进口汽车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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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修改
进口汽车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规范进口汽车检验工作,指导具体检验操作,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天津局)业务职能处室及各分支机构检验人员,适用于天津地区进口汽车的检验监管工作。
3.职责
3.1检验监管处负责天津局进口汽车检验监管的管理工作。
3.2检验监管处负责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以下简称检测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3.3各分支机构(空港局、东疆局、保税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进口汽车的检验监管工作和检测场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2《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总局2000年第1号令);
4.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2009年117号令);
4.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总局2004年第60号令);
4.5天津局《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控制程序》;
4.6《天津口岸进口汽车检验检测监管场站管理规定》;
4.7其他总局和天津局相关文件;
4.8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见附录)。
上述依据均有规定的项目或指标,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要求执行。
5.作业要点
国家商务部对进口汽车实施许可证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汽车实施法定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进口汽车口岸检验包括法定检验和入境验证核查。
法定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安全基本要求检验和安全性能及排放检测。
一般项目检验和安全基本要求检验实施抽样检验;安全性能及排放检测实施辆辆检测。
天津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天津口岸的实际,在符合条件要求的检测场站内对进口汽车实施集中检验、检测,其他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检测场站不再开展相关检验、检测业务。
对境外人员自带和常驻机构自用汽车、获得《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汽车、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汽车,按相关作业指导书执行。
5.1车辆识别代码预验证
对符合国家局2008年第3号公告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CC证书)持有人或其授权人于总局“中国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VIN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IN管理系统)内备案的进口汽车,在报检前,CCC证书持有人或其授权人应凭海运提单或提货单(D/O)和车辆VIN信息,到分支机构指定科室按照VIN管理系统要求进行预验证,出具“进口车辆识别代码(VIN)校验报告单”,并需指定科室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5.2检务审单
5.2.1检务部门受理进口汽车报检时应审核进口单位或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包括VIN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以及与所填报检单与CIQ2OOO中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进口汽车报检资料包括:
5.2.1.1已获CCC认证的汽车:
应提供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提货单(D/O)、《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签“已核原件”字样)、CCC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报检委托书(指代理报检单位)和报关单,还应提供预验证合格的“进口车辆识别代码(VIN)校验报告单”。
5.2.1.2非认证范围的汽车:
非认证范围的汽车应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非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汽车,或为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中《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非认证产品范围汽车。
该类车辆报检时应提供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提货单(D/O)、《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签“已核原件”字样),报检委托书(指代理报检单位)和报关单,如属《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非认证产品范围汽车,还需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证明。
5.2.1.3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中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b.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车辆;
c.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期满回国自境外携带入境乘用车(M类汽车);
d.我国驻外留学人员期满回国自境外携带入境乘用车(M类汽车);
a、b、c、d四种方式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报检时,应提供发票、海运提单、提货单(D/O)、装箱单、报检委托书、报关单和相关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e.企业和个人自境外以自用名义申请入境,减免关税的乘用车(M类汽车);
应提供发票、海运提单、提货单(D/O)、装箱单、报检委托书、报关单和减免关税的证明文件。
f.政府间援助、赠送车辆;
应提供发票、海运提单、提货单(D/O)、装箱单、报检委托书、报关单和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5.2.1.4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中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
a.为科研、测试所需的车辆;
b.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c.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d.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
e.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车辆;
f.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车辆(含展览品);
g.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车辆;
h.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车辆;
应提供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提货单(D/O)、装箱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签“已核原件“字样,其中e和f两种方式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报检委托书(指代理报检单位)、报关单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5.2.1.5境外人员自带和常驻机构自用入境汽车:
应提供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报关单、报检委托书以及CCC认证证书的彩色复印件、海关审批的《个人自用物品申请表》或《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签“已核原件“字样),还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和护照复印件等外商或外资机构证明材料。
5.2.1.6符合认监委2007年47号文第五项中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的汽车:
a.ATA单证册项下的车辆;
应提供发票、海运提单、提货单(D/O)、装箱单、报检委托书、报关单和ATA单证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b.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应提供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提货单(D/O)、装箱单、报检委托书(指代理报检单位)和报关单。
c.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样车辆;
应提供发票、海运提单、提货单(D/O)、装箱单、报检委托书、报关单和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送样通知书。
d.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车辆;
应提供海运提单、提货单(D/O)、装箱单、报检委托书、报关单、原出口证明文件、关于车辆入境后处理方式及保证入境后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声明。
5.2.1.7获得《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汽车:
应提供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提货单(D/O)、《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签“已核原件”字样)、报检委托书(指代理报检单位)和报关单,还需提供与报检汽车一致的有天津局相关部门签章的《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及相关材料。
5.2.2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根据申请人申请实施检验。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汽车和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的汽车,无需实施检验。
需实施检验的进口汽车还需审核是否属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范围内汽车,如属于召回范围则不予受理报检;审核汽车名称是否与国家局2004年52号公告一致。
经审核符合报检要求的进口汽车,由检务部门计收费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需实施检疫的汽车,按相关检疫要求处理。
无需实施检验的单据,检务部门直接归档。
需实施检验的单据,检务部门在规定的工作流程时限内将进口汽车报检单据转施检部门。
5.3检验检疫
5.3.1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安全基本要求检验和安全性能及排放检测。
一般项目检验和安全基本要求检验依据《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第4部分:
汽车产品》中检验模式2,由我局检验人员和检测场站中具有资质的检测人员共同实施;安全性能及排放检测,由检测场站中认可检测机构实施逐辆检测。
在实施检验前,报检人应提供与实际汽车一致的,盖章确认的物理清单(包括车辆名称、型号、VIN码、发动机号、颜色、生产日期、3C安全标志序列号等信息)。
5.3.1.1一般检验项目检验
a.检查汽车唛头、数量、底盘号、VIN码是否与申请人提供的单证所列一致。
b.已获CCC认证的汽车,核验3C安全标志,并核对3C安全标志序列号是否与申报相符。
已获CCC认证的汽车、境外人员自带和常驻机构自用汽车,需根据申报所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实际汽车进行一致性验证。
抽样实施检验的汽车3C安全标志序列号,须拍照存档。
c.检验汽车商标或厂标,产品标牌、整车型号、发动机型号、出厂编号、轮胎规格和VIN码等项目,应与申报一致,并符合合同技术规格的规定,现场核查后拍照存档。
d.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环发[2001]207号)》的规定,应对受检汽车的制冷工质进行检验。
e.检查随车工具、技术资料、附属装置及合同规定的选装部件是否与合同、发票所列一致并符合有关规定。
必须对其是否有中文使用手册进行检查。
在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汽车,须对不合格项拍照存档。
整改合格后的汽车,须对整改合格项拍照存档。
获得《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汽车的不合格项,按相关作业指导书执行。
5.3.1.2安全基本要求检验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GB7258-2004)和《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第4部分:
汽车产品》中视检项目的要求实施检验。
对未获得3C认证证书的汽车,在对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安装、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标志、警告性文字等项目的检验时,现场检验后须辆辆拍照存档。
在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汽车,须对不合格项拍照存档。
整改合格后的汽车,须对整改合格项拍照存档。
获得《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汽车的不合格项,按相关作业指导书执行。
5.3.1.3安全性能及排放检测
由检测场站认可检测机构对受检汽车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GB7258-2004)和《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第4部分:
汽车产品》中检测项目的要求实施逐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获得《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汽车,不在检测场站实施安全性能及排放检测,按相关作业指导书执行。
5.3.2检疫
根据有关规定需检疫的汽车,按照有关作业指导书实施并另附记录单。
5.3.3残损鉴定
当检验检疫时发现有残损短少的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根据外轮理货的残损单出具检验证书。
5.3.4记录
现场检验后,检验人员应填写《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汽车检验记录》并对清单进行签字确认。
原始记录应严格执行天津局《进出口法检商品原始记录基本要求》。
5.3.5入境验证核查
已获CCC认证的汽车,现场检验后,检验员应核查汽车的技术参数信息是否与总局VIN管理系统中备案信息相符。
还应核查3C安全标志,3C安全标志序列号可经认监委或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也可通过电话向认证标志管理中心查询。
5.3.6评定
被检汽车无不符合项,判定为合格。
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在未经复检合格或根据有关规定准予放行的状态下不得放行。
对检验不合格的报检批,允许整改一次,复检合格后放行。
如复检仍不合格,则不准进口。
检验员应根据现场检验情况和检测报告(获得《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汽车应根据批准书批复意见和检验报告)作出合格、整改后合格、根据有关规定放行或不合格一种评定。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汽车根据有关作业指导书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5.4拟证
5.4.1进口汽车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人员在CIQ2000系统中进行结果登记并核查电子清单(电子清单由报检人提供)是否与单据和检验记录一致,核查一致后根据检验记录和电子清单拟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提交到证稿审核。
5.4.2进口汽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人员在CIQ2000系统中进行结果登记并拟制《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检验证书》。
5.5审证
经检验员签字的单证证稿、检验记录、报检单据交指定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应对单证证稿、检验记录、报检单据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签字后转交检务部门并在CIQ2000中做相应处理。
5.6制证:
检务部门收到施检部门转来的报检单据和证书证稿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证书证单的缮制工作,并对外签发。
5.7VIN管理系统核销和录入
已获CCC认证的汽车,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签发后,进口单位或委托代理人应及时制作VIN管理系统核销模板,于指定科室在VIN管理系统核销汽车。
实施检验的免于办理和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获得《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汽车、境外人员自带和常驻机构自用汽车,由施检科室将车辆信息录入VIN管理系统。
5.8退运监管
进口汽车经检验不合格,需退运处理时,分支机构应通知收货单位或代理报检人对车辆进行封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封存手续。
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检验证书》后,及时将相关材料及证书复印件报送检验监管处,检验监管处在3个工作日内行文函告天津海关。
分支机构要督促收货单位或代理报检人及时与天津海关联系,办理退运手续。
分支机构凭加盖了收货单位公章的退运报关单(复印件)办理解封手续,并留存退运报关单复印件。
待车辆退运装船时,分支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管。
最终将退运提单复印件和退运报关单复印件上报检验监管处。
5.9归档
检务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电子证稿和物理单据出具相关证书后,将证书证单留档联及相关报检单据和材料,交档案室存档。
5.10流程时限
按《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业务工作流程时限》的规定执行。
5.11监督管理要求
检验人员在检验中发现重大不合格情况或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项目不合格的,以及冒用CCC证书和违规使用CCC标志等情况时应及时逐级上报,检验部门应尽快形成书面报告,向检验监管处汇报。
检验监管处应对问题的处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不合格汽车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管理。
对于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汽车,施检部门应根据总局和天津局有关要求组织监督工作。
总局发布预警通报、警示通告等检验要求时,检验监管处应及时制定相应方案,各分支机构确保有效实施。
6.附录
6.1现行有效的相关国家标准和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GB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标志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7675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
GB12676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11557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
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3847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5082汽车用车速表
GB15741汽车和挂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T3730.1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
SN/T1688.4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第4部分:
汽车产品
6.2检验记录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口汽车检验记录
报检单位:
报检号:
检验日期
年月日
车辆名称
中文:
天气
合同号
英文:
报检数量(辆)
检验地点
整车型号
行驶公里
验证项目
安全标志
有/无
抽查安全标志编码于网站核查
相符/不符/无法核查
根据收货人提供清单核对车辆VIN码、发动机号、发动机型号、车辆颜色、生产日期
相符/不符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判定
一般项目
汽车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GB7258-2004中4.9)、随车工具、技术文件的零备件符合相关规定
安全项目
安全项目
整车标志
汽车标志应符合GB7258-2004中4.1条规定
汽车VIN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VIN电子程序验证)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
汽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转向系统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方向盘必须设置于左侧,出口汽车按合同要求设置
汽车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作方便,无阻滞现象。
汽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汽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
制动报警装置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的检查液面。
否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当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时按400kPa计)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安装
汽车的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4785的规定。
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标志
汽车上所用的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标志应符合GB4094的规定。
轮胎
汽车应安装与其最大设计总质量、最高车速相适应的轮胎。
轮胎规格:
车身要求
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能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允许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
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的情况下,仍应能简便地靠手动来开关。
汽车的门窗应安装符合GB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
安全防护装置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或者车长不大于6米的客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100km/H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以及长途客车、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和前面没有坐椅或护栏的乘客座椅应安装安全带。
汽车必须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米的平头客车、货车,车前还应设置一面前下视镜;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米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工作正常、关闭时自动返回初始位置的风窗刮水器,刮水面积应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员产生眩目的装置。
乘用车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客车的安全出口应符合GB7258-2004中12.6的规定。
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应符合GB7258-2004中12.7的规定。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保护应符合GB7258-2004中12.8的规定。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汽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排气管应装在车身前部,汽车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
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m的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前保险杠。
货车货箱(自卸车、载重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
驾驶员和货物同在一个车厢内的厢式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
总质量〉3500kg的货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侧面防护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B11567.1的规定。
总质量〉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的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GB11567.2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
特种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应符合GB7258-2004中13的规定。
安全性能
车速表指示误差应符合GB7258-2004中4.12的规定。
见认可检测线检测报告单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应符合GB7258-2004中6.11中的相关规定。
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2004中7.14的规定,当经台架检验后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GB7258-2004中7.13规定的路试检验进行复验,并以满载路试的检验结果为准。
汽车前照灯的发光强度及光束照射位置应符合GB7258-2004中8.4.6、8.4.7的规定。
排放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应符合GB18285-2005中4.1、4.3的要求。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应符合GB3847-2005中新生产汽车的要求。
车辆不合格情况详细说明:
综合判定
合格/整改后合格/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
备注:
注:
1、“√”为符合项;“×”为不符合项;“-”为车型不适用。
2、车辆如有检疫要求、残损情况,须附检疫或残损记录。
3、检验依据: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0年第一号令)》
检验员:
复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