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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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北宿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北煤安发〔2006〕150号
北宿煤矿
关于印发《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
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工作,规范矿、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技术培训行为,建立依法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促进我矿职工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安全生产周期的持续延长,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第3号令、鲁煤安监发[2005]37号、兖矿集团安发[2005]335号、兖矿集团安发[2006]15号等关于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指示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经矿研究,特制定《北宿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及时将好的意见、建议、经验与安监处、教培中心联系,以便及时修正规定、调整培训方案,更加适应我矿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我矿发展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优质服务。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
文化教育安全技术培训通知
北宿煤矿矿长办公室2006年6月1日印
综合文件目录
北宿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5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 安全技术培训的范围和要求……………………………6
第三章安全技术培训目标………………………………………12
第四章 安全技术培训机构………………………………………13
第五章安全技术培训教师………………………………………15
第六章安全技术培训教学管理与学员考核……………………16
第七章 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管理…………………………………19
第八章安全技术培训经费………………………………………20
第九章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监督与考核………………………21
第十章附则………………………………………………………23
附件一:
北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检查考评办法……………24
附件二:
北宿煤矿教培中心岗位职责……………………………28
(一)职教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28
(二)教培中心主任岗位职责……………………………………28
(三)教培中心副主任岗位职责…………………………………29
(四)教培中心教师职责…………………………………………31
(五)班主任职责…………………………………………………32
附件三:
北宿煤矿教培中心安全培训管理制度…………………33
(一)学员抽调管理制度……………………………………………33
(二)教学管理制度………………………………………………34
(三)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制度……………………………………35
(四)班级管理制度………………………………………………36
(五)学员管理制度………………………………………………37
(六)听课评教管理制度………………………………[换行]…………38
(七)教考分离制度………………………………………………39
(八)现场实习管理制度…………………………………………40
(九)教研活动管理制度…………………………………………40
(十)培训效果评价制度…………………………………………41
(十一)职工培训档案管理制度…………………………………42
(十二)职工学员学籍管理制度…………………………………43
(十三)电教设备管理制度………………………………………44
(十四)电教室管理制度…………………………………………45
(十五)实验室管理制度…………………………………………45
(十六)学历教育管理制度………………………………………46
(十七)图书管理制度……………………………………………47
(十八)仓库管理制度……………………………………………47
(十九)卫生管理制度……………………………………………48
(二十)后勤服务管理制度………………………………………48
北宿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规范我矿安全技术培训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统一标准、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教考分离、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强制性、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行政主管是安全技术培训的主要责任人,各党支部书记是安全技术教育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技术主管是安全技术培训的主要落实人。
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责任人为组长的安全技术培训领导小组,并将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纳入各项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摆在与安全生产同等重要的位置。
第四条矿成立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矿长、党委书记兼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矿长、总工、安监处长等兼任;安监处、教培中心、劳资科、组干科、财务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企管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培中心,教培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抽调由教培中心、组干科共同负责,工人各类脱产培训的抽调由教培中心、劳资科共同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察处是安全技术培训的业务管理部门,在矿党政领导下,负责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并监督安全技术培训费用的使用管理;安监处长是全矿各类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机构的主要领导者,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和业务指导者。
第六条教培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矿年度各类内、外培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全面制定和落实,并及时搞好各类应急性安全技术培训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安全技术培训经费由矿财务科落实,必须按上级规定足额提取,教培中心、财务科等单位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安全技术培训的范围和要求
第八条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1.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换行]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职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
同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3.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同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上述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培训,或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人力资源部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统一组织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1.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职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应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证的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
培训合格后:
(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
(2)井下爆破工(放炮员)、爆破材料押运工、爆破材料管理工取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后,再由地方公安部门颁发爆破人员操作上岗证书。
第十条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在2005年2月1日前取得并在有效期内的,仍执行2年有效期至期满;2005年2月1日后,有效期为3年。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复训。
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复训时间为24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40学时。
第十一条矿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矿长)。
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指:
分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巷修等区队长;驻矿安全监察员;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岗位操作人员。
具体工种按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煤安人字[2003)5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殊工种类别重新调整后,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文件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1.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上述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的二级及以上培训机构培训,或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人力资源部根据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统一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其培训应在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文件规定,危险物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地方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会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指定培训机构培训。
1.地面电工、电气焊(切割)工、高空作业人员(架子工),经培训合格后,由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发证。
2.6KV以上的变电所值班人员、维修电工、线路维修电工,经电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颁发入网电工许可证。
3.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矿各单位的区队(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班组长,按照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由相应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生产岗位的一般工种作业人员,由矿教培中心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煤炭生产岗位的一般工种作业人员,在四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审核发证;
2.其他生产岗位的一般工种作业人员,由矿教培中心组织培训,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审核发证。
第十八条新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先进行一周的军事化训练,然后进行岗前四个阶段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1.参加矿级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从事井下作业的新从业人员培训不少于264学时(其中井下生产现场培训不少于88学时),从事其他作业的新从业人员培训不少于176学时(其中生产现场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矿级岗前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矿井概况,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入井须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安全设施设备、个人安全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井下避灾路线;有关事故案例等。
培训结束,经综合考试合格后,方可转入区队(车间)级安全技术培训。
2.参加区队(车间)级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从事井下作业的新从业人员培训不少于120学时(其中井下生产现场培训不少于80学时),从事其他作业的新从业人员培训不少于80学时(其中生产现场培训不少于40学时)。
区队级安全内容主要包括:
本区队生产工艺技术、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换行]制度;所从事工作岗位的环境和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避灾路线;安全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培训结束,经综合考试合格后,可转入班组级“以师带徒”形式的安全技术培训。
3.参加班组现场安全技术培训,必须由安全监察处、工会、工资科、教培中心和有关区队(车间)等部门,组织新从业人员和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签订一对一《师徒合同》。
然后,每名新从业人员都要根据《师徒合同》要求,在师傅的带领下进行不少于4个月的现场安全技术培训。
班组现场安全技术培训要在手指口述上做文章,在应知应会上下功夫。
4.新从业人员经班组实践安全技术培训满4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或操作证书后,方可独立工作。
5.新从业人员的综合考试(考核)工作,由安监处、教培中心、工资科、工会等部门负责。
考试合格是指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者。
第十九条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调换工种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作业的人员,必须由教培中心组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技术培训目标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工种生产作业人员、危险物品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率要达到100%,合格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工种生产作业人员,危险物品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等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率为100%。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不断提高,业务保安能力进一步增强。
第二十三条提高所有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防范重大事故隐患及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和本岗位的应知、应会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总结安全技术培训经验,建立矿井安全技术培训长效机制,推动矿井全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安全技术培训机构
第二十五条教培中心是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的实施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其主要领导必须专职,并根据培训规模和任务,配备足够数量符合相应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技术培训机构,根据取得的资质承担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任务
1.国家煤矿安全培训一级资质培训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中规定的培训任务以及集团公司安排的应急培训任务;
2.国家安全生产培训二级资质培训中心,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工种进行培训;
3.三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集团公司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中规定的培训任务,并根据本单位全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技术培训;
4.四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完成本单位规定送培以外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并根据本单位全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开展培训。
第二十七条教培中心、劳资科、安监处要对本矿所有工种、人员及其培训情况进行准确、及时统计,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实行微机管理。
安全培训档案要根据人员的培训、增减和工作变动等情况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第二十八条教培中心要根据取得的安全培训资质和所承担的培训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实验室,其设备可采用购置、自制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九条要不断加大对安全技术培训机构(教培中心)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充分发挥安全技术培训基地作用。
第三十条矿及各单位要制订完善的管理措施和检查考评办法,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的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章 安全技术培训教师
第三十一条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结合。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选拔、招聘、培训、考核,组建专业设置合理、人员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培训教师队伍,建立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档案,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教师的培训、考核及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三、四级培训机构的教师必须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4.具有三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和现场实习调研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安全技术培训教师聘任办法
1.符合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教师资格条件;
2.由安全培训机构组织试讲,试讲合格后,在安全培训班进行试用性讲课;
3.试用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技术培训教师的培训
安全技术培训教师除按国家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外,矿每年要为[换行]安全技术培训教师的现场实践、外出进修创造条件。
专职教师每年应不少于一个月的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三十五条要建立安全技术培训专、兼职教师人才库,以优化安全技术培训教师资源。
第三十六条安全技术培训教师的考评
1.专职安全技术培训教师的考评
(1)考评内容:
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内容;②教学能力;③专业技术能力;④个人业绩(论文、成果);⑤现场实践和脱产进修时间、内容、效果等。
(2)考评方法:
由考评小组依据安全技术培训教师考评标准,通过资格审查、听课,专业考核、检查现场实践记录和脱产进修证书(记录)、学员信息反馈等,结合平时工作业绩和表现进行综合考评。
(3)根据考评结果,确定教师的任用。
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成绩较差的予以处罚,不能胜任安全技术培训教师工作的要调离教师岗位。
2.兼职安全技术培训教师的考评,可参照专职安全技术培训教师的考评方法进行,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兼职教师进行表彰奖励,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安全技术培训教学管理与学员考核
第三十七条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学员考核工作要规范化。
教培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学员考核工作。
安全监察处要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教学和学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安全技术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培训对象和生产实际,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第三十九条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培训重点,注重培训实效。
特别要加强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的培训,注重实际应用能力和操作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条开设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班,必须有明确的授课计划、教材、教师、场所和实验手段。
第四十一条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应采职课堂讲述、电化教学、电视教学、实验教学、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坚持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教培中心要制订科学的教研活动计划,坚持开展教案编审、听课评教、现场调研等教研活动,根据生产实际和培训需求,积极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材的开发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员培训后的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安全技术培训的结业考试、考核工作,保证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规范有序。
1.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培训班,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发证。
2.属企业内部进行考核的培训班,按下列要求进行:
(1)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理论和现场实践考核,健全并严格执行命题、监考、考试、阅卷等规章制度。
(2)由安监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部门,根据学员所学内容和所在岗位应具备的标准要求进行命题;
(3)由安监处组织教培中心、工会、工资科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的人员对学员进行理论和现场实践考核;
(4)经理论和现场实践考核合格的学员,取得集团公司内部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应进行强制培训。
第四十四条教培中心要做好学员的结业和办证工作
1、培训班结束后,教培中心应及时将学员有关信息通过书面形式反馈到学员所在单位。
2、培训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学员,有关培训部门必须及时将相应操作证(资格证)办理完毕发给学员。
(1)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考核的培训班,要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2)属企业内部进行考核的培训班,要在考核合格结束七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十五条为保证培训质量,教培中心要建立学员跟踪调查和培训效果评价制度。
对参加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班的学员,做好培训结束后的跟踪调查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效果评价工作。
第七章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1.基层区队(科室)必须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本单位下年度需要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列出清单,报矿教培中心,以便安排下年度各类安全技术初、复训计划;计划培训工种、人员必须具有全面性,防止盲目性;教培中心必须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煤业公司报送下年度安全技术培训需求计划。
以便各类人员及时得到正常培训,确保持有效证件上岗率始终达到100%。
2.矿年度的安全技术自主培训计划,必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由教培中心汇总后报本矿和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并经矿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管理
1.各区队要严格执行矿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教培中心要严格按照安全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2.各区队要根据全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各自的全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3.各区队要确定本单位依法需要进行培训的对象,按计划组织送培,并落实相应的责任。
4.安全监察处要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加强管理,确保各类培训计划落实到位。
5.安全监察处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危险物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察。
6.每季度末,教培中心将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落实情况(书面材料和软盘)报矿及上级安监、教育部门,以便上级汇总情况。
第八章安全技术培训经费
第四十八条安全技术培训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安全费用补充。
第四十九条教培中心配合安全监察处根据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制订安全技术培训经费计划,由财务科、企管科等部门汇总、审核(序号单列),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单列账户,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安全技术培训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换行]安全技术培训及办证费用。
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及办证费用。
3.矿统一组织的外出安全技术培训费用。
4.矿统一组织的各类应急安全技术培训费用。
第五十一条严格控制计划外的外出安全技术培训,确需外出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由教培中心制定计划,经安监处长批准后,统一组织安排,其费用从安全技术应急培训费用列支。
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其培训费用。
第五十二条安全技术培训费用使用范围:
所有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费用,安全技术培训急需或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