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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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范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
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调查与评价
第四章审批
第五章承兑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七章查复、解付及垫款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建设银行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
第四条各行必须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第五条仅办理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未办理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可不经评级授信直接申请;其余客户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具担保,均应纳入客户授信额度。
第六条本规程仅适用于人民币承兑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建设银行受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承兑申请:
(一)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二)在经办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三)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五)信用良好,在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无不良记录。
(六)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1.承兑申请人以建设银行认可的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质押,按以下比例折算后,可视同交存保证金(以下所称“保证金”均含建设银行认可的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债折算质押)。
质押手续可参考《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相关条款。
(1)同城建设银行系统开具的存单可按100%进行折算。
(2)承兑申请人为AA级(含)以上客户,且质物可变现日期早于汇票到期日,可按100%进行折算。
(3)其他情况折算率不得超过90%。
2.微小企业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3.小企业客户应按以下比例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办机构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1)a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2)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30%交存保证金。
(3)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60%交存保证金。
(4)b级(含)以下客户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4.其他客户应按以下比例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经办机构认可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1)AAA级客户、AA级总行级重点客户可免于提供担保。
(2)AA级非总行级重点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
(3)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20%交存保证金。
(4)BBB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50%交存保证金。
(5)BB级(含)以下客户及未评级客户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承兑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资料
首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规定提交客户评价所需基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主要包括:
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经办人身份证明。
3.若《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上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需同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
4.贷款卡(证)。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还应提供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办理承兑的决议。
6.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或年审的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若以上材料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变化,再次办理业务时可免于提供。
仅办理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未办理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可适当简化手续,免于提供后两项资料。
(二)业务资料
1.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式1)。
2.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长期申请承兑的客户还应提供之前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商品、劳务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
如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深加工结转报关单、货票(仅限汇票收款人为运输企业)等。
4.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担保资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所有权凭证及评价保证人有关情况所需的资料。
2.所有权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决议及保证人同意保证(或最高额保证)的决议等有关证明。
第九条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接到承兑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时,应向承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收妥单》(见附式2),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具有申请承兑的主体资格;承兑申请人经过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原则上出票日期应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二)提交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印章清晰,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提交《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法定代表人一栏为授权代理人签名,应与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授权人名称一致。
2。
承兑申请期限、金额、用途符合规定。
3。
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上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条出票日期为同一日的多张商业汇票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申请,但申请人须分别提供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业务资料,并做到逐笔对应。
第十一条对承兑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受理,应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并继续进行调查评价。
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将材料退回承兑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调查与评价
第十二条客户评价
(一)承兑业务办理前,应按规定进行客户信用评级(100%保证金承兑业务除外)。
(二)如在建设银行已进行过客户信用评级且在有效期内,可使用前次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及近期信贷资产检查结果作为本次对客户的评价。
第十三条业务评价
(一)申请承兑事项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
1.交易合同真实有效。
(1)出票日期在合同签订的有效期内,若是分期执行合同,应在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内。
(2)合同标的物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并具有合理性,交易金额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3)明确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4)合同期限、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的金额与申请承兑的期限、金额相匹配。
(5)交易双方签章合法有效。
(6)《申请书》中承兑申请人、收款人的名称与交易合同双方的名称一致。
(7)承兑申请人的名称与在经办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名称一致。
(8)原则上合同不得重复用于申请承兑。
如果一份合同对应多笔承兑业务时,该合同记载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的承兑金额。
(9)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商品交易合同,可出具加盖公章的供应计划或内部调拨单等。
(10)如承兑申请人与其上游供应商只签订年度总合同,应向我行提供年度总合同、合同项下的年度订货单及与该笔业务对应的采购明细清单等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2.商业汇票用途符合规定。
(1)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真正用于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不存在以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
(2)必要时走访客户生产经营、材料储备现场,证实此笔交易确属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二)承兑申请人具有偿付到期承兑汇票的能力。
1.客户到期偿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可靠。
按照客户评价办法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总体评价,对工业企业了解其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是否对称;对物资贸易和批发企业了解所购货物是否已落实销售下游,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是否出现毁损而造成损失;对施工企业主要了解所承包工程的投资是否落实,工程材料款是否按时到位等。
2.承兑申请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贷款卡记录,了解客户在各家银行的信贷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担保评价
(一)保证金来源正当合法。
承兑申请人不得以现金直接交存保证金;不得以贷款、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来源;不得以一笔保证金重复多次办理承兑汇票。
(二)担保人和担保物符合我行规定。
合理评估担保人资信状况、担保物市值及变现能力,确保在承兑申请人出现到期违约时,能够足额清偿汇票项下债务及我行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相关效益分析
依据客户评价、业务评价及担保方式评价情况,从风险程度、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对相对效益与相对风险的关系进行综合论证。
第四章审批
第十六条调查评价完成后,经办机构按信贷授权规定的权限组织申报材料,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有权审批部门和有权审批人应按《法人授权书》或转授权文件规定的信贷授权权限受理,按我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审批。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相关材料完整、合法、合规。
(二)汇票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三)调查人对承兑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详实、准确。
(四)担保措施充分有效。
(五)相关风险效益分析结论科学合理。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按程序将审批结果通知经办机构的信贷经营部门。
如未能通过审批,由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将材料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承兑申请人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按《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承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按最终审批同意的金额、期限等与承兑申请人、担保人协商,正式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份)、《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见附式3、4)及抵、质押合同(采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出票日为同一日,且为同一承兑申请人的多笔银行承兑汇票可签订一份《银行承兑协议》。
第二十一条信贷经营部门通知承兑申请人到经办机构会计部门办理保证金转账存入手续。
会计部门打印出保证金账户余额情况,作为保证金交存依据提交信贷经营部门。
开立活期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必须一笔承兑汇票对应一个账户,出票日和到期日为同一日的多笔100%保证金承兑汇票可以共用一个账户。
开立定期保证金账户可在同一个账户下通过子账号(或册号、笔号)进行管理,逐笔对应。
第二十二条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信贷经营部门通知承兑申请人和会计部门办理承兑手续。
(一)《银行承兑协议》及其项下的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二)承兑申请人实际履行了《银行承兑协议》和担保合同中约定在承兑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将抵押物权属证书、抵押物登记证明、质物及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交由建设银行实际保管,足额交存保证金等。
(三)承兑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他约定的义务。
信贷经营部门通知办理承兑手续时,将《银行承兑协议》和审批材料提交会计部门。
审批材料包括合同通知书、额度登录信息表、放款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二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核经办机构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单证出/入库单”和信贷经营部门提交的《银行承兑协议》及审批材料后,与经办机构办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调拨手续,并将调拨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汇票号码填列在《银行承兑协议》上。
原则上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会计部门统一保管,县级支行及以下机构不得保管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特殊情况下,部分内控严密、结算规范的县级支行可保有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且只能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