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9287081 上传时间:2023-07-21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6.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工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职工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职工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职工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职工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职工管理条例.docx

《职工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工管理条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职工管理条例.docx

职工管理条例

 

阳煤集团

翼城县张家沟煤炭开采限公司

职工安全管理条例

 

二零一零年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狠抓现场管理,杜绝“三违”,调动广大职工完成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和谐矿山,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在本矿区范围内工作的干部、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处、队组和个人必须认真履行业务、岗位责任制,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和工作岗位上严格履行职责,并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凡是在本矿范围内从事煤矿安全检查的组织和调度室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员、验收员均有权根据本条例对违章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处理。

第五条:

对于被违章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检查组织、安全员或管理人员依据本条例填写违章项目,由安全处签字调度室通报并整理存档,按月交财务处依照处罚票据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安全处要建立违章处罚和单位与个人受奖登记台帐,当月将各队组安全情况、奖罚情况、金额公布于众。

所存档案将作为人员录用和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条例执行情况施行季度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以处为单位,对本季度无任何违反本管理条例的科室、年底对违反本条例最少的科室,都将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八条:

年度综合考评时,对提高我矿安全技能水平、提高生产效率有突击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发放单项、综合奖证书和物质奖励。

第九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一年内无任何安全生产违纪行为处罚的职工,年度考评时,将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职工在日常工作之中除监管队伍监管外也应互相监督,积极和“三违”、偷盗等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并积极向矿领导举报,凡得到举报并查证属实的职工,矿方将给予不低于罚款金额100%的奖励,并做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为强化我矿一线的监管责任,除本条例特殊规定外,凡违反本条例并做出处罚的职工,均按处罚金额的10%—20%处罚本队组的队组长,情节严重的追究上级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一月内违反条例达到5次(含)的职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同时所在工长下浮当月工资的10%。

第十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纪行为处罚及其他纪律处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十四条:

每位职工都要爱护井下设施设备,要注意保护通风设施、局扇风机风筒、各种油管液管、各种电缆、信号装置和瓦斯监测设备,发现有破损、拖在地下、变形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保护井下财产有功的职工,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不得无故私自终止劳动合同,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矿时,必须提前30天向主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并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离矿,否则扣除当月工资,并承担公司为其付出的培训,保险等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家距离本矿超过五公里的职工必须住矿,下班不得回家,如有事必须回家的需向调度室索取请假条,按要求填写并经其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离矿。

第十七条:

每一位职工上班前必须参加班前会议,不得迟到或不参加班前会。

否则一次罚款10元。

第十九条:

所有干部职工不得在矿区范围内参加赌博性质的活动和酗酒滋事,入井前严禁喝酒,违章者罚款100元,停班,并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条:

工作期间打架斗殴者,每人罚款200元,主要责任者要加倍处理。

对有意刁难、谩骂、殴打、报复监管人员的,视情节情况给予200—5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或开除。

第二一条:

严格检身制度。

如发现有人携带烟火下井者,罚款100元,因检身员工作失误导致有人携带烟火下井的罚检身员50元;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否则每次罚款50元,同时罚检身员、灯房值班人员各20元,职工下班时必须由验深员检身、矿灯房签字,下班时间验身员、灯房值班人员脱岗者,各罚款20元。

下井后自救器、矿帽应随身按标准佩带,不得随意取下乱放,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元。

自救器、矿灯等丢失者,照价赔偿。

第二二条:

发现私自拆卸矿灯的,无论矿灯好坏,均照价罚款。

第二三条:

严禁乘坐皮带、溜子,扒车和坐矿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发现管理人员违反此条者,除罚款外,当月工资下调10%。

第二四条:

井下作业人员严禁睡觉。

发现职工睡觉的,罚款50元;发现管理人员睡觉的(包括瓦检员、安全员、验收员等)每次罚款200元;发现在机电设备旁睡觉的,加倍罚款。

因睡觉给工作或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如皮带压死、设备损坏等),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五条:

井下所有变电硐室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否则发现一次每人罚款50元。

第二六条:

井下休息要站立或坐在支护完好的地方,休息时不可仰卧,不准钻到不通风的巷道里和支护不好的地方休息或大小便,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第二七条:

井下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违反此条者,行车责任人和行人责任人每人罚款50元。

对于需紧急行车时,行车人员要设置警戒,防止人员在行车巷内走动,对不听警戒强行走动者,每人罚款50元。

第二八条:

不按规定候车,不听从猴车管理人员指挥,拥挤乘车,每人罚款20—50元;除上下班时间外,其它任何人不得随意打铃开车,车行途中不得无故随意停车,违者罚款50元。

第二九条:

运料工负责检查矿车、链环插销、钢丝绳的正常使用,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解决,违章使用者罚款50元。

其他任何人员发现均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强行使用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条:

运送物料,严禁超高、超宽。

捆绑要牢固,如因装料问题而导致物料掉落、掉道、翻车事故,罚运料工20—50元。

第三一条:

在能自行滑动的地方存放车辆时,空车必须使其掉道,实车必须有可靠的阻车装置,违者罚款50元。

造成事故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二条:

井下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条例,不得随意变动消防器材位置、不得将消防器材当作劳动工具使用,否则罚款30—50元。

随意使消防器材失效或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三三条:

无关人等不得随意变动井下管理牌板位置、不得涂抹乱画、不得移作他用和损坏。

否则罚款30—50元或照价赔偿。

第三四条:

井下若发生各种偷盗行为,除追回原物外,给予其价值50%的罚款。

追不回原物者按其价值的两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五条:

对于井下各种破坏行为,照价赔偿或开除,情节严重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相关工种管理条例

第三六条:

防尘管路维护工由专人负责,必须保证及时撤出采煤工作面的防尘管,运送到掘进工作面备用。

因管路问题而造成采掘面停水,应立即检查,尽快排除管路隐患,恢复通水。

否则罚款10—30元。

第三七条:

防尘管路维护工在上班期间所架设的水管必须保证三班使用正常,少架一根罚款20元。

当井下有停水、漏水、摧垫等管路问题时,应听从管理人员指挥,随时下井排除故障,否则扣除当天工资,二次下井按入井时间给予考勤报酬。

第三八条:

皮带工、溜子工严格交接班制度,当班必须对所辖范围机头前后50米内进行喷雾降尘,对机头范围的机电、通信设备要班班不低于两次擦拭,保持清洁干净;必须做到煤干时开喷雾、煤湿时停止喷雾;喷雾装置出现故障,必须及时通知当班管理人员或管路维护工进行修复。

以上每违反一条罚款10元。

第三九条:

皮带工应经常检查输送带运转情况,如发现电机温度过高、噪音突然变大、螺丝松动、挡煤板严重漏煤、信号不清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当班电工反映,并进行处理。

如安全检查人员发现上述问题,罚款10元。

第四十条:

溜子工应经常检查溜子运转情况,开户溜子要点动启动,严禁站在机头对面开启溜子。

如发现电机温度过高、噪音突然变大、漂链、链条过松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当班电工反映,并配合维修。

管理检查人员如发现缺一个刮板,罚款5元;缺一个螺丝,罚款2元。

做到刮板无歪斜和无缺螺丝现象。

第四一条:

运输系统中有一部皮带(或溜子)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皮带工和溜子工应听从维修人员指挥,必须全力以赴,义务抢修,否则罚款20元。

第四二条:

洒水工洒水时,必须先清理、扫除,再行洒水,除做到巷道无大的煤尘外,必须保证各隔爆水袋水量充足,并保持干净卫生。

如发现一个水袋无水缺水,罚款10元。

井下各个空气净化喷雾装置必须运行良好,否则每处罚款10元。

第四三条:

安全员实行井下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上班安全工作情况,每班提前一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当班安全状况,所填写的报表必须真实,严禁虚报或隐瞒不报,否则一次罚款50元。

对井下所有主要巷道支架完好性检查工作由安全员分段负责监督,发现有倒架、危架等不安全情况时及时通知维修部门,维修部门不能及时维修时,可根据本条例相关内容予以处罚,但因安全检查不周而造成翻架冒顶等事故时,将严重处理。

第四四条:

凡是本队职工违章而造成事故者,按事故性质追究当事人责任,正副队长隐瞒不报,罚款100元,性质严重者可报矿领导给予责任追究和问责。

第四五条:

安监人员和队长发现违章行为、安全隐患不及时制止、处理、反映,而被他人揭发者,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事故性质另行处理。

第四六条:

挡车器失灵罚修道工20元,不用挡车器罚具体责任者20元。

第四七条:

运输环节卫生工作由所属当班工作人员清理,对于清理不及时、不干净者每处罚款20元。

第四章通风、瓦斯管理条例

第四八条:

瓦检员实行分区管理,探头、风筒必须按《规程》要求安装,否则每次罚款20元。

对所属当班的瓦斯牌板填写不清、漏检、假检一处或原始记录、牌板、报表填写不一致的,一次罚款50元。

风筒漏风要及时修补,发现一处漏风罚款5元,发现管理人员在漏风处已做记号而没有修补超过8小时的,每处漏风罚款10元,瓦检员不得相互扯皮。

第四九条:

因风筒不到位、吊挂不平直、有死弯、探头位置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瓦斯报警的,每次罚款50元;因特殊情况如停电、停风等客观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瓦检员应立即通知当班班长,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工作人员如不听劝告者罚款50元,情况严重者停职处理。

瓦检员交接班时互相交接不清,造成上述两条失误的,双方均给予罚款处理。

第五十条:

密闭瓦斯管理牌板每周检查一次,由八点班瓦检员认真检查填写。

否则罚款20元。

第五一条:

瓦斯牌板的填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超时、滞后填写,弄虚作假。

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二条:

瓦检员交接班必须在井下工作地点进行,否则罚款50元。

第五三条:

掘进工作面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短路风、循环风,除令其停止作业外,罚通风主管人员100元。

第五四条:

井下一切通风设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拆除,违者罚款30元,如有意破坏通风设施罚款50元,并报矿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通风设施的构筑均实行包工作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不符合标准义务返工,并处以100—200元罚款。

密闭、风桥、测风站等通风设施必须按《规程》维护,不得有杂物堆放,否则每发现一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五五条:

通风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校验瓦检仪。

药品实效、弄虚作假者罚款100元。

第五六条:

进出风门时要随手关严风门,穿过风门时不得拥挤,不得强同时打开正反风门或随意破坏风门的连锁装置,否则每次罚款10—50元。

第五七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浓度超过1.5%时必须由瓦检员及时通知当班工作人员停止作业安全撤离。

第五八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达到1.5%时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五九条:

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第六十条:

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六一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以上五条若有违者处罚50—100元,并强制按《规程》执行。

第六二条:

井下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罚瓦检员100元,在停风和瓦斯超限的区域内工作人员每人罚款50元。

第六三条:

停工地点做好密闭工作后要及时悬挂瓦斯牌板,并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做好检查记录,有一项达不到者罚瓦检员20元。

第六四条:

井下煤仓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否则罚放煤工30元。

第六五条: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对于受停风影响的采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否则追查当班班长责任,并处罚带班长、瓦检员各50元。

第六六条:

主要通风机未经批准,任何业务部门无权发出停开命令,矿井停风必须由总工批复,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否则罚主扇司机100元,并要做出书面检查。

第六七条:

局扇放置要符合《规程》规定,未经通风科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如因临时停电停止运转,待送电并符合开启条件后,应立即开启,否则罚款50元。

第六八条:

井下各种巷道风速要符合要求,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主管人员50元。

第六九条: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及时调整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供给,否则每查出一次失误罚主管人员50元。

第五章机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井下严禁带电维修、搬迁电器设备、电缆和电线。

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一条:

运输设备维修结束后,要将使用剩下的新旧皮带架、管、滚子等存放整齐,并清理维修场地,严禁乱扔乱放剩余材料。

否则所有机修人员每次每人罚款20元。

第七二条:

机电维修时,必须将开关处于闭锁位置,为防止有人擅自送电,必须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七三条:

管理人员如发现机组电缆绝缘存在“鸡爪子”、“羊尾巴”或电缆架设不牢靠等不安全因素时,罚当班电工50元。

第七四条:

井下要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其中有一项不达标者罚井下机电队长5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五条:

无密封圈和挡板等失爆现象时,每次每个罚当班电工20元。

对于接线不标准、密封不严、缺失弹垫、压线板不标准等情况时,每次罚当班电工10元。

开关出线嘴一口出双线或多线每次罚款50元。

第七六条:

开关要上架,无接地装置或腔内无接地成网、性能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罚款50元。

第七七条:

井下因特殊情况需要电焊时,必须经矿总工同意并通知安全科制定安全措施,由当班瓦监员和安全员在场,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电焊机。

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八条:

井下电器设备管理牌板、标志牌板必须填写清楚,否则每块罚牌板管理人员10元,发现缺失一块罚款20元。

第七九条:

对所查出的机电设备失爆现象,同一台设备相继重复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100元。

第八十条:

信号系统出现有光无声、有声无光等故障时,当班电工必须及时维修,否则罚当班电工30元。

第八一条:

抽水管路有漏水等故障时,不及时维修超过8小时的,每次每处罚款50元。

第八二条:

皮带机头机尾严重漏煤不及时维修,每次每处罚款50—100元。

第八三条:

发现巷道中有乱扔、乱放的电缆、开关、接线盒等,每次罚款当班电工20元。

第八四条:

皮带运输的各项保护要齐全,并由业务队组做好检查、检修记录。

保护不全或失修者,要限期解决,解决不到位者,罚井下机电队长5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让当班跟班电工对本班供电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检修处理。

如因临时供电、供风或抢险等所需,跟班电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安排,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八六条:

因风筒、防尘管路等影响到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时,要事先通知瓦检员、管路工进行处理。

因安装维修而导致风筒损坏漏风或水管漏水时,罚现场作业人员每人20元。

第八七条:

操作高压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操作者50元。

第八八条:

防爆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各项证件齐全方可入井,随意安排设备下井者罚井下机电负责人或机电队长100元。

第八九条:

电缆不得悬挂在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钩严禁悬挂除电缆外的任何其他物件。

电缆在与压风管、供水管巷道同侧敷设时,必须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当班电工30元并立即纠正。

第九十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凡达不到者罚当班电工和队长各50元。

第六章掘进、回采管理条例

一、掘进部分

第九一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工作面迎头到永久支护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1米。

顶板不好时必须有临时支护的前探支护,不可冒险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对于质量低劣,存在危险程度的支架,每架罚款30—50元,并及时返工支护。

掘进巷道开口时不按规定支设双台棚架的,罚款100元。

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二条:

在井上、下除专用存放爆炸物品的地点外,全体员工应相互监督,群防群治,发现有私自藏匿、遗弃的爆炸物品时应按积极上报或上缴,主管部门将会严肃处理藏匿、遗弃责任人,对举报并查证属实者给予表扬和不低于100元奖励。

第九三条:

工作面使用的炸药、雷管应分箱加锁,由爆破员管理。

由于木箱位置低于躲避距离或和电器设备同放在一边的、炸药和雷管之间距离低于5米者罚爆破员30元。

严禁将雷管装在衣袋内,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四条:

井下严禁明火、明电放炮,违者罚爆破员、安全员、班组长各50元。

第九五条:

掘进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必须洒水降尘,否则罚款20元。

第九六条:

炮眼封泥应用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作炮眼封泥,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元。

第九七条:

装配起爆药卷应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

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药卷,否则罚款50元。

第九八条: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并扭结成短路。

母线长度应符合《规程》要求(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采煤工作面35米),违者罚款50元。

第九九条: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和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等导体接触。

否则罚款30元。

第一百条:

发爆器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爆破充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爆破前必须清点人数,设置专人警戒,发出至少3次爆破警号等待5秒后才可发爆。

并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有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短路,必须等待至少5分钟以后方可检查。

以上两条违反操作者,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当班拒爆或者当班打眼所装药卷必须当班处理,否则必须向下一班交接清楚,交接不清者罚款50元,造成事故者给予不低于10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处理拒爆必须按《规程》要求处理,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携带烟火、矿灯进入炸药库大院,罚保管员和携带者各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准用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而且远离导电设备和电器设备,违者每项罚款20元。

第一百零六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并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七条:

对爆破后顶、帮的浮杆、伞檐必须清理干净,否则视情况给予10—30元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因爆破造成探头、风筒、防尘管路、电缆等遭到损坏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300元罚款或照价赔偿。

第一百零九条:

为防止爆破材料的散落、丢失,爆破工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作业地点,严禁转给他人,否则罚款20元。

爆破结束后,所剩爆破材料应如数交回炸药库,严禁随处乱仍或藏匿,如在井下发现有人藏匿雷管、炸药的,每一个雷管或一束炸药罚放炮工和代班长各100元。

所罚款项奖给发现爆破材料者。

第一百一十条:

严格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探水时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先找原因,采取措施,如果强行爆破造成严重后果者,罚款300元,掘至停掘线后仍能强行掘进的,罚当班工人每人30元,罚代班长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刮板输送机机尾必须采取打压柱措施,防止翻机伤人。

否则罚款50元。

严禁用溜子倒转运料,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掘进巷道支架必须坚固,顶板要刹严,帮要背紧,支架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支架间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得超宽。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线必须保持一致,正负不得超过5厘米,每偏差1厘米罚10元。

撑杆数量要符合规定,少一根罚5元。

空帮、空顶每架罚1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缩溜子延伸皮带必须清巷,必须保证规定的高度、宽度,每架每少1厘米罚1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锚杆支护时,托梁与帮顶岩石贴紧,无法贴紧时用木板垫好,螺丝帽要上满丝扣,并用力矩扳手拧紧,锚杆外漏部分长度必须大于5厘米。

违反以上两条操作者,一次罚款30—50元。

二、回采部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煤壁留有的伞檐、悬杆、危岩必须及时处理。

在监管人员警告后仍不处理的,给予20—5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工作面支柱布置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采用一梁三柱,л梁成对布置,交替前移,一梁三柱的柱距0.2米,排距0.6米,沿切顶线每相邻柱间加密集柱一根,切顶柱间距0.2米,支柱要呈一条线,柱距、排距偏差不得超过5厘米;否则每项罚款10-5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工作面配备柱、梁数量不足,缺梁、柱各20根以上者罚款100元。

柱子防倒链必须随起柱子随挂防倒链,否则每发现一根不挂防倒链的立柱罚款5元,在监管人员屡次强调还重复出现的加倍罚款,矿长跟班发现的,罚现场监管人员10—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端头4根长梁下保证一梁四柱,少一根罚10元,回采工作面进风出口,提前撤出3米内的工字钢腿,少撤一根罚10元。

严禁工作面及超前支护存在有失效柱、梁和空载柱。

如经发现,必须及时更换运送出工作面,否则每根罚款10—20元。

三用阀卸液口必须全部朝向老空方向,否则每根罚5元。

第一百二十条:

煤帮柱最少1.5米远打一根,大于1.5米每根罚10元,不打煤帮柱罚5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必须按《规程》要求及时架设密集柱或木棚、木垛,木棚、木垛的架设必须牢固,否则罚款2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支架材质不符合规定,背板、木楔不足,架距不合理,迎山、叉径不合理或不及时刹顶者,每项罚作业人员1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移梁、л梁,梁头距煤帮不得超过20公分,大于20公分每根罚10元,出现л梁前后八字每对梁罚10元,出现偏帮或严重偏帮要及时挂网移梁护顶打煤帮柱,不及时处理造成漏顶罚100元,延误生产罚300-5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移溜时必须将浮煤清理干净,否则清煤工当班工资全部扣除。

溜子铺设必须平稳、接头必须严密,严禁从两端向中间顶溜。

移过溜子后,必须保持三直一平,不能发现大小弯(构造处可视情况例外)。

否则每项罚款50—1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采煤进度必须大于80厘米,否则每少10厘米每节溜槽单价降低5元。

采煤高度不得低于2.0米(错层处例外),不得高于2.3米,否则每节溜槽扣5元。

炮工放炮进尺低于80厘米时,每少5厘米扣罚每节溜槽5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工作面控顶距离过大(控制在2.8米—3.6米以内),罚支架工50元。

队长、安全员不在现场者,各罚2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支柱时如把液压管路压住、旋转在后排道,或放在溜子上罚款1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移溜时如把溜子压死而影响到下一班正常工作的,罚队长300—5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连网时网间搭接不低于20厘米,连网10-15公分1扣,每扣不少于两圈,不符合以上要求,每处罚款10元。

第一百三十条:

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超前支护,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少于20米,每少一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日语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