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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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为促进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规范建筑材料的市场秩序,保证我市建筑市场采用或选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根据国办发[2005]33号文、建设部143号令、《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37号)、《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1号)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定点企业管理办法》(鄂墙革办[2006]0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和使用,节能产品、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对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工程标准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登记管理日常工作,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办)组织实施。
依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书”由市墙革办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六条生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新型墙体材料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设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符合节能标准负责;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用能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负责。
第七条下列建筑材料产品,在进入建筑工程使用前必须到市墙革办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