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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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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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篇一: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20XX版)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工程名称: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地点:

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利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单价及数量1、普通混凝土按下表单价结算:

  2、有抗折要求的普通混凝土(只限于c30以上强度等级)在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单价基础上按下表增加金(: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额结算(c30对应抗折强度Z4.0及以下、c35对应抗折强度Z4.5及以下、c40对应抗折强度Z5.0及以下):

  3、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在普通混凝土基础上增加单价如下:

(1)水下桩混凝土(坍落度180-220mm):

  在相应强度等级泵送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20元/m3。

  

(2)抗渗、防水混凝土在相应强度等级的单价基础上按下表增加金额结算:

  (3)早强混凝土:

(气温在20摄氏度以上)

  混凝土7d抗压强度值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100%的早强混凝土在相应强度等级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元/m3;

  混凝土5d抗压强度值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100%的早强混凝土在相应强度等级混凝土单价基础上增加元/m3。

  (4)细石混凝土:

  在相应强度等级混凝土单价的基础上增加20元/m3。

(5)膨胀混凝土:

  膨胀剂掺量≤8%的混凝土在相应强度等级单价的基础上增加元/m3;膨胀剂掺量>8%的混凝土在相应强度等级单价的基础上增加元/m3。

  (6)表面要求具有耐磨性能的部位(如路面、地面、球场、车道)或有外观要求的清水混凝土等,混凝土单价在相应强度等级单价的基础上增加元/m3。

  (7)上述特殊要求如超过两个(包括两个)的,混凝土单价增加的金额予以累加。

(8)其他特殊要求:

的混凝土在相应强度等级单价的基础上增加元/m3

  4、价格说明:

  

(1)以上混凝土单价不包括泵送机械费用。

  

(2)当月某种或多种用于生产混凝土的原材料价格浮动超过5%时,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发出《混凝土调价函》,对方应于收到《混凝土调价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对方达成补充协议。

逾期不答复或者甲、乙双方无法就新的混凝土价格协商一致的,则乙方有权停止供货或甲方停止订货,终止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停止供货之日起30日内付清所有货款。

  (3)以上混凝土单价均为不含税价格,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价税合计单价以不含税价格为基础上浮%。

甲方按价税合计单价支付完全部款项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发票,甲方不得以乙方未出具发票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为了便于结算,甲乙双方对货款进行对账时,以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格为基准。

  5、数量说明:

  合同预计混凝土数量m3,实际供货量以甲方实际签收的乙方《混凝土送货单》为准。

暂定合同总额万元,实际货款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

  1、按甲方要求,乙方将混凝土供到下列指定工程项目、指定建设单位、指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及地址: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施工许可证证书序列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地址(交货地点):

运输距离:

2、预计工期: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供货结束止,每批具体送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乙方确认的时间为准。

  三、订货与发货方式:

  1、甲方须于交货前24小时由指定联系人与乙方联系订货,应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但每批订货量超过500m3时须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订货单中应明确:

  

(1)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2)施工单位及联系人;(3)工程名称;

  (4)浇筑部位及浇筑方式;

  (5)混凝土标记(或混凝土强度等级、交货坍落度、耐久性要求等)(6)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7)订货量(m3)(8)交货地点;(9)供货起止时间。

  2、若遇甲方临时变更订货数量或供货开始时间时:

  

(1)甲方提前4个小时以上通知乙方,但乙方可适当延后开始供货时间;

(2)甲方提前4个小时以内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取消或重新安排该次供货;(3)甲方应对乙方已出货的《混凝土送货单》予以签认和结算。

  3、甲方在通知单数量外的追加数量应及时以传真或电话通知乙方,若追加数量超过预定数量20%,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每次订货只能有两车装载量少于车载设计容积量,当装载量不足车载设计容积量每超过一车时,超出车次乙方向甲方收取空载费,空载费计算公式为:

  空载费=(混凝土车设计容积量-装载方量)×元/m3四、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施工进度计划。

供货前甲方应清理出满足乙方车辆行走的道路(办理相关占道审批手续,甲方承担因占道或噪音问题引发的城管或环保、交警对供方搅拌车等设备的罚款),保证工地内道路畅顺、安全,并在交货地点设立标志及有专人指挥车辆;在卸料现场为乙方提供冲洗车辆的水源及场地,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每次订货前应准确提供施工时间和订货数量,每次浇筑混凝土前甲方应完成浇筑准备和相关施工现场的验收工作。

  3、混凝土搅拌车到达现场后,甲方应在有监理人员见证的条件下,按照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范要求在进行交货检验并填写交货检验记录,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

  篇二: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协会监制

  根据《合同法》,以及深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需方承建的全部由供方供应预拌混凝土。

为明确各方的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特订立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三、收费标准

  

(一)本合同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单价按上列双方单价计算(不含税);

  

(二)如遇原材料市场价格浮动超过±10%,双方可进行协商。

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则按新价格执行。

若无法协商,供方有权停止供货,需方在30天内付清货款。

  四、技术标准和原材料选用要求

  

(一)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gb/T14902-20XX《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

(二)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以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三)混凝土泵送符合JgJ/T10-95《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四)供方使用的原材料须符合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

(五)供方提供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

  五、订货与发货方式:

  

(一)签订合同之日,需方应提供现场订货人和签收人的名单给供方。

并在每月28日前提供下月的混凝土月度计划,以便供方安排生产、保证供应。

(二)需方每次订货,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或电话通知供方生产调度中心,注明工程部位、浇筑时间、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及其它特殊要求。

需方应在供货前再次与供方确认。

  (三)需方每批次混凝土超出订单量或临时变更浇筑位置,必须以传真、电话或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供方,以便供方做生产安排。

否则供方有权不给予发货,因此而导致送料延误或造成浪费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需方负责。

  (四)供方签发的《混凝土送货单》填写工程部位、混凝土等级、坍落度、数量、车号和出厂时间。

  六、交货验收与计量方法

  

(一)供方按需方订单要求进行供货,需方指派、地材料验收员,在供方《混凝土送货单》上签收即为交货完毕。

并以此《混凝土发货单》作为双方对账结算的依据。

交货时,如需方无故拒绝签收送货单,供方有权暂停供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责。

  

(二)供方保证按订单送货,混凝土送到现场后,由供需双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取样,留下的试块作为产品检测的依据。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对混凝土进行抽样检验。

试件拆模后立即进行标准养护,养护至规定的龄期后送检,送检费用由需方承担,检验结果应通知供方。

  (三)需方怀疑方量不足时,以抽查过磅三车的平均值为准。

每车混凝土方量按国家标准允许误差为±2%,若抽查数量超过允许误差,则当天这批次混凝土按抽查结果计算方量。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

  

(一)

  

(二)为确保双方利益及合同的顺利进行,需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与方式付款。

(三)需方如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账与支付货款,供方有权暂停供货。

停供期间需方发生

  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需方负责,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需方必须按期付款给供方,逾期供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需方收取利息,同时供方有权停止向需方供货,需方不得另选预拌砼厂家供货,否则需方应向供方支付所欠总货款每日的违约金,并实行行业内的联合抵制。

  (五)在供货过程中,因需方原因或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供方停止供货或需方工程缓建连续时间超天,则需方必须按供方的实际供货量在停供混凝土日算起30天内付清混凝土总款。

  (六)需方支付货款时应认准供方财务结账人员,否则由此发生的意外与供方无关。

  (七)非供方原因停止供货之日天内,双方核对、确认往来货款,由需方签字、盖章确认“对账单”或“往来明细账”。

  (八)供需双方结算砼款前置条件:

供方向需方收取砼款,收款人需出具供方财务部出具的“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加盖公章和授权人签名)、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和“供方特制的收款收据”(加盖财务章)。

需方若未按本合同条款所列示的收款前置条件所支付的款项发生逃款或其他意外,供方有权向需方再收取同样金额的砼款。

(附收据和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样式)。

  (九)工程中途出现停工,需方须在停工之日起天内付清全部砼货款。

  (十)需方不按合同规定期限核对确认货款、结算单以及总对账单的,视为需方认可供方提交的货款金额。

  八、双方责任:

  1、供方确保按国家标准与合同的要求供货,如因试块强度不合格,双方协商后可加弹、抽芯等方法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出现质量问题,由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检验,以专家组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的分析结论作为裁决的依据,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供方按订单满足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并派专人到现场与需方保持协调联系,保证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3、供方按国家的质量标准要求,按时提供相关报告及资料。

  4、需方不遵循国家有关标准与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未参照供方的技术交底在现场泵送、浇注、养护混凝土而造成质量事故时,造成的混凝土质量问题与有关损失由需方负责。

  5、供方根据需方订单将混凝土运送到工地,货到现场后需方宜在15分钟内开始卸料,并在90分钟内卸完,若在约定时间内需方延误卸运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由需方负责。

供方司机如实填写发货单上的“到达时间”与“卸料时间”各栏,并由需方指定卸料员签名确认。

  6、需方订单通知混凝土的规格、数量、供应时间等有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7、需方对供方混凝土的质量有异议时,必须在解决。

若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政府权威机构进行鉴定,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混凝土卸料及浇注过程中需方不得加水,否则造成质量问题由需方负责。

  9、需方应在施工现场派专人指挥车辆进出和卸料,提供夜间照明,保证车辆安全并派专人冲洗搅拌车,确保不带泥土上路。

  10、合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单方无故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1、遇不可抗力(战争、动乱、自然灾害、地震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2、因政府行为、交通事故等其它供方无过错事由造成需方的损失,供方不承担责任。

13、双方本着长期友好合作的原则,对合同中相关的技术资料,互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如一方因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所发生的诉讼费包括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

  十、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

若需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同意,签订相关协议方为有效。

若遇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约,应立即将情况通知对方。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如属违法建筑,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需方承担。

  十一、本合同壹式肆份,供、需双方各持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篇三:

预拌砼购销合同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工程名称: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合同编号:

20XX0412

  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

  3.工程名称:

  4、建筑规模

  5.工程地点:

  第二条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三条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现行国家、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混凝土数量的确认执行本合同第四条1、2、3条款内容。

  2.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对外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混凝土质量问题或塌落度不达要求,造成桩基出现断桩、废桩等现象,乙方承担甲方返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直接与间接损失。

  3.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

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当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

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甲方应

  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混凝土浇筑后,如果送检试块检测结果不符合甲方所定的要求,或双方对混凝土质量认定存在分歧,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

若最后检验结果合格时,甲方应认可混凝土质量为合格,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测费与相应的处理费用。

  第四条价款结算及支付

  1.本工程结算供货量按实际签字小票进行计算。

但每次浇筑时不定时进行抽检[抽检方法1.过泵混凝土容重按2400㎏/m3(±2%)计算],乙方需无条件配合,如运输车小票方量与实际不符,以实际方量签收,当批砼均按抽检少于小票的最小量进行计算。

  2.甲乙双方应在每月初5日前办理完毕上月货款结算确认手续。

甲方从乙方货款中扣除20万元作为供货保证金,如乙方不能按时供货,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扣款。

保证金在该项目混凝土工程完成后15天内退还给乙方。

  3.施工现场路面、临设部分等用于非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结算。

  4.价款支付期限:

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货款。

  5.《附表一》中:

①.价格不含泵送机械费,泵送机械费为23元/m3;

  ②.表中砼均使用碎石和人工砂。

特殊要求的砼,根据其使用的材料,砼单价另议。

③.结算货款价格按河池市建设工程价格管理站编制的上一期《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商品混凝土价格下浮17%进行调整。

根据河池市建设工程价格管理站每两个月公布一期《河池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的商品混凝土结算价格也是俩个月调整一次,既每年1月16日到3月15日采用上一年度的第6期,3月16日到5月15日采用第1期,5月16日到7月15日采用第2期,7月16日到9月15日采用第3期,9月16日到11月15日采用第4期,11月16日到1月15日采用第5期。

  6.本合同项目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30日内付清未结货款。

  7.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期限支付货款,乙方除催回所欠混凝土货款外,并有权追回所欠该批混凝土货款延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

  第五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手机短信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

  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2)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施工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施工现场达到清洁环保要求。

  (3)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异议,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4)应指派专人(提前24小时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验收签认。

  (5)应遵守国家、本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承担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或多要造成的损失。

  2.乙方义务

  

(1)供货前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

  

(2)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服从甲方负责人员合理科学的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3)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

  (4)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提出的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解决。

  (5)浇筑混凝土前后,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______/_____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金城江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超过10天的,每推迟1天付款,甲方按所欠

  货款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甲方拖欠货款超过1个月时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同时甲方按所欠货款总违约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2.双方约定该工程应全部使用乙方商品混凝土,如甲方换用其他厂家时,必须付清前期乙方全部货款后方可使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式按每推迟1天付款,需方按所欠货款总额的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且乙方不承担本工程成品质量责任,并有权停止供货及终止合同。

  3.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供货,该批次甲方有权换用其他厂家混凝土,乙方应该配合接受,并承担该批次因临时换用产生的价差金额,该款项从当月货款中扣除,如乙方不确认供货时间,造成甲方耽误混凝土浇筑时间,每耽误一天,从该批货款中扣除10%作为误工费。

  4.如乙方停止按合同约定供货,甲方不给予退还20万保证金,并要乙方承担该工程未完成的混凝土量因更换厂家所产生的价差损失。

如乙方连续三次不能按甲方约定时间供货,视为停止合同。

  5.工程施工过程中,若甲方采用部分自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进行主体浇注和影响主体结构浇注的,乙方不负责该工程成品质量责任。

  第九条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

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签订时间:

  3、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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