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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站出水深度处理工程

污水站出水深度处理工程

总承包工程合同主要条款

 

项目号:

2016XYHC-7

合同号:

石钢工程(17)号

发包人(甲方):

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63号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2017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合同签订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63号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污水站出水深度处理工程。

工程地点: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

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的EPC总承包方式

二、工程总承包主要内容及范围:

2.1工程主要内容:

鑫跃焦化有限公司配套设置120m³/h污水深度处理系统,按两系配置。

其中包括处理后100m³缓冲水池一个,从污水处理站出水口至深度处理站管道,深度处理系统与现水质处理站连接的管道、现有化产循环排污水及锅炉排污水管路,预留干熄焦循环水补水管道接口、干熄焦排污水管道接口,去中水池排污水管道,及配套的厂房(若占地大可考虑双层设置)、电器、仪表等装置。

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达到生产循环用水的标准的设计、采购、安装和调试等方面的总承包工程。

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污水站出水深度处理项目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

2.2承包范围界限具体详见《技术协议》。

2.3红线范围内除《技术协议》规定发包人负责范围之外,均由承包人负责。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包括建设工期、考核验收期。

建设工期六个月,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具备热负荷试车条件的时间。

自工程具备热负荷试车条件之日起,系统连续稳定运行7日后进入性能考核验收期,性能考核验收为3个月。

当系统投运行时间早于干熄焦系统投运时间时,性能考核验收单系分别进行,总验收期限不变。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则工期顺延。

四、合同价款

4.1满足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工程内容,本合同含税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元整),其中:

A设计及技术服务费

计万元(按国家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设备费

计万元(开17%增值税发票)

C建安费

计万元(按国家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2合同包干价内容:

满足本工程总承包合同及《技术协议》的全部费用,包括设计费、设备费(含运杂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施工措施费、材料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设备及材料的装卸费和仓储保管费、安装费、税费等)、利旧设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拆除、运输、修配改、安装、调试等)、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技术服务费、技术专利费、特种设备及专项工程检验检测试验费、试运转费、培训费等)、备品备件费、风险金、桩基、褥垫层费用、凿头及桩头外运的费用、地下障碍物处理及外运的费用、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外运费用、检测费、不可预见费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税费等。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包含了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的价值,在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内,合同总额为闭口不变价。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5.1支付方式:

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5.2付款条件

5.2.1付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中20%为预付款,计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元整)。

(2)初步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图纸资料交付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中10%,计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元整)。

(3)主要设备到货、经双方初验签字、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中30%,计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元整)。

(4)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完成性能测试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计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元整)

另10%余款为质保金,计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元整),质保期满后30天内支付(无利息)。

5.2.2发票要求

设计服务费、建安费由承包人按国家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费由承包人提供国家规定正规17%增值税发票,根据设备采购合同分明细开具,如有设备清单必须附清单;

承包人收到合同总额20%款项后,以后随每次付款前承包人按设计服务费、建安费、设备费分别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当收到货款至90%时,承包人开具相应全额发票。

预付款发票在第二批付款时与第二批付款金额合并开具。

5.2.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支付承兑汇票之日即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5.2.4以上支付条款和质量保证期及质保金条款发生冲突时,质量保证期及质保金条款优先适用。

5.3出现下列不良履约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价款,直到不良履约情况消除:

(1)承包人所提供的设备、材料经检验不合格;

(2)承包人未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影响工程质量;

(3)承包人未严格按照设计或规范施工,影响工程质量;

(4)承包人在施工中不符合文明施工及安全施工要求;

(5)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合同;

(6)承包人无故停工;

(7)承包人故意拒绝或拖延执行发包人的指示。

六、质量标准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设备及材料供货等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负全面的责任。

按照《技术协议》、施工图纸、国家相关规范验收,经验收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6.1设计、设备质量:

按本合同及《技术协议》、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验收并达到性能考核指标要求;在《技术协议》没有提到的适用标准,承包人应该遵照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最新版本执行。

6.2建安工程质量:

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6.3.经发包人验收达到性能考核指标要求,详见附件《技术协议》。

6.4安全与工业卫生要求满足《技术协议》中的有关规定要求。

6.5.环境保护满足《技术协议》中的有关规定要求。

七、设计

7.1设计文件

承包人编制的设计文件,其深度应能满足各级管理部门审批的需要,应足以满足本工程实施的需要,应满足本工程竣工后的运行和维修的需求,符合《技术协议》要求。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供完整设计文件,供发包人使用,并满足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的需要。

7.1.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技术协议》中要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设计图纸、资料及总目录。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建质【2008】216号)的规定,并满足《技术协议》的要求。

7.1.2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工作,在初步设计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

发包人对承包人设计管理的具体要求详见《技术协议》。

发包人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设计责任。

7.1.3在承包人发出施工图后,包括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和错误的修改完善或补充等所有变更,须在变更和补充前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

发包人发现设计内容遗漏或不满足国家现行规范及行业技术标准,承包人应在确保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更正、补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费用。

承包人的更正、补充不得导致项目功能、水平的降低,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7.1.4如发包人提出合同、《技术协议》范围内的有关设计、技术上的问题(包括调试及排除设备故障技术)和要求时,承包人应及时给予答复、解决,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图纸。

7.1.5承包人在设计、制造、施工中不得降低标准,若发包人发现有降低标准的情况发生,则承包人必须调整修改至合同规定的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7.2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以及交付份数。

7.2.1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10份。

技术资料交付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7.2.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书面竣工图、竣工资料2份及电子版2套。

八、设备、材料供应及质量检验

8.1供应及质量检验

8.1.1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全新产品,其技术性能、型号、规格、供货厂商均应满足本合同及《技术协议》相关规定要求,并按此进行采购、配套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工作,并须经发包人的验收和确认。

发包人的验收和确认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的一切责任。

8.1.2设备、材料交货期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8.1.3本合同设备具体分类明细详见《技术协议》。

8.1.4承包人在进行招标、议标设备采购前,需与发包人共同确定入围名单,并邀请发包人参与整个采购过程。

双方均可推荐入围厂家参加投标,发包人对不满足《技术协议》、招标文件等要求的入围供货商、工程建安单位的投标具有一票否决权,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择以及对制造商或供货商以及主要工程的承包商的选择执行《技术协议》的规定,并且发包方有最终决定权。

参加投标的厂商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

承包人在招标前7日,应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2小时内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并通知承包人。

8.1.5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设备的供货厂商,发包人可根据设备分类派员到承包人设备制造厂对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情况进行跟踪和了解,承包人予以充分的配合。

8.1.6承包人应按《技术协议》要求设备检验前15天前通知发包人有关设备的组装和检验计划,双方约定时间。

在发包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或试验,承包人单独检验,发包人将不承认其检验结果,如果发包人放弃检验或发包人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到场,则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检验。

发包人的检验、试验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的一切责任。

8.1.7承包人所供所有设备出厂前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设备的供货厂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包括生产许可证)、鉴定书、化验单等有关证明文件。

8.1.8发包人有权要求对特殊的设备材料提出进行第三方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8.1.9设备发货前承包人应按《技术协议》要求提前通知发包人派员对按双方约定设备的出厂前进行初检,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设备方可发运。

如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派员参与出厂初检,承包人可自行对设备进行初检,出厂前检验不能作为设备的最终检验。

8.1.10设备到货后,如存放至现场其费用和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如存放至发包人仓库由发包人负责保管。

但是所发生的二次搬倒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现场开箱检验,设备箱件内应附设备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

承包人应在开箱检验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双方及时派员按《技术协议》、图纸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和外观检验,应做好设备箱件外观完整性和数量记录,相应开箱检验记录并签署验收意见。

该检验记录各方代表各执一份。

承包人单独验收,检验结果发包人不予承认。

如果发包人放弃检验或发包人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到场,则承包人可单独进行开箱检验。

现场开箱检验不能作为设备的最终检验。

8.1.11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

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8.1.12设备开箱检验、外观质量检验完毕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办理设备入库、出库手续。

8.2特殊设备的检验

承包人提供的特殊设备及其安装(如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部分动力管道、环保检测检验等),根据政府有关管理规定须由政府专门机构进行检验的,承包人负责提供检验所需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并向政府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手续,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发包人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有权要求对特殊的设备、材料提出进行第三方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8.3其它

8.3.1现场设备安装过程中,发包人对不能满足生产工艺操作要求的,有权提出修配改方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方案积极修配改,以满足生产工艺操作需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3.2不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开箱检验或者发包人代表参加了监制与检验、开箱检验并签署监制或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质量保证责任。

8.3.3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的检查,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合同价格中。

8.3.4工程所需的主要施工材料,应具有相应的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进口证明等,并经双方共同验收。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构件的质量负责,以保证工程质量,该验收并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质量保证责任。

8.3.5《技术协议》、工艺技术方案、施工图纸、厂家供货四方面关于本工程设备、材料的要求必须是一致的,若实施过程中有差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退货,由承包人重新采购、施工并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相关损失。

8.3.6对报价中没有注明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或参数不够明确的设备、材料,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此类设备、材料中材质及性能最优的进行设计、采购、施工。

九、工程管理

9.1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根据本合同条件,被授权的发包人代表所发出的指令及任何行为均代表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应按照发包人的内部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发包人代表:

9.2发包人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工程监督管理。

9.3管理人员会议

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代表授权人应定期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召开管理人员会议,承包人应按要求派员参加。

承包人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发包人代表召开管理人员会议。

会议内容是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安排下步工作,并解决按本款提出的各种问题。

发包人代表应对每次会议的议事内容作好记录,并向所有与会各方人员代表提供会议纪要。

合同各方对即将采取的行动应负的责任,应载入该会议记要中。

9.4承包人代表

承包人项目经理为姓名,职称,职务。

项目设计负责人为姓名,职称,职务。

项目施工负责人为姓名,职称,职务。

项目采购负责人为姓名,职称,职务。

项目安全负责人为姓名,职称,职务。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以上人员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应安排与承包人承诺安排的人员资格和个人业绩类似的人员。

9.5分包人

9.5.1发包人有权推荐合格的施工分包人参加投标,承包人拟邀请的施工分包人需经发包人审查确认,施工分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最终中标人需经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在招标过程中,应事先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参加。

9.5.2施工分包人纳入工程的统一管理,服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程组织安排,严格按施工图纸和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进行施工。

承包人对其分包人的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责任。

9.5.3本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的分包人在发包人现场的一切行为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9.6承包人进厂施工前,须按发包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相关协议,并执行相关规定。

9.7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核签字并签署开工单后方可开工。

9.8、施工期间水、电

发包人提供总施工电源和供水管道接点,由承包人接至使用地点。

承包人施工期间需要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按发包人的要求办理水、电使用手续,装表计量、计价,价格按发包人财务部门提供的当期实际价格结算,损耗按实际耗量分摊以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进入热负荷联动试车后水、电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9进度计划报表

9.9.1承包人应按照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中规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

9.9.2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次月的工程进度计划。

9.10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覆盖或陷蔽工程

承包人应事先按约定时间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到场检查验收,并于发包人代表检查前将“隐蔽工程自检记录”提交发包人代表,双方按国家规范、有关技术、图纸要求及承包人提交的“隐蔽工程自检记录”进行各种技术检查。

检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代表应在4小时内(特殊情况除外)签署意见后方能继续施工。

如承包人不通知发包人检查验收,发包人提出复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9.11安全与环保措施

9.11.1承包人应在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协议”、“环保协议”;承包人在消防、治安方面应遵守发包人相关规定。

9.11.2承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发包人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环保协议”执行,对自己所承担工程的安全负责任。

对于施工区域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地下电缆、水管等),发包人负责提供有关资料或进行现场交代,承包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保护,不得损坏。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9.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因承包人作业给发包人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9.11.4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现场排出的废气、地面排水及污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

9.11.5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人员缴纳各种保险。

因承包人人员与承包人产生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纠纷等导致发包人涉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12现场清理

9.12.1发包人不提供生产、生活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9.12.2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人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

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9.12.3在施工过程中时,承包人应及时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装备,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但在质量保证期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在质量保证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用材料、装备。

但不能影响发包人的生产管理。

9.12.4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合同款中扣除。

9.12.5在交工后,若承包人未运走所有剩下的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发包人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

发包人有权从出售上述物资的收入中,扣留足够的款额,以抵付出售、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

上述收入的余额应归还承包人。

若上述收入不足以抵付发包人的支出,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处收回未清偿的差额。

十、培训

10.1在无负荷联动试车开始之前,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提供现场培训和非现场培训,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掌握设备的性能、操作、维修和保养技能,费用包括在总承包报价内。

10.2操作维护手册:

在试车开始之前,承包人应按照要求编制相关文件,详见《技术协议》。

十一、交工、竣工验收

11.1、无负荷试车

单机调试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承包人负责,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体试车条件、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七日前,承包人提交试车方案,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开始前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参加并配合。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未达到试车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提出修改意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修改后重新试车、并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

11.2全部工程完工,完成本合同工程系统的无负荷联动试车并具备热负荷试车条件后,发包人组织交工验收。

经发包人确认后,双方签署交工证书,但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工程中的其它责任。

若发包人验收提出异议,承包人及时改进,并再次申请交工验收,直至通过发包人交工验收。

承包人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11.3热负荷试车

本工程具备热负荷联动试车条件,承包人7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热负荷试车方案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协助),并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

自热负荷试车成功之后,在发包人组织生产时,承包人按需求派出试生产陪护人员,进行24小时陪护共7天,及时处理出现的设备质量、施工质量问题,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11.4性能保证值的考核:

本工程在完成热负荷试车、试生产,并具备条件后,双方约定,进行性能保证值考核、承包人派人参加配合。

考核验收期为3个月。

具体考核指标详见《技术协议》,考核扣罚额不设上限,且承包人负责对相关设备进行整改或更换,直至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参数、保证值,考核指标为止。

并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深度处理后水的性能测试须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5竣工验收包括实物和资料验收。

11.5.1完成性能保证值考核后30日内,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移交(资料验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资料、设备资料和施工竣工资料验收,

11.5.2按照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规定进行达产达效、承包指标的验收;建筑安装工程按照本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规定、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设备验收按照《技术协议》、国标及有关图纸内容的规定进行验收。

11.5.3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后,根据发包人的时间要求提交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的相关资料,并配合发包人完成验收工作。

11.5.4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代表签署本合同的验收证书,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的日期即是本合同竣工验收的日期。

十二、质量保证期:

12.1性能保证值测试验收通过、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后,本工程进入质量保证期。

12.2质量保证内容及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12.3质量保证年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设备、软件质量保证期为1年(易损件、消耗件除外)。

12.4质量保证期、保修期内,因承包人设计、施工责任和设备质量等原因造成的问题,由承包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偿修理或更换,直到验收合格,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对进行过修理或更换后的设备及部件,从修理或更换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十三、合同结算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结算书的时间是在办理完竣工验收证书、性能考核合格证明、工期考核证明、发包人档案部门资料验收证明、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资产清单等完成后30天内提交结算文件。

十四、合同价款调整

14.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不因承包人的任何原因、政策性费用变化、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政策性费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税率、税种调整等政策性费用变化。

十五、知识产权保护

15.1承包人应保证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设备或技术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

若发生此类指控,由承包人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费用。

发包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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