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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青田码道区块改造项目

松阳县青田码道区块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青田码道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松阳县房屋征收重置价及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松征收办〔20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全面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工作,在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原则指导下,推进特色区块的改造利用与有机更新,推进老城区路面优化、防洪排涝、截污纳管、消防设施、综合管线梳理等基础设施改造,增加绿化景观、小游园等公共休憩空间,逐步改善老城区居民居住条件。

因项目建设的需要,须对相关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范围详见青田码道(暂定名)区块有机更新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红线范围外房屋因建筑实际状况与红线范围内的建筑不可分割的,可一并予以征收。

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同时收回使用权,集体土地由村集体同时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三、签约及腾空期限

签约具体起止日期及腾空期限由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松阳县青田码道区块改造项目工程指挥部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松阳县政府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

松阳县国土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管部门。

松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活动的组织实施。

松阳县西屏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五、被征收人、房屋合法面积和房屋用途

被征收人是指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房屋的用途按照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证载为准;实际与证载不符或尚未登记的,以松阳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为准。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商业用房补偿安置。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被征收人将房屋改为商业营业用房并连续使用至今的,按被征收房屋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等其他款项)30%的补偿。

六、房屋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三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其中一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七、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户口性质等因素。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屋产权人为房屋征收范围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经产权人同意,其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可作为独立(被征收人)户予以安置,按户数根据被征收房屋分摊建筑占地面积和相应比例建筑面积析产。

通过分户析产分得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不能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独立户安置:

1.不符合分户条件已分户的;

2.在房屋征收范围通告发布之后离婚的;

3.至房屋征收范围通告发布之日止,夫妻离婚时间不足三周年,且双方均未再婚的;

4.系寄居、寄养、寄读等空挂人员;

5.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6.非农户口产权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不含房屋征收范围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不能作为独立户安置的情形。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数原则上按照该户在册农业户籍(按户改前分类,下同)人口数计算(挂靠户口除外)。

已婚尚无子女、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生育二胎的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可增计一个安置人口。

下列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配偶为非农业户口的,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限价商品房、安居房、解困房,领取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下同);

2.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的;

3.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未迁入,且未享受审批集体土地建房的配偶;

4.原户口在本村的义务兵和不满三级的士官(不含现役军官)、转业后实行自主择业、货币安置的士官;

5.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村的在监狱服刑人员;

7.其他经认定的人员。

八、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住宅用途房屋的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

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等其他款项)的40%奖励。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计算(不含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后,按5倍的价格给予补偿,建筑占地按土地确定价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计算(不含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建筑占地按土地确定价2000元/平方米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选房基数,按就近就高套型原则选择安置用房,经产权调换后仍有多余的,可继续选择一套就近套型的安置用房;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等面积安置和人均保障50平方米安置面积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选房基数,按就近就高套型原则选择安置用房,经产权调换后(不含人均保障面积)仍有多余的,可继续选择一套就近套型的安置用房。

不继续选择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先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再签订产权调换的补充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80%购买,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90%购买,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购买。

具体价格根据层次、朝向不同进行调节。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为房屋征收范围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价格分为优惠价、综合成本价、市场比准价。

基准价格分别为2000元/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6500元/平方米。

具体价格根据层次、朝向不同进行调节。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保障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在保障面积范围内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保障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户口不在房屋征收范围所在村或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算。

储藏室、车位不计安置面积,储藏室按1600元/平方米结算,地下车位按8万元/个结算。

每套安置房只能限购一个储藏室和车位,车位购完为止。

安置地点为“天元名都酒店西面区块”,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安置房为期房,是多层和高层公寓,其套型面积分别为90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等3种,以专业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二)征收商业用途房屋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的奖励:

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等其他款项)5%的奖励。

(三)征收工矿、仓储用房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的奖励:

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等其他款项)20%的奖励。

(四)征收行政事业单位等公益类用房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五)征收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计算(不含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后,按5倍的价格给予补偿,建筑占地按土地确定价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六)征收农业生产用房、庭院用地等,按以下规定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

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计算给予补偿,用地持有合法手续的按征地区片综合价的5倍给予补偿,持有村级证明的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价的1.2倍给予补偿。

 

九、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标准

(一)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用途房屋、征收行政事业单位等公益类用房和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法上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支付期限为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周转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由征收部门支付从腾空之日起到选定安置房后六个月(装修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后六个月的装修过渡期,仍按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

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征收商业用途房屋、工矿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期限为6个月。

(二)搬迁补助费:

征收住宅用途房屋、征收行政事业单位等公益类用房、村集体所有房屋和农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给予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给予支付二次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不低于800元。

征收商业用途房屋、工矿仓储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计算,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后另行补助。

征收部门给予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征收商业用途房屋和工矿仓储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等其他款项)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十、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按时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给予签订征收协议奖:

第一批次奖励150元/平方米;第二批次奖励100元/平方米;第三批次奖励50元/平方米。

逾期不享受奖励。

具体签约时间、批次另行公布。

房屋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给予5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逾期未搬迁腾空的,不得享受签订征收协议奖励和搬迁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征收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一、征收补偿款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一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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