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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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广东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填写说明
(行政处罚)
广东省水利厅
二○一七年
综合说明
一、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编制的较为常用的格式文本,供我省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参考使用。
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格式文本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向省水利厅反馈。
二、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中,下划线的内容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正确填写,下划线中括号内容(斜体字)为填写的提示。
打印具体案件的法律文书时,要删除下划线及填写提示的内容。
三、套用本法律文书格式时,页眉处(左上角)的“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X”及文书题目下方的文书适用说明“(适用……)”等文字应一并删除;文书中有“□”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印文书时,可将其他非选项目删除。
原则上要重新打印排版法律文书,尽量不用手写(签名除外),以确保文书整洁、美观。
四、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仅列举了水行政执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法律依据,实际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加以补充。
五、部分事项如“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简要”等的填写要求,见“基本要素”填写说明,具体法律文书填写说明中不再赘述。
六、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参照一般案件的处理程序排序,套用本文书格式时,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取舍法律文书内容。
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书原则上采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制定的格式。
八、本填写说明中的法律依据用简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一简写为“《行政处罚法》”,文书具体引用法律依据时,应使用全称。
或者首次使用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为“《》”,之后使用简称。
基本要素填写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内容要与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记载相一致。
(二)公民(自然人)
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或出生日期、职业、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二、基本案情
即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危害后果等、强制措施对象基本情况,特征、数量等。
三、文书中的时间
均应具体至分钟数。
四、执法证号
仅指执法人员依法取得且有效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标注的执法证号。
五、案由和案件名称
案由为案件性质+案,如“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案”。
案件名称为当事人+案由,如某某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案。
案由的名称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粤府〔2015〕8号)文件,关于省水利厅的职能调整目录中的“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统一填写。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
指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七、期间
期间以时、月、日、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八、复议机关
指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九、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一般为被告(即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涉及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一
水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1、适用条件:
水行政处罚机关执法人员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2、
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即违法事实简单、清楚,证据充分,没有异议,没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有法律依据,即对这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可以处罚;三是处罚较轻,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制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一节。
三、注意事项:
(一)填写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时应简明扼要;
(二)处罚地点要填写具体;
(三)本文书手写时请在“□”处打“√”;
(四)本文书给当事人处以罚款时应与广东省罚没财物统一票据共同使用;
(五)本文书设计当事人签字、执法人签字一栏,目的在于简化当场处罚手续,可不需另外制作送达回执。
(六)简易程序是相对一般程序而言,简化了有关程序,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程序。
某种意义上说,简易程序更加要注意程序。
具体来说,水政监察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可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下方写明“已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让当事人签名,表明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5)将水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6)在五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二
水行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1、适用条件:
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水利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时适用。
2、
3、制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其他水事法律法规等。
4、
5、注意事项:
6、
(一)“据初步调查”后下划线的内容填写应简明扼要,将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及危害后果等)和证据填写清楚即可。
(二)落款后的联系人栏应填写具体联系人的名字及联系地址,不能填写如“李先生”或“李大队长”等。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三
水行政执法立案呈批表
1、适用条件:
水政监察机构对已具备立案条件的,拟作出立案决定前,呈请本机关领导审批的内部文书。
2、
3、制作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4、
三、注意事项:
(一)案由一栏填写方式应为案件类型+案,不必填写“涉嫌”二字。
(二)“案发地点”应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三)“案情简要”,简要地叙述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及危害后果等)及所取得的主要证据等与案件相关的重要内容。
(四)“承办人意见”,由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承办人签字,提出是否立案以及如何查处的建议。
(五)“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对案件的立案意见不能过于简单,应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如“经审核,符合立案条件,同意立案。
”,不同意立案的,说明理由和依据。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应由负责人写出审批意见,是否同意立案。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四
证据清单
一、适用条件:
所有的水行政执法案件均应制作证据清单。
二、注意事项
(一)每一份证据编一个序号,多份证据证明同一个证明内容,且序号相连时,证明内容可仅写一次,同时合并相应序号证明内容栏。
(二)“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三)“证据来源”填写获得相应证据的方式,如当事人提供、调查搜集、执法人员制作等。
(四)“页数”填写每一份证据的页数。
(五)“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证据清单内容较多,本文书制作时,可将页面设置为“横向”。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五
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
1、适用条件:
水行政处罚机关为了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而制作的有关调查情况和内容的书面记录。
2、
3、制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4、
5、注意事项:
6、
(一)案由一栏仅填写案件类型即可,不宜填写为“XXX涉嫌非法采砂案”。
(二)笔录中的调查人员必须是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记录人可以同时是调查人员,也可以是协助执法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被调查人对调查笔录每页均需要签名+指印进行确认。
(四)被调查人认为笔录有漏记、错记,应允许被调查人员补充或更正,并让其在补充或更改处签名、指印,笔录中任何修改部分均需被调查人签名、指印确认。
(五)笔录最后应由被调查人手写注明“以上__页笔录与本人所述一致”等字样,并签名、指印,笔录每页均应有被调查人签名、指印。
若被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六)调查人员、记录人应在末页签名。
(七)制作调查笔录,应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分别加以注意。
首先,在调查之前,调查人员和记录人员都要认真熟悉案情,在此基础上拟订好调查提纲,做到心中有数,避免遗漏和想到哪问哪的尴尬场面。
提纲应尽可能全面具体,富有逻辑。
其次,在进行调查开始时,一方面,要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还要向被调查人员宣讲如实接受询问和调查的法律义务,以及隐匿违法行为或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促使他们如实提供情况。
另一方面,要查验被询问人的身份及工作关系证明,并将上述情况在笔录的首部中填明。
再次,在调查过程中,询问人员要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手段、过程、结果、目的以及所涉及的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等重要情节要问清楚,必要时可重复提问,以便让记录人员记录清楚。
记录人员记录时应如实记录,不失原意。
比如,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或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反驳等情况都要如实记录在案;对回答中的方言土语应注释清楚。
此外,办案人员还可及时要求当事人及证人提供随身携带的有关材料,并由其在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最后,为了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记录完毕,要将笔录交被调查人员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
调查笔录制作的全过程应当在被调查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办案人员及记录人对调查笔录的签名确认也应在被调查人的监督下进行,不得事后补签。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六
协助调查通知书
1、适用条件:
调查中,需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时适用。
2、
二、制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三、注意事项:
如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在材料清单后,附加:
“以上材料如为复印件或原件无你单位盖章的,请加盖你单位印章确认”。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七
水行政执法案件照片(摄像)记录
1、适用条件:
水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采集的照片或摄像资料
2、
3、注意事项:
4、
(一)每一页放入两张照片,并在照片下方记录照片的拍摄时间、拍摄人、执法证号、拍摄地点及记录内容。
(二)“记录内容”记录该照片的“证明内容”。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八、九、十
水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函、回执及告知书
1、适用条件:
水行政处罚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刑事司法机关时,给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
案件移送函、案件移送函(回执)、案件移送告知书一并使用。
2、
制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3、注意事项:
4、
(一)抬头处填写受移送机关名称时应填写该机关的全称,不宜填写简称或者其它名称。
如:
“某某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不应填写为“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或“某某市(县、区)住建和水务局”。
(二)在案件移送中,为了便于受移送的机关进一步查处案件,如果有相关证据等材料的,应随案移送,并制作移送材料清单(可参考证据清单)。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十二
水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呈批表
1、适用条件: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呈请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文书。
2、
3、制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4、
三、注意事项:
(一)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登记造册,开具清单,并予以封存固定,贴上水行政处罚机关的封条。
(二)登记保存原因: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三)登记保存地点:
原则上原地保存,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可以异地保存。
(四)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应当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五)附表内容与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表格内容一致,附在先行登记保存呈批表后呈批。
(六)备注栏填写是否存在破损等情况。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十四
水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告知书
1、适用条件: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时发给当事人的书面文书。
2、
3、制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4、
5、注意事项:
6、
(一)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此,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特别注意期限问题。
(二)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如何处理应当在处理决定栏中填写明确,即: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2)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3)依法需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三)如物品做退回当事人处理,则增加如下说明,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以上物品本人已经于年月日时分取回。
当事人:
(签名)”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十五
水行政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适用条件:
执法人员在勘验、检查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和物品进行记录时适用。
2、
3、制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4、
5、注意事项:
6、
(一)若仅进行检查,未实施勘验,没有现场勘验图片的,则文书名称应修改为“现场检查笔录”。
(二)“被勘验(检查)人”一栏填写个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被检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在场,经授权后,可由委托人代理。
(三)要有现场勘验的起止时间(具体到分钟数)、地点(无地名或地名不详的,可用地球经纬坐标值)、天气等环境情况记载;
(四)注明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事由;
(五)勘验笔录是对勘验与案件有关场所情况的客观描述,具有客观性要求,记录应准确、客观、全面,内容清楚,不应作出是否违法等评判性意见;
(六)被检查人对情况记录的意见及签名;
(七)参与现场检查(勘验)的人员包括见证人的签名;
(八)房屋、土地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制作勘验图,对勘验笔录中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说明,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九)现场勘验笔录中的文字性描述或记载要与现场绘图、现场相片相统一,互为印证。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十六
水行政执法调查报告
1、适用条件:
水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机构写出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或上级机关的书面报告。
2、
3、制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4、
三、注意事项:
(一)查明的主要事实及主要证据。
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并有相应的主要证据。
(二)调查人意见。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某个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
根据调查事实,提出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结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和态度,即从重、从轻理由,拟作出的具体处罚意见,逐项说明,并说明计算方法等。
如有意见分歧,也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
调查人意见栏应由两名调查人签名。
(三)水政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根据调查人意见,提出办理案件的下一步意见。
如“同意调查人意见,提请合议讨论”、“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终止调查”、“不予处理”等等。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十七
水行政执法案件合议笔录
一、适用条件:
为完善水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依法、合理的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二、制作依据:
合议虽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必要程序,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案件开展集体讨论决定前,水政监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合议会议,并邀请案件相关处(科)室人员参加。
三、注意事项:
(一)合议的参加人员是案件调查人员、水政监察队伍有关人员、政策法规机构相关人员和与案件内容有关的其他处(科)室人员。
全部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签名。
(二)合议的内容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处罚(处理)建议。
(三)合议的程序应当是案件调查人介绍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基本情况、事件经过、危害后果等)及证据、建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处罚的初步建议;参加合议的其他人员发表意见(讨论人员均须发表意见),最后形成书面意见。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十八
水行政执法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笔录
1、适用条件:
情节复杂或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本文书。
2、
3、制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4、
5、注意事项:
6、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集体讨论决定必须由机关的负责人参加,即机关的班子集体。
其他人员可视案件需要参加讨论。
(二)讨论内容应当针对案件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当事人主体地位是否适格,应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有否遗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罚宽严是否得当,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
(三)应填写主持人、记录人名称,参加讨论人员的姓名及职务;
(四)讨论的流程:
1.首先由承办人员汇报案件情况及收集的主要证据,应汇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承办人阐述的意见和理由。
2.参加讨论人员均需发表意见,讨论记录应当详细记载讨论过程中每个人发言的主要内容,参加讨论的人员均要亲自签名,确保讨论记录的真实性。
3.针对讨论的问题应当有结论性意见。
如罚与不罚、罚多少或停产停业整顿多久等,必须明确、具体。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十九、二十
水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
1、适用条件:
2、
(一)格式十九适用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水行政处罚案件;
听证适用条件: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格式二十适用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水行政处罚案件。
3、制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4、
5、注意事项:
6、
关于拟给予的处罚决定:
应包括处以行政处罚种类及其具体额度。
告知后,处罚决定拟加重的,应当重新告知。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二十一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1、适用条件:
当事人收到《水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
2、
3、制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法律、行政法规。
4、
5、注意事项:
6、
(一)客观、真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
(三)笔录末页应由记录人、执法人员签名,笔录每一页均应由陈述、申辩人签名及指印,笔录末页应由陈述、申辩人注明“以上_页笔录与本人所述一致”,并签名、指印。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之二十二
水行政处罚(处理)听证通知书
1、适用条件:
当事人在收到《水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
2、
二、制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三、注意事项:
(一)告知内容:
应当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及有关事项;
(二)确定的听证时间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通知时限的规定,即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同时要考虑通知送达和当事人前往听证的在途时间。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之二十五
水行政处罚(处理)听证公告
一、适用条件:
水行政处罚听证三日前,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二、制作依据:
《水行政处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之二十六
听证笔录
1、适用条件:
关于听证组织和进展情况的如实记录,是对听证全过程的记录。
2、
3、制作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
5、注意事项:
6、
(一)听证之前要作好准备工作。
要认真阅读案卷,熟悉案情,掌握案情的重点和关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地名、人名等,以便听证时能迅速掌握和记录各方的发言。
(二)要如实记录。
要求从始至终忠实记录听证的组织、进展过程、情况,以及有关各方的发言。
(三)笔录要清楚明白,尽量体现出听证按程序、分阶段进行的特征,即在笔录正文栏可以按听证进展过程分几个分栏记录:
第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的情况,包括对当事人权利的告知和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权的使用情况。
第二,案件调查人员关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处罚建议的陈述。
第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
第五,相互的质证和辩论。
第六,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即最后陈述。
第七,出现听证延期、中止、放弃情况的,该情况产生的原由、过程及相关决定。
(四)记录应突出重点。
对各方存在争议的地方及围绕争议所展开的质证和辩论,应详细记录。
(五)记录应当完整,不得缺少法定的要件和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听证笔录应当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因此,各方认为陈述或申辩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进行补充或修改;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并由听证主持人和笔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之二十七
听证报告书
1、适用条件:
听证报告书是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2、
3、制作依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4、
5、注意事项:
6、
(一)内容完整。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案件名称;
(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3)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听证的简要经过;(5)案件事实;(6)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重点突出。
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是听证报告的价值所在,应作为重点加以阐明。
关于案件事实,应写明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
如有,应分别写明各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和存在争议的事实以及所持依据。
关于处理意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建议:
(1)经过听证,认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出维持处罚的意见;
(2)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但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处罚裁量不当的,提出纠正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的意见;(3)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程序上不足的,提出调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