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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山东中医药学会设立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为了奖励推动我省中医药科技进步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本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调动广大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是全省中医药行业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成果、学术著作等奖励内容。

第三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山东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开发研究等领域,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如下突出贡献的本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一)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中医药技术发明;完成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

1、发现和提出中医药学科领域新规律、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2、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

3、中医证候、诊法、治疗,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

4、医史文献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及信息研究成果;

5、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6、中药资源种植、保护、开发利用、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药、新辅料等研究成果;

7、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中医药成果的研究成果;

8、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中医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二)学术著作奖励范围:

中医药基础理论、技术理论、文献研究、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作品等,要求必须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具有ISBN统一书号。

1.基础理论著作:

融会省内外中医药学术的最新成就,经过分析提炼撰写的具有新体系、新观点、新方法,并受到省内外学术界公认和高度评价的中医药理论著作;

2.技术理论著作:

总结中医药实践中的技术与经验,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并能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实用价值较大,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业著作;

3.中医文献研究著作:

经过对中医文献的系统研究而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著作。

应角度新颖,方法先进,见解独到,对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均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4.中医古籍整理著作:

对中医古籍的辑佚、校勘、注释等整理研究著作。

应达到本学科的较高研究水平,具有重要的版本价值、学术价值,对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可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5.中医药工具书:

在中医药学术领域具有权威性,在中医学术积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为中医名词术语的规范化及中医学术水平的提高产生重要作用的中医药工具书。

省内外中医药学术会议论文集、学位论文集、各类资料汇编;中医药年鉴;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中医药学术著作;各类各级中医药院校教材、教辅读物;中医药译著;中医药音像电子出版物;中医药科普著作。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山东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管理和技术专家成立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为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权力机构,负责奖励工作。

主任委员由山东中医药学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有关管理专家及技术专家若干人组成,对涉及本奖励的所有事宜有最终审核、裁决权力。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为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由奖励委员会在每年评奖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人,根据参评项目的专科情况,评审委员会分为若干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年度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本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山东中医药学会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

(一)贯彻执行山东中医药学会的有关决议;

(二)负责对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奖励与发布等组织工作;

(三)宣传优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四)负责科研管理人员有关科技奖励管理的培训工作等。

第十一条奖励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评审委员会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委员对委员会负责,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理有据,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情况发生,并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凡涉及、接触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保密意识,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实行回避制,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推荐和申报

第十三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市中医药学会或中医药管理局

(二)省(委)直单位

(三)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

(四)大企业、部队卫生处(部)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择优推荐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并对推荐的项目负责。

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意见,汇总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

(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奖的,经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逐级上报;

(二)各市取得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由市中医药管理局或中医药学会向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省(委)直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和大企业、部队卫生处(部)的科技成果,直接向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

(一)《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

(三)技术研究报告

(四)检索查新报告

(五)效益与应用证明

(六)必要的文件或证书(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批准生产文件等)

(七)发表的论文或著作

(八)被他人引用情况

第十七条申报要求

(一)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通过有科技成果鉴定权限的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属应用研究的要经过推广应用获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持有效益证明,在国外、省外完成的应明确产权归属;

(二)申报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向其他同级、同类奖励项目进行申报。

属重大项目时,应当包括其子项,并写明其中的某子项申报、获奖情况;

(三)没有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

(四)推荐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食品、药品等,必须要取得主管机关批准;

(六)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

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可以生产的证书及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科学技术项目应经过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查新检索,并由其出具查新咨询报告书;

(八)推荐中医药学术著作类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

在出版上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办法》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和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项目;

(二)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有争议未得到解决的;

(三)连续两年申报落选的项目,不再申报;

(四)已获得阶段性成果奖或子项奖科技成果,申报时未如实注明者;

(五)第一完成人限报一项,不得以第一完成人申报第二项。

第十九条申报人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有回避要求的,可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并提出书面理由。

每个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二人。

第五章评审和授奖

第二十条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

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能提交评审;

(二)专家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的项目进行终审。

评审表决票数应当超过实到评审委员选票半数(如得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项目多于应选名额时,则按票数多少依次取至应选名额)。

第二十一条申报项目负责人和第一完成单位可以在山东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终审前的任何阶段提出退出评审的请求,并按要求分别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和公函。

凡不接受终审结果的项目负责人四年内不得申报山东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山东中医药学会奖励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山东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申报山东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委员不参加本单位同专业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山东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的项目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奖励办公室将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评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基础项目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或国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二)评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推广应用项目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2.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3.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三)评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学术著作类评定标准如下:

1.达到国内同类学术著作的领先水平,对推动中医药学术发展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者授予一等奖;

2.达到国内同类学术著作的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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