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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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处罚条例

 

【三违】人员

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作业规程,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使全矿干部职工都意识到“三违”的危害性,认识到它是危害矿工生命安全、给矿工亲人带来痛苦,破坏家庭幸福,影响矿山建设和矿井正常生产秩序的大敌。

对“三违”人员不严惩,职工的身体建康、矿山面貌、煤矿工人的形象就无法得到改变,为了使我矿的安全工作得到彻底的改变,加强对“三违”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以教育为主,惩罚结合”的原则,经研究特制定“三违”人员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二、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全矿干部职工都不得违反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三、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一律按本条例有关规定严惩。

第一章惩治“三违”的具体规定

一、凡是“三违”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凡个人有“三违”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未能触犯法律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赔偿经济损失的百分之10-30,并开除出矿。

三、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矿委会反映实际情况,矿委会调查清楚后,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违反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凡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顶板管理》、《爆炸物品管理》、《煤矿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上级和本矿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开采支护的,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加倍处理。

二、违反入井须知和开会制度的

1、进出班要按规定登记;每人出井后必须自己签字,否则罚款50元一次。

2、开会迟到、早退、手机不设置为振动、交头接耳、会场睡觉、乱扔烟头;罚款50元一次。

无故不参加会议、罚款100元。

3、在井下打开矿灯,私自带矿灯离矿罚款200元。

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

4、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穿化纤衣服下井;罚款50元。

5、按时参加班前会,时间为早班7点30分,中班15点30分,夜班23点30分,不参加班前会的;罚款50元。

6、酒后上岗作业;罚款200元。

7、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到严禁烟火的地点;地面罚款50元。

井下罚款500元。

8、进出班乘坐轻重矿车及提升矿车;罚款500元。

9、绞车巷兼作人行巷道时,必须严格遵守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和跟上行车追尾;处罚200元。

10、在工作地点打架斗殴者;罚款100-500元。

11、进出风门不关闭或者关闭不符合关闭要求;罚款100元。

12、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敲帮问顶盲目作业罚款100元。

13、擅自停开局扇风机;罚款500元。

14、擅自停开主扇风机者,除处罚追查其责任;罚款500-1000

元。

15、损坏警标、路标和各种记录牌板;罚款100元。

16、在井下或工作地点睡觉;罚款100-200元。

17、私自进入废巷、盲巷者;罚款500元。

18、特种作业人员未提前进班罚款50元,上班脱岗罚款200元。

三、违反采煤有关方面的处罚

1、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检查工作面支护;罚款50元。

2、作业人员未按本作业地点要求备足支护每少一根罚款50元。

3、支柱未用绞梁、支柱未打迎山有力、支护未打稳;罚款50元。

4、支柱排距、柱距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支护;罚款50元。

5、支柱规格不符合规定“且返工和算材料外”;未按矿规定架设临时支护、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罚款50元。

6、未按规定砌溜煤眼、砂口和行人道;100元。

7、工作面未规定正规开采或乱挖乱采;罚款200元。

8、违章进入采空区刨煤;罚款200元。

9、放炮打倒支柱、采煤后空顶未按规定进行及时支护;100-300元。

10、工作面未做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凡一项没有做到;罚款100-300元。

11、沿空护巷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否则罚款200元。

12、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处理又不报告;罚款100元。

13、私自改变有关安全措施和方案;罚款300元。

14、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段该进行特殊超前支护未支护的;罚款200元。

15、工具或材料未存放好、打伤他人或自己;罚款100元。

16、搞好原煤质量,采、运、装煤各环节卡将矸石择出,严禁认为将矸石掺入煤种。

已经查实;罚款200元。

17、未带自救器、便携式报警仪、人员定位识别卡入井的罚款50元/次。

18、运输巷和回风巷超前支护不到位;罚款50元/根。

19、采面铰接梁不到位;50元/根。

20、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未按规定支护处罚100元/次。

21、机头机尾的支护未按规定掺设压柱,凡少一柱罚款50元。

22、采煤工作面尾巷超过6米未回撤处理超1米;罚款100元。

四、违反掘进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掘进碛头超过作业规程最大控顶距罚款200元。

2、未按规定及时支护的;罚款100元。

3、操作前未对碛头顶、帮进行敲帮问顶;罚款50元。

4、未按照规定处理危岩、活砂未刁放干净或碛头、工作面浮(煤、砂)未收清干净;罚款100元。

5、打炮时有水不进行湿式作业的;罚款50元。

6、边打眼边装药;罚款200元。

7、设备未收到安全地点和干燥处;罚款50元。

8、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罚款50元。

9、支护未打迎山和未打牢固的;罚款50元。

10、火工产品不装箱上锁者;罚款200元。

11、火工产品和其它物品混装;罚款200元。

12、未用完火工产品不退库者;罚款200元。

13、未在安全地点装配引药;罚款100元。

14、装药量超过规程规定;罚款50元。

15、未装炮泥和炮泥长度不够;罚款50元。

16、未用木质炮棍装药;罚款50元。

17、装药方法不当和反向爆破;罚款50元。

18、不是放炮员从事放炮工作;罚款200元。

19、雷管脚线、放炮母线未按规定扭结;罚款50元。

20、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距离和地点;罚款300元。

21、当班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瞎炮的;罚款300元。

22、放炮脚线、放炮母线未悬挂在电源线另一侧;接头未使用绝缘胶布或胶带包扎、与电气设备接触;罚款50-100元。

23、放炮线与风筒、监控线不分开悬挂;罚款50元。

24、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放炮;罚款300元。

25、未按规定安设警戒和警戒位置不当;罚款300元。

26放炮器钥匙把手未随身携带;罚款50元。

27放炮时未把矿车、探头、设备设施和工具、材料放到安全地点;放炮后探头未恢复到原位的,罚款300元。

28、巷道、楼眼口、煤楼等煤砂未收净;罚款50元。

29、放炮打垮支柱未及时补上,冒险作业;罚款100元。

30、放炮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未检查风筒到位、未清理浮石、未把探头悬挂好离开工作业地点;罚款100元。

31、处理瞎放又做与瞎放无关工作;罚款100元。

32、私藏爆炸物品的;罚款500元。

33、贯通巷道无安全措施或未按安全措施施工;罚款300元。

34、贯通巷道另一被贯通处未设置警戒和未检查瓦斯放炮;罚款100元。

35、不按规定安设局扇和局扇风机拉循环风;对相关人员罚款200元。

36、瓦斯超限放炮、停风放炮;罚款1000元。

五、违反通风瓦斯管理处罚

1、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罚款200元。

2、未按规定执行交接班;罚款50元。

3、瓦斯日报未做到三对口;罚款50元。

4、临时停工、停风地点未设栅栏;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排放瓦斯和不按规定进行送风;罚款300元。

六、违反提升运输管理处罚

1、取挂钩工、绞车司机每天对工作地点的设备、钢丝绳进行详细检查,无日检记录;罚款50元。

2、人力推车未注意前方埋头推车;罚款50元。

3、平巷推车1人只准推一个矿车,超过的;罚款50元。

4、在途中或车场停车未采取稳住措施;罚款50元。

5、推车时碰跳矿车、不及时恢复的;罚款100元。

6、斜坡或平巷超挂轻重车;罚款50元。

7、超长物料车不单独运输;罚款100元。

8、未按规定使用副绳和阻车器;罚款100元。

9、未按规定发信号或信号不明动车、当班不按规定保足各工作地点轻重车的;罚款100元。

10、绞车带病运行、保护设施不使用、不按规定运行绞车;罚款100元。

11、不按规定作记录、各种记录不规范;罚款50元。

12、车辆过道岔或者过窄巷时、过往人员不进行避让的;罚款50元。

13、未按规定使用挡车栏;罚款50元。

14、挂钩链钩未连好运行、造成跑车的;罚款200-500元。

15、推车或提升挂坏电缆、水管、风管、风筒或设备设施;罚款100元。

16、未按规定上、下班;罚款100元。

17、绞车不带电运行、不按规定保养钢丝绳;罚款100元。

七、违反机电设备管理的处罚

1、井下带电检修设备、带电搬迁设备;罚款200元。

2、偷拿材料、设备等;罚款500元。

3、电器设备未按规定接地或局部接地;罚款50元。

4、设备操作人员作业前未按规定试运行检查;罚款100元。

5、操作人员和其它不爱护或损坏、损坏设备;罚款100元。

6、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加油;罚款50元。

7、维修电器设备未使用绝缘工具、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无保险措施登高作业;罚款50元。

8、电器设备失爆、差、缺螺丝、弹簧垫和挡板;罚款50-100元。

9、无密封圈,有鸡爪子,羊尾巴等;罚款100元。

10、检修设备未挂牌,各种设备未按规定安装,安装不规范;罚款50元。

11、值班不到位;罚款100元。

12、水泵司机必须严格按矿里规定的时间开水泵,不能脱岗,做好运行记录、违反的;罚款100元。

13、保持机修房、水泵房、操作室及机电硐室内的整洁卫生,材料堆放有序;凡违反;罚款50元次/人。

八、违反矿井监控系统管理的处罚

1、地面主机监控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脱离无人值班的;罚款50元。

2、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报警,主控风门未及时关闭,主扇风机关、停未及时处理和未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的;罚款50元。

3、矿井监控系统严禁打游戏和作其它与监控系统无关工作;罚款50元。

4、井下各类监控设备未按规定安设和悬挂;罚款50元。

5、认为损坏监控设备、系统的除扣除原价损失外;罚款100元。

6、各类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校检,严禁带病运行;罚款50元。

7、在安全条件下人员按动定位识别卡警急呼救器;罚款50元/人次。

九、违反管理有关规定

1、管理人员到现场,发现不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处理,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不处理、不按定开班前会;100元。

2、违章指挥者;罚款100元。

3、出井人员出井后必须把矿灯、自救器按规定时间交回矿灯房否则【未遗失】;处罚50元。

5、考勤人员必须严格准确登记出井人员时间、工种、矿灯编号、人员定位卡号、自救器编号,否则罚款50元。

6、矿灯房工作人员每班认真检查矿灯亮度、失爆、自救器含氧度故障,应及时修复,不得将失爆矿灯、失效自救器发出入井,违者;罚款100元。

7、井下管理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到“三不走”【违章行为未纠正不走、当班隐患未处理妥善不走,工作面人员未出班不走】否则;罚款100元。

8、每班瓦检、安全员、带班领导要按时在井下交接班,交接时间为:

早班8点,中班16点,夜班24点,地点在井下的中央变电所,否则罚款100元。

9、出井煤、矸翻卸后,不得有残余煤、矸砂存入矿车内,否则每一辆矿车处罚10元。

10、班组未经同意休大班;每人罚款100元。

11、班组未按规定人员上班缺员的;罚款100元/人。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矿委会研究讨论决定,重新补充完善。

十一、职工检举违章、经核实后按罚款金的50%给予奖励。

十二、对检举人或执行本办法的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500-1000元/次。

十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煤矿。

十四、本办法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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