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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

文化馆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规模较小时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特别是一些功能相同的辅助用房可以联合设置、统一管理,共享服务资源,到达节约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文化馆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说明,文化馆与青少年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会更有益于促进其各项活动的开展。

另外,文化馆附近500m范围内〔步行不超过lOmin可以到达〕建有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可不再设置阅览室、儿童活动室等用房或相应减少这些用房的使用面积。

根据文化馆群众活动的特性与需求,参照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具备最基本功能用房的小型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用房:

多功能厅兼舞蹈排练室1个〔面积300㎡〕、展览厅或廊〔面积150㎡〕、老人活动室1间〔面积60㎡〕、电脑与网络教室1间〔面积70㎡〕,小教室2间〔面积60㎡×2〕、独立学习室2间〔面积60㎡×2〕、业务用房4间〔面积24㎡×4〕、办公室2间〔面积15㎡×2〕、会议兼接待室1间〔面积60㎡〕以及相应的辅助用房〔面积lOO㎡〕。

由此对应的小型馆使用面积约为1106㎡.则需建筑面积约l500㎡。

可见,功能基本健全的小型馆,建筑面积到达1500㎡时,基本可以开展文化馆各项群众活动项目、承担相应的业务研究和管理工作。

文化馆建设资金不足时,可通过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逐步完善基本功能,到达使用要求。

综上所述,本建设标准将文化馆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并分别划定了建筑面积控制规模。

根据我国文化馆建设的实际情况,将小型馆建筑面积下限划定在800㎡,以兼顾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先解决文化馆的有无问题,当条件允许时再逐步改善,健全文化馆的基本活动功能。

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文化馆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标准

建标136-2010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10年1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3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标准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

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

100020 

主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鹿  勤  詹雪红  张  全  李  湉  王  亮

        王亚青李家志  王明田  龚道孝  王贝妮

李  潇

 技术参谋:

冯守仁  韩光宗  李建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标准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  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  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  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  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  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第十条  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

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

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第十一条  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

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  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

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

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

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三、管理用房包括:

行政管理、会议接待等用房。

四、辅助用房包括:

储存库房、建筑设备、后勤服务等用房。

第十三条  文化馆室外场地包括:

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与信息交流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美化环境的绿地、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

第十四条  文化馆建筑设备包括:

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电气系统及设备、暖通与空调系统及设备、网络与通信系统及设备、舞台演出及展览设备等。

第三章  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

第十五条  文化馆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镇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选择在城镇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为公交便利〕的地区;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便于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防止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六条  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停车场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相关规定〔表1〕。

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1  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类型

建筑用地总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建筑密度〔%〕

停车场地控制

大型馆

4500~6500

1200~2000

25~40

机动车:

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

  自行车:

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个车位配置

中型馆

3500~5000

900~1500

25~40

小型馆

2000~4000

600~1000

25~40

注:

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小型馆,应与其他相他相关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不设置独立的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到达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分区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建筑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八条  文化馆建筑的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紧邻城镇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应留出集散缓冲空间,并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建设的相关要求。

联合建设的文化馆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第十九条  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流量大、聚散集中的用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

第四章  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文化馆建筑面积规模依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

类型

服务人口〔万人〕

建筑面积〔㎡〕

适用范围

大型馆

≥250

≥8000

大城市

50~250

6000~8000

中型馆

20~50

4000~6000

中等城市

≥30

市辖区

小型馆

5~20

2000~4000

小城市

5~30

市辖区或独立组团

<5

800~2000

城关镇

注:

省、市、县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所在城镇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其他文化馆服务人口以其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进行核算;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000㎡的文化馆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文化馆建筑各类用房的项目设置应兼顾当地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以及各馆的特色综合确定,可参照本建设标准附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文化馆建筑应以群众活动功能为主,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

文化馆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

表3文化馆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

序号

分项内容

大型馆

中型馆

小型馆

1

群众活动用房

77~79

77~79

76~78

2

业务用房

6

8

10

3

管理用房

7

7

8

4

辅助用房

8~10

6~8

4~6

5

总使用面积

100

100

100

第五章  建筑与室内外环境

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建筑造型、室内外环境设计应表达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具有地方风格和文化特色。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室内外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JGJ50的规定,非单层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可结合绿地统筹设计,并应留有开展露天群众文化活动或信息宣传活动、设置临时舞台或相应设备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文化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适当提高层数。

第二十七条  文化馆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的要求以及经济的合理性确定各类用房的空间体量,选择适宜的柱网、层高与结构形式。

多功能厅、展览厅、阅览室、舞蹈〔综合〕排练室、儿童活动室、大教室等群众活动用房应兼顾空间组织的灵活性。

第二十八条  文化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CB50223的规定.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设防。

文化馆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规定,安全等级应为二级;其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多功能厅、展览厅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第二十九条  文化馆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装修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GB50222的规定。

第三十条  文化馆建筑应符合《文化馆建筑设计标准》JGJ41允许噪声级的相关规定;大型排演厅、观演厅的噪声控制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标准》JGJ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标准》JGJ08执行。

文化馆建筑内部各项活动功能差异性较大,平面布局除考虑动静分区外还应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大型排演厅的观众厅、舞台、后台及声学设计等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标准》的有关要求。

文化馆的观演厅可参照《剧场建筑设计标准》及《电影院建筑设计标准》有关观众厅、舞台、后台以及声学要求、放映机房要求等综合设计。

第三十二条  文化馆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采光设计可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执行。

老年活动室和儿童活动室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和日照、通风条件。

第三十三条  文化馆建筑的节能设计、室内环境设计、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以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标准》GB50176的相关规定。

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文化馆建筑的室内外装修应考虑使用功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气候条件、景观环境、地方及民族特色等,因地制宜,力求适用、经济、美观。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文化馆建筑五层以上〔含五层〕设有群众活动用房的应设置电梯。

第三十六条  文化馆应设有给水、排水系统及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七条  文化馆应设有相应的采暖、空调系统并到达国家有确关节能标准要求。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文化馆,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的室温可调控装置。

第三十八条  文化馆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保证用电安全。

文化馆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要求;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应配有相应的室外活动照明系统。

第三十九条  文化馆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活、电视与卫星接收系统等设备。

大型文化馆应设置与消防、安防合用的广播系统,可在适当位置设公用。

第四十条  文化馆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与当地网络化发展相适应的网络服务系统以及网络和电脑设备,综合布线。

附录  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

项目构成

主要内容

大型馆

中型馆

小型馆

使用面积控制要求

群众活动用房

演艺活动

大型排演厅〔400~600座〕

800~1200㎡

观演厅〔150~300座〕

400~800㎡

多功能厅〔小型排演、报告〕

300~500㎡

交流展示

展览厅〔陈列厅〕

展览厅≥65㎡/间,250~500㎡为宜

宣传廊

辅导培训

大教室〔80人/班为宜〕

≥1.4㎡/人,120㎡/间为宜

小教室〔40人/班为宜〕

≥1.4㎡/人,600㎡/间为宜

电脑与网络教室

70~100㎡为宜

多媒体视听教室

100~180㎡/间为宜

舞蹈〔综合〕排练室

≥6㎡/人,200~400㎡/间为宜

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30人/班〕

美术、书法≥2.8㎡/人,其他≥2.0㎡/人,60㎡/间为宜

图书阅览

阅览室

100~150㎡为宜

资料档案室、书报储存室

25~50㎡为宜

游艺娱乐

综合活动室

30㎡/间为宜

儿童活动室

100~120㎡/间为宜

老人活动室

60~90㎡/间为宜

特色文化活动室

100~150㎡/间为宜

 

功能

项目构成

主要内容

大型馆

中型馆

小型馆

使用面积控制要求

业务用房

文艺创作

文艺创作室

一般工作室24㎡/间为宜;

琴房≥6㎡/间;

美术、书法工作室≥24㎡/间为宜;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工作室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面积。

研究整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室文化艺术档案室

其他专业工作

音像、摄影、音乐、戏曲、舞蹈、美术、书法等工作室

刊物编辑、出版工作室

网络文化服务、机房

管理用房

行政管理

办公室

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要求

会议接待

会议、接待室

60~90㎡为宜

辅助用房

储存库房

道具库房、储藏间等

室内停车面积平均40㎡/辆为宜;

值班室面积不宜小于6㎡;

其他用房按使用功能要求及建设规模配建需求确定使用面积

建筑设备

水池/水箱/水泵房、变配电室等

维修室、锅炉房/换热站、空调机房、监控室等

后勤服务

值班等

车库等

注:

表中●、◎、○分别为应设、可设和不设用房项目;文化馆建筑群众活动用房项目构成主要内容的设置数量差异较大,各馆可根据实际需求及本馆特长合理确定;小型馆的应设项目原则上适用于2000㎡以上的文化馆。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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