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卫生健康行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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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健康行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XX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卫科教函〔2014〕18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实施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激励创新,培养人才,促进卫生健康科技进步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XX省科技厅关于印发XX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2012〕70号)和《XX省科技厅 XX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琼科〔2015〕1号),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由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面向XX省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主要支持具有XX特色、能为解决XX卫生健康行业重大难题发挥重要作用、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对科研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及重点工作,调整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按照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五个程序。
科研项目按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健康、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机构;
(二)具有完成科研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研究条件;
(三)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健全的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科研项目的完成提供一定数量的项目资金;
(四)申报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
鼓励跨行业、跨学科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需要明确申报单位和第一申请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单位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第一、二申请人必须实际主持和从事项目研究工作;
(二)第一申请人应是申报单位的在岗人员;
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且有与科研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三)项目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含)技术职称人员,有3人以上组成的研究团队。
第九条 申请的科研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卫生健康科技政策,符合当年项目申报指南;
(二)研究思路清晰,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科学,技术路线可行;
(三)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对提高临床疗效、学术水平和解决医学实际问题有较大意义;
(四)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研究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五)预期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第十条 科研项目申报按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年科研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实行网上申报,经申报单位专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逐级统一上报。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受理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级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立项资助项目的申请。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依据“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一)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
(二)研究意义及预期成果实用价值;
(三)研究的目的性;
(四)研究设计的科学性;
(五)研究方法的先进性;
(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七)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
(八)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
(九)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一)专家评审不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立项;
(二)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项目;
(三)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各个专项不重复支持;
(四)承担1项省级以上在研项目或2项厅级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未结题或验收之前原则上不再支持;
(五)项目前期基础条件不好,所需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等较差的,原则上不支持;
(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合伦理学要求的。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要求,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与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下达后,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和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签署《XX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明确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甲方)与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十七条 甲方(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乙方(项目负责人)、丙方(项目承担单位)各自责任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
1、编制及下达科技计划;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估;
5、负责科研成果登记及管理。
(二)乙方的责任
1、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时限完成科研项目;
2、自觉接受甲方和丙方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
4、负责原始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5、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等。
(三)丙方的责任
1、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经费,保证项目的实施;
2、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成果权属;
3、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4、主动作好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工作;
5、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
6、协助甲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协助乙方作好项目验收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采取多渠道筹集,以保证项目的实施,并严格按照国家、省财务制度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所列的研究内容、主要研究人员及其排序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若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组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必要时,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可请专家评估后进行调整。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行预定研究内容的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组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进展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承担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同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凡属以下情况者,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中止或取消立项:
(一)项目在批准立项后一年内未开展研究;
(二)由于某种情况或原因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四)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须进行验收,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项目研究质量及技术水平等进行考核和评价。
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方可申报和推荐各级科技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后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形式或通讯形式,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
并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请省科技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在进行科研工作总结、发表论文专著、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须注明“XX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项目”字样,未注明的文章、报导、资料等,不得作为该科研项目验收的有效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下达的计划项目文件、《合同书》及其变更的批复意见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技术资料(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适时用);
(六)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七)进一步推广应用或转化的内容和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以《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产生的科技成果质量、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具体要求以当年的项目合同书为准);
(二)发表的论文、获得的证书批文及知识产权情况;
(三)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对项目验收时,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通过审阅资料、实地考察、功能演示、核实相关数据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
被验收者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验收通过的项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验收证书。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项目管理数据库中记录项目验收结论,作为今后项目立项和推荐成果奖励等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九条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的,通过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一)《合同书》规定的主要研究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的;
(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指标以及相关内容的;
(四)超过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第三十一条 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经项目承担单位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延期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XX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项目,并视情况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四条 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以后对项目负责人将不再安排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项目和推荐申报省部级、国家级科技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