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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场地租赁合同条款

编号:

 

鲁中国际汽车城

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山东鲁中国际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条款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租赁场地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外环与湖田309国道交叉口东北角的场地展厅(场地展厅编号为:

)。

1.2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场地从事旧机动车经营活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共计

个月。

第二条租金、费用及保证金

3.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场地租金标准为(大写金额)元/年,按年缴费,为保证双方利益,次年租金应至少提前6个月缴纳,若逾期则次年租金上浮20%。

3.2租赁期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元/月;

3.3租赁期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消防器材费元(可自备)。

3.4租赁期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定电话费、互联网使用费、水费、电费等实际费用由乙方向甲方缴纳。

3.5合同签定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大写)元。

3.6上述全部款项(3.3,3.4条约定费用除外),乙方应在

之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逾期3日则此合同作废,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4.1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权随时检查、监督实施情况。

4.2依法在市场内推行给类有利于市场培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营措施或机制,并有权要求乙方遵照执行。

4.3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或自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对乙方进行监督、教育、停业整顿,并采取市场其他管理措施。

4.4对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中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甲方规章制度,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遵守行为,提出警告和处理,直至取消乙方入场经营资格,单方解除本合同保证金及租金不予退还。

4.5按约定为乙方提供租赁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并负责市场内经营设施的建设维护及交易秩序的维持。

4.6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存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其他正当理由之外,甲方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4.7对经营区进行商业管理,维护市场的整体形象,做好市场的整体广告宣传。

4.8展厅在本合同规范下,每年的房屋租金有一定程度上浮。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依法对租赁的场地享有租赁经营权,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甲方,以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自行承担违法违规或不当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5.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及时进场使用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的场地应用于自营、合营业务,不得转租、转借给第三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与其他承租人交换。

5.3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依法亮证照经营,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本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备案资料;经营过程中不得出租、转让、转借营业执照。

5.4在市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接受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环保、城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5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监督与管理。

5.6自愿配合支持甲方进行各项培育壮大市场、提高竞争力的经营模式创新活动。

5.7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各项设施,如需增加、改动办公设备或重新装修,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立即修复或足额赔偿责任。

5.8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所有或享有其他合法权益的财产及车辆及时充分投保。

5.9如甲方需改扩建市场,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对摊位和车位的重新安排,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或名目的补偿。

5.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政府拆迁或其他非甲方政策变化,乙方应无条件立即搬迁,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11甲方经营场所内所有有效视觉空间,其位置使用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市场内进行的任何广告宣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

5.12租赁期内因纠纷被第三方起诉或投诉导致甲方被列为共同被告或投诉对象,乙方应在收到法院起诉书及应诉通知书或受理投诉机关通知起3日内(如甲方收到该文件的时间早于乙方,则乙方应自甲方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足额缴纳与涉案标的等额(即原告诉讼或投诉请求的总额)钱款作为诉讼、投诉保证金。

如原告或投诉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后投诉请求,乙方须在原告或投诉人诉讼请求增加后3日内向甲方补交同等数额的诉讼、投诉保证金。

5.13乙方应加强自身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包括乙方经营财产)安全的防护工作,如经营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或财产被盗、毁、抢等情形,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协助协调解决,或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解决,但无权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5.14乙方应当诚信经营,并加强对自身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要求和道德文明建设,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对公共利益、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包括其他承租经营户和消费者在内)造成损害,由乙方承担及时且足额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

6.1甲方负责投保一定范围的房屋财产保险。

6.2乙方须投保的范围为:

财产险、车辆损失险、车辆盗抢险、第三章责任险、自燃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等。

6.3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通过及时有效充分投保减少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失。

凡可通过充分投保避免或挽回的经济损失,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双方违反本合同所涉及及各项义务的,须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7.2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其具体违约程度,要求其按照年租金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并处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足额赔偿甲方损失,且损失赔偿不影响违约金的支付:

7.2.1合同签订好10日内,乙方未进场经营;或进场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连续3日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3次通知未改正的;

7.2.2乙方逾期7日未足额交纳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费用的一项或多项;或未按本合同第5.12条约定向甲方交纳诉讼或投诉保证金的;或逾期10日未缴纳或不足其他各类保证金的;

7.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方租赁场所;擅自和其他承租经营户交换租赁场所;以联营、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其他人共同使用租赁场所;出租、转让、转借营业执照的;

7.2.4在租赁期限内因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证照、取缔、被注销经营资格,或相关人员遭受政府部门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以刑罚的;

7.2.5利用租赁场地加工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不合法商品;或进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或虽未构成明显违法违规但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市场声誉的;

7.2.6租赁期间因经营纠纷被第三人起诉或投诉,致使甲方作为共同被告或投诉对象累计达到2次以上(含2次)的;

7.2.7出现损害甲方的行为或情形,逾期7日拒不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7.2.8存在擅自将担保车辆转移出甲方指定的范围、违章停车堵塞消防通道、车辆进入经营区展卖但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违规在市场内采用水管冲洗车辆、使用可燃性液体擦洗车辆、违规在市场内刷洗车辆发动机、违规在市场内加油修车装饰、车辆未按规定切断电源、违章接拉电线安装插头/座、自改电路、超负荷用电、违规存放或使用电器设备烧水做饭、私改水电表或偷水偷电、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场并存放、乱堆乱放杂物弃物未能及时清理、在市场内使用明火或在非吸烟区吸烟、未在市场规定视觉内离场或留人在市场内过夜住宿、工作人员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或酗酒闹事、不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不接受门卫安全检查、谩骂殴打市场工作人员等行为的一种或多种,经甲方人员三次处理未能整改的,或虽未达到三次,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7.2.9在机动车经营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摆放“二手车交易信息提示牌”、车辆信息与入库单信息不符、入库车辆过户换牌不更换入库单硬闯经营区、使用假入库单在经营区内摆放展卖、未办理入库单或以办理出库手续的车辆在市场内摆放展卖、新收车辆未能当天入库、未入库车辆在经营区内过夜停放、违规将车辆停放在甲方未出租车位上、入库车辆场外过户等情形一种或多种的;

7.2.10在机动车交易过程中出现未与消费者签订或未如实填写由市场统一印制的旨在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活动的各类协议文件(以下简称协议文件)、未在协议文件上加盖公章、车辆公里数与合同约定不符、未告知所售车辆车架号有焊接或非法改动痕迹、未告知所售车辆骨架曾受损修复、所售车辆手续有假或不齐全、所售车辆与乙方承诺不符等情形一种或多种,引发消费者投诉或起诉的;

7.2.11其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行业自律组织管理规定,或拒不服从甲方或行业自律组织正常管理的;

7.2.12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支持甲方进行市场经营模式创新或交易环节加强监管等。

7.3其他违约责任

7.3.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摊位、车位等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7.3.2乙方未按约定投保致使甲方及其他商户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乙方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7.3.3因乙方原因发生火灾事故,致使甲方或其他商户遭受损失的乙方除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5000—50000元的违约金(具体数额由甲方视火灾情况而定),甲方同时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解除本合同。

7.3.4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保证金、消防器材费、物业管理费或电话、互联网络、水、电等费用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延迟租金或千分之3的滞纳金,达到本合同第7.2条约定程度的,依照本合同第7.2条约定执行。

7.4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甲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予以扣划。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8.1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按照年租金的2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补偿金。

8.2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外,还应退还乙方已交纳但未实际使用的租金及剩余保证金

8.3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除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外,还须继续交纳剩余租金期所对应的租金,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8.4对于甲方在全市场范围内统一推行的各类规范市场经营活动或措施,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推出,则甲方同时享有解除本场地租赁合同权利。

8.5乙方逾期10日未足额向甲方交纳本合同第三条规定费用的一项或多项;或逾期5日未按本合同第5.12条约定向甲方交纳诉讼、投诉保证金的;或逾期10日未交纳或补足其他各类保证金的,甲方享有解除本场地租赁合同的权利。

第九条免责条款

9.1租赁期限内,对于乙方人身或财产方面出现的损失,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除非其损失系因甲方及其雇员、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且即使通过乙方事先有效充分投保夜无法弥补。

9.2租赁限期内,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将入库车辆驶出经营区造成损毁、丢失、或向第三方承担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3因不可抗力、政府拆迁、征用、甲方改扩建等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将剩余租金及保证金退还乙方,乙方应无条件立即将场地退还甲方,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双方互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或补偿责任。

第十条续租

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5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

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续租。

第十一条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3日内将租赁的房屋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

乙方拒不交还的,每日须按原租金的两倍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支出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保证金的转化与使用

双方明确,乙方按照本合同第3.5条约定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系为担保乙方所承租场地安全或损毁赔偿的押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甲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此主张权利或采取措施。

在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需向甲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将此前带有押金性质的保证金转化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

具体转化或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2.1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的商品、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顾客投诉、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但由甲方承担了先行赔付义务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弥补自己的损失,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2.2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及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税费、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及应付甲方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保证金进行支付。

12.3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按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先行扣除。

12.4乙方因使用或保管不当导致甲方房屋、场地、办公设备损坏、丢失的,乙方应照价赔偿,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先行扣除。

12.5租赁合同终止1个月后,如甲方确认乙方无本条款情况的,保证金本金金额返还乙方。

12.6在租赁有效期内若乙方保证金被使用的,乙方应在7日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补足保证金。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乙方对承租摊位进行必要的装修,应提前半个月向甲方提交装修设计图和施工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支付元的装修押金。

乙方装修设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有关管理规定,装修不得营销甲方和其他承租人的经营活动。

14.2甲乙双方签订本租赁合同的同时,还须签订《市场管理规定》,乙方对《市场管理规定》的任何违反,将产生于违反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有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遵照执行,违反合同附件内容同样视为违约行为。

(以上为合同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当事方签章部分)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山东鲁中国际汽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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