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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协议

ABC(2011)7006-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协议

编号: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有疑问,可向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机构咨询。

提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具有投资风险,不应视为一般储蓄存款产品或其替代品,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3.除产品说明书明确承诺的收益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农业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风险等级或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既往的业绩或收益率并不代表甲方可预期的业绩或收益率。

4.投资者应确认自身具备理财产品的投资常识,充分认知自身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独立判断做出投资决定。

5.投资者在决定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之前,应审慎阅读客户权益须知、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内容和其他有关信息,自行及/或通过法律、税务、金融或会计顾问充分认知拟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产品性质、投资计划和投资风险,并在充分考虑自身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最终投资决定。

甲方(即在本协议签章的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自愿购买中国农业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理财产品:

指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的,由中国农业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和发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各款理财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1.2本协议: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以及其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1.3产品说明书:

指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旨在翔实说明理财产品内容的理财计划书或产品说明书。

1.4法律法规:

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5甲方:

指购买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公司、机构及私人银行客户。

1.6乙方:

指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中国农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分支机构。

1.7起息:

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投资计划开始投资运作、计算收益(如有)。

1.8协议签订地:

指甲方与乙方或其他中国农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分支机构签署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的地点。

1.9约定信息披露途径:

指中国农业银行网站()和乙方营业网点。

1.10委托书:

指甲方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赎回、撤销、预约等交易时提交的委托书,但本协议中特指情形除外。

第二条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2.1本协议与甲方所认购/申购产品的客户权益须知、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委托书、业务回单、交易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客户权益须知、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共同构成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除产品说明书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2.2有关甲方所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仅以本协议、对应产品说明书和中国农业银行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对应产品信息为准。

2.3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和甲方开通的渠道所认购/申购的各类理财产品项下各类交易。

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含分支机构)就特定理财产品或私人银行客户、机构客户专属产品另行签订专项理财协议的,专项理财协议效力优先于本协议,专项理财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本协议约定。

甲方在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发售理财产品的分支机构或开通的渠道签署委托书、确认委托或办理相关业务即表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和销售文件全部内容的承认和接受。

除甲乙双方特别指明的部分外,本协议项下与乙方相关的约定同样适用于与甲方建立理财业务关系的其他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

2.4本协议不因甲方所认购/申购的单期理财产品被赎回、到期或提前终止而失效。

2.5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构成乙方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认购/申购/赎回/撤销等各类交易委托或请求的承诺或保证。

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市场状况、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和产品特点设置和调整特定理财产品的发售规模、发售渠道、发售机构、发售对象、渠道或机构的销售额度、交易时间、交易场所、交易限额和其他交易条件,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委托或要求。

2.6甲方选择网上银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或其他电子交易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网上银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或其他电子渠道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与本协议2.1所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和证据效力。

协议各方当事人认可网上银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或甲方开通的其他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三条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3.1甲方声明自身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

3.2甲方声明已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及进行相关交易所需的充分授权,并保证该等授权持续有效。

3.3甲方声明自身具有投资理财产品的常识,已充分认知自身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在决定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之前,将审慎阅读销售文件内容和其他有关信息,自行及/或通过法律、税务、金融或会计顾问充分认知拟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产品性质、投资计划和投资风险,并在充分考虑自身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最终投资决定。

3.4甲方声明和保证以真实身份办理本协议项下的理财业务,其提供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发生任何变更,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3.5甲方声明理财资金为本方合法拥有的资产,保证理财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理财资金不存在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权利主张的限制或瑕疵。

3.6甲方声明已清楚知悉理财产品可能存在认购风险、政策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本金风险、收益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再投资/提前终止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充分了解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全部风险和不利后果。

3.7甲方声明已知悉如下理财产品类型特征:

(1)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具有投资风险,不应视为一般储蓄存款产品或其替代品,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3)除产品说明书明确承诺的收益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农业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风险等级或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既往的业绩或收益率并不代表甲方可预期的业绩或收益率。

3.8甲方声明已知悉并同意在网上银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或其他开通的电子渠道进行认购、申购或其他交易前,自身应审慎查询和阅读电子渠道链接指示或中国农业银行对外发布的对应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相关销售文件。

甲方承诺将审慎查询和阅读销售文件,在确认认购/申购委托后不以未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相关销售文件或未知悉产品风险为由提出权利请求或抗辩。

3.9甲方声明本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使用单位预留印鉴签署各款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产品适合度评估书、风险评估书、委托书、各交易凭证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行为均为本方有效签章行为,甲方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10甲方承诺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或甲方开通的其他渠道办理理财业务时,将遵守渠道对应的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渠道的交易规则操作。

甲方声明凡通过本人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交易操作均视作甲方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11甲方为个人客户时,甲方承诺在本人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时,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将主动在中国农业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12乙方声明自身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

第四条理财产品的认购

4.1中国农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特定理财产品开放认购预约。

甲方预约成功后可优先于未预约客户认购已预约的额度,但甲方办理预约应遵守以下约定:

(1)认购预约应按乙方认可的方式在预约有效期内办理。

(2)预约方式为“按金额预约”,预约金额应符合产品起点金额和最小递增金额,且在产品渠道可用预约额度之内。

(3)已预约额度只在最初选定的预约渠道进行认购时有效。

预约成功后,须由甲方本人办理认购手续。

(4)甲方的预约交易以最终认购为准,甲方应该在产品预约有效期内完成认购交易,过期视为甲方主动放弃预约额度。

认购交易进行后,相应预约自动失效。

4.2乙方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开始日起至募集结束日止受理甲方的认购。

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募集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时,做出暂停/恢复募集、延长募集期限、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或者终止募集宣布募集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4.3甲方应按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投资起点金额、上限金额和递增金额认购中国农业银行的理财产品。

认购委托提交后即不可撤销,但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4.4乙方与甲方签署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的理财产品,甲方认购成功的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

投资者在乙方认购的理财产品数额超出乙方可发售理财产品规模的,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将按照投资者在乙方认购理财产品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确认。

4.5甲方同意乙方自认购日起按甲方认购金额冻结账户内资金。

冻结期间内甲方不可撤销认购。

认购日至募集结束日的期间内,乙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不计入甲方的认购金额。

募集结束日至产品起息日的期间内,甲方实际认购成功金额不体现于甲方资金账户,亦不计付存款利息。

4.6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

不以任何行为或理由妨碍或拒绝乙方依据委托划转认购资金。

因甲方资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少于其认购金额、资金账户状态不正常或遇有权机关冻结账户内资金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认购资金划转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认购,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7甲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费率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与理财产品相关的认购费和其他费用。

4.8各方约定:

对中国农业银行销售的各风险评级级次的理财产品(包括中高级风险(含)以上理财产品),在中国农业银行未对销售渠道做出限制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和约定开通的渠道中进行认购或申购。

甲方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投资。

4.9甲方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购买理财产品。

甲方同意在本人签署或确认认购/申购委托后,中国农业银行依据约定划款时可不与甲方再次进行确认。

甲方认购/申购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时,亦适用此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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