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第七章科学研究对象的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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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第七章科学研究对象的保护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第七章科学研究对象的保护

本章要点

本章主深入阐述了人及实验动物研究对象的基本规范、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伦理原则、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的实现、使受试者免于伤害的保护措施等人类研究对象的保护的伦理规范,具体分析了动的权利、关注实验动物不良待遇、负责任地善待实验动物、动物福利与实验动物立法等实验动物的保护的问题与规范。

第一节人类研究对象的保护

一、人及实验动物研究对象的基本规范

(一)以人类为实验对象

凡涉及以人类为对象的试验,包括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调研,实施试验的课题负责人应事先对研究做出评估,并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授权的管理机构报告,获得审查与批准。

试验只能由具备科研资格的人员操作,如果有学生参加研究,应有相关教师负责安排和监管,以保证所有试验步骤高度完善且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我国规定在所有涉及人类被试的试验中,研究过程本身应体现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包括:

(1)禁止在试验中让被试人承受不适当的或本可以避免的危险。

(2)除某些研究方法的需要外(主要针对医学心理学研究),所有试验必须在被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3)不得使用强迫、欺骗或利诱等手段使被试人参与试验。

(4)必须尊重被试人的隐私权和自由参加或退出试验的权利。

(5)不得协助或者参与外国科研团队在我国开展在其本国违法的、有悖伦理的试验。

(6)必须根据国际上相关规定的更新,及时制定和更新我国在人类试验方面的规定条款。

(7)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统计研究工作,包括个人的医学信息和网络电子信息,不得单方面公开披露所掌握的他人信息,更不得用于非法交易。

问题与讨论:

在以人为试验对象时,"知情同意"似乎有其专业特色,如医学中对某种药物疗效的研究,往往采用"双盲法"。

被试验的病人不知道自己是在吃治病的真药,还是假药(安慰剂)。

这种做法是否符合人道主义?

如果这种做法是允许的,那么吃假药的那组病人,耽误了对病的治疗,应该由谁负责呢?

(二)以动物为试验对象

实验动物是指经过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鉴定以及其他科学试验的动物。

科技工作者要认真学习科学技术部F发的《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善待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科技部)第五章善待实验动物的相关措施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和使用实验动物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的科研项目,应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经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等)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使用实验动物进行动物实验应有益于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有益于教学及人才培养;有益于保护或改善人类及动物的健康及福利或有其他科学价值。

第二十六条各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相关人员了解善待实验动物的知识和要求,正确掌握相关技术。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虐待实验动物。

情节较轻者,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者,应离开实验动物工作岗位;因管理不妥屡次发生虐待实验动物事件的单位,将吊销单位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1非实验需要,挑逗、激怒、殴打、电击或用有剌激性食品、化学药品、毒品伤害实验动物的;2.非实验需要,故意损害实验动物器官的;3.玩忽职守,致使实验动物设施内环境恶化,给实验动物造成严重伤害、痛苦或死亡的;4.进行解剖、手术或器官移植时,不按规定对实验动物采取麻醉或其他镇痛措施的;5.处死实验动物不使用安死术的;6.在动物运输过程中,违反本意见规定,给实验动物造成严重伤害或大量死亡的;7.其他有违善待实验动物基本原则或违反本意见规定的。

 

(三)科研人员与科研机构的相关责任

1科研人员的责任

()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必须保证这样的研究是必需的、无可替代的,要按有关规定获得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2)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必须由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操作。

参与研究的学生必须在具有相关资质人员的监督下工作。

(3)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应当获得受试者对下列事项的书面知情同意材料:

获取、处理、分析和使用试验数据的范围和方法;不泄露受试者的个人隐私,不将试验资料用于协议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目的和用途;在实验过程中,受试者有权随时中止或放弃试验。

(4)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不得采取强迫或欺骗手段使受试者参与。

在招募受试者时,不能有意或无意地对Jt进行诱导或误导,包括:

强调或暗示试验药品或治疗方法优r此类似于目前使用的药品或治疗方法,可以治愈疾病;强调成I扣l受试者将接受新型治疗,使用新型药品,获得免费医疗或得到费用补助;强调或暗示试验的学术权威'性;使用具有诱导性的广告文字、图表、数据、图片或符号等吸引潜在的受试者参与。

(5)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只能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受试者,并严格履行与参与者之间的协议或约定。

不能以任何方式让学生、下属科研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成为受试者。

(6)在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中,应当避免对研究对象造成任何不必要的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与伤害。

如果在试验开始前有理由确信会发生导致死亡或伤残等伤害,则不应当进行试验;如果在试验过程中有迹象表明可能会导致这样的伤害,则必须立即中止试验。

(7)进行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应当关怀实验动物并考虑其利益和特殊性。

(8)应当使用适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去获得有效的结果,并尽量使用处于较低进化阶段的物种或采用计算机仿真等非动物模型替代技术。

(9)应适当地饲养并安置动物,必要时应适当使用镇静剂、止痛剂或麻醉剂,尽量减少和避免实验动物的痛苦和不适。

必要时,应当元痛苦地处死那些将要遭受剧烈或慢性痛苦、并且无法治愈的动物。

(1)对于涉及生物、化学、放射线等安全问题,以及克隆、纳米、转基因等带有不确定性的新技术的研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国已采纳的国际性准则和标准。

2.科研机构的责任

(1)应当建立由适当人员构成的机构伦理委员会,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并为委员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

(2)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应当有必要的制度和充足的设施,有能力降低风险及对受试者提供必要的保护。

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的规范文件

(一)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的教训由于动物实验并不能完全取代人体实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是医学发展所必须的。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和实验对象的伦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使个人的权利与科学和人类健康的需要相统一。

人类很早就开始了这类试验,无论是19世纪中叶在伦敦对霍乱的突破性的研究成果还是现代没有对照的治疗研究,医学研究的成果大大增进了人类的健康。

许多实验在政府主持的研究机构进行,受试者多为穷人、孤儿、精神病患者。

但医学研究中的许多例子表明这样的研究是以违背研究参与的受试者的权利和尊严为代价的,有时这种代价甚至是他们的健康和生命。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发生的纳粹人体试验和日本731部队的细菌实验之后,人们才开始关注对人类受试者的权利。

纳粹人类研究的受害者主要是犹太人,也包括吉普赛人、战俘、政治犯。

纳粹残暴的人体实验有:

压力试验:

将受试者置于压力试验室,观察他们如何在高压下停止呼吸;冷冻试验:

将受试者浸泡在冰水中作"冷冻"试验,脱光衣服置于户外雪地里直到冻死;缺氧试验:

将受试者置于空军的减压舱,抽掉空气,观察受试者缺氧死亡过程和反应,然后解剖尸体;观察吉普赛人单喝盐水能活多长时间;给受试者注射斑彦伤寒和黄瘟病毒使他们感染疾病等等。

1946年12月,刀名医生和管理员由于自愿参加这样的大规模地折磨、伤害和杀害囚犯实验,在纽伦堡军事法庭以战争罪被起诉,他们中很多还是德国医疗体系的领导者。

虽然德国医生认为这些试验在医学上是正当的,但是纽伦堡军事法庭认为这些试验是"犯有侵犯人权罪,在23名医生中16名被判有罪和监禁,7人被判死刑。

在1947年8月的判决决议中,包括一个被称为"医学实验许可"的部分。

这一部分成了纽伦堡法典,构成了国际涉及人体实验的伦理学原则的基础。

(二)人体医学实验的国际伦理指南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对战争中以研究名义所发生的暴行给予了普遍关注,最终制订了我们所熟知的关于使用人类受试者研究的《纽伦堡原则~(947)0{纽伦堡原则》和此后的《赫尔辛基宣言》、《贝尔蒙报告》等国际性文件的颁布,为处理以人作为实验对象研究中的伦理学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国际性研究伦理行为指南。

1{纽伦堡法典》

在纽伦堡审判中,法官将进行研究的基本伦理原则编成法典。

《纽伦堡法典》设定了研究开始前需满足1个条件才认为该实验在伦理学上可以接受并可以进行。

《纽伦堡法典》成为第一个描述医学研究职业伦理的原则的国际性标准,开始了保护人类研究受试者的现代纪元。

在《纽伦堡法典》的1个要点中包括"受试者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的陈述。

该规定也要求动物实验应在人类实验前进行;应避免所有不必要的身体和精神的痛苦及损伤;受试者的危险不得超过"问题的人权重要性",应通过"合适的准备"使危险最小化;受试者应能够自由地从试验中退出等内容。

这些要点形成了基础原则,从1950年起该法典成为很多专业和政府法律的模型,事实上也是第一个规范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国际性标准的基础。

2.{赫尔辛基宣言》

为了使医学界遵守《纽伦堡法典~,世界医学联合会将该法典作为医学研究伦理学标准。

该宣言将知情同意作为医学研究的核心要求,在受试者无能力、身体或精神不能给出知情同意或未成年人允许代理知情同意。

该宣言还强调研究目的必需是能促进群体健康才能进行。

该宣言包括32个原则,这些原则阐述了"新方法的受益、风险、负担和效果应与那些当前最好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相比较"

3.{贝尔蒙报告》

1974年,在塔斯基斯梅毒研究曝光后,美国成立了全国生物和行为研究保护受试者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9年提交了题为"保护人类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原则和指南"的贝尔蒙报告,提出了在对人的尊重、受益和公平基础上的保护受试者的伦理学原则。

冷酷的被观察

1932年到1970年间,在美国公共卫生署的资助下,阿拉已马州的一家公立健康诊所对399名非洲裔梅毒患者进行了长期跟踪研究。

这些病患仅仅接受观察而未得到任何治疗。

虽然早在20世纪40年代人们就发现抗生素可以治疗梅毒,受试者却没有获得这些药物而得到治疗。

在整个过程中,受试者对自己根本没有接受真正的治疗全然不知,也不知道疾病的性质,甚至没有人告诉他们正被拿来做实验。

直到197年一位性病调查员向美联社披露此事才促使国会调查。

次年,受害者向联邦政府提出集体诉讼,与政府达成庭外和解。

4.CIMS指南

1982年,国际医学组织委员会(CIOMS)发表了"涉及人类研究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国际性伦理指南(CIMS指南)"0CIOMS代表国际生物医学界的科学利益,积极传播研究伦理准则,其中包括知情同意、外部检查标准、受试者招募等内容。

(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我国卫生部于2007年1月1日颁布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no<办法》旨在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类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分五章,共30条,主要规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原则,伦理委员会的设置,伦理审查的程序、方法,以及审查的监督与管理等。

《办法》从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尊严的高度,强调伦理审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公认的生命伦理原则,伦理审查过程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透明。

《办法》还明确了机构伦理委员会对伦理审查的任务、职责,其组织设置、人员组成,审批权限等;同时也提出了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立伦理审查指导咨询组织。

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伦理原则

学术界一般认为,在涉及人的科研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四项基本的伦理原则,RP:

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

(一)尊重原则

尊重原则是指,在科研活动能够中必须尊重人的尊严、自主性、知'情权和隐私权。

坚持尊重原则必须做到:

1尊重自主性

自主性是-位有行为能力的人在不受外力干扰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行动方案的能力或过程。

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性表现在:

在收集涉及人的科研数据或生物材料过程中,数据提供者或生物样本捐赠者有自主决定权。

在人体试验中,受试者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可以中途自由撤出试验。

尊重科研人员的自主性表现在:

在遵从自然规律、遵循科学规范和伦理规范的基础上,科研人员可以在专业范围内自由探索未知世界,社会和科创机构要努力营造一个宽松的科研创新环境。

2.知情同意

在开展涉及人的科学研究时,科研人员必须事先赢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为此,科研人员需要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受试者提供下列信息:

研究目的、方法、过程、可能的风险(损伤)和受益等方面的信息,让受试者在理解的基础上自主做出是否参加试验的选择。

坚持知情同意,就要做到信息的充分告知、信息是可以理解的、自由表达意愿及有同意能力。

知情同意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均可能引发伦理问题。

有的科研人员有意无意地抹杀了"研究"与"治疗"的区别,误导人参加高风险的试验研究。

有的科研人员因科研压力较大或商业利益的驱动而背离了知情同意原则,引诱、胁迫人参与较高风险的人体试验。

有的科研人员为了在短时间内招募到足够的受试者而隐瞒动物实验或前期临床试验中不良事件信息。

3.保护个人或群体的隐私

隐私是一个人不容许他人随意侵入的领域,或不得泄露给他人的有关个人或群体的可识别信息/资料。

在搜集、储存和使用受试者生物样本/资料时,研究者要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妥善保存受试者的可识别的个人信息资料,不得将涉及受试者隐私的资料和情况向无关的第三者披露。

这些数据信息一旦被泄露,就可能会影响到个人就业、升学和婚姻,甚至引发基因歧视。

(二)风险(伤害)最小化原则

它主要指尽量减低对受试者的身体伤害(包括疼痛和痛汗、残疾和死亡)、精神伤害和

经济损失,尽量减少对人群的公共卫生风险或危险、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等。

对于那些涉及人群健康或生态环境的重大科研领域,如转基因作物、纳米研究、人类基因组研究、合成生物学等,要通过以下方式规避科研风险:

()在科学家、人文社科专业人员、环保专家、政策制定者及公民代表共同参加下制订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

(2)对潜在的群体健康影响、生物安全和生物防护问题进行科学评估。

(3)在研发的上游设计阶段或课题申请阶段,科研人员应考虑对受试者身心、人群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或危害,明确哪些研究不应该做。

(4)及时报告严重不良事件,建立一套分析和预防不良事件的制度。

如此试验

据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德国一家小型制药公司研发出代号为TGN1412治疗慢性发炎和白血病的新药,全球生物制药大厂美国的Parexel公司位于英国伦敦的研究机构临床药学研究所负责进行第一阶段人体试验。

8名受试者年静在18岁到40岁之间,英国6名健康男士自愿接受一款新药的人体试验,服药后出现严重过敏,医院方面表示,他们有多重器官衰竭,其中2人情况危急。

其中一名患者服药后3小时就出现呼吸困难,脖子到头部严重肿胀,被送到加护病房急教。

另一名患者在接受新药注射后80到90分钟就开始很不舒服,胸部肿胀,脸肿得像"象人"。

他们被紧急带上氧气罩后仍不断挣扎,紧急送到伦敦的北威克医院急救。

接受安慰剂的受试者说"我们被注射(新药)后,这场试验立刻变成活生生的地狱场景,6名注射新药的受试者先开始喊热,撕开身上的衣服,然后尖叫着头好像要爆炸了,接着开始一个个呕吐,倒在床边,身体因为太痛苦严重扭曲。

"

(三)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主要指科学研究要能促进人类科学知识的增长,开发新疫苗、新疗法、新医疗设备、新药来提高人类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增加人类社会福祉。

那些涉及人的科学研究要能够保护受试者、特定群体/社区的合法权益。

在科研活动中,当研究者个人的利益(如:

经济回报、商业利益,论文发表优先权、奖励、荣誉、学术地位等)与受试者的切身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把受试者的权益放在首位。

在科研活动中事先权衡科研方案的利弊,开展"风险一受益"分析,对潜在的风险进行社会规制。

在《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国际、国内伦理准则中均有此方面的规定。

科研活动中的利益冲突难以避免,利益冲突本身无所谓正当与不正当。

为了有效规避利益冲突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建议应以公开经济利益安排为主,同时辅之以调停、节制、没收所得、禁止等措施。

 

冷战核辐射实验

1994年,根据克林顿内阁的一个咨询委员会的报告,秘密档案显示,在冷战时期,为了研究核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数以万计的美国人接受了4000多次辐射实验。

其中一个案例是,829名接受贫血症治疗研究的怀孕妇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了合放射性铁的药物,医生对由此会增加致癌的可能性佯作不知。

在另一个案例中,辛辛那提大学的医生给癌症患者施放了大剂量的伽玛射线,医生做出的解释是为了治疗癌症,同时也是在收集核辐射对人体影响的数据。

报告最后指出"核辐射实验违反了基本道德标准。

"一位官员感叹道,许多病人接受治疗仅仅是因为他们相信自己的大夫。

岂知大夫们肩负着可怕的责任,辜负了他们的信任。

(四)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科研活动中要坚持正义与公道,公平合理地分配科研资源,在程序、回报、分配等方面公平对待受试者。

坚持公正原则必须做到:

1坚持程序公正

()在科研课题申请过程中,资助单位要做到程序的公开、透明,具有相同资质的申请人应该有相同的机会获得资助。

同行匿名评审制度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程序公正。

(2)在技术职称晋升、岗位评聘、课题负责人准人、教育培训等方面,一个运行良好的科研体制会给科研人员提供平等的机会,鼓励公开、公正的竞争。

(3)在涉及人的科学研究中,也应提倡程序公正。

尤其应做到,在招募受试者时,科研人员在事先制定明确的"准人"和"排除"标准,知情同意过程要公开公正。

2.回报公正

(1)一线的科研人员的辛勤付出应该得到在物质、精神上的公正回报。

特别是,科研人员做出了科学发现,应该享有至少名誉上的优先权。

(2)受试者因参与研究而承担风险、耗费时间和精力,或遭受意外的人身伤害的,应该得到公平地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3)如果研发出了有效的干预措施或产品,那些参与r研究的个体、人群或社区应该能够优先、优价获得。

3.分配公正

在《赫尔辛基宣言》等国际研究伦理准则中均有分配公正方面的相关规定:

(1)确定"人选"和"排除"标准,公正地选择受试者。

(2)当研究涉及早期胚胎、胎儿、新生儿、儿童、孕妇、老年人、囚犯等脆弱人群时,要特别注意风险和受益的公正分担。

在宏观层面,科研资源的分配应该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公正合理地分配科研人力、财力和物力。

科研人员要遵守好四项基本伦理原则,就必须学会识别科研中现实的或潜在的伦理问题,依据基本的伦理原则进行分析论证,进而开展伦理决策。

科研伦理决策过程包括步骤:

(1)界定科研伦理问题的表现、性质、根源,以及潜在的后果或消极影响。

(2)选择恰当的伦理分析框架,对伦理问题及相关的社会、法律或哲学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炼论点。

(3)确定、比较和选择行动方案或表明立场,评估和检验实施方案。

三、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的实现

(一)知情同意

判断人类受试是否符合道德规范的最重要的标准,是这一实验是否取得了受试者的同意。

知情同意原则在人类受试中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用适合预备实验对象的方式告知其足够的们息,这些信息包括实验的目的、方法、预期效益,特别是实验Ir能产生的危害和实验对象在任何时候有拒绝或退出实验的权力"

二是预备实验对象能够理解上述情况,并理解和接受实验措施有可能尚未完全成熟。

三是实验对象应在没有被强迫和受到不正当影响的情况下,自由自愿地作出是否接受试验的决定,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是人类受试的基本伦理准则,它是指研究者或医生在为受试者或病人作出实验方案或诊治方案时,必须向受试者或病人提供包括可能的实验或诊治的性质、作用、结论、可能的风险和损伤等信息,使受试者、病人或家属经理性思考后自主做出选择,并以相应方式表达其接受或拒绝实验或治疗方案的意愿和承诺;在得到受试方明确承诺后,才可最终确定和实施由其确认的实验或诊治方案。

知情同意有四个要素:

信息告知、信息理解、自由同意和同意能力。

它要求医务人员或研究者给受试者提供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供一个人做出合乎理性的决定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医疗或研究程序及其目的、其他可供选择的办法、可能带来的好处和危险等等,而有效的知情同意既需要提供足够的信息又需要受试者对信息的适当理解。

这种适当理解还需考虑到受试者的文化知识水平、心理状态和实际的理解能力。

一个人能力通常是指他理解信息的能力和对自己行动的后果进行推理的能力,即能够处理一定量的信息和能够选定目的和适合于目的的手段的能力。

一个有能力的人必须能够理解治疗或研究的程序,必须能够权衡它的利弊,必须能够根据这种知识和运用这些能力做出决定。

同意的能力是实现知情同意原则的前提。

坚持知情同意原则是为了促进人的自主性,保护受试者的利益,避免实验中的欺骗和强迫,有利于做出合乎理性的决策。

(二)隐私保护

隐私是一个人不容许他人随意侵人的领域。

通常有三种不同的涵义:

()隐私是指一个人的身体与他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不被人观察。

当其他人不经你的允许离你太近,观看你的身体,接触或抚摸你的身体,以至袭击、骚扰、强奸都是侵犯了隐私。

一个人在析祷、性行为、大小便时,被人观察会感到尴尬,这就侵犯了他的隐私。

现在有些医院的门诊管理不严,当医生给一个病人检查身体时,旁边的病人或病人家属可以在旁边围观,这侵犯了病人的隐私。

隐私是一个人对自己身体独处和精神独处的享有,也是反映了人的自我意识。

(2)隐私是指不播散人的私人信息。

一个人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刊登在媒体上就属于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包括保护一个人不经本人同意不被透露其个人信息,如掌握医疗记录的人,未获信息主体一一病人的同意不得透露出去,更不得作歪曲的透露。

在医患关系或研究人员与受试者的关系中,保护病人,受试者的私人信息的隐私与保密是一致的。

(3)隐私还可以指个人做出决定的自主性。

这是在延伸意义上的隐私概念。

例如,1969年8月,美国德州的女服务生NoraMeCorey,声称遭到强暴,由于没有能力生育和抚养孩子,要求医生为她堕胎。

但是德州刑法规定除了以"保护怀孕妇女的生命"为目的的堕胎属于犯罪行为。

MeCorey以JaneRoe的名义指控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由于地方法院没有判决强制医生执行堕胎,Roe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以7比2的比数判决:

妇女有宪法赋予的选择人工流产的隐私权利,从而使人工流产合法化。

这一判决表明,妇女决定是否做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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