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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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引导货物运输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货运市场退出机制,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2006年交通部印发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经我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设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年度考核期间内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运输、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管理等其它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及标准

     第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

     1、交通责任事故率: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货车数的比重。

     2、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所属运输车辆交通责任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货车数的比重。

     3、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所属运输车辆交通责任事故导致受伤人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货车数的比重。

     交通责任事故是限于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二)经营行为指标

     经营违章率: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经营行为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货车数的比重。

     (三)服务质量指标

     1、社会投诉率: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由于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受到消费者或群众投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运输车辆数的比重。

     2、货损货差率: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当、装卸不合理造成被运输货物出现货损货差的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运输车辆数的比重。

    货损货差是指被运输货物由于运输环节造成的,本可避免的损坏和损失的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运输车辆数。

     (四)社会责任指标

     1、国家规费缴纳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依法按时缴纳的各种税费。

     2、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货物险)情况: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货物险)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

     1、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

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考评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等情况。

     2、企业管理情况:

企业公司化经营水平,企业现代运输方式的使用,企业装卸作业设施设备的使用,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企业经营能力。

     (六)加分项目指标

     1、企业形象:

企业建立ISO质量认证体系,企业引入了形象设计,所属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从业人员统一着装。

     2、现代科技应用情况:

企业安装管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或者行车记录仪并有效应用。

     3、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完成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情况。

     4、获得荣誉称号情况:

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政府和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授予的关于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第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项目总分值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优良(A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不低于850分;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四)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为合格(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700-849(含849)分之间;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四)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为基本合格(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在600-699(含699)分之间;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四)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B级):

     

(一)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合计低于600分;

     

(二)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三)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四)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五)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六)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货主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

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分数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

     由于普通货运管理和危险货运管理侧重点不同,对二类货物运输企业的考评标准也不相同,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一、二)。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企业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货车数量;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四)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

     (五)企业管理情况,企业公司化经营水平,企业现代运输方式的使用,企业装卸作业设施设备的使用,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企业经营能力。

     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货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二)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货运附加费的实际缴纳情况;

     (三)企业社会责任。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货物险)情况,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企业员工的稳定情况,不稳定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四)企业管理情况,企业公司化经营水平,企业现代运输方式的使用,企业装卸作业设施设备的使用,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企业经营能力。

     (五)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县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货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2月至6月进行。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子公司)应在每年的3月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根据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持相关资料和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质量信誉考核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

     

(二)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总结;

     (三)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四)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分支机构核实的资料以及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自身建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运输企业报送的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不符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汇总表(附件四)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自身所建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三)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所辖的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的货运企业进行复审,如有不符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说明原因,并重新审核。

     (四)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全市所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核实结束后,将各项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做出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书面申诉或举报。

受理申诉或举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做出评定。

     (五)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评定后,于6月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四)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的货运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复审核查,最后核定其信誉等级。

如不符实,由地市级运管部门重新核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结束后,于7月 1日前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布全省上一年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查询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建立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下设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分支机构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具体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应主动收集所辖企业的相关资料。

相关部门抄告的企业车辆违法经营行为、重特大交通事故、群众的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问题等,一经核实后应及时归档,并作为年度对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之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已掌握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不得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车籍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或撤销存在重大失实的考核结论。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

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解释权属于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普货)》

     附件二: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危货)》

     附件三: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

     附件四:

《江西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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