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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工程技术专业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工程技术专业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工程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机械工程、建材工程、纺织工程、轻工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商业工程、地震工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机械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机械设计、电力拖动、自动控制、机电一体化、机械加工、铸造、锻压、焊接、热处理、自动化仪表与系统、光学与光电仪器、电工测量、设备管理、设备维修、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等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监督、检验、销售、服务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建材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水泥、玻璃、陶瓷、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建材机械的制造加工、工程设计、非金属建材、地质探矿、测试及相应的配套专业的设计、施工、科学研究、推广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纺织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麻、棉、毛、丝、针织、染整、机电等纺织工程的科学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产品开发、销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轻工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食品、日化、造纸、动力、塑料、轻工机械、印刷、皮革毛皮、家用电器、木材制品、衡器、装饰装潢等的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生产制造技术管理、开发、销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冶金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冶金地质勘探、冶金测量、采矿、选矿、矿山建设、矿山机电、焦化、钢铁冶金、金属压力加工、冶金机械、冶金电气、金属材料及热处理、理化检验等的生产、科研、设计、规划、技术开发、科技管理、生产实习、教学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石油化工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艺(石油炼制、橡胶加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石油化工、煤化工、环保等)、化工分析、化工仪表、化工机械、化工技术管理的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商业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食品加工、食品冷藏、商品养护、商品检验、商品机械及相应配套专业生产、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培训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地震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地震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监测、分析预报、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工程技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基本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一般地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六)一般地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七)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过比较复杂和一般技术难度的工程技术项目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二)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所从事的技术工作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四)消化、吸收和掌握计算机应用软件,并能用计算机辅助进行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初步的市场分析能力。

(六)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验研究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实践检验及同行专家鉴定,公认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完成1项技术项目(含制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3、完成2项具有一般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项目(含制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提出1项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5、完成的项目获得市(地)级三等奖;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地研究。

(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主要相关产品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工业工程技术。

(五)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曾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密集、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工作的全过程。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工作有创造性或新颖性,其产品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四)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六)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产品说明书等工作。

(七)能组织、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工作。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技术审查、技术鉴定和产品验收等工作。

(九)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2、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公认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完成3项难度较高的和复杂的技术项目(含制定重要的标准和重要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提出1项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被省(部)及有关部门采纳;

5、完成的项目或课题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新产品奖等专项奖励;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林业生态工程、森林调查设计、营林、园林绿化、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林业生态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天然林保护(或生态补助)工程、荒漠化防治、防护林体系建设等基础理论及应用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森林调查设计专业适用于从事森林调查、规划设计、资源监测及资源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营林专业适用于从事林木育种、种苗、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林特产品及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业区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园林绿化专业适用于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园林植物选育及栽培、园林植物生态学、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森林资源利用专业适用于从事林产工业、木材加工、木材采运、林业机械维护及制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森林资源保护专业适用于从事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健康维护、森林服务功能保护及提高、湿地生态恢复及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林业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专

业知识。

(二)熟悉使用与林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四)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生产实践中的一般问题。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专业技术工作。

(二)组织实施林业科研、生产、设计、施工等项目,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所撰写的总结、文件、学术报告、技术规范等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并被采纳。

(三)参与编写省(部)级行业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四)参与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完成所承担的部分工作任务。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专业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和研究设计工作。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

(七)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中的子项目,或对林业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完成的项目获得市(地)级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3、研究的成果被列为推广项目,或被专业主管部门采纳,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审计,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要参加撰写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程2项;

5、县级林业项目规划的主要起草人,其建议被采纳并组织实施;

6、主持完成县级森林调查和资源调查2项,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主持完成县级林业建设总体规划、指导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取得重大成绩;

8、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林业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掌握与林业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研究实践经验,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主持、制订并完成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管理办法等,被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

(二)主持完成市(地)级项目的课题,或主持完成的市(地)级重点研究项目,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

(三)在市(地)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中担任总体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主编过省(部)级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法规和管理办法。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技术审查、鉴定和验收工作。

(六)在省级重大林业工程项目或课题研究中担任项目或课题主持人,工作被专家认可。

(七)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技术配合和组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能力。

(八)能组织、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工作。

(九)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优秀成果奖、推广奖、星火奖)1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2、获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3、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或新成果的推广2项;或其研究成果被市(地)列为推广项目,或被市(地)级专业主管部门决策采纳;

4、主要参与撰写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或省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2项;

5、作为市(地)级项目规划的主要起草人,其建议被采纳并组织实施;

6、主持完成县级森林调查和资源调查等4项,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优秀,主持、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技术工作,受到省级主管部门表彰;

7、主持完成市(地)级林业建设总体规划、指导林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取得突出成绩;

8、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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