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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王裕溪

合同编号:

 

[填写甲方]

[填写乙方]

劳务派遣协议

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

 

(注:

如合同内容少,可不附此页,但须在落款处明确签约地点。

(注:

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标有“*”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实际用工单位):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实际用工单位[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劳务派遣单位[填写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派遗劳务人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派遣岗位、人数及要求★

1、乙方向甲方派遣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岗位和名单见被派遣劳务人员花名册),在协议期内被派遣劳务人员人数根据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增减,以《被派遣劳务人员增减明细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注释: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被派遣劳务人员花名册》及《被派遣劳务人员增减明细表》的附件,本合同未提供附件示范文本,可根据合同需要设定附件格式。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十五天向乙方提供招工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录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到岗时间及其他条件等具体要求。

3、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给甲方面试,由乙方负责人员初步筛选、考核、前期思想教育工作,并将面试人员送达到甲方指定的面试地点。

4、乙方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被派遣劳务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等各项用工手续,处理涉及被派遣劳务人员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宜,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劳务人员档案。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协议期满如需延续,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办理续延手续。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被派遣劳务人员在甲方实行        工作制。

(注释:

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必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休息、休假: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3、甲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务人员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劳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被派遣劳务人员同意,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1、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

(1)实行月薪制,每月为元。

(2)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基本工资为元/月;绩效奖金由甲方直接发放。

(3)实行计件工资制,定额单价为元。

2、甲方与乙方商定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工资由甲方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

3、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和同工同酬的规定,对被派遣劳务人员连续在甲方工作超过1年的,将参照甲方的工资调整机制,适时为被派遣劳务人员调整工资。

五社会保险★

双方商定,被派遣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由乙方负责承办。

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把单位和被派遣劳务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划入乙方帐户。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乙方在派遣前对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岗前的职业道德、各类安全法规的教育。

2、甲方保证安排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作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

如果安排被派遣劳务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负责定期为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有关标准向被派遣劳务人员支付岗位津贴(补贴)。

3、甲方及其管理人员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务人员在劳动(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被派遣劳务人员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被派遣劳务人员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被派遣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双方共同处理,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 小时内到现场负责全程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家属安抚工作。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关部门申报。

6、乙方负责工伤鉴定等手续的办理。

元以内的医疗费由乙方垫资处理,超出 元医疗费用后则由甲方垫资,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正常索赔以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劳务用工关系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和被派遣劳务人员,应按照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被派遣劳务人员按约定在甲方工作期限届满,甲方需要留用的,应当与乙方及被派遣劳务人员协商续延工作期限;甲方不留用的,被派遣劳务人员由乙方安排,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劳务协议期限内与被派遣劳务人员解除劳务关系并退回乙方处理:

(1)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甲方又无法安排被派遣劳务人员工作的;

(5)被派遣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甲方依据本条第三款

(1)、

(2)、(3)项退回乙方的被派遣劳务人员,甲方不承担退工补偿金。

需要甲方提供相应证据的,甲方应提供证据。

甲方依据本条第三款第(4)、(5)、(6)项解除与被派遣劳务人员劳务关系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与被派遣劳务人员解除劳务关系:

(1)本协议期限未满;

(2)被派遣劳务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被派遣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七条第三款

(1)、

(2)、(3)除外〕;

(4)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本条第三款

(1)、

(2)、(3)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书面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务关系。

八本协议履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或某一方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某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2、涉及被派遣劳务人员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不得侵害被派遣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并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派遣劳务人员。

3、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应当在妥善处理好被派遣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

双方或一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给被派遣劳务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劳务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标准:

乙方按照被派遣劳务人员总数和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收取劳务派遣服务费。

2、费用结算方式:

甲方每月      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乙方帐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乙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3、甲乙双方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务人员收取法律规定之外的费用。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务费用的,逾期需按照未支付劳务费用 %/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等引发的劳资纠纷、工伤理赔、补偿金等均由甲方负全责。

2、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收到甲方相关费用的,而未及时办理相关事宜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被派遣劳务人员在甲方发生工伤、病变等突发事件时,甲方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紧急事件需要在12小时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处理,需要甲方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应配合和协助乙方处理;如果甲方未及时通知或乙方未及时处理所带来的相应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相应后果。

4、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随意遣返退回本协议期间的乙方被派遣劳务人员,否则按《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员工补偿金,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乙方赔偿金。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作出解释。

(若有涉外因素不得擅自删除本条款。

(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使用。

1、仲裁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填写仲裁地](选贸仲时可约定仲裁的地点)仲裁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注:

可选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下列几类:

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有北京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

具体仲裁地点可选择总分会所在地,也可根据需要或自身的法律环境和资源,选择合适己方的地点仲裁,贸仲认可异地仲裁;二是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辖市及部分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三是其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

2、诉讼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或[]铁路法院)起诉。

(注:

(1)各地铁路法院受理范围有所差别,但铁路法院对我公司最有利;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注:

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选择比较了解、熟悉,能依法、客观、公正处理纠纷的机构。

特别是可以选择与合同有关的铁路法院进行争议处理。

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如二者都选,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对于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准确,否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第十二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应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至以下地址。

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邮件到达日期即为通知日期,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讯发出日期即为通知日期。

如送达甲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如送达乙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十四其他约定

 1、

2、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司乙方:

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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