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劳动争议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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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劳动争议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对策

我区劳动争议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对策

高桥联委会

【内容摘要】2008年以来,我区企业劳动争议较之以往呈明显增长趋势,劳动争议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如何预防劳资纠纷的发生以及妥善处理不断上升的劳资矛盾,已然成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

本文试通过在分析我区劳动争议的案发状况和案件高发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求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并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形成协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劳动争议高发原因对策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先后颁布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自2008年以来,世界经济形势变换莫测,对以欧美市场为主的鄞州区企业而言,生产经营形势不断恶化。

在多重压力下,我区范围内劳资矛盾冲突加剧,劳动争议案件高发。

现对我区2009年至2011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基本情况作了统计,就案件高发的原因作概括分析并提出初步对策。

一、2009年至2011年间我区劳动争议案件高发的具体表现。

(一)案件绝对数高。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2009年我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均突破2000件。

随着经济逐步回暖,2010年、2011年案件绝对数量较前两年有所回落,分别为1766件和1688件,但总体而言目前仍处于高发状态。

2009年至2011年间,我区劳动仲裁受理案件数为5500件,约占宁波大市劳动仲裁受理案件总量(30467件)的18%,历年受案量均居于各县市区之首。

表1:

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统计表(2009年-2011年)(单位:

件)

年份

2009

2010

2011

案件受理数

2046

1766

1688

结案数(含上年未结案数)

2305

1810

1780

表2:

2011年为例,宁波市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案数比较

(二)群体性案件涉案人数多,处理难度大

从表3数据看,过去三年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数总数虽然占总案件数的比例不大(约2.58%),但是群体性争议劳动者人数却占了全部案件劳动者当事人总数的47.58%,将近一半。

一个企业中的数十名劳动者团结以来,工头投诉用人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多以追索劳动报酬为主,但也有要求满足劳动待遇等诉求,由于涉涉案人数多,波及面广,处理不慎,极易引发劳动者到当地党委、政府上访,到企业内闹事等极端情况,影响社会稳定。

表3:

劳动争议冲裁案件中群体性案件情况统计表(2009年-2011年)

年份

2009

2010

2011

案件受理数(件)

2046

1766

1688

群体性劳动争议数(件)

80

32

30

劳动者当事人数(人)

5677

3211

2717

群体争议劳动者当事人数(人)

3250

1348

924

(三)案件(案由)种类多样,请求内容繁多

1、案件类型多。

2009年至2011年间,我区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涵盖了工伤、报酬、补偿金、赔偿金等几乎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项目,甚至还有比如劳务派遣的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表现代理的解除行为、失业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股权、房产激励等疑难案件。

2、涉及人群广。

提起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既包括外来劳动者、本地劳动者,还包括企业高管、海归金领、外籍人事,甚至还有聋哑人、精神病患者。

3、案件请求多。

单个劳动案件,劳动者抱着“不告白不告”的心态,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请求,都一并提出。

据统计,一件案件,平均请求为4-5项,最少的是一项,最多的有15项,金额低的有9块钱,最高的有450万元。

二、我区劳动争议案件高发原因分析

(一)从客观因素层面分析

1、区域因素

鄞州区区域范围大,境内企业多,且从业人口众多。

据统计,我区现有工商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8万余家,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就有43万余人,加上未登记的实际就业人口总数超过百万。

企业和就业人口的数量均位居全市各县市区之首,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区劳动争议案件的绝对数量较其他各县市区要大。

此外,由于我区政治环境较为开明、开放,为劳动者的维权行为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一些在两地以上都有管辖权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选择到我区提起劳动争议案件。

2、经济因素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波及下,受生产成本上升、汇率浮动、恶性竞争加剧等经济形势的影响,以及政府推行的产业升级,经济结构优化等影响,部分企业的利润空间急剧减少,经营出现困难,致使其无力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交纳社会保险,有的甚至停业、倒闭和破产,由此出现大量裁员和劳动者失业,直接引发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激增,其中还包括相当数量的群体性纠纷。

过去三年里,我区受理仲裁的全部142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因企业停产倒闭,负责人逃逸所引发的10人以上群体性案件共计95件,涉及劳动者3500余人,涉及标的2653万元。

另外在劳动力供需环节,还是处于劳动者就业相对容易,用人单位经常陷于用工荒的境地,由于劳动者打工不愁,无法激发起其提高劳动技能和职业道德主动性。

(二)从企业层面分析

第一,从主观上看,用人单位片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执行国家政策随意性较强,有些甚至恶意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我区大部分劳动者文化水平较低、流动性强、外来人员居多,用人单位在主观上也缺乏规范用工的压力。

同时企业对于劳动争议的重视度不够。

一方面,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初,企业未能及时有效的与劳动者沟通协商,从而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对簿公堂。

另一方面,案件即使经过调解成功或者法律裁判,很多企业也未能吸取经验教训,对企业用工管理查漏补缺,反而多是采取“过了就算”的消极态度。

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间,我区劳动仲裁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每年平均发生两起以上类似争议案件的企业就有56家,有的甚至每年达到5起以上。

第二,从客观上看,企业用工管理体制上的缺漏失范是造成我区劳动争议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内容约定不明确;合同到期终止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在制定内容和颁布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违背劳动合同法。

4、利用劳务派遣规避用工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从劳动者层面分析

1、部分劳动者职业道德缺失。

部分劳动者职业技能不高,文化素质不高,对企业要求多,对自身劳动技能、职业道德要求低,特别是80后、90后劳动者,因为没有了生存压力,责任心缺失,往往会受经济利益驱动,专门瞄准企业在人事管理体制上的漏洞、瑕疵,寻找理由提起劳动仲裁,有些甚至是虚假仲裁。

加上我区外来劳动者数量众多,这些劳动者对企业归属感不强,换工作灵活性大,也不担心企业“秋后算账”,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中没有太多心理顾虑,这也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外地劳动者当事人比例较大的主要原因。

2、劳动者维权不当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近年来出现了劳动者从被动仲裁向主动维权,再到过度维权的演变趋势。

部分劳动者甚至采用罢工、围堵等不合法手段来进行不当维权。

在劳动仲裁中,有些劳动者缺乏理性思考,盲目抬高标的额或是坚持无理要求,这不仅造成了调解的困难,也不利于劳动者完全胜诉。

据统计,市本级劳动者完全胜诉率仅为为10%,我区为5%。

说明劳动者在提起仲裁时,加入了很多不合理的请求,比如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些甚至要求单位分配股权。

(四)从行政调处层面分析

第一,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不严,且之间沟通协作力度不够。

人力社保、工商、建设、税务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企业均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但各部门间缺少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致使难以对企业进行全面有效的深入监管,比如工商部门对注册资金把关不严,存在今天注册,明天抽逃等情况,地税部门对个体户等欠税企业也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从而使一些实力不强的用人单位得以存在,一有风吹草动,就卷铺盖走人,引发大量劳资纠纷;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实际在备案的少之又少,从而使租赁企业缺少管理,无法对其随意搬迁、逃逸等行为予以监管;劳动监察因监察中队缺少执法权,对企业还存在监管盲区。

建筑企业主管部门未真正督促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从而使导致企业对违法用工存在侥幸心理,为劳动争议埋下隐患。

第二,各镇乡街道虽然成立了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但由于各种原因,其职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对于劳动争议调解的力度不够,调解主动性和能动性不强。

在某些个案的调解处理过程中自身立场定位不准确,中立性不足,导致调解结果显失公平,从而使部分劳动者产生对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的信任度降低,大量劳动纠纷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的简易程序得到解决,增加了大量劳动仲裁案件。

另外还有两个不得不说的原因:

(五)劳动立法与制度设计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些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对案件高发有一定的错误导向作用。

比如:

双倍工资问题,使一方本身也有签订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能从不签订合同的事实中获益,违背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因为趋利本性,使劳动者缺乏签订合同的积极性,甚至产生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管故意,而用人单位从朴素的道德观念理解,也认为劳动者借此“敲竹杠”,从而在双方之间出现了诸如耍赖否认劳动关系、伪造签字、虚假作证等行为,进一步激化矛盾。

劳动仲裁调解法,取消了仲裁收费,而法院劳动案件的收费统一为10元/件,大大降低了仲裁和诉讼门槛,频繁出现仅为“出气”或“怄气”而进行缠诉的小额标的案件,进一步推动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长。

(六)当前不良社会风气和群体心态的影响

近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急功近利、利益至上、诚信缺失等社会不良风气盛行,而宽容、互谅、诚信欠缺,从而为大量的劳资纠纷的发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一方面,劳动者有从被动维权向主动维权的演变趋势,劳动者过度维权现象逐渐凸现,有些甚至成为“职场王海”,到一家单位,打一场官司;另一方面,个别律师和违法收费的公民代理人因为利益驱动,教唆、挑动职工,引发的恶意纠纷也层出不穷。

在发生纠纷分时,劳资双方又往往因为互不让步,互相较真,很难达成调解,甚至使矛盾升级。

三、预防和处理我区劳动争议案件对策建议

(一)在经济政策上帮扶带

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现状,循序渐进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给企业预留更合理的发展缓冲期,减少和预防劳资纠纷。

要帮助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调整经营思路,增强我区企业在经济环境变化过程中的“抗寒”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短期内陷入困境的企业做好扶持工作。

(二)在企业管理上下功夫

1、切实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

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的最根本路径。

企业要树立诚信原则,遵守劳动法规,建立规范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制定周密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实到实处。

2、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在企业管理中,用人单位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营造和谐用工氛围,将传统文化中的忠诚、合作,团结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当中,重视员工的社会地位与个体尊严,从物质上给予品质生活的保障,在精神上提供实现个体价值的路径。

我区部分企业如博威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早会、办报、建立扶助基金等措施,创建和睦团结的企业氛围。

2011年度,博威集团虽产生了十几起劳动纠纷,但均由企业与员工自行调解解决。

3、重视劳动争议解决工作。

企业应当认识到过多的劳动争议会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因此要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条件成熟的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制度,尽量减少劳动争议走向仲裁。

同时总结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填补企业管理漏洞,完善管理体制机制,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三)在劳动者身上花力气

建立从业信息评价登记制度。

劳动就业部门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户籍从业者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建立个人工作诚信档案,建立网上信息查询系统,并将就业档案信息输入个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其他相应的载体,或统一制作并发放就业证。

就业者凭劳动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到企业应聘就业,企业可对就业者的工作经历进行了解掌握后决定是否录用,以此对劳动者的有关违法、违纪、违章、违约、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进行约束,提高劳动者对工作的责任心和诚信度,从而形成劳动技能高,职业道德好的劳动者工作好找,劳动技能差,职业道德差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的良性循环。

(四)在政府管理上动脑筋

1、政府各部门加强执法,并建立部门互通平台

劳动部门协调人力社保、工商、建设、税务、公安等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乃至相关金融系统,建立一套信息互通平台,针对企业恶意欠薪、恶意“拖时间,走程序”等行为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把涉及诚信方面仲裁败诉的情形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制定相应的评价体系和制裁措施,并适时予以公示;协同公安机关对恶意欠薪逃逸的企业负责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建立消极处理劳动争议企业以及惯于拖时间企业的花名册,加强对该类企业的劳动行政执法力度和排查频率。

以此来增加企业违法用工的成本,促使企业主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严格执法,在注册登记、税收上缴、厂房租赁等环节,切实履行职责。

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劳动关系不稳定的企业,工作内容应放在重点查处企业的非法欠缴社会保险费、克扣工资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微小型租赁企业的排查和处罚力度,强化对违法用工行为的及时纠正,从源头上抓好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工作。

2、劳动仲裁和审判机构要在实践中明确导向。

第一要积极利用一切机会,在法律制定,草案征集提出建议,从而对有关法律予以调整,修订,或变通执行。

第二在审判实践中要坚持公正公平。

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各自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预知,从而约束其违法行为;第三要注重效率优先,缩短仲裁和审判期限,使故意拖延、滥诉者,得不到好处;第四要敢于裁决,倡导正气,打击邪气。

在审判实践中,对弱者,比如工伤、工资被拖欠者,要加大保护力度,对规范的企业要敢于支持;对恶意维权的劳动者,对恶意的用人单位要敢于打击,使善良者不吃亏,不良者不得益,从司法层面企业倡导规范用工,劳动者诚实劳动的风气。

3、取缔不规范诉讼代理现象

劳动仲裁机构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规范律师和公民代理人代理法律业务的行为,继续完善劳动仲裁公民代理人登记审批制度,建立恶意仲裁、虚假仲裁、当事人及委托人名册,健全违法代理举报制度,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管理。

总体而言,近年来我区劳动纠纷高发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如何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关系朝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是包括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在内的社会各类群体在今后需要为之共同努力奋斗的长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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