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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的建立及其面临的问题

 

我国存款保险的建立及其面临的问题

 

学生:

___陈万鑫

课程:

__金融学_

 

摘要

银行作为支付中介、信用中介,对整个社会经济起着重要作用,但银行由于其自身无法克服的脆弱性,又容易发生挤兑危机,导致社会经济的震荡。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可以防止挤兑发生,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作为三大金融安全网之一,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被很多国家接受并成功运用。

特别是今年我国民营银行的广泛发展,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非常有必要性。

在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如何避免该制度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又成为我们思考的新问题。

关键词:

存款保险银行挤兑道德风险存款人利益

 

ABSTRACT

Inthewholeeconomy,thebankasapaymentintermediaryandcreditintermediary,playsanimportantrole,butbankscan‘tbeovercomebecauseoftheirownvulnerability,butalsopronetoruncrisisthatledtothesocio-economicshocks.Depositinsurancesystemthrougheffectivesystemdesignedtopreventbankrunsoccurandprotecttheinterestsofdepositorsandmaintainfinancialstability.Asoneofthethreemajorfinancialsafetynets,depositinsurancesystemhasbeenacceptedandsuccessfullyusedinmanycountries.Howtoavoidthemoralhazardandadverseselectionshouldbetakenintoaccountwhenintroducingdepositinsurancesystem.

KeyWords:

DepositInsuranceBankRun

TheRiskofMoralHazardTheInterestsofDepositors

 

目录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5

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条件5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6

2.1稳定功能6

2.2救助功能6

2.3监管功能6

2.4减轻央行在银行倒闭中存在的风险7

四、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考虑的问题7

4.1存款人道德风险7

4.2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7

4.3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8

五、如何减少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负面影响8

5.1保险限额的设立8

5.2联合保险8

5.3保费定价9

参考文献:

10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

我国中央银行在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将存款保险制度定义为:

存款类金融机构按规定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并按一定费率缴纳保费,当某一家存款类金融机构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倒闭或破产时,由管理保费的存款类保险机构按规定标准向存款人予以赔付。

广义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虽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性的安排,但是当某一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时,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出面救助该银行并向存款人支付赔偿。

存款保险制度(以下所称存款保险制度均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共同组成三大金融安全网,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通常由政府和中央银行主导,有些也会有相关自律机构的参与,其主要目的是以一种强制性的而非自愿性的安排,为参加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的存款人提供一个安全网,以市场化的机制保证存款人利益,且在个别银行出现经营危机,面临倒闭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加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防止群众金融恐慌情绪的扩散,避免个别银行危机对整个银行体系造成冲击,防范“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发生,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完善银行退出机制,使银行监管者有更多的自由空间允许银行倒闭,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保护存款人利益。

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条件

在我国,国家一直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担保人,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是老百姓对银行有天然信任感的原因所在。

但这并不代表金融机构就不存在经营危机,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境内居民在该银行的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最后由人民银行指定工商银行保证支付。

此后发生在河北省肃宁县的尚村农信社破产案,最后同样由央行指定其他商业银行予以救济。

中国央行去年6月开始打开存款浮动区间,开闸利率市场化。

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往往导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由此市场存款利率上升,贷款利率下降,商业银行利润空间被挤压。

为了防止出现银行不良贷款增多和资产贬值带来的挤兑危机,各国一般都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随着流动性收紧,利率价格战愈演愈烈,不少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开始偏重于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贷款等业务。

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国内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显著上升,破产倒闭再也不是“不可能的任务”。

银行破产倒闭的可能性出现必定要求我们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认为,在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如果存款保险制度继续缺失甚至不完善,那么,不是有些中小商业银行因为储户缺少安全感,使之存款过少而无法生存下去;就是有些胆大妄为的银行以高利吸引储户而过度投机,造成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机制弱化,弱化了市场约束。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

3.1稳定功能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保护存款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功能。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证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支付,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

对于大多数存款人来说,他们不可能对接收自己存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信誉、实力和经营状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做出恰当的评价,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风险分散策略,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他们提供一定程度的投资保护。

当一家银行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支付困难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公众存款,其客户的存款基本上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就会使其它在银行有存款的社会公众反应平稳。

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监督银行业务,及时提出警告,把即将倒闭的银行并入一家可靠的银行或向面临倒闭的银行提供巨额贷款,使这家银行得以渡过难关。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

一是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资金救援;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将对存款人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整个商业银行系统设立一道安全网,它可以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的措施,安定人心,抑制挤提,减少银行的连锁破产,保障社会安定,防止个别银行因倒闭造成的体系性金融危机,从而减少了金融秩序混乱带来的巨大社会成本。

3.2救助功能

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救助和处置有问题的投保银行的功能。

协助银行监管当局处置投保银行的金融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

当某个投保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时,存款保险公司可根据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以化解金融风险或防止风险蔓延。

常用的处置方式有以下三种:

1)流动性支持。

当投保银行出现流动性支付困难时,存款保险公司可采取向该银行存入存款、发放贷款或为其融资担保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

2)促进兼并。

当投保银行濒临破产倒闭时,一般都是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以减少社会震荡。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若兼并银行双方均为投保银行,一般都由存款保险公司主持收购定价,并向收购方提供资金,以帮助其顺利兼并和恢复营业。

3)清算赔付。

当投保银行依法破产时,存款保险公司受托对银行进行破产清算,按规定赔付投保存款。

3.3监管功能

存款保险公司为了防范投保银行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一般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投保银行的监督管理。

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存款保险公司的银行监管权力,有的甚至纳入了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通过资产清查、统计报表、信息报告等方式,及时监督、发现、披露投保银行的信息,提出整改意见,促使投保银行安全稳健运行。

3.4减轻央行在银行倒闭中存在的风险

如果一家银行倒闭,特别是大银行倒闭,没有一个机构承担向存款人进行赔偿支付的责任,社会公众一方面会冲击银行和政府,请求政府解决他们的存款支取问题,另一方面就是挤兑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导致整个银行体系动荡。

这时政府或者拿纳税人的钱保支付或者让中央银行发行钞票保支付。

而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倒闭银行的债务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支付,可大大减轻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压力,使央行的货币政策少受干扰。

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四、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考虑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存在明显的问题需要思考。

主要是道德风险。

产生的问题并不是设计不佳的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而是事实存在的,只是不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加大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表现在使存款者放松对银行的监管,银行自身采取追求风险更大收益更高的经营策略,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4.1存款人道德风险

款者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下,会趋利避害,选择经营稳健、管理规范的银行,由此会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形成银行经营的市场约束力。

存款者对银行的监督主要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但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该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储户存款和利息,处于信息劣势的存款者就会放弃对银行的谨慎选择,将对银行的监督成本转嫁给存款保险机构,产生“搭便车”现象。

但是存款保险构对银行的监督不可能完全替代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行为。

存款人放弃对银行的监督约束,会对银行进行高风险投资形成一种激励,此即为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它主要由存款人收益与其所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引起。

4.2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银行属于高负债经营,通过向存款者提供利息收益及现金支取等服务,获得一定时期的资金使用权,然后通过投资、放贷等资金运用获得收益。

银行以负债进行经营,由于其投资所可能获得的收益远大于对自身可能的损失,所以银行经营者为自身利益考虑会具有较强的风险偏好。

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下,债权人的监督会减少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动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一方面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减少了对银行制约,对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造成一种激励作用;另一方面,银行一旦经营失败,其损失会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更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偏好。

银行在利益驱使下进行高风险投资,对自身经营埋下潜在风险,不利于金融体系稳定发展。

4.3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

监管宽容是存款保险机构最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机构由于监管宽容,会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存款人利益之上,或是过多顾虑整个金融体系的利益,而不能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最终使问题银行不断恶化,扩大风险范围,损害整个经济社会的利益。

例如,SuperiorBankFSB是位于伊利诺伊州的一家全美抵押贷款放贷商,在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前夕,该储蓄公司由于经营问题被FDIC接管,FDIC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过高估计当时经济形势,接管后并没有和往常一样按照处理破产银行的惯例立即清算关闭或出售这家银行,而是在接下来几个月里一边寻找买家,一边经营次级抵押贷款业务。

据贷款数据显示,SuperiorBankFSB在FDIC监管下发放的次级抵押贷款中,一些贷款最初利率甚至超过了12%,随后由于次贷危机的发生使数百名贷款人最终丧失了赎回权,并失去了房产。

五、如何减少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负面影响

5.1保险限额的设立

根据赔付比例,保险限额可分为全额保险和部分保险。

根据Fry等(1996)学者,全额保险的优点包括:

效率更高,也更公平;降低了存款者从问题银行提款的动机,有助于银行克服困难和当局处理个别问题银行,更有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

但全额保险导致的道德风险较高。

而部分保险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较少,但导致银行恐慌的可能性较大。

因为未受保险的存款者依然会引发银行挤兑,而且部分保险的保险程度越高,未受保险的存款者一旦获得对其存款银行不利的消息就参与提款的可能性越大。

通过存款保险限额减少对存款人存款提供保险的度,有利于激励对市场信心掌握相对充分、能够承担监督银行的一定成本,对银行经营有一定影响力的大额存款人对银行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有效地保留了来自大额存款人的市场约束,相应减少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道德风险。

因此,部分保险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但是却能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5.2联合保险

所谓联合保险一般是指在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制度仅在设定的存款保险限额之内进行部分赔付,即该限额内存款人帐户内损失存款有存款人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承担,其实质是存款人必须部分地承担银行破产带来的损失。

在一个有限保险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实际存款超过保险限额的存款人知道在银行倒闭时会面临损失,从而会产生对银行的监督激励,联合保险将产生相对于单一存款保险上限制度更强的激励机制,因为即使是对于那些存款数量低于法定存款保险限额的存款人,在联合保险制度下也可能面临银行破产带来的损失。

实行联合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存款人和银行道德风险的激励。

增加联合保险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风险暴露。

5.3保费定价

根据存款保险的保费率是否能够随银行风险变化而作出调整,存款保险分为统一费率制和可变费率制。

统一费率制度即以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缴纳保费。

该制度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但缺陷也很明显:

在自愿投保下容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在强制投保下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实行单一费率制以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总是采取各种手段支持大银行,大银行的存款人较小银行的存款人获得更大的保护,因此单一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歧视小银行。

总之,单一费率制的存款保险制度导致银行的过度冒险行为,从而加剧道德风险问题。

对可变费率制,许多学者进行了理论上的研究。

Merton(1977)运用期权价格理论分析合理保费的定价,MaI'Cu和Shaked(1984)修正了Mer'ton的模型,运用美国的股价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但是,这些研究只是在理论上估计保险费率。

美国在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中首次引入了根据银行风险制定保险费率的措施,即根据各银行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指标来综合评定风险和信用等级,并以此制定保险费率的基于风险的3X3矩阵定价体系。

从理论上讲,这一制度具有合理性,但风险识别却并非易事,要对一个存款机构的风险有个正确的判断,需要持续的监管,需要深入了解其表内及表外业务的风险及收益结构,还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公正的评级机构。

 

参考文献:

[1]任力文.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经济学分析[J].商业研究,2003

(1):

23

[2]杨金亮.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3]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4]刘明学.部分投保的存款保险制度:

基于监管视角的最优银行风险度量

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5]薛德余.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6]毛德敏,李晓飞.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几点思考[J].百家论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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