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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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湘财行[2014]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到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其余人员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
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省直机关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市州报省财政厅备案,县市区报市州财政局备案。
各省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7年4月9日发布的《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7〕1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附表:
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
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8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8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8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8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8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8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8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8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8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8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8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8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8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8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8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8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8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8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8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8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8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8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8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8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8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8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8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8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8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8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8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8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8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8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80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行〔2015〕84号
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公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财行〔2015〕497号文件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1、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厅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2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
2、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
二、适当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出差目的地为长沙地区(含所辖县市区)的,处级及以下人员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每人每天调整为350元,处级以上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不变,即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
出差目的地为省内长沙以外地区的,所有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保持不变,即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其他人员330元。
三、财政部公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金额单位:
元/人·天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市
1100
650
500
天津市
800
480
380
河北(石家庄)
800
450
350
山西(太原)
800
480
35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辽宁(沈阳)
800
480
350
大连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吉林(长春)
800
450
350
黑龙江(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450
420
20%
上海
1100
600
500
江苏(南京)
900
490
380
浙江(杭州)
900
500
400
宁波
800
450
350
安徽(合肥)
800
460
350
福建(福州)
900
480
380
厦门
900
500
400
江西(南昌)
800
470
350
山东(济南)
800
480
380
青岛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河南(郑州)
900
480
380
湖北(武汉)
800
480
350
广东(广州)
900
550
450
深圳
900
550
450
广西(南宁)
800
470
350
海南(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重庆
800
480
370
四川(成都)
900
470
370
贵州(贵阳)
800
470
370
云南(昆明)
900
480
38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陕西(西安)
800
460
350
甘肃(兰州)
800
470
350
青海(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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