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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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总结

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点

一章概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年7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9年4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8.《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原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9.《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10.《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06年7月27日国家认监委国认实函【2006】141号)

*1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20日原交通部令【2005】第12号)

12.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21日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08】274号)

13.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的通知》(2013年2月1日原交通部质监综字【2013】1号)

14.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6月25日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09】318号)

15.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25日交通运输部厅质监字【2011】229号)

16.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的通知》(2013年4月22日交通运输部质监综字【2013】7号)

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

1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8月10日交通运输部质监监字【2009】183号)

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

2005国际标准组织ISO和国家电工委员会IEC联合发布)

20.《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828-2012)

21.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2012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厅质监字【2012】200号)

22.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交通运输部工质量监督局2013)

23.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交通运输部工质量监督局2013)

24.《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1997年首次对公路试验检测做出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出台了对人员的管理、培训文件,确定为公路、水运两种;检师、检员两种;明确了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出台了《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确定了材料、结构两专业,材料设置为甲乙丙三等级,结构分为甲乙等级,为《办法》奠定了基础。

2005年在02年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基础上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首次对公路水运统一要求;建立了等级评定制度;明确了等级划分原则;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以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增加了公路的桥隧和交通工程检测专项。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相应检测任务,并对其检测结果负责。

为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管理及人员的素质,2007年在《办法》基础上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等级标准》规定了各等级的检测能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人员资格及数量、设备要求、检测用房等。

其中各等级的检测能力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

水运工程沿袭了《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

试验检测是质量、进度、费用管理的重要手段;确定新材料的使用品质;不断改进施工工艺、流程、质量;确定工程内部、外部质量,消除隐患;可分析工程质量事故原因。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试验检测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质量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工程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

试验检测的新任务:

检测已建成及在建道路桥梁的健康状况,确定科学的养护方法和时间,延长寿命等。

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建设到监控养护都离不开试验检测。

试验检测的作用:

1是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的重要手段;

2可以确定新材料的品质,发展新技术

3可以不断改进工艺,优化施工流程,保证质量

4确定工程内在、外观质量,验证施工与设计一致性,消除隐患

5为分析工程质量提供佐证,为实事求是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它是推进技术进步的先导、是加强质量管理的先行,是严格质量把关的重要关口,也是质量优劣评定的重要依据。

是一门新学科,融试验检测基本理论、测试操作技能、公路水运工程相关学科基础知识为一体,是工程设计参数、施工质量管理、施工验收评定、养护管理决策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规程修订的主要依据。

凡是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二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了计量仪器的(强制检定)及(非强制性检定),并做出了检定管理办法;

1987颁布《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试验检测机构实行(计量认证考核);

上二者说明:

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199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作出了规定。

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了对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属于此范畴)质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

交通试验检测是检测人员依据相应的国家或交通行业规范标准,选择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对产品的使用性能进行的检测。

为确保数据准确可靠,除仪器设备需要检定、校准,选择的规范标准正确,操作符合服规范要求外,还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对检测机构进行管理。

第一节《计量法》及《实施细则》

计量法包括六章:

总则;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即(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具体包括(国际单位制单位+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其名称和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办法有(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4年2月27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198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都是省级以上单位),根据本部门特殊需要,可指定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主持考核是指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现强制检定。

实行强制检定的仪器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非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单位应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此实施(监督检查)。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定期检定),或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检定检查)。

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布,并于1987年7月1日期施行。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二者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若没有国家检定规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由文字和框图组成的,包括计量基准到各等级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程序在内的技术规定,简称国家计量检定系统。

计量检定规程包括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数据处理等所做的技术规定。

分为国家检定规程、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在本部门呢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本行政区内施行。

部门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可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其他机构执行检定。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授权形式:

1.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授权有关技术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授权某一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4.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强制性检定以及“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检定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计量检定证件,取得执行检定、测试任务资格。

(检定员、测试员)

计量器具包括:

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是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的定点、定期检定。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强制性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计量检定部门指定的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指定机构进行检测。

检定周期由实施检定的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检定工作遵循(经济合理原则,就地就近)进行,不受行政区域和部门管辖限制。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应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由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为计量纠纷,计量纠纷的依据是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

统称为(仲裁检定)。

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考核:

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可靠性)。

(计量认证内容)包括:

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及人员的操作技能;

2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方产品检验机构的可信程度表现在:

1.独立于产品的制造销售或至少独立于研究、开发而处于公正地位;

2具有评价产品质量优劣的技术手段;

3.出具的检定、测试数据得到社会的承认。

“公正数据”可作决定、仲裁、裁决所用,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必须在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无检定合格印、证;超过检定周期;检定不合格者。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其内容有8:

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3)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化工作,协调问题

4)组织制定国家标准;5)组织实施标准;6)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7)统一管理全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8)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履行职责有7:

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2)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工作计划;

3)草拟国家标准,组织制定行业标准;4)指导省、直辖市、自治区标准化工作;

5)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6)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7)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标准分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审批,编号,发布;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行业标准;组织起草,审批,编号,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国标后行标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组织起草,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企业标准由企业编制,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和推荐性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下列属于强制性标准:

1药品、食品卫生、兽药;

2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3互换配合标准;

4通用的实验、检验方法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属于、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7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8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等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检验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检验机构实施产品是否合服标准的检验。

(计量法第20条,第四页,区分,计量行政部门)

在处理某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时,以(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数据为准。

这些机构的评审考核是按照审查认可(验收)进行;有关行业部门建立的质检纪要按照该审查认可(验收)准则经质量技术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质检机构的评审考核。

第三节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执行):

其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涉及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适用。

(工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使用于本法)。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检验工作。

(与计量法22条区分,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实验检测机构由省级以上考核)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或监制、监销。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追述生产者及销售者的责任,二者按责任归属可互相追责;

伪造数据责令改正,可罚检测费用的1倍到3倍,情节严重则吊销执照;构成犯罪,追求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对单位处以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处1-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国家机构推荐产品或监制等违规,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若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推荐产品或监制等违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内的罚款,严重的取消检测资格。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

交通行业为第三方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委托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定。

第四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交通建设属于土木工程。

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中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竣工验收;及时整理收集各环节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制度,竣工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质量检测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有返修义务,人员需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

基本建设程序: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对各专业进行分工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2005年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就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和工地试验室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包括:

总则、检测机构等级评定、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附则

目的在于规范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里的试验检测活动包括:

试验机构从事试验检测相关活动以及政府部门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等活动。

实验检测内容主要指在现场二次加工的材料,是对进场材料的检查。

----------------------------------------------------------------------------------------------------------------------------

{【为保证顺利实施,相继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其中《等级标准》明确了各等级实验室对人员、设备、检测能力、实验用房等标准;

《评定程序》规范了等级评定程序;

《工地实验室》强调了设立前提是:

母体取得了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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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人员须通过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的考试,并具备相关能力、知识且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专业人员,分为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试验检测遵循原则:

科学、客观、严谨、公正

科学:

科学的技术手段管理手段;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更新换代;对于监督机构表示科学分析影响,采用科学手段加强监管。

客观:

以实施为准绳;严密的工作程序;严守职业道德;不造假。

严谨:

检测活动要考虑周全;规范标准要现行有效;检测程序严密;报告要素齐全;检测依据明确;检测方法得当。

公正:

检测活动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独立开展工作;不收行政干扰和利益影响。

质监机构具体实施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落实;质监总站是具体实施检测活动的监管部门,省站为本行政区内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管部门。

公路水运检查机构分为公路、水运两个专业,公路:

综合类(甲乙丙)和专项(交通工程、桥梁隧道工程);水运:

材料类(甲乙丙)和结构类(甲乙)

公路工程

综合类

质监总站评定

乙、丙

省站评定

专项

桥梁隧道工程

质监总站

交通工程

质监总站

水运工程

材料

质监总站

乙、丙

省站

结构

质监总站

省站

等级评定是一种必要的行业引导和管理手段。

检测机构等级划分依据试验检测水平;主要仪器设备;检测人员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条件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差异只反映检测参数的多少与检测水平无关;需要满足基本检测要求的低等级实验室,也需要综合性专业性强的专项机构;避免大而全的检测机构数量过多。

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升级须满足:

拿证满一年;正常运行并具有相应业绩

检测机构等级评审的三个阶段:

受理、初审、现场评审。

等级证书有效期5年,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整改;名称、地址、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变动须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停业的15日内申请注销;

《办法》规定取得等级证书,且通过计量认证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能超范围出报告。

(计量法只提出提供公正数据的需通过计量认证)

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和高速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须由甲级或者相应专项检测能力的机构承担;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检测业务,并对其检测结果负责。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前提是母体取得等级证书,工地试验室检测范围不得超出母体。

检测机构应建立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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