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文化与山西票号的兴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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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与山西票号的兴衰
传统法律文化与山西票号的兴衰
摘 要:
票号是旧中国的一种信用机构,产生于清朝,是晋商经营存放款和汇兑业务的一种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
它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带有公司法和金融法性质的内部和外部管理制度,对今天的金融业很有启发。
关键词:
票号,存放款,汇兑,公司法,金融法,内部和外部管理制度
票号,又称为票庄或汇兑庄,是旧中国的一种信用机构。
“票”即用作凭证的票帖文书。
明朝顾起元《客座赘语·辩讹》载:
“今官府有所分付句取于下,其札曰票。
”后引申为一种纸张凭证。
“号”即名称、称谓。
《国语·楚语下》载:
“能知山川之号。
”韦昭注:
“号,名位也”。
后来,国家之名、商行之名都可称“号”。
票号就是起源于承办埠间会票的汇兑业务,后发展为经营存款、放款和汇兑三大业务的金融业机构。
山西票号之所以被称为“票号”,而不称为银行,就在于中国封建时代的习惯,即以一种事物的内容命名,如“镖局”因为为商旅保镖而得名。
山西票号是我国封建社会末期出现的重要信用机构,它同钱庄一样,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金融业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它产生以前,随着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在借贷领域,除高利贷资本外,还产生了借贷资本,因此出现了主要从事工商存放款业务的“账局”。
“账”即帐目,《正字通·巾部》载:
“帐,今俗会计事物之数曰帐。
”后引申为债权债务。
“局”即店铺。
账局亦称账庄,成为从事工商业存、放款业务的旧式金融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的雏形。
帐局最早见于史书是在乾隆年间,“汾、平两郡,多以贸易为主,富人携赀入郡,开设帐局。
”但是,由于帐局采用起镖运现的结算放式,所以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资金融通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汇兑方式结算的票号就应运而生了。
它作为账局的延续和发展,把银行业推入了初步发展的阶段。
在鸦片战争前,票号的经营者几乎全是山西商人。
其中,1816年,全国14家票号全部为山西商人所开;1883年全国票号30家,有27家为山西商人所开;1893年,全国共28家票号,有25家为山西商人所开;到1911年,全国尚存26家,有24家为山西商人所开。
所以,经营票号也就成为晋商的一大特点。
晋商就是通过这种遍布全国的票号,能在当时傲视金融界。
票号的组织结构、经营方式兼具有今日的合伙及公司的特点,而其管理规章又带有金融法规的特色。
笔者就其起源、发展、外部经营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以下阐述,分析其制度的成败,以期对今天的经济发展能提供一点借鉴。
一 票号的产生与发展
关于票号的产生年代,过去有许多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明末清初时,山西票号已产生;另一种说法认为山西票号成立于道光初年,其依据则为山西票号的内部文献和票号从业人员的口碑.近年来,有些从事票号史研究的学者通过实地调查,并结合有关史料进行分析、研究,大体上形成了山西票号产生于19世纪道光初年的通说。
从历史上看,山西票号的产生从组织上源于账局;而从经营方式上看,则是在继承账局业务基础上融合了会票制度。
(一)票号在组织、业务上对账局的继承和发展
票号产生以前,中国有一些商业组织兼营汇兑。
当时,在我国北方,已出现了一种与商业组织发生借贷关系的组织——账局,它对票号的产生间接地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为其组织渊源。
在16世纪初即明朝中叶,中国开始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它标志着封建社会趋于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建立。
此时,中国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均有所发展,工农业也开始了生产商品化的进程,使得商品货币关系有很大发展。
此时期,在国内,“凡舟车商贾所达,西北及于天山外裔,东南及于闽粤重洋”.国际贸易上,自康熙后期“开海”以后,“诸国咸来互市,粤、闽、浙商亦以茶叶、瓷器、色纸往市”。
这种情况下,江浙的丝织业、以景德镇为代表的陶瓷业、矿业、盐业、糖业等手工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然而,金融业却开始出现了滞后现象。
就国内贸易而言,在此以前,商人主要依靠自有资本从事经营,而此时却已经不能适应扩大了的商品生产、交换,这就产生了借贷的需要;另一方面,国际贸易又加大了商人资本的不足,要求社会为其提供信用就成为一种必然。
在这种社会形势下,从事借贷业务的账局就应运而生了。
就现有资料表明,最早设立的一家账局为“祥发永”,设在张家口,是1736年(乾隆元年)由山西汾阳商人王庭荣出资4万两白银开设的。
在雍正乾隆之交,账局发展十分迅速,主要分布在京、津、张家口、太原、多伦等北方商业城市。
而经营账局的,基本上都是山西商人。
1853年(咸丰三年)清政府令京城商铺捐炮助饷的档案中,有账局商人捐款的名单。
京城账局二百六十八家,其中二百一十家是山西商人开设的。
之所以会出现此种情况,主要是由北方地区是当时晋商的主要活动区域以及从事长途贩运贸易或者转口贸易活动需要大量的借贷资本所决定的。
清朝时,晋商的经营活动范围已经遍布天下,但张家口和京师一带是其商贸活动的大本营。
这还与山西商人于雍正、乾隆年间从事中俄贸易活动有关。
雍正五年(1790年),中俄签订了《恰克图互市贸易条约》,恰克图成为两国间贸易的中心。
雍正七年(1729年)清政府在中俄边界恰克图设立市集以后,中俄贸易有了长足发展,而张家口是恰克图贸易的进出口要冲。
所以从事对俄贸易的商人中,晋商占很大比重。
由于长途贩运,商品流转周期较长,使商人产生了社会信贷融通的需要。
因此,由山西商人设立的账局较早出现在太原、汾州、天津和张家口等北方商业城市就有了一种必然性。
帐局的业务以工商业者存放资金为主,同时设在北京的帐局还兼营对候选官吏发放贷款。
它通过办理存款和放款业务,集中和分配资本,在借者与贷者之间起着信用中介的作用。
所以,账局向工商铺户发放贷款,虽然还处于封建社会,但与近代货币资本家的性质是一样的。
而账局对北京候选官员贷款,纯属高利贷盘剥。
这样,就逐渐发展出了一种信用制度,而这种信用制度,正是以后山西票号得以产生的基础,也是业务开展的主要内容。
但是,账局有其本身的局限性。
在当时,账局只设立于一域一地,没有分支机构,于是,埠际间的货币清算依旧沿袭着“起镖运现”的方式。
而商业的发展要求解决不同地区间收解现金和清算债务的实际问题。
这样,这种“起镖运现”的方式便不能适应商品流通区域日益扩大这一客观情况了,就需要迅速开展汇兑业务。
而账局由于没有实行总分号制,也就无法承担起这一任务。
于是,其他有分号的商铺就借鉴账局的经验,开始使汇兑与账局的其他业务结合起来,产生了票号。
(二)票号在经营上对会票的发展
汇兑业务起源于唐宪宗元和初年的“飞钱”。
它是全国各地商人到京城后,将铸币交给各道进奏院,由各道进奏院向其地方当局签发支付命令书,商人持之回原籍向地方当局领钱的拨兑制度。
但由于它只是地方政府在“禁钱出境”的命令下解交饷款的权宜之计,因此,没能发展成一种系统的汇兑制度,但其汇兑方法,对后代产生了影响。
宋朝因国库财政收入匮乏,便借鉴了“飞钱”的方法,实行了“便钱”制度。
即由在京城的商人代其所在地政府先交纳税款,待回乡后,再由地方政府兑付其已垫之款。
然而,“飞钱”和“便钱”的使用与流通,是建立在中央政府的信誉与王朝统治的稳定的基础上的,没有这两个条件保证,这种汇兑制度就无法实行。
到明清之际,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频繁和贸易规模愈加扩大,民间出现了使用会票的零星记载。
明清之际陆世仪称:
“今人家多有移重赀到京师者,以道路不便,分钱于京师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师取值,谓之会票。
”会票尽管是稀疏地存在,但在商业兼营过程中,却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其基本内容、种类和兑期、兑付使用的平砝(即天平砝码)和商号自立的平砝、会票银两兑付方法均是票号专营汇兑的最好的借鉴。
但由于会票是商人兼营的,所以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其服务对象主要限于乡里亲朋之间,通汇地区限于两地之间,且受承付能力的限制,不论即票或期票往往不能按时兑付。
在这样的情况下,专营汇兑的票号的产生,就成为当时社会的一种需要。
于是,山西一些资本拥有者就使账局与会票的长处相互结合,创立了山西票号。
二 从近代以来的金融法的视角看票号的外部经营制度
票号的外部经营制度存放款、汇兑、贴现业务为后来银行提供了经验。
后起的银行章程都对这些具体的业务做了详细的规定。
而且,清末为规整银行而颁布的《银行通行则例》也对银行业务的开展做出了规定。
所以,票号的这些外部经营制度具有明显的金融法的性质。
山西票号是在结合帐局和会票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存款、放款和汇兑。
在进行三种业务的过程中,山西票号形成了一系列的对外经营制度,如联号制与总分号制相结合、汇票兑付制度、白银与制钱平行的货币制度、存放款制度以及无限责任制度等。
其中联号制与总分号制具有金融组织法的性质,货币制度、存放款制度、汇票兑付及贴现制度具有金融法的性质。
(一)联号制与总分号制
山西票号之所以比帐局更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就在于它能够满足商人汇兑的需要。
而这种功能的实现,是以票号实行联号制为基础的。
所谓联号制,就是由一个财东独资或几个股东合资对所经营的分布在各地的不同行业的商号以总分号形式实行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一种经营模式。
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的子公司形式有些类似,它标志着晋商集团性的加强。
在平遥帮“十大票号”中,介休侯氏就占了五家,即蔚泰厚、蔚丰厚、蔚盛长、新泰厚和天成亨,这五家票号组成了赫赫有名的“蔚字五联号”,构成了侯氏金融集团的主体。
这五家票号在业务资金上相互融通,相互依赖,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利益共同体,为汇兑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同时票号与钱庄、银号关系密切,钱庄和银号因票号业务的需要,承担着为票号经理银两出纳的技术性职能。
双方是相互、分工协作、互为利益、密不可分的。
同时,各个票号均实行总分号制。
三大帮的票号将总号分设地平遥、祁县、太谷三县,然后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号,将营业触角伸向全国各个商业城市。
一开始,它们主要集中在直隶、奉天、山东等地,然后开始向南方发展。
据有关资料记载,日昌、蔚泰厚和日新中三家票号在道光三十年(1850年)就已经有35处分号,分布在23个商业城市。
包括了京师、张家口、苏州、汉口、广州、长沙、常德、汴梁、济南、西安、成都、重庆、扬州、清江浦、河口、三原、天津、芜湖、张家口、沌溪、南京、沙市、盛京等南北大城市(据蔚泰厚、日昌、日新中三票号总结账及信件记载)。
其中日号1850年前18家分布号,1856年到达19家,1867年增至22家,1886年实有23家。
蔚泰厚1850年为6家,1855年为7家,1879年增13家。
蔚丰厚1859年为8家分号,1879年增至14家。
(第200~201页)正是这种联号制与总分号制,促进了社会资金的顺利、方便的融通。
(二)汇兑、贴现制度
营业范围上,票号与帐局之间重大的不同就在于票号实行了汇票兑付制度。
票号成立后,吸收商业兼营会票的经验,首先开办了汇兑业务。
在山西票号的汇兑业务中,分为票汇和信汇两种。
票汇即用汇票形式办理汇款的汇兑方式,因为汇款双方收交汇款以汇票为惟一的凭据,所以叫做票汇。
它又分为即票和期票两种,即票就是见票即付的汇兑,期票就是约定将来付款的汇兑。
票汇中,汇票的内容与格式均有极为严格的要求,且形成了汇票无因性的惯性,即“认票不认人”。
只要汇票没有瑕疵,谁持汇票提款在所不问。
信汇则一般适用于票号交往较多、汇兑款项较大的工商和个人,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
顺汇就是通常的汇兑方式,即甲地票号先收款,签发汇票后,由乙地联号据汇票付款;而逆汇则是汇兑同存放款相结合的一种汇兑方法。
其中顺汇是主要方式。
后来,票号还开展了贴现业务。
汇票贴现是在期票基础上新开展的一种业务,那时叫做“认利预兑”。
其一般做法是工商业者委托甲地票号向乙地票号签发期票后,在未到兑付期以前需要现银利用,可以向乙地票号贴现提前兑款。
这种汇兑和贴现制度,均被后起地银行借鉴,成为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
(三)存放款制度
票号在经营汇兑的具体活动中,也将账局存放款的业务继承下来,并经常使汇兑与存放款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