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讲义16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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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讲义16章

第一章绪论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信息系统工程的概念及其特性,了解国内外工程监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掌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性质与作用,了解我国建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的必要性。

(2学时)

1.1信息系统工程概述

1.1.1信息系统工程定义

1、信息的定义及性质

信息是指向人们或机器提供关于现实世界的各种知识,是数据、消息中所包含的意义,它不随载体的物理形式的各种改变而改变。

具有以下几种特性:

●客观性:

任何信息都与客观事实紧密相关,这是信息的正确性与精确度的保证。

●适用性:

信息对决策十分重要,信息系统将人类社会中巨大的数据流收集和组织管理起来,经过处理、转换和分析变成对生产、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的有用信息。

●传输性:

信息可在发送者和接收者之间传输。

有很多系统采用了网络传输技术。

●共享性:

信息与实物不同,可以传输给多个用户,为多个用户所共享,而其本身并无损失。

这为信息的并发应用提供了可能。

2、系统和信息系统定义

系统是具有特定功能的相互有机联系的许多要素所构成的一个整体。

信息系统是指具有对数据进行采集、存储、管理、分析和再现功能且可以回答用户一系列问题的系统。

3、信息系统工程定义

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中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定义为:

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因为信息技术广泛、深入的应用和高速发展无明确边界,其应用不断快速地向其他各个领域推广、渗透和融合,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与其他相关工程项目在内容上存在交叉问题,在实际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分类时,会遇到困难和争议。

根据工程监理的实践,信息系统工程的范畴涵盖计算机工程、网络工程、通信工程、结构化布线工程、智能建筑工程、交通智能化、软件工程、智能卡应用工程、系统集成工程以及其他有关计算机和信息化建设的工程和项目。

面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具体项目,在目前有关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国家规范尚未出台时,应当从市场的原则出发去区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一切按照客户的需要,从实际工作出发,积极总结规律,调整和改善自身的服务方式、方法,在发展中求规范,在规范中求更大的发展。

1.1.2工程监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国外工程监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具有悠久历史。

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无论在组织机构和方法、手段方面,还是在法规制度上,都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16世纪以前的欧洲,建筑师即总营造师,他受雇或从属于业主,负责设计、购买材料、雇佣工匠,并组织管理工程施工。

进入16世纪以后,随着社会对土木工程建造技术要求不不断提高,传统的做法开始发生变化,建筑师队伍出现了专业分工,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逐步分离,并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专业。

社会对工程监理的需求起因逐渐形成,一部分建筑师转向社会传授技艺,为业主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解答工程疑难问题,或受聘监督管理工程施工,由此工程监理制度应运而生,范围还仅限于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替业主计算工程量和验方。

19世纪初,随着建设领域商品经济的日趋复杂,为了维护各方经济利益并回忆工程进度,明确业主、设计者、施工者之间的责任界限,英国政府于1830年以法律手段推出了总包合同制度,要求每个建筑项目由一个承包商进行总包。

总包制度的实行,促使了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的出现,也促进了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

工程监理业务内容得到进一步扩充,其主要任务是帮助业主计算标底,协助招标,控制费用、进度、质量,进行合同管理以及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

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各国加快了向现代化发展的速度。

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开始,由于科学技术发展、工业和国防建设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需要建设许多大型、巨型工程。

这些工程投资多、风险大、规模浩繁、技术复杂,无论投资者还是承建者都难以承担由于投资不当或项目管理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迫使业主更加重视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

为减少投资风险、节约工程费用、保证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实施,需要有经验的咨询监理人员进行投资机会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业主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在工程的建设实施阶段,还要进行全面的监理。

工程监理和咨询服务逐步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监理制度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推行时间先后不同,各国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为工程咨询服务,有的称为项目管理服务,但其内容基本相近。

近年来,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监理制度正向法律化、程序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有关的法律规则都对监更换内容、方法以及从事监理的社会组织作了详尽的规定。

监理制度逐步成为工程建设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在西方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

2、国外工程监理制度简介

●QS(QuantitySurveying):

英联邦国家的名称,直译为数量估计,从事QS工作的人员称为估计员。

其国际组织是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地方性组织是香港、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等测量师学会(协会)。

英联邦国家对QS的审核十分严格,QS人员一般在QS咨询事务所、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建筑公司等就职。

为业主提供的服务主要有:

投资框算的咨询、投资规划和价值分析、合同管理咨询、索赔处理、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咨询、竣工决算审核、付款审核等。

●CM(ConstructionManagement):

CM是美国的一种体系,即建筑工程管理。

CM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有:

进度控制系统、预算框算、工程质量和投资的优化、材料和劳力的费用估价、项目财务系统、决算跟踪、对投资进度的影响、设备目录系统、材料跟踪系统、项目控制系统、执行概况报告等。

●PM(ProjectManagement):

PM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逐步在欧美国家广泛应用的项目管理方法,向业主、设计、施工单位提供项目组织协调、费用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服务。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原则和方法都是根据PM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的。

●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理法规:

以法律及相关技术规范为依据是工程监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健全的法规体系是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际上监理的法规体系一般分为国家法律、行业行政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合同文件几个部分。

3、国内工程监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建设活动大体可分为官府组织和民间建设两种。

这一时期的建筑活动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和小生产方式,民间的建设活动,具体由请来的工匠负责,业主的监督并不重要;官府的建设活动,实行的是奴役式监督,施工中不计成本,不讲核算,监督的重点是迫使工匠干活,保证质量。

中国历史上的监工制度,在鸦片战争后,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传入而发生了很大变化,承揽建筑工程业务的营造厂相继成立,逐渐形成了土建工程承包业。

与此同时,建筑设计与工程施工进一步分离,出现了专营设计的建筑师事务所。

业主营造建筑工程,先请建筑设计师进行设计,建筑设计完成后进行招标,建筑师帮助业主对参与投标的营造厂进行比较优选,营造厂选定后,业主就与之签定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开始后,涉及建筑工程的各方,即业主、建筑师、营造厂都会派监工员,管理城市建设的部门也要派出监工员,只是各自角度不一,所起的作用也不同。

工程营造中的这套监工制度,虽有弊病,但对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也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工程监督方式经历了从建国到70年代末政府部门的单向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80年代前期政府的专业质量监督与企业自检相结合、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监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几个阶段的变化,建设部在80年代后期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使建设监理的运作日趋规范化,制度日致完善并不断发展。

1995年12月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正式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同时废止建设部1989年7月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

从1996年起,我国的建设监理转入全面推行的新阶段。

1.2工程监理制度及其性质

1.2.1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

目前,我国信息化建设已进入新的阶段,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得到了积极推进和发展,出现了更多、更大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然而在信息化推进过程中,规划制订、项目管理、监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上的问题。

另一方面,我国信息系统监理业巨大的发展空间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咨询公司和专业服务提供商进入我国市场,在短期内我国本土咨询业与国际水平差距依然较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目前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现状类似于20世纪80年代建筑工程的状态,急需“第三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出现。

但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相关法规、收费标准等,很多问题都需要继续探索。

国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体制从1995年原电子工业部颁布的《电子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开始发展,随后一些地方进行了立法试点。

2002年12月,信息产业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于2002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信息工程监理开始步入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为了确保该规定的顺利实施,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3月26日发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两个配套办法,并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1.2.2信息系统工程的特点

信息系统工程与一般的建设工程相比,有许多相似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使其监理工作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1、专业性强:

信息系统工程的主体核心技术属于信息技术的范畴,其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跨度大、知识更新快。

2、软件是基础:

软件是维持和增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竞争力的基础,其好坏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性技术因素。

3、软件危机,风险大:

软件危机是指在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维护过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表现为用户需求不明确及需求变更多、软件成本日益增长、开发进度难以控制、软件质量差、软件维护困难等。

4、产品更新换代快;

5、开放系统原则:

开放系统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连接各种软、硬件产品而制定的标准,遵循这种标准的产品都符合一些公共的、可以相互操作的标准,能够融洽地在一起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系统互连简单、容易,标准统一;可选择的设备、软件范围广;容易扩充、升级;设备、软件价格相对便宜。

6、安全可靠性要求高;

7、前期基础性工作多;

8、服务水准要求高。

1.2.3信息系统工程项目运作的特点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运作与建设单位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改进紧密相关,边运作边改进,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跳跃式发展完善过程。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运作实施过程与一般建设工程相比,有着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系统运作的连续性和升级换代的阶段性:

信息系统工程的运作使用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表现为系统从实施、运行和使用过程的连续性,以及系统一旦投入使用后其运作的不可间断性。

随着信息技术地高速发展以及用户新业务功能需求的增加,已建好的信息系统工程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后,往往需要进行扩建或改造,把系统整体性能、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等提高到更高水平,因此系统升级换代是分阶段进行的。

信息系统工程的使用寿命和改造周期比一般建筑工程都短很多,更注重系统的可扩充性、可移植性和可维护性。

2、系统运作的整体性:

表现在环境的整体性和技术的整体性两个方面。

环境的整体性要求信息系统工程的发展和建设必须与其内部和外部环境相适应。

其外部环境主要指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所处地区的社会经济、人文环境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等;其内部环境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系统总体结构、资源分布、软件编程风格、用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等。

技术的整体性是因为信息技术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信息技术具有整体性和全局性的特点,人们需要从整体和全局的观点去看问题。

3、系统运作的静态性和动态性:

系统的静止状态是指系统的形态与功效不随时间而改变,反之系统就是处于运动状态。

信息系统工程的动态性表现在技术发展的动态性和施工进展的动态性两方面。

4、项目实施时,不容易划分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

5、系统质量检测的方法和手段要求高。

6、用户技术培训特点重要。

1.3我国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信息系统工程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大多采用建设单位自筹自管或成立工程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指挥管理。

管理班子往往是临时拼凑,缺乏专业人才,缺乏经验,建设过程中容易造成决策和管理上的失误。

这种传统的管理体制极容易导致信息系统工程投资突破预算,工期超过预定时间,工程质量差,工程建设中各种事故较多,总体投资效益差等问题。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就是对传统管理体制的改革。

●在我国,有不少信息系统工程几乎都是在无论从技术上还是管理上都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上马的。

目前国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承包业务的系统集成单位数量较多,素质良莠不齐,问题也多,真正具有足够的人才和技术实力、能够胜任信息系统工程高标准要求的较少。

建设单位往往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能力去判断系统集成单位的实施能力,这种局面使得建设单位在选择系统集成单位时很难作出科学的选择。

●众多的系统集成单位之间竞争激烈,工程项目的边际利润日益减少,一些公司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来降低成本,因而,如果在确定系统集成单位后缺乏有效的监督,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质量就无法保障。

●由于建设单位缺乏足够的技术力量和项目管理经验,在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项目实施中必要的决策无法作出正确判断。

项目中必要的沟通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容易造成项目管理中大量的决策疏忽和延误。

●由于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中涉及大量的应用软件的开发,如果在开发过程中没有专业的监督,难免出现系统设计欠合理、可修改性和可扩展性差、安全性和可靠性低等方面的技术问题,还会造成工程延误。

●在许多根据建设单位需求开发的软件系统项目中,由于建设单位在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总体方案设计论证方面的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需求定义不准确、不清晰,造成系统集成单位在系统实施过程中发现原来的开发思路和需求不能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或建设单位在看到系统集成单位的开发成果后觉得与原先的期望有较大的差距,由此造成项目实施不能顺利进行,也造成了很多对系统集成单位不利的局面。

●许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过于简单、合同约束条款不清晰、可执行性差,造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沟通渠道不畅。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正向各个领域纵深发展,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多,而许多对信息化有需求的用户并不具备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水平的权威专业监理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信息系统工程规模越来越大,应用层面越来越高,信息系统工程实用性要求越来越强,系统实施成败所造成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因此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如果缺乏专业监理,可能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

上述问题即有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自的问题,也有双方协作的问题,其根源在于“资源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

为避免上述情况出现,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就很有必要。

所谓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所进行的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行业规范,制止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为用户提供工程建设前期咨询、方案论证、系统集成商的确定、质量控制等一系列的服务。

促使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进度、造价和质量按合同实现,确保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建设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及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建设计划和该工程的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尽管具备采购、实施等项目程序,但最重要的步骤在于实施管理变革,很难采用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方式。

只有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工程监理和专业评测制度,引入监理机制,才能提高信息系统实施的成功率。

第二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基本理论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含义与特点,重点掌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重点掌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目标与任务,了解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各自的职责与相互关系,掌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运作模式,了解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常用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3学时)

2.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2.1.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性

监理一词目前还没有权威性、规范化的解释。

监理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对某种预定的行为从旁观察或进行检查,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其不得逾越预定的、合理的界限(行为准则),因此也可把它引申为监督,即发挥约束的作用”。

也可以理解为“对一些相互协作和相互交错的行为进行调理,避免抵触,对抵触的行为进行理顺,使其顺畅;对相互矛盾的权益进行调理,避免冲突;对冲突了的权益进行协调,概括地说,它是起协调人们的行为和权益关系的作用”。

实质上,监理就是发挥约束和协调的作用,可以理解为“监督(发挥约束作用)和管理(发挥协调作用)”。

对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来说,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监理的对象:

是参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人的行为以及他们的责、权、利。

2、监理的目的:

是使信息系统建设搞得又好、又快、又省,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3、监理的依据:

是相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4、监理的理论:

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是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其内容包括咨询、顾问、监督、协调、服务等涵义。

5、监理的手段:

是法律、经济、行政、技术手段。

6、监理的做法:

对人的行为加以约束(监督),对人的行为和责、权、利进行协调(管理)。

具体的是,对项目前期策划、项目实施等不同阶段的活动(都是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7、由谁进行监理:

由受到业主委托的监理机构指派的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进行监理,他们是监理的执行者。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专门针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而言,项目前期策划阶段要做规划咨询,需求分析,方案调研,招标文件的起草编写,协助建设单位选择承包单位,对设备材料质量、价格及系统配置进行综合评估等工作;项目实施阶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会审,签发工程开工令,施工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风险控制,项目竣工验收,合同管理,培训管理等;工程保质期内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责任,督促和监督保修工作等。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要对各个环节中生产者和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约束、管理和协调,以保证信息系统工程按规定的质量、规定的时间达到规定的要求。

除了与信息技术相联系的工程项目和设备要进行监理之外,也可以对一批不属于信息技术范围的工程项目和设备进行监理。

2.1.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定义

目前还没有十分准确而又完善的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定义,可以表述如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委派监理人员到项目实施现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各种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要求,充分运用项目管理、信息技术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专业知识,综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针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方案设计、系统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程保质期各阶段,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管理和协调,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促使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进度、造价和质量按合同实现,确保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主授权+项目管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

上面公式中,业主(工程项目建设方)的委托和授权是第一位的,是必要条件。

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是指业主与监理机构双方通过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含两方面意思:

一是授权,表示从法律上讲业主把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发挥约束作用的监督权和发挥协调作用的管理权交给了监理方,监理方有责任、有权利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信息系统工程按规定的质量、时间和投资达到规定的要求;二是列明业主委托监理机构需要完成的监理业务的范围、目标、阶段、任务和要求。

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在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中包含了监理工程师所需的、必备的管理知识和经济知识。

专业知识包括两方面,一是信息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二是系统科学和项目本身所涉及的有关的专业知识,以及各种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

法律知识指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三监理:

事前监理,事中监理,事后监理。

●五控制:

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风险控制,整体目标控制。

●三管理: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培训管理。

●一协调:

各单位的相互关系协调。

2.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基本框架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基本框架可简记为“两个层次、一个体系”:

●两个层次: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理。

●一个体系:

在组织上和法规上形成的一个系统。

本课程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社会监理。

2.2.1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理

1、政府监管是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极其重要的质量监督环节之一,是政府部门强化对信息系统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体现。

从中央到地方通过授权或认可制度,建立各级从事审核、鉴定、监督、检测工作的机构,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种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评定,实施有权威的第三方认证。

政府监管是政府主管建设的有关部门(国家信息产业部、各级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保证建设市场秩序稳定。

政府监管具有强制性、执法性、全面性和宏观性;政府监管的内容包括制定法规和依法监管两方面。

政府监管机构对社会监理单位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对社会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督其监理业务活动是否合法;调解其与建设单位之间的争议;对监理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活动要进行保护,要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活动环境,特别是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的新创阶段。

2、社会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的监理。

专业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和授权,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合同措施等手段,对所监理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等目标及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控制,使工程项目达到保质、低耗、如期建成。

社会监理新体制的实质,即树立监理工程师在信息系统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作为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以外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运用建设单位委托所赋予的权力,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实行全面监理。

社会监理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

社会监理的任务主要包括: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风险控制;整体目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和沟通管理;培训管理;组织协调。

2.2.2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体制

1、一个体系:

是指在组织上和法规上形成一个系统。

政府从组织机构和手段上加强和完善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同时把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封闭式体制,改为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化、社会化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的开放体制。

社会监理工作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自成体系,有独立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奉行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坚持按信息系统工程合同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办事,既不受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随意指挥,也不受承包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干扰。

2、两个层次:

指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理,即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完整体系。

政府监管是指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管和对社会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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