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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合同都是无偿合同

单务合同都是无偿合同

  篇一: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定义: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使用:

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适用。

  非当事人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负担:

单务合同不发生风险负担,双务合同发生危险负担问题。

  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

单务合同不存在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的情形,双务合同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的,已履行部分应予以返还。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定义:

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合同的性质:

有偿合同的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有些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无偿合同的有些合同是无偿的,有些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释怀无偿的。

  义务内容:

有偿合同的义务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无偿合同的义务人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主体要求: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般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偿合同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

要约与要约邀请

  定义:

要约指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目的:

要约是希望对方向自己作出承诺,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效力:

要约中要约人受生效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责任:

违反有效要约,要约人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违反要约邀请不会产生任何法律责任。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定义:

撤回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撤销指要约人砸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时间:

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在要约生效后承诺前为之

  限制:

撤回可以任意为之,撤销不得任意为之,受一定的限制

  效力:

撤回使要约不得生效,撤销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消灭。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

从合同关系上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的关系存在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后应当如何补救的问题。

(2),从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免责条件等,其责任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

(3)从赔偿范围上看,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4)从损害的赔偿性质上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上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通常作出一定的限制,如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等。

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定义:

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附随义务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

  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产生依据:

主给付义务是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同性质;附随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主给付义务适用,附随义务不适用

  确定时间:

主给付义务是自始确定;附随义务是非自始确定,根据合同的关系的发展不断变化

  存在形态:

主给付义务独立存在。

附随义务不能独立存在

  义务内:

主给付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确定;附随义务是照顾、保护、通知、保密等义务

  作用:

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当事人履行的内容;附随义务辅助保护的作用违反的结果:

主给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附随义务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定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适用合同类型:

都是双务合同

  性质:

都是延期抗辩权

  效力:

都是对抗请求权,暂缓履行

  保护的主体:

同时是双方;先是后履行方;不安是先履行方

  履行的顺序。

同时没有顺序,先和不安有

  行使效果:

同时是对方同时履行;先是使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安是先履行方中止履行

  篇二:

下列选项中,既是单务合同又是无偿合同的有()。

A.借用合同B.保管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

怎样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怎样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等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是。

双务合同是建立在“你与则我与”的原则之上的,它是财产交换在法律上最典型的表现。

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各项规则都体现了平等、等价的交易原则。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负义务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具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存在借用人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反还借用物的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主要义务,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没有对待关系。

如《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方承担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仍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和依赖关系,一方的权利与对方的义务之间不能分离,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互为条件。

单务合同就不存在这种特殊关系。

两类合同在权利义务关系属性上的不同延伸出以下不同的制度: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为未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享有显然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负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存在着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

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如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

在此情况下,一方因不再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

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如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以履行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负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但是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返还财产。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

  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的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不过一方付出的代价与对方支付的代价在经济上价值上不一定完全相等。

原则上,对价问题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同时,法律要求双方在财产上的交换尤其是金钱的交易上力求公平合理,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虽不向他方支付任何报酬但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

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还付有正当使用和返还的义务。

  有偿与无偿区分的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

如买卖合同是有偿的,如果变为无偿的合同则要变成了赠与关系。

当然也有些合同即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大多为无偿而法人之间的保管则多为有偿。

除确定合同性质以外区分还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

由于合同是交易关系的反映,合同义务内容常常受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影响。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中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损灭时,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义务为重,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收取了寄托人所支付的保管费,如果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付全部赔偿责任。

  2、主体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不能订立一些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能获的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

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说,如果债权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

但对于有偿而且不是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的撤销,则必须以债务人及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都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为要件。

另外,在处理一些财产关系时往往也有区别。

如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如无权处分通过有偿合同将财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对于原物一般不负有返还的责任;而无权处分人通过无偿合同人,则第三人应将取得的财产返给原所有人,而不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列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

  篇四:

借用合同是()。

A.双务、格式合同B.无偿、单务合同C.无偿、格式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五:

借用合同是一种()。

A.无偿合同B.单务合同C.要式合同D.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六:

在合同法上,租赁合同属于()。

A.单务合同B.双务合同C.无偿合同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七:

在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

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C.单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八:

赠与合同,单务合同

  篇一:

赠送合同-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

  1.格式

  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

(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

(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

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

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

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

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

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

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

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篇二:

赠与合同范本

  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乙方: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赠与的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

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

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

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主要的权利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为: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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