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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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编制说明

 

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

编制说明

 

《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编制组

2019年10月

一、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生态环境标准对环保执法监督、环境质量改善及污染物减排的支撑作用,加强我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省人民政府与2019年3月发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苏政发〔2019〕26号),明确“在2022年年底前,研究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管理规范、工程规范及实施评估等六类生态环境标准项目100项”的建设目标。

2019年4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市监标〔2019〕89号),将《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列入2019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

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下,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了《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规范》制定任务。

1.2工作过程

2015年2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的省环保科研课题《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研究》(2013067)顺利通过省生态环境厅验收,该课题根据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特点和环境管理需求,研究提出了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程序、监理要点和方法,设计开发了污染地块修复治理工程环境监理管理系统,编写形成了《污染地块修复治理工程环境监理规范》(建议稿)。

2019年4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在接到标准制定任务后成立了编制组。

编制组进一步调研并系统分析了国家相关技术指南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结合省内多个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案例,于2019年6月形成了《污染地块修复治理工程环境监理规范》(草案)和编制说明。

2019年7月,编制组邀请多位行业专家,通过函审形式,对规范草案开展初步咨询,进一步梳理规范内容和格式。

2019年8月,编制组组织行业专家召开了规范咨询会,并通过南京某污染地块修复工程项目,开展初步试行和意见征询,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申请技术审查。

2019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法规科技处在南京组织召开规范技术审查会,根据专家意见,系统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1.3必要性分析

江苏省作为经济强省和人口大省,工业发展快,化工、农药、电镀、金属冶炼企业数量多,污染排放量也相对较高,近年由城市工业区污染企业搬迁、工业“三废”倾倒、生产工艺落后等引发的土壤污染问题也日益显现。

近年江苏省共关停搬迁6000多家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关闭涉重企业近500家,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南通等地的污染地块修复及其安全保障需求尤为突出。

2007年5月,我国启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2014年4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公布了我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

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其中,主要污染物包括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无机污染物以及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3类有机污染物。

我国2002年开始引入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在少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

目前,已在化工医药行业、印染行业、水利水电行业、煤炭行业、油气管道行业、铁路建设行业、公路建设行业、港口建设行业、电力行业等行业在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大量基础研究和工程实践,初步探索出了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工作内容、技术方法、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环境监理文件管理等一套技术体系;浙江、江苏、河南、辽宁、陕西等省份在试点的基础之上制定了各省的环境监理管理办法,但目前尚无统一的环境监理国家标准。

随着我国土壤污染问题的日益凸显,针对污染地块的修复工程也逐渐增多。

但我国污染地块修复治理行业现正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系统、完整的技术规范要求。

目前,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现有工作程序主要分四步:

场地调查→场地评估→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环境监理是保证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直接的、有效的手段,能够对整个修复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减小土壤修复施工期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提高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完善全过程环境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目前存在较多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管理中的二次污染控制问题,如杭州农药厂修复项目异味扰民(修复过程中土壤中有机物挥发,造成严重的空气环境污染,典型的“二次污染防治”工作没有做到位)、常外事件等,更是直接说明了环境监理在污染地块修复过程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全国多数省份及相关管理部门已经有正式的文件启动了环境监理工作,但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具有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不同的特点和要求,主要体现在环境工程处置对象多为具有健康危害的污染物,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介入修复工程主体,而不仅仅局限在环境达标和环保工程监理。

污染地块修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前沿性,修复技术多样、过程复杂、风险和敏感度高,这些决定了污染地块修复工程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环境监理程序和方法,不能简单套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方法。

目前,我国污染地块修复治理工程环境监理尚处于无规范、无约束的初级阶段,出现了较多的质量和监管问题以及安全和风险事故,主要是因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缺乏技术和管理指导,环境监理的形式、程序、方法、内容和工作要点、环境监理的工作制度、监理文件的构成均无标准的规范化要求;这些也都成为制约我国污染地块修复治理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瓶颈。

随着江苏省场地环境管理发展,未来将有大量污染地块开展修复工作,但随着江苏省污染地块修复工作不断推进,污染地块修复相关监管问题逐渐显现,针对环境监理技术的缺乏,不仅使环境监管部门无法开展正常的监管工作,使修复工程难以有效监控,更使许多工程修复效果无法保证,修复过程二次污染无法有效控制。

目前,江苏省污染地块环境监理的缺乏已严重制约了我省污染地块修复工作的开展,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已是当务之急。

因此,制定本规范,规范污染地块修复环境监理工作,保证场地修复效果,防止修复过程二次污染产生,保护环境和人群健康,对江苏省污染地块治理及二次开发利用具有巨大指导意义。

编制本规范是经济建设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进步的必然要求,将有助于污染地块修复过程环境监理的实施和政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

因此,基于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加强污染地块治理及安全开发利用的要求,以及引导和规范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行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开展污染地块修复治理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制定,十分必要和迫切。

编制本规范是经济建设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进步的必然要求,它将有助于污染地块修复过程环境监理的实施和政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

二、规范编制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2.1编制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25.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HJ2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682—2014污染场地术语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014年)

2.2编制原则

规范性原则:

全面分析环境保护达标监理、保设施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境管理监理等工作程序和内容,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过程,保障监理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可操作性原则:

充分考虑国内技术条件和实践经验,细化各项环境监理技术方法,规范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增加可操作性,便于实施与推广。

协调性原则:

编制过程结合国内外现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技术导则、标准,且与国内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导则规范等文件相协调。

2.3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技术人员。

该标准对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场地业主单位、修复实施范围、环境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修复效果评估单位等都有重要参考意义,对从事污染地块监督和管理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也有辅助作用。

本规范对于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类项目的环境监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国内相关情况和发展趋势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起步,主要经历了起步、探索和试点3个阶段。

(1)起步阶段(1995-2004)

随着我国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大、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引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1995年3月,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黄河小浪底工程率先引入环境监理管理模式。

2002年10月,原国家环保总局、铁道部等六部委以环发〔2002〕141号文“关于在重大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13个生态环境影响突出的国家工程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试点。

起步阶段,提高了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认识,探索并初步形成了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

(2)探索阶段(2004-2010)

在13个国家重点工程首次实施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部分省区和行政部门结合地区和行业状况对工程环境监理进行了积极探索。

浙江、山西、辽宁、陕西、青海、内蒙古等省区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部分地区以地方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

交通部、水利部也明确提出并在本行业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

探索阶段的突出特点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逐渐清晰,环境监理管理体系逐渐建立。

陕西、辽宁、浙江和内蒙古等省区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要求纳入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逐步构建了环境监理管理体系。

(3)试点阶段(2010年以后)

环保部于2010年6月18日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的复函》(环办函〔2010〕630号)。

随后,在2011年7月11日环境保护部发出《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环办函〔2011〕821号)。

标志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进入试点推广阶段。

2011年10月,环境保护部主持召开了全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交流会,为全国进一步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2012年1月,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5号),标志着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入迅速发展的新阶段。

试点阶段,各省相继发布了一些更为详尽的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更加明确提出了资质管理要求及独立于工程监理的环境,建立管理制度要求。

目前,我国虽还没有形成专门针对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相关的技术指导性文件。

但随着我国污染地块相关工作的不断推进,以及场地修复工程的不断实施,在我国,某些开展污染地块相关工作较早的省市,如北京,重庆,江苏,上海,湖南等,均已结合场地环境监管要求,开始尝试采用国际相关程序和方法,开展了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管理、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并积累了一定经验。

这些工作的开展,不仅丰富了我国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相关实战经验,提供了示范作用,更将为我国制定针对污染地块环境监管方面的技术文件提供科学指导。

2014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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