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社保局业务能力测试基础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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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社保局业务能力测试基础题库

 

前言

为扎实推进人社系统“服务质量提升年”和社保经办机构“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促进职工熟悉了解各项业务政策和经办工作,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市社保局决定在全局开展职工业务能力测试。

根据市社保局拟定的测试范围,局办公室在各科室(所)提供的试题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加工编辑了《安庆市社保局业务能力测试基础题库》,现印发给大家。

该题库重点是《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各项业务经办政策和流程,主要包含社会保险综合类(30题)、养老保险待遇类(21题)、失业保险类(12题)、退管服务类(12题)、基金监管类(14题)、其他类(19题),共计108题。

出题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底,今后,根据政策变化,局办公室将适时对题库进行调整。

同时也欢迎大家对照政策文件和具体经办流程对题库进行完善。

今后,市社保局将逐步建立起职工业务能力测试机制,将这项工作常规化、制度化,在全局上下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更好的提高职工业务能力,增强职工服务本领,不断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科学发展。

 

编者

2012年6月

 

目录

一、社会保险综合类(30题)

二、养老保险待遇类(21题)

三、失业保险类(12题)

四、退管服务类(12题)

五、基金管理类(14题)

六、其他类(19题)

 

安庆市社保局业务能力测试基础题库

一、社会保险综合类(30题)

1、社会保险制度坚持的方针是什么?

答: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2、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社会保险法》自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

2011年7月1日。

4、《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

《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5、《社会保险法》规定,哪些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答:

(1)国有企业职工;

(2)事业单位职工。

6、《社会保险法》规定,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负责受理社会保险费申报;(3)负责社会保险稽核;(4)负责建立管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档案,保管缴费数据和申报、支付或结算凭证等;(5)负责建立管理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6)负责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7)负责提供社会保险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8)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9)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10)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

8、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

答: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2)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3)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4)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5)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9、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要求是什么?

答: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

(2)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4)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

10、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如何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答:

(1)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2)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内容。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需要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求规定范围提供。

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的,所提供的内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4)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

(5)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是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三是查询的内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应当予以提供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供;对无法律依据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11、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费率20%,个人费率8%。

个人身份缴费费率2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费率6.5%,个人费率2%。

个人身份缴费费率一般为8.5%;

失业保险:

单位费率2%,个人费率1%;

工伤保险:

单位费率0.5%—3%;

生育保险:

企业单位费率0.8%,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费率0.4%。

1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及缴费结算年度是什么?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从2007年起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1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

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14、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

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我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15、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6、按什么流程办理跨省流动转移手续?

 答: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转移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17、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发[2009]66号)的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

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统筹基金转移额为: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8、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

答:

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19、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是什么?

答: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1)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20、社会保险稽核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答: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稽核方法主要有书面稽核、实地稽核两种,主要以实地稽核为主。

日常稽核每年依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按单位行业、规模、性质、信用等级等进行分类,有重点的分批分期开展。

书面稽核面应达到100%、实地稽核人数不少于参保人数的20%。

21、社会保险稽核程序是什么?

答:

社会保险稽核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

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2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哪些职权:

 答:

(1)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3)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23、社会保险稽核处理程序是什么?

答:

社会保险稽核处理程序是整改、行政处罚、法律程序。

24、社会保险稽核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

社会保险稽核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25、在什么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答:

(1)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2)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26、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经本人确认的上一自然年度(1月至12月)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结算年度(每年7月到次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算。

参保单位以上一自然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含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等)的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月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基数和。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的口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27、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根据省政府皖政[2006]59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一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

28、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9、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为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0、截至2011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是多少?

 

答:

2011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8392万人,其中参保职工21574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6819万人。

二、养老保险待遇类(21题)

3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哪些?

答:

1、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参保人员死亡一次性困补费、丧葬费和个人帐户余额3、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遗属抚恤金4、在职参保人员病残津贴。

32、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

《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力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3、基本养老金有哪些部分构成?

答: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另发给调节金。

34、安徽省现行的养老金按照皖政[2006]59号文件计发,其中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答:

基础养老金是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

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

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

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35、养老金计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本人平均缴费基数指数结果保留多少位小数,如职工在1个结算年度内没有缴费,可以取指数吗?

答: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

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养老金计发时平均缴费基数指数结果保留4位小数。

如职工在1个结算年度内没有缴费,不取指数。

36、什么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答: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

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再由企业发放,而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或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运用社会化手段发放。

发放主体是社保经办机构。

我市市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日为每月12日。

37、我市市区目前有哪几家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银行?

答:

共有五家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银行,分别为交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和中信银行。

38、我国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如何调整?

答:

《社会保险法》第18条规定: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005年至今,基本养老金已经连续调整了8次。

3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

《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

“个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

”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0、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死亡人员家属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

(2)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去世;(3)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

41、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享受标准是多少?

答:

(1)上述死亡人员是火化的,支付直系亲属丧葬费2000元,但如果是伊斯兰教民,提供伊斯兰教协会开具的证明也可享受丧葬费2000元。

棺葬则不能享受丧葬费2000元。

(2)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在职死亡人员亡故后, 按照死亡人员生前的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月标准执行。

退休人员亡故后,支付一次性支付直系亲属8个月本人生前基本养老金。

离休干部亡故后,一次性支付直系亲属20个月本人生前离休费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及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建国前老工人亡故后,一次性支付直系亲属20个月本人生前养老金的岗位工资、奖金、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三项之和。

42、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死亡人员家属申报遗属抚恤金,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

(1)在职死亡人员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

(2)在职死亡人员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去世,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3)申领遗属抚恤金的人员必须符合劳社秘〔2004〕193号文件中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

43、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是什么?

答:

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4、我市市区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待遇目前是多少?

答:

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待遇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目前我市市区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45、我市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发放时间?

答:

1、对于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退)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月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2、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都在每年的元月份发放。

46、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多少个档次,对应的适用对象分别是什么?

答: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联合下发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用统一分为800、600、500和300元四个档次,对应的适用对象为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或年满85周岁(含)以上的离休干部、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47、企业离休干部的旅游特需费标准、享受条件和发放时间?

答:

1、企业离休干部的旅游特需费标准为每年发放,发放标准为一次性待遇700元。

2、享受条件必须是参加了企业一次性补投保的企业离休干部,没有参加企业一次性补投保的企业离休干部不能享受旅游特需费700元。

3、企业离休干部的旅游特需费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发放。

48、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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