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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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二00一年第30号)
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为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企业面临的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挑战,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行为,国家经贸委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以下简称《审核规范》),现予发布。
1999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同时废止。
《审核规范》是用人单位和认证机构审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依据。
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谋求外部认证时,遵循自愿原则。
已获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原有证书仍然有效。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指导意见》与《审核规范》,提高素质,更好地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经贸委颁布并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所取得的经验,参考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1.目的
(1)消除、降低和避免各类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疾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2)指导用人单位自愿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更好地贯彻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3)指导相关部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及实施指南。
(4)指导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的整合工作,并使其成为用人单位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5)鼓励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尤其是最高管理者、管理人员、员工及其代表,采用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原则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
2.1 政策制定及有关机构职责
2.1.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实施和定期评审国家关于在用人单位内建立和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政策。
2.1.2 为确保国家政策及其实施计划的一致性,有关机构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中应承担如下职责: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宏观控制,保证各机构间的必要协作关系,井定期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有效性;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分别负责认证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和审核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工作;
(3)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为全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拟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及实施指南;
(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和本地区推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
(5)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原则及实施规范
2.2.1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1)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成为企业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2)用人单位自愿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鼓励员工及其代表积极参与此项活动,确保其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不仅适用于自己的员工,也同样适用于承包方人员和直接雇用的临时工。
高风险企业以及曾发生重大事故的用人单位更应该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审核与认证;
(4)鼓励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提供服务。
2.2.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基础设施、危害的种类和风险级别等因素,拟定具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规范。
2.2.3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规范包括: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2)高风险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3)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4)其它有关规范。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包括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五大要素,如图1所示:
图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略)
方针
3.1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3.1.1 用人单位最高管理者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类型,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制定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该方针应传达到全体员工,可为外部相关方所获取。
最高管理者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3.1.2 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包括下述原则和目标:
(1)遵守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签署的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自愿计划、集体协议和其他要求;
(2)防止发生与作业相关的工伤、疾病和事件,保护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3)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4)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
3.1.3 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其他体系应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保持一致。
3.2 员工参与
3.2.1 参与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2.2 用人单位应确保与员工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进行协商,并对他们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培训,包括与其工作有关的应急预案的培训。
3.2.3 用人单位应做出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有时间和资源来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等活动。
3.2.4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使其承担起相应的职能。
组织
3.3 责任与义务
3.3.1 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负全面责任,并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3.3.2 用人单位应规定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的职责,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运行,确保实现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3.3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用人单位,负有以下义务:
(1)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原则;
(2)制定并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可测量的目标;
(3)保证各部门和各级人员均已了解并接受自己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
(4)确定负责辨识、评价或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及风险人员的职责,并传达至全体员工;
(5)进行有效和必要的监督管理活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得到保护;
(6)促进用人单位内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间的合作与交流;
(7)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以辨识、消除和控制与作业有关的各类危害和风险,确保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8)制定各项预防和健康改善方案;
(9)确保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过程中员工及其代表的全面参与;
(10)提供各项必备的资源,以确保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能顺利开展工作;
(11)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用人单位应做出有效的安排,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中的各项工作。
3.3.4 用人单位可在最高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管理者代表,负责下列事项:
(1)建立、实施、定期评审和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
(3)促进用人单位所有员工的参与。
3.4 能力与培训
3.4.1 用人单位应确定各类人员所必需的职业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各项管理方案,以确保全体员工有能力完成其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务和职责。
3.4.2 最高管理者应具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能力或可以利用的资源,以辨识、消除或控制与作业相关的危害或风险,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4.3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规模及活动的性质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包括下述内容:
(1)培训对象为用人单位的所有员工;
(2)由专业人员来完成;
(3)规定定期提供有效及时的新员工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4)进行定期评审,根据需要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其相关性与有效性,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应参与培训方案的评审工作;
3.4.4 培训应是免费的,并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3.5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化
3.5.1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规模及活动的类型,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1)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2)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确定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3)用人单位的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风险以及它们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3.5.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应满足下述条件:
(1)文字通俗易懂,便于使用者理解;
(2)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同时向用人单位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进行传达;
3.5.3 用人单位应编写、管理和保存职业安全健康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识别性,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予以确定。
3.5.4 在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同时,员工有权获取与其作业环境和健康相关的记录。
3.5.5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包括:
(1)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法律或法规;
(2)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产生的记录;
(3)有关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记录;
(4)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有毒物质暴露量、作业环境监测与员工健康监护的记录;
(5)主动与被动的测量记录。
3.6 交流
3.6.1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有关交流的管理方案和程序,以达到下列目标:
(1)对内外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信息予以接收、文件化并做出合理的响应;
(2)确保用人单位内各级职能部门间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的顺利交流;
(3)确保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想法和建议被收集,并得到考虑和响应。
计划与实施
3.7 初始评审
3.7.1 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实施初始评审对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
如果用人单位尚未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该用人单位刚刚建成,则初始评审过程可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3.7.2 初始评审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
初始评审应包括如下内容:
(1)辨识现有的适用法律和法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规范,以及用人单位签署的自愿计划和其他要求;
(2)对现有的或计划中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的危害和风险进行辨识、预测和评价;
(3)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4)对员工健康监护数据予以分析。
3.7.3 初始评审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