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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

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

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二

一年二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管理职责2第三章评价内容6第四章评审方式工作流程7第一节准备和申请7第二节现场查评8第三节报告评审10第五章备案方式工作流程12第六章评价整改12第七章监督检查13第八章附则15附表:

1、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16

2、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备案表20

3、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25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北区域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涉网设备、装置、系统及其运行、管理应当满足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三

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接入华北区域各级电网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

条按机组容量和对电网安全影响,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采取以下二

种方式:

一是评审方式,二

是备案方式。

(一)评审方式适用于以下发电机组:

1、华北区域单机额定容量在12兆瓦及以上,且出线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所有并网运行发电机组。

2、华北区域风电场装机容量在10兆瓦及以上的所有并网运行风力发电机组。

(二)备案方式适用于上述评审方式范围以外的、并入华北区域电网运行的其它各类发电机组。

第五

条新(改、扩)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合格后、商业化运行前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价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条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更新改造出现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时,应当及时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或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建议,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提前组织对相关发电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设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采用备案方式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机组,在备案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采用评审方式对相关发电机组的全部或部分设备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风电机组一般以核准建设的风电场为评价单位,其它发电机组一般以机组为评价单位,同一个发电厂多台机组并网运行时,一般应当同时进行评价。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负责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三

)监督、检查发电企业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四

)审核并公布合格的中介机构名单,监督、检查中介机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五

)组织评审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公布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六)对未按规定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合格、未按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意见进行整改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条发电企业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及时完成有关设备的试验、测试等工作,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书面报送设备参数、定值和试验报告等;(三

)适用评审方式的发电厂,应当及时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委托合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配合做好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四

)适用备案方式的发电厂,应当全面开展自评自改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交备案资料;(五

)对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方案,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一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下列要求配合做好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按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的要求,及时对发电企业提交的有关内容予以确认;(二

)督促调度范围内的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三

)协助制定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计划;(四

)向开展查评的中介机构和现场专家提供被评价机组需要核对的数据和信息;(五

)参加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对评价报告和被评价机组的运行、整改工作等提出意见;(六)对存在重大隐患、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发电机组,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提前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建议;(七)执行电力监管机构对未按规定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和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合格发电机组的处理意见。

第二

条根据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的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企业予以确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审批文件;

(二)发电机进相试验结果和进相运行规程的书面确认;

(三)发电机励磁系统的传递函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功率整流柜、自动励磁调节器在内的整体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的设计参数、调节器各功能环节的整定参数)的确认;

(四)电力系统稳定器(简称PSS装置)参数、机组的阻尼比、相关的频率特性数据报告的确认;

(五)发电机组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过压保护、低压保护、过激磁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定值的确认;

(六)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设计资料及试验报告的书面确认。

第三

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执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遵守和履行与发电厂签订的服务合同,按规定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选聘业务素质满足并网安全性评价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四

)现场查评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要求,评价结果要做到公正、客观、真实、准确;(五

)及时按照规定要求出具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对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评价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对被评价机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回访报告;(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自律标准、指导性意见合理收取费用。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四

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以发电机组涉网设备、装置、系统及其运行、管理情况为评价重点,并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两部分。

第五

条“必备项目”是可能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电机组必须要满足的项目。

发电厂(机组)电气

一、二次设备、装置和系统在设计、选型、安装、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并网安全性评价必备项目的要求。

第六条“评价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的影响电网运行的安全因素,以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设备单元得分率考核。

第七条经评价,所有“必备项目”都符合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且“评价项目”各单元得分率都在75%(含)以上,该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为合格。

经评价,“必备项目”任何一项不符合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或“评价项目”任一单元得分率在75%以下的,该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

章评审方式工作流程

第八条适用评审方式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依据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按照下述流程进行:

一是准备和申请。

发电厂在做好“自查、自评、整改”、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申请;二是现场查评。

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组,对被评价机组进行全面现场查评,出具评价报告;三是报告评审。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中介机构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相应的评价结论。

第一节准备和申请

第九条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当明确本厂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为并网安全性评价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

第二条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当对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逐项进行自查自评。

自查自评合格后,填写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附表1),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第二一条新(改、扩)建水电、火电机组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满负荷)试运行完成后,风电机组在风电场单期项目的全部风机完成240小时试运行后,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随申请表报送以下内容:

发电机组基本情况,申请并网机组的立项及核准文件(复印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验收情况,并网机组调试、试运行情况,自评报告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发布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提前做好复评工作计划,完成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提前30天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随申请表报送以下内容:

发电机组安全运行基本情况,自上次评价以来机组设备检修和技术改造情况,自评报告等。

第二二

条发电厂在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已委托的中介机构。

第二三

条电力监管机构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当了解申请并网安全性评价发电厂(机组)的情况,对申请表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发电厂,及时通知开展现场评价。

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电厂,及时告知并指导其按要求达到评价条件。

第二

条发电厂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确定评价具体相关事宜,并将服务合同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节现场查评

第二五

条中介机构应当全面了解被评价发电厂(机组)的具体情况,制定评价方案,选择合适的专家成立评价组,开展现场查评工作。

评价组成员中应当包含具有电力调度机构工作经历和调度管理专业经验、熟悉所在电网调度运行管理要求方面的专家。

中介机构评价方案和评价组专家名单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六条根据被评价发电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专家现场评价工作时间一般为47个工作日,评价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0人。

100兆瓦以下火电、水电机组的现场查评时间、查评专家人数可依情酌减。

第二七条评价组评价工作应当依据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按专业查证和分析设备系统技术、运行数据、信息和资料,比对现场实际情况,开展专业分析和评价,撰写专业评价报告。

对于已运行发电机组复评时,应当对上一次查评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八条除风电机组外,一次完成多台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评价报告中可以将发现的问题汇总说明,但必须对每台机组单独评分并提出评价结论。

第二九条评价组现场评价工作结束前,召开有发电厂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及评价组全体成员等参加的现场评价工作总结

会,评价组通报现场查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交换意见,对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总结。

在现场评价工作总结

会上,评价组要根据评价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必要性等情况,提出必须立即着手进行整改的项目和整改时限要求。

第三条现场查评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专业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格式完成评价报告,提交给发电企业。

第三一条发电企业在收到中介机构的评价报告后,应当根据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逐条对照,编制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附表3),落实具体整改项目的责任人、完成期限等。

发电企业在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评价报告、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同时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节报告评审

第三二

条电力监管机构建立并网安全性评价评审专家库。

并网安全性评价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电力监管机构每年对评审专家进行一次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三三

条入选并网安全性评价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相关电力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备年以上在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科研院所或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经历;

(三)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条件及评价内容,以及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四)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做到独立、公平、公正;

(五)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七)退休人员退休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五年,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特殊专业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四

条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评价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

被评价发电厂、中介机构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参加评审会议,接受评审组问询。

第三五

条评审组由电力监管机构邀请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凡与被评价电厂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实行评审回避制度。

评审组的专家数量一般每次为36人。

第三六条评审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七条中介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于评审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八条评审会议后,对于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的发电机组,电力监管机构将印发评审意见予被评价发电厂,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

该发电机组即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对于没有通过评审的发电机组,要求被评价发电厂重新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

章备案方式工作流程

第三九条适用备案方式的发电机组,发电厂按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的适用条款组织自评自改,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要对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的条目,逐条说明具体情况。

自评自改工作可以聘请电力行业专家协助进行,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条发电厂完成自评自改后,填写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备案表(附表2),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发电厂要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一条发电厂要随备案表报送以下材料:

发电机组基本情况,主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自评报告等。

新(改、扩)建发电机组还需要同时提交调试和验收情况等。

第四二

条电力监管机构在确认备案资料齐全后,出具备案回执。

对于备案资料不能满足要求的,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予备案。

备案回执可作为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评价整改

第四三

条评价合格的发电厂(机组),针对评价报告和评审会议提出的整改意见,发电企业应当按整改期限要求组织整改。

第四四

条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被评价机组进行回访,了解其整改情况。

整改回访主要针对发电机组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评审会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

整改回访一般应在查评报告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中介机构应在整改回访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回访情况书面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四五

条评价不合格的发电厂(机组),发电企业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评价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其流程与评审方式工作流程一致,但再次评价的内容主要针对前次评价中的不合格项目和出现的新问题进行。

第四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整改措施和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七条新(改、扩)建的发电机组未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得进入商业运行。

第四八条已经运行的发电机组评价不合格,且存在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隐患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予以通报,并要求发电厂限期整改。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可以令其降低负荷或暂时退出并网运行。

发电厂(机组)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改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九条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未按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计划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予以通报,限期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前电力调度机构可以令其降低负荷,对存在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隐患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法处理,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令其暂时退出并网运行。

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未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新(改、扩)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行,或不执行电力监管机构对评价不合格、未按计划开展评价的发电厂(机组)的处理意见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法追究有关调度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一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中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电力监管机构将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其在华北区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活动资格。

第五二

条电力监管机构每年开展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电厂、电力调度机构和中介机构落实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情况将予以通报和处理。

第五三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中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五四

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电力系统安全技术水平和发展要求,定期修订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第五五

条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及中介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对相关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文档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标准妥善保管、备查。

第五六条本实施细则自xx年3月1日起执行。

华北区域原有的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发电厂名称: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发电厂名称申请并网安全性评价机组初评复评隶属调度机构发电厂地址全厂现有装机容量机组台数投资方(资产组成情况)工作联系人E-mail联系电话(办公)手机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申请评价时间上次评价时间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核准或立项文件文号资料准备情况:

(下述资料一式五

份):

1、申请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机组核准文件复印件

2、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3、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整体调试、试运和工程验收情况

4、已运行发电厂的机组情况,运行及设备改造情况

5、本次申请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机组设备情况

6、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

7、对照本辖区“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自评自改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发电厂自查评价结果

一、必备项目

(一)应具备项,实际具备项,符合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隐患:

二、评价项目(按单项统计得分率)评价单元项数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

一、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发电机变压器与高压并联电抗器高压电气设备厂(站)用电系统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措施

二、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励磁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静止变频器(SFC)调度自动化电力系统通信直流系统一次调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三、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调度运行安全管理总计%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隐患

三、发电厂自查自评发现主要隐患采取的安全对策和措施发电厂评价申请(填写电力监管机构名称):

我厂已对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条件及评价完成了(机组号)共台机组的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自评工作,自评满足并网安全条件和要求,有关资料准备完毕,现申请对我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法人代表:

(签字)单位:

(盖章)年月日计划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情况评价机构名称附表2: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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