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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旬邑户籍意见定

旬邑县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推动旬邑县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旬邑县城乡一体化试点方案》,结合实际,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特别是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

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

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

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科学管理。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人口管理手段,实现人口信息网络化管理和人口信息化资源的社会共享,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是促进发展。

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结合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县城、镇区内聚集,实现县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2012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城镇从事工商业者转移入户,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5万人,城镇居民达到8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0.7%上升到28.5%,实现转户人口在县城、镇区的合理布局。

2013―2015年,重点推进失地农民转移入户,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2万人,新增6万人,到2015年城镇居民达到14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5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5.5万人,城镇和社区集聚城镇居民8.5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三、科学设置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宽县城、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县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在全县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

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逐步实现户口一元化管理。

(二)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

凡在县城和镇区具有固定房产的我县城乡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凡在县城和镇区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凡县外迁入人员在本地居住满1年以上、具有固定房产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可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

凡来我县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县落户。

  (四)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来我县工作。

对愿在我县就业的大专(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以上(包括大专)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我县。

如暂未能落实工作单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县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

其人事关系由县人社局管理,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

(五)放宽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

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已在配偶所在地投靠居住的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落户手续;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需要投靠子女的,可在拟投靠子女的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六)新生儿入户管理办法。

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

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七)改革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凡愿意在我县上学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学生毕业后,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学历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八)认真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

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其他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应准予落户。

四、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5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

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

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

对自愿退出合法宅基地及住房的,参照《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对住房及其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允许退出户在城镇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10年期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

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组建城镇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

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

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

按照用途管制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加大土地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

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

产生的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县农村土地交易中心或乡镇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县城城镇规划区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

加大县城城镇规划区内转户居民集中居住小区的投入和建设力度。

集中居住小区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县国土局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

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

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根据就业人员身份灵活参保缴费。

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根据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灵活缴费。

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乡镇敬老院和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

转户居民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保障范围。

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

对困难家庭或零就业的家庭,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妥善安置,可在公益性岗位安排1名劳动就业,服务期一般为3年。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按照“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的原则,优先安置就业。

同时,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对复转军人,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先行安置,无法安置就业的,予以一次性货币化安置。

3.本县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县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

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建立完善培训机制。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

以提升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居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16―30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

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

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

推行弹性学制,帮助转户居民开展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分阶段、分时段以“累计学分”的形式完成学业,由人劳部门及时发放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和上岗许可证书。

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4.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

新建一批农民工培训基地,建好农民工培训学院。

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打造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

推行“特岗、特聘和特邀”计划,建设一支适应转户居民教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八)建立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

1.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接受农民工转户的区域,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县人民政府要留足教育用地,县城、镇区按照城乡规划,加快配套建设一批幼教至高中的规范化教育教学机构。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师资配备、师资引进、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教师需求。

3.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九)建立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全县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市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1.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

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五、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县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城乡办、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房管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计生局、县工业发展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要按照户籍改革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稳妥解决好转户农民的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问题,完成县政府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县发改革局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县公安局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制定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实施细则;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县住建局、县房管所负责做好转户进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县工业发展局负责用工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转户籍的服务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城市人口扩容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县城及镇区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县计生局负责调整转户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培训;县林业局做好农村居民的村地权属问题;县财政局负责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统筹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推进户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将纳入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保障和谐稳定。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县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

在县电视台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作落实。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户改办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清理取消各种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违反户籍管理制度和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确保我县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县公安局要担负起户籍管理主管部门的责任,认真执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内容,为符合落户条件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要对进城落户、进城务工人员在子女入托、就学、就业、购房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他们享受所在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中共旬邑县委办公室

旬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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