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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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白监提假字第1号
罪犯马强,男,生于1987年12月30日,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
捕前无业,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5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刑期起止:
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
截止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11月14日,该犯实际已执行2年3个月,余刑1年9个月。
罚金及民事赔偿情况:
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工种为二监区缝纫,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二、政治教育学习成绩86分。
三、奖励: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99.6分折算846.6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二个表扬。
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已执行2年3个月,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马玉荣,与罪犯马强系父子关系,现个体工商户,以修摩托、电动车为生,月纯收入人民币2000元,在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马鞍山村一组有自建房500多平米,愿为其担保,该犯假释后有住房,生活有着落,结合一贯改造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记录,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假释条件,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合议、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该犯呈报假释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附:
罪犯马强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白监提假字第2号
罪犯曾祥军,男,生于1994年7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
捕前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6年2月15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刑期起止:
自2014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止。
截止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9月12日,该犯实际已执行3年1个月15天,余刑1年10个月14天。
罚金及民事赔偿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工种为二监区缝纫,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二、政治教育学习成绩95分。
三、奖励:
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105.9分折算900.5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二个表扬。
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已执行3年1个月15天,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曾家宇,与罪犯曾祥军系父子关系,其年收入为人民币55000元,在贵州省毕节市萨拉溪镇昌营村半坡组有约200平方米的自建房,愿为其担保,该犯假释后有住房,生活有着落,结合一贯改造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记录,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假释条件,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合议、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该犯呈报假释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祥军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附:
罪犯曾祥军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白监提假字第3号
罪犯陈木祥,男,生于1988年7月17日,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
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赃款继续追缴。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以(2011)筑刑二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1年9月1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刑期起止:
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止。
2013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5年10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10个月,截止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9月12日,该犯实际已执行6年8个月6天,余刑4年6个月23天。
罚金及民事赔偿情况:
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均已履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工种为二监区缝纫,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二、政治教育学习成绩94分。
三、奖励: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130.8分折算1111.8分转换为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已执行6年8个月6天,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程忠秀,与罪犯陈木祥为母子关系,在经营小餐馆,月收入人民币3000元,家住贵州省长顺县长寨街道新坝村麦毛组,有自建房约240平方米,愿为其担保,该犯假释后有住房,生活有着落,结合一贯改造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记录,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假释条件,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合议、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该犯呈报假释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木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附:
罪犯陈木祥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白监提假字第4号
罪犯段其林,男,生于1989年4月13日,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
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向被告人李发贵、施绍强、赵海、段其林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俱领。
于2012年10月12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刑期起止:
自201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止。
2015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年9个月,截止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9月12日,该犯实际已执行5年8个月12天,余刑3年4个月18天。
罚金及民事赔偿情况:
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向四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俱领,均已履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工种为二监区缝纫,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二、政治教育学习成绩95分。
三、奖励: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六个表扬。
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已执行5年8个月12天,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段良书,与罪犯段其林为父子关系,家庭年收入35000元,在贵州省织金县普翁乡新民村上冲组有一套98.75平方米住房,愿为其担保,该犯假释后有住房,生活有着落,结合一贯改造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记录,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假释条件,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合议、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该犯呈报假释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其林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附:
罪犯段其林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白监提假字第5号
罪犯李卫忠,男,生于1970年7月12日,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
捕前无业,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罗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于2015年10月9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刑期起止:
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止。
截止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9月12日,该犯实际已执行2年5个月5天,余刑1年6个月25天。
罚金及民事赔偿情况:
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项注明已缴纳)。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工种为二监区缝纫,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二、政治教育学习成绩97分。
三、奖励:
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108.4分折算921.4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二个表扬。
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已执行2年5个月5天,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彭惠英,与罪犯李卫忠系夫妻关系,经营小吃店月收入人民币3500元,在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生产路有一自建房约210平方米,愿为其担保,该犯假释后有住房,生活有着落,结合一贯改造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记录,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假释条件,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合议、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该犯呈报假释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卫忠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附:
罪犯李卫忠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白监提假字第6号
罪犯金开明,男,生于1995年7月7日,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
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于2015年2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刑期起止:
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止。
截止分监区合议时间2018年1月15日,该犯实际已执行4年2个月26天,余刑3年3个月4天。
罚金及民事赔偿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工种为二监区缝纫,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二、政治教育学习成绩95分。
三、奖励:
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131.9分折算1121.15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得一个表扬,共计五个表扬。
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已执行4年2个月26天,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金国平,与罪犯金开明系父子关系,其职业为贵阳白云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驾驶员,税后月收入人民币3000元,在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来远村有一套约140平方米自建房,愿为其担保,该犯假释后有住房,生活有着落,结合一贯改造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记录,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假释条件,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合议、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该犯呈报假释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开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附:
罪犯金开明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白监提假字第7号
罪犯蔡乾坤,男,生于1977年10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新沂市人。
捕前无业,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15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刑期起止:
自2014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
截止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9月1日,该犯实际已执行3年2个月12天,余刑2年9个月19天。
罚金及民事赔偿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工种为三监区缝纫,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二、政治教育学习成绩98分。
三、奖励:
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得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已执行3年2个月12天,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蔡崇德,与蔡乾坤系父子关系,以务农为生,月收入5000元,在江苏省新沂市新店镇刘庄村有自建房一幢,180平方米,愿为其担保,该犯假释后有住房,生活有着落,结合一贯改造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记录,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假释条件,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合议、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该犯呈报假释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乾坤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附:
罪犯蔡乾坤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白监提假字第8号
罪犯刘才良,男,生于1970年5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
捕前系个体,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于2015年11月10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刑期起止:
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止。
截止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8月10日,该犯实际已执行3年6个月20天,余刑1年5个月10天。
罚金及民事赔偿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工种为三监区缝纫,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二、政治教育学习成绩96分。
三、奖励:
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124.9分折算为1061.65分转换为一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获得一个表扬,共计两个表扬。
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已执行3年6个月20天,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彭友华,与刘才良系夫妻关系,在贵州众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做后勤主管,月收入6000元,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龙禧苑10栋1单元6-3号商品房一套,192.13平方米,愿为其担保,该犯假释后有住房,生活有着落,结合一贯改造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记录,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假释条件,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合议、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该犯呈报假释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才良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附:
罪犯刘才良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白监提假字第9号
罪犯罗孝芳,男,生于1977年3月27日,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
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59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决定执行刑期五年零十个月。
于2015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刑期起止:
自2014年7月25日至2020年5月17日止。
截止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8月11日,该犯实际已执行3年零17天,余刑2年9月4天。
罚金及民事赔偿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工种为三监区缝纫,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二、政治教育学习成绩94分。
三、奖励:
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三个表扬,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80.9分折算为687.65转换为一个表扬,共计四个表扬。
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已执行3年零17天,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王锡敏,与罪犯罗孝芳系夫妻关系,从事房屋出租、自行车出租职业,月收入11000元,在贵阳市花溪区贵筑社区洛平新城有12栋4-2、4-3、2栋8-4、9-4住房4套,愿为其担保,该犯假释后有住房,生活有着落,结合一贯改造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记录,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假释条件,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合议、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该犯呈报假释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孝芳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附:
罪犯罗孝芳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白监提假字第10号
罪犯吴长星,男,生于1992年1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
捕前无业,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作出(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于2015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刑期起止:
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止。
截止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9月15日,该犯实际已执行2年11个月零1天,余刑1年6个月29天。
罚金及民事赔偿情况: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工种为三监区缝纫,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安排,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二、政治教育学习成绩92分。
三、奖励:
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累计积分149.1分折算为1267.35分转换为二个表扬。
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已执行2年11个月零1天,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吴丽,与罪犯吴长星系姑侄关系,从事村医职业,年收入八万元,在贵州省大方县文阁乡海坝村桥边组有自建房一套,面积180平方米,愿为其担保,该犯假释后有住房,生活有着落,结合一贯改造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记录,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假释条件,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合议、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该犯呈报假释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长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附:
罪犯吴长星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白监提假字第11号
罪犯段朝勇,男,生于1975年7月25日,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
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1日作出(2015)紫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于2016年3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
刑期起止:
自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12月6日止。
截止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9月15日,该犯实际已执行2年零8天,余刑1年2个月21天。
罚金及民事赔偿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工种为三监区缝纫,服刑改造期间,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