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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自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公司法以来,___受理的“公司诉讼”___件的类型也日渐多样化。

特别是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

(一)、

(二)、(三)、(四)”的陆续出台,公司法中多数“商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均有了相应的“裁判依据”与其对应,大大地提升了“公司诉讼”案件在“立案受理”及“审理”方面的可操作性。

这其中,“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即是较常见的一类___件,如果操作,具有较多疑难。

请看原最高法民二庭资深审判长王宪森结合案件剖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重点实务问题。

—本文长约6000字——阅读需时10分钟———————————————————案例基本事实:

A公司与B公司注册成立了C公司,A公司出资比例40%;B公司出资60%。

一年后,C公司增资扩股,A公司持股比例降为30%,B公司持股降为49%;另有D公司持股9%,E公司、F公司各持股6%。

C公司设立时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议事规则”规定:

“股东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其决议,修改章程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增资扩股后,C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公司章程未修改。

在此后的经营中,C公司董事会就C公司与H公司的合作开发事项,致函各股东,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五个法人股东均提交了表决意见,其中:

B公司、D公司、E公司投了赞成票,三股东共持股64%;A公司、F公司合计持股36%,投了反对票。

据此,形成了《C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了C公司和H公司的合作开发方案。

此后,双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但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产生了纠纷,H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公司将xx亩土地使用权过户H公司名下,并向其支付违约金xxx万元。

一、二审判决支持了H公司的诉讼请求。

A公司认为,由于大股东B公司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意见,决定C公司与H公司合作,导致C公司数亿元的损失,造成A公司相应损失了x亿元。

遂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B公司诉至某高级法院,请求判令:

1、认定B公司在通过《C公司股东会决议》过程中滥用股东权利;2、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x亿元;3、B公司赔偿因C公司支付H公司xxx万元违约金,使A公司产生的xxx万元损失;4、B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二审摘要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C公司和H公司土地开发合作事宜的表决,持有64%股份的股东投赞成票,另36%股份的股东投了反对票,赞成票未达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

股东B公司利用其董事长同时为C公司董事长的条件和掌管C公司公章的权力,自行制作《C公司股东会决议》,系滥用股东权利,并由此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A公司请求赔偿的损失分为两部分:

一是在C公司过户给H公司的xx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中A公司所占的相应份额,具体损失按持股比例计算为xxx万元;二是,关于C公司应支付给H公司的xxx万元违约金所造成A公司的损失部分,由于该违约金C公司尚未支付,损失未实际发生,故对A公司请求该部分的损失在本案中尚不能支持。

三、A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损失,有法律依据。

该院遂判决:

一、B公司在通过《C公司股东会决议》过程中滥用股东权利;二、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xx万元;三、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A公司、B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支持了B公司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

本案系比较常见的股东诉股东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也是典型的由“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而引发的争议。

通过对案中相关争议问题的解读和分析,在类似案件的实务操作中,至少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准确把握公司诉讼中“法律关系”的性质公司法作为一部商事组织法,其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从“空间上”看,可大致分为“内部法律关系”和“内外部法律关系”,后者通常也简称“外部法律关系”。

显然,“内部法律关系”对应于在公司内部各个民商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如:

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董事、高管、监事之间,股东与清算组之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监事之间等等。

而对于“外部法律关系”,从公司法角度,主要是“公司”外部的“他人”、债权人等,与公司内部各主体之间因受公司法的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如:

公司与“他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间,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债权人与董事、高管、清算组之间的法律关系等等。

实践中,如上述不同的“公司法律关系”中出现了争议,一方商事主体诉至法院,就形成了某一特定类型的“公司诉讼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与其他商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一般性的商事合同关系,如买卖、租赁、装饰装修等,因其产生的纠纷,多数情况下属于合同法调整、解决的范畴,而并不属于这里谈到的适用公司法的“公司诉讼”。

这其中,只有极少一部分合同交易,因形成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着“设立中的公司”这一的特殊主体,为了避免出现交易秩序的混乱,才在“合同相对性原则”基础上,制定了一些确认“发起人与公司之间如何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则,以确保“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

对此,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包括判例法)均有相应的规则。

最高___xx年发布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三条中,即对这类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因此,对处理这类商事合同纠纷时,在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关注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同理,相关的商事侵权纠纷中,如侵权事实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也会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承继问题。

目前国内的商事立法还未见明确规定,如出现民事权利行使之障碍时,相关权利人之间可以通过具体的“协议授权”方式,协商解决。

此外,从行政法律关系看,公安、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在其履行其管理职责时,也会与“公司内部主体”之间形成“外部”法律关系。

但这已不属于公司法“商事法律关系框架”中的外部法律关系,而属于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尽管两者性质不同,但行政管理的措施及结果(如行政罚款、关闭公司)却经常对“公司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引发相应的赔偿之诉、公司解散、清算诉讼等。

本案中,股东A公司起诉股东B公司,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案件。

依据最高___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从程序上看,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当然,对于本案应否受理的问题,实务中也是存在争议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表面看是“股东直接诉讼”,但原告主张的“损失”实际是“目标公司”C公司对外投资的损失的一部分。

原告认为,“C公司的损失”就是其行使请求权的依据。

然而,如果原告为了维护“C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则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属于“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利益应直接归C公司。

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程序规则上一直存在两种建议模式,就本案而言,一是C公司为原告,股东A公司为诉讼代表人,B公司为被告;另一模式是,股东A公司为原告,被告为B公司(或C公司董事、高管),C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关于“___受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后,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看,采纳了第二种模式。

本案股东A公司起诉股东B公司,即使没有列第三人,法院如认为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可以“通知”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本案“受理”也不存在争议。

但如果按照第一种模式安排,则原告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显然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这也是B公司答辩称应“驳回起诉”的依据。

关于本案“应否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第二种观点认为,A公司自己是本案诉讼的受益方,对应的利害关系人是B公司,符合股东直接诉讼的程序特征。

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商事诉讼程序法,有关商事侵权案件的受理,仍统一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的实体规定,亦同时含有诉讼程序规则之意。

至于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实体法上的依据,应由法院实体审理后作出判断。

鉴于此,本案不宜从程序上直接驳回A公司的起诉。

从一、二审判决结果看,两级法院也均采用了这样的做法。

在司法实务中,某些“公司诉讼”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准确地把握每一具体争议中“法律关系”的性质,这对于确定“诉讼案由”、“诉讼主体”、“请求权及内容”等,明确争议解决思路,至关重要。

二、“公司决策机制运行”与“股东滥用权利”之间的关系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表决权、收益分配权、清算请求权等多项权益。

其中,股东正当行使“表决权”,是保证“公司决策机制”正当运行的前提,也是判断公司决策是否“正当”的依据。

所谓“正当”,是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时,基于公司之“资合”的本质,“表决权的分配”直接“股东出资的比例及构成”。

尽管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各类决策事项有一些具体的限制规定,但“资本多数决法则”始终是“公司决策机制”从设计到运行的法定“内核”,不可动摇。

本案中,A公司主张B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理由主要有:

“B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其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对与H公司的合作事宜投了赞成票”,“属于滥用股东权”,“该投资项目给C公司造成了损失,也意味着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

前两点属于公司决策权行使问题,是否属于滥用股东权;后两点属于通常判断“商事侵权”是否成立的一项基本构成要件,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从C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投票的过程及投票结果等事实看,B公司行使其表决权的行为,是基于自身的商业判断,且最终有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决策事项,并未违反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规定。

A公司主张B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并没有其他的事实依据。

A公司的另一理由是:

C公司投资失败,B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对合作方案表决通过起了决定作用,B公司应承担责任。

对此观点的反驳,涉及到公司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的运用,即“商业判断原则”。

法官不是商人,应尊重公司按照正常决策程序做出的商业判断,尽量减少对商业经营决策活动的介入。

从另一角度讲,因商业风险的不确定而造成的决策失误及损失,与商业决策行为本身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仅仅依据市场经营决策失误,产生了经营损失,而追究决策股东“判断失误”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这样的“请求”,各国商事法院均“予以驳回”,法理上并无争议。

之所以维护这样的决策规则,也是基于市场经济社会的一个基本判断,即“资本”是代表“财富和商业成功”的标尺。

因此,“资本多数决”可谓公司制度中“决策机制”的生命性法则。

在公司制度的实践中,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相对的一个命题是:

如何“防止大股东暴政”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在传统公司法确立的“公司决策机制”基础上,出现了有利于中小股东推选代表其利益的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的“累计投票制”,以及保证中小股东退出公司的“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制度”,等等。

但这些均未改变“公司决策机制”及“资本多数决”的根基。

如果不分主次,矫枉过正,随之而受害者,必然是全体股东。

此外,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表决未过三分之二多数”所适用的公司法条文也明显不当。

在法律及公司章程均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还是将商业上的判断权、决策权的“制定标准”交还给了公司和多数表决权所代表的股东。

总之,在没有证据证明B公司滥用了股东权利,并给A公司股东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A公司仅以“商业风险”造成的投资损失主张所谓的“股东权利”,法理依据不足。

三、股东无权获取公司的“权益和利益”,也不直接分担公司经营的损失依据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股东出资设立了公司,但“公司”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其享有的财产和权益并不属于股东。

“公司”是股东创造财富的企业形式和创业工具,同时,它也是社会财富和债权人利益的蓄水池。

股东依法参与公司经营,通过正当程序,实现股权中的收益权,但其无权直接分割公司的财产、获取属于公司的利益。

否则,不仅侵害了公司内部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还直接损害了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以及间接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如竞争秩序、税收等)。

另一方面,公司的民事责任亦应由其独立承担,包括投资失败的损失。

如不存在滥用有限责任及股东权利的行为,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经营失败、甚至血本无归后的“有限责任”。

就本案而言,即使C公司与H公司的投资合作失败,其损失也应由C公司独自承担。

A公司以其享有C公司的“股权比例”为依据,要求股东B公司赔偿其损失,既混淆了“损失”承受的主体,也违反了股东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

显然,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类似本案,实践中也常有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公司的债务人,要求按股权比例清收债务的例子;或未经清算程序,擅自分割公司财产,一旦产生纠纷即诉至法院。

这些诉讼行为均是违反公司法基本原理的,在诉讼程序上,类似“诉权”也存在问题。

当然,如果股东处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在公司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代公司提起诉讼,并由公司享有诉讼利益。

这便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其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尽管股东也会间接受益于公司的利益,但这与“股东直接享有诉讼利益”相比,二者的本质截然不同。

四、关于董事、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与法人控股股东的关系问题本案中,虽不涉及董事、高管之民事责任的判定问题,但C公司“董事长”的双重身份,导致“其董事的责任”与“股东B公司的责任”明显存在诸多交叉、混沌的“地带”。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人控股股东”与“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二者存在着天然的“近亲”关系。

致使这些管理人员在面对“两个法人”的经营管理活动时,有时其行为归属难以分辨,进而时常带来一些令人难解的纠葛及争议。

“董事、高管人员”是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

在公司诉讼案件中,其自然享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其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侵害了公司内外其他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通常可以依据具体的侵权事实,做出独立的判定,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但如果其同时以“法人控股股东”的身份实施了侵权行为,则不排除该控股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反之,如“控股股东”依法律及章程规定,正当地行使了股东权利,则其对“董事、高管人员”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就不应承担责任。

为此,我们应针对个案反映的具体事实,做出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A公司在其诉讼理由中还提到了C公司与B公司“人格混同”问题,但其唯一证据是两公司的董事长为同一人,显然依据不足。

而且,本案也不存在适用“公司人格否定理论”的法理基础,诉讼关系亦不吻合。

依据上述分析,本案二审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其法律依据及法理依据是很充分的。

股东A公司主张B公司损害了其股东权益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

结语总之,在面对“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这类案件时,首先要分清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设计好诉讼程序方案,准确固定“案由”。

同时,为“诉讼请求事项”找出对应的实体法依据。

同时还要注意,一些公司法上的“实体规范”本身又兼有“程序规则”的内容。

这也是公司法作为一部商事组织法,区别于其他民商事法律的特点之一。

在处理公司诉讼纠纷时,应注意把握该特点。

▽转自京都民商研究,抱柱获授权

概要:

本案原告依据《公司法》的程序规定,提起股东代表之诉,诉被告刘某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了竞买合同的事实。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___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AA公司的合法利益。

诉求将相关标的物“原衡东县无风电影院d#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940.7㎡)”归公司所有。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抗辩理由为:

1、AA公司是非法设立的,不符合设立登记条件,同时在设立登记后没有取得有国家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

2、公司成立至今,没有进行过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合法项目,起诉状宣称的顽固塘项目不是事实,只是从事违法组让土地的行为。

3、AA公司与无风镇政府签的协议条款直接授权无风电影院剩余资产由AA公司建设,这是无效条款。

4、公司借给无风政府的120万元系原告个人行为,原告为了获取个人利益,所签协议系原告个人行为,刘某在协议上有签名是个人所为,是AA公司的惯例,因为该公司的股东都是借公司之名各收各业务款,各做个事,进行个人经营,AA公司永远无法产生合法的公司利益,因此不存在损害AA公司利益的可能性。

因此被告以个人名义竞得d#1地完全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

【法院未予支持:

在关键时期以个人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合同,利用职务便利独吞了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所任职公司的同类业务(即房地产开发),其行为系典型的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的行为\......公司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针对此点,笔者以为,被告方抗辩意见——公司成立初期谈判直至交付款项¥120万为以契机,属于公司意思表示;而后期成立后未有实际运营,未形成实际运营,属于空壳公司;从12年协议支付补偿30万,到xx年实际支付款项时间,未有公司资金变动行为,而均通过个人帐户流转,因此默认属于以个人行为。

】5、xx年5月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30万元,不是用于AA公司缴纳的竞拍保证金,而是用于偿还被告于xx年1、2月借给原告的借款。

AA公司没有为竞拍d#1地投入任何人力物力。

6、原被告均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也不合法《中华人民___公司法》第152条第一款规定,所以原告起诉错误。

总体而言,法院认为“自成立之日起AA公司即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只要公司未出现法律意义上的终止注销,则AA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能力无法剥夺。

”对其所有的“个人行为”,一驳到底;从而认定属于职务行为,代表公司行权,违背了高管的忠实义务,利益收归公司所有。

案情:

xx年6月16日,周某、刘某与李某三人以设立“AA公司”为目的制定《公司章程》。

同年6月20日,该三人召开股东会确定:

公司不设董事会,刘某为待设立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监事会,选举周某为公司监事。

聘请公司股东李某为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监事与公司经理的任期均为三年。

xx年6月22日,AA公司登记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股东为刘某、周某与李某三人。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饰设计、施工,公路、铁路、桥涵、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投资咨询。

AA公司成立之初,投入资金开发“顽固塘”项目,即a#1地与a#2地。

在对a#1地的开发过程中,根据设计方案向无风镇政府提议“拟建设…商业步行街”的方案,【无风镇政府遂将此方案报至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讨论。

xx年3月23日,研究后决定将无风电影院以协议方式转让给无风镇政府,因电影院的资产属于电影公司所有,故无风镇政府须筹集转让补偿款120万元并缴纳县财政局国有资产处置中心,再由处置中心转给电影公司,用于该公司职工安置。

无风镇政府可以对无风电影院相关资产(修步行街需要的资产)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置。

步行街修建完成后(建成后实际上将电影院所占土地一分为二,分别为后来的d#1地与d#2地),无风电影院余下国有资产(d#1地与d#2地)由国资局进行处置,所得的处置金全额返还给无风政府。

】xx年4月12日,无风镇政府与AA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AA公司借资120万给无风镇政府,无风镇政府授权AA公司根据步行街的规划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处理。

步行街修建完成后,无风电影院余下国有资产(d#1地与d#2地)由AA公司以120万保底揭牌。

被告刘某代表AA公司在该《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协议签订后,AA公司根据该《协议》向无风镇政府汇款120万元。

xx年11月18日,无风镇政府财税所开具收据确认收到“暂收无风电影院处置款”120万元。

该收据上的日期有明显的改动痕迹,即将“11”月改成了“4月”,(系xx年的4月份到账的,开票的日期为11月18日)。

xx年年底至xx年年初,AA公司在修建步行街的过程中与电影公司发生矛盾,后经协调,无风镇政府与电影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无风镇政府再补偿电影公司30万元(此前已补偿120万元)。

无风镇政府与AA公司协商确定该30万元由AA公司代为支付。

xx年1月21日,AA公司再向无风镇政府支付30万元,用于补偿电影公司的职工安置工作。

xx年11月20日,电影公司向县人民政府与县国资局报告请求先行处置电影院剩余资产d#1地(即本案的争议地块),县政府与国资局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不允许d#2地连同d#1地一起进行拍卖处置。

xx年5月7日,原告周某丈夫刘某某向被告刘某汇款30万元。

xx年5月22日,被告刘某缴纳竞拍保证金50万元。

xx年5月23日,拍卖公司举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被告刘某以个人名义参加竞拍并与拍卖公司签订合同,以73.8万元的价格竞买到d#1地块的使用权。

xx年5月26日,被告刘某补缴拍卖款23.8万元并缴纳拍卖契税29520元。

同日,衡东县___对拍卖活动及拍卖结果进行公证,公证认为“本次拍卖活动及拍卖结果真实、合法、有效,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xx年5月27日,刘某缴纳各类税费共计19342元。

AA公司其他两位股东认为被告刘某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___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AA公司的合法利益。

xx年12月16日,公司股东李某向监事周某发出《提起诉讼申请书》。

xx年2月10日,股东周某诉至本院。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及法律关系作如下认定:

一、原告是否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看守董事”与“看守监事”的理论原则,及《中华人民___公司法》第152条、第54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以依照本法第152条,原告周某是公司的监事、股东(占股33%),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自身要求并结合其他股东李某(占股33%)的要求对企业高管(即被告刘某)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本案是否存在本属于AA公司的商业机会与同类业务,被告刘某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了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一)依法成立的公司,权利能力始于成立之时,终于公司终止之时。

AA公司成立于xx年6月22日,自成立之日起AA公司即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只要公司未出现法律意义上的终止注销,则AA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能力无法剥夺。

一方面,被告刘某无证据证实AA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实际上AA公司在a#1、a#2地及电影院项目中投入了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即使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是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也系股东的过错,公司并无过错,对外依法应由股东与公司来承担连带责任(即刺破法人面试原则)。

故被告刘某辩称AA公司被虚假、抽逃出资,AA公司为空壳公司,公司成立之初便为逃避债务等等,均不能成为剥夺AA公司权利能力的理由,其立论推断存在逻辑上的错误。

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AA公司依法有资格享有获取d#1地块的使用、开发、收益等一系列民事权利。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是基于公司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的意思能力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行为能力必须借助于公司的代表机关(即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且由公司来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首先,AA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第一项即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前提是要取得待开发的土地的使用权,本案即取得d#1地的使用权。

其次,AA公司与无风镇政府签订协议、不计成本投入巨额资金拆迁电影院及修通贯穿电影院的商业步行街等等行为都体现出来了AA公司的意思表示,即在电影院地块上获取商业机会或者说追求公司的预期利益,这个意思表示也通过了公司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来形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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