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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一次形考作业

婚姻家庭法第一次形考作业

  篇一:

2011春婚姻法第1次作业

  2011春《婚姻家庭法》形考

  第一次作业——小组讨论

  题目:

“一夫一妻制”产生的历史以及现实存在的问题

  形式:

在网上通过课程论坛进行,也可以通过学习小组或教学班进行现场讨论,但应形成书面记录或文案。

  答: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确立的,它的最后形成,乃是阶级社会开始、文明时代的标志。

它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开成的情况下产生的,恩格斯说:

“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成长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丈夫在家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该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惟一目的。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正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生产力发展、两性地位演变和对偶婚全面推行等共同作作的必然归宿,父权制下的私有财产继承制度则是导致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直接诱因。

  从人类历史开始,那时人们实行的是群婚制,孩子只认其母,不认其父。

后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有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私有财产。

尤其是男人拥有较多的私有财产后。

男人希望在他死后,让他自己的后代继承自己的财产。

他必须有至少一个女人只能和他发生性关系,这样才能保证这个女人生的孩子是他的后代。

1)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结婚形式。

2)产生于原始社会时期。

3)特别是男性剥夺者可以公开重婚和纳妾,而女子却只准嫁一个丈夫,并被片面要求严守贞操。

4)在旧社会往往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并以男尊女卑,女子受父权和夫权支配为特点。

在现在社妇女在政治上获得解放,经济上获得独立。

  实际上现实社会中,我国的一夫一妻制正面临着巨大的变化:

  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新气象、新风貌,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普通提高,家庭的职能进一步扩大。

本文仅就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表现、危害性以及存在的原因、治理的对策进行粗浅的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一、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表现及社会危害

  现行婚姻法对于调整我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由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包二奶、重婚恶习抬头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为了贯彻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

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犯罪行为,应依据刑法258条的规定追窟刑事责任。

  2、第三者插足、婚外情的现象有继续增加的趋势

  《婚姻法》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第三者插足、婚外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更败坏了社会风气,是一种违法行为。

3、非法姘居现象增多

  姘居既是不道德的,也是破坏婚姻关系的不法行为,应受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禁止。

目前,非法姘居现象有所增加。

特别是一些富裕起来的暴发户,利用金钱玩弄女性。

如广东

  某些长期在外从事商业活动的老板,与雇佣的女职工长期姘居、通奸。

  4、一些人包养暗娼

  娼妓是旧社会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坚决以缔了旧社会遗留的娼妓业,卖淫的丑现象早已绝迹。

但近几年,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娼妓业又死灰复燃,且有发展的趋势。

  总之,上述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妨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影响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和巩固,造成家庭悲剧。

在现实生活中,重婚、二奶、小三表现为:

一方面,一些人喜新厌旧而发生感情外移,接受第三者的感情,导致通奸继而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上的重婚。

另一方面,夫妻双方感情和睦,虽然有新欢,但又舍不得抛弃原配,只得两处轮流同居。

其结果,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原来的夫妻感情,使得夫妻反目,也造成了家庭的悲剧。

2、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直接影响了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道德准则。

合法、文明、健康的婚姻是以夫妻双方爱情专一、相互忠诚为基础的。

它既是婚姻法对人们的要求,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表现。

目前,重婚、婚外情而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直接影响了社会生活的秩序。

其表现可归纳为三点:

  首先,一方因躲债、外出打工等原因离家出走,通过接触社会,大开眼界,思想遂发生变化,在外重婚长期不归。

另一方外出寻找,找到后就易发生人身纠纷。

  其次,因一方重婚,受害的一方索要生活费、孩子的抚养费等问题而发生财产纠结婚。

3、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妨害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两个文明的建设,为真正实现一夫一妻制提供了物质方面的精神方面的保证。

但是,由于受各种腐朽因素的影响,在中国早已绝迹的重婚纳妾等现象又重新回潮。

这种恶习不仅破坏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而且也妨害了两个文明的建设。

  二、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存在的原因

  近年来,出现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都有其产生的原因,拟从主观、客观方面人手进行分析,以达到治理的目的。

  1、主观原因目前,一些人受金钱成能思想的影响,不是通过正当的方式获取物质利益,而是采取牺牲人格、名誉的办法去傍大款,做情人、做小妾来满足物质上的要求。

而一贯道德败坏的一些人,视婚姻为儿戏,用财物的诱惑和离婚的谎言来欺骗对方,以达到长期玩弄异性的目的。

  2、客观原因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具体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

其一,外出工作、经商、打工等见过世面的一些人,认为自己的婚姻不理想,婚又离不了,就采取同居两处、另觅新欢的办法。

其二,随着南来北往的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婚姻管理机关的人手不足,无法管理,为一些人到外地重新创造了条件。

其三,由于贫富差别的存在,一些人抗拒不了金钱的诱惑,放纵自己的行为去取得物质利益。

由此可见,物质的诱惑是重婚、婚外情等行为存在的土壤。

其四,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行为之所以猖狂,其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具体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方面,从实体上看,重婚罪的构成条件比较严格,它要具备已婚者再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相称的公开同居。

否则,就不成立重婚罪。

从程度上看,重婚罪由原配偶自诉,检察院提起公诉。

但在实践中,原配偶因涉及到利害关系不愿起诉的居多。

另一方面,因婚外情判决离婚的,离婚不仅没有惩罚有过错的一方,反而或多或少地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

其五,对纳妾、婚外恋现象,很多人认为是道德问题,属个人私事,而一些派出所对此事也开“绿灯”,熟视无睹。

其结果都从客观上纵容了这种行为的蔓延。

  二次

  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必要的夫妻双方不能在生育问题上达成合意,并不意味着丈夫的生育权永远无法实现,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夫妻生育权的冲突纳入判决离婚的理由中以保护男性的生育权,这种做法是妥当的

  此次关于生育权的冲突可谓是男女双方最古老也最原始的分歧在现代法律中的体现,在男女双方的意见旗帜鲜明地分成两大阵营后,人们开始深入探讨这一冲突的解决模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称: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终止妊娠实际上是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权利。

既然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也就谈不上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终止妊娠实际上是妇女行使不生育自由的一种表现,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项权利。

既然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也就谈不上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

  篇二:

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17

  2、对偶婚——指一男一女在长或短的时间内相对稳定的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态。

P14

  3、婚姻自由——指当事人具有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的权利。

P45

  4、包办婚姻——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

P47

  5、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它是指男女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

  6、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各归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7、涉外婚姻——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复婚的法律行为。

  二、填空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

  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泛性)、伦理性、强制性。

  4、婚姻家庭关系即具有,又具有。

前者是它的,后者是它的。

  5、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的情况下产生的。

  6、婚姻自由包括和两个方面。

  7、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

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义务。

  8、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扶养义务、财产继承权

  9、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10、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1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12、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在关规定。

  13、我国婚姻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关系、

  14、在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15、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16、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经军人同意。

  17、离婚时,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18、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19、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20、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21、公民申请离婚时,应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本人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三、单项选择题

  1、一夫一妻制是在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B、对偶婚制

  2、婚姻法的高速对象是。

  C、婚姻家庭关系

  3、家庭是由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D、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4、婚姻灶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以这个社会的为基础的。

  A、伦理道德

  5、亲属关系形成后,解除。

  C有些能

  6、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

  C、多数是强制性规范

  7、某男与某女一起出差,在某地旅馆登记住宿,以夫妻名义住了两天,这种行为是A、通奸

  8、甲和妻子的姑父是姻亲关系,属于

  C、配偶血亲的配偶

  9、小陈的父亲是小黄的舅父。

小陈和小黄要求登记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认为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10、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我和母亲的表妹是。

  D、五亲等

  11、同胞姐妹的克夫相互之间的关系属于B、姻亲关系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的范围是(D)。

  D、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某男婚后二年其父病故。

他和母亲及三个弟弟继承亲的遗产。

为了使母亲晚年能生活得更好,他想把继承遗产送给母亲,他应该(B)。

  B、征得妻子的同意

  14、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脱离收养关系后,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A)

  A、自行恢复

  15、某一65岁老人收养一名10岁儿童,彼此祖孙相称,他们之间(B)。

  B、适用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1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兄弟姐妹发生(D)。

  D、拟制旁系血新亲关系

  17、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C)。

  C、拟制直系姻亲关系

  18、张某的生父及张某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后死亡,张某(C)。

  C、既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又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19、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A)。

  A、无期限的

  20、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A)

  A、无条件的

  21、王某婚前曾著书一部份交给出版社。

与赵某结婚八个月后,该书正式出版,王某获稿酬四千元。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该款(B)

  B、应视为王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2、某男与继母形成抚养关系。

现某男的生母、继母相继去世,某男(B)。

  B、只能继承生母的遗产

  23、收成关系解除后,已达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关系(C)

  C、经双方协议可以恢复

  24、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D)。

  D、夫妻感情已破裂而调解无效的

  25、夫妻离婚时,能分割的财产是(A)。

  A、夫妻共同财产

  26、双方自愿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存在争执他们应到(C)。

  C、人民法院

  27、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一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就(B)

  B、能够变更

  28、我国古代的七出,是指(B)。

  B、不恭顺、不清洁、妒、不节俭、不恭谨、不勤劳、无子

  29、孙氏夫妻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他们应该(C)。

  C、到人民法院起诉

  30、女方人工流产一周后,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C)

  C、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3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D)。

  D、无论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一律归复员、转业军人个人所有

  32、甲婚前受赠一幢房屋,与乙结婚后共同使用、管理该房近15年。

当甲与乙离婚时,该房屋(A)

  A、仍应视为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3、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B)。

  B、不受理

  34、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C)。

  C、在索取财物造成给对方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

  35、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A)。

  A、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36、张某与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姘居,他们的行为是(C)。

  C、犯罪行为

  37、结婚多年的配偶在离婚时,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当(B)。

  B、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

  四、多项选择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ABD)阶段。

  A、群婚制B、对偶婚制C、一夫多妻制D、一夫一妻制

  2、婚姻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自身的特点是(ABC)。

  A、普遍性B、伦理性C强制性D社会性

  3、婚姻家庭关系具有(AB)。

  A、社会性B、自然性C、伦理性

  4、婚姻自由包括(BD)。

  A、恋爱自由B、结婚自由C离婚自由

  5、姻亲可以分为(ABD)。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血亲的配偶

  6、结婚的必备条件是(AC)。

  A、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必须男女双方单位同意

  C、必须达到法定年龄D、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7、禁止结婚的血亲是(AC)。

  A、直系血亲B、旁系血亲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D、五代以内的旁边系血亲

  8、禁止结婚的疾病是(ACE)。

  A、麻风病B、神经病C、性病E、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9、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ABCDE)。

  A、婚姻自由B、一夫一妻C、男女平等、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D、计划生育

  E、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10、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ABCE)

  A、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C、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D、夫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1、一方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BCD)。

  A、有正当离婚理由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C、无和好可能D、经调解无效

  1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AB)。

  A、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B、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

  C、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署的物品D、婚后共同购置,供个人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

  13、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是(ABCE)

  A、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B、有利于生产和生活C、照顾无过错一方

  D、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E、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1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这种经济帮助是(ACD)。

  A、有期限的B、无期限的C、必须的D、有负担

  15、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ACE)。

  A、现役军人B、检察人员C、公安人员D、审判人员E、机要人员

  16、下列属于血亲的配偶是(ABE)。

  A、儿媳B、姐夫C、公婆D、连襟E、姨夫

  17、属于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是(ABC)。

  A、当事人须达到一定年龄B、双方合意C、非近亲属

  五、简答题

  1、婚姻、家庭的概念是什么?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答:

(1)婚姻是指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为目的结合。

  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所产生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包括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其中,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对婚姻家庭起决定作用;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是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

  2、什么叫婚姻自由原则?

  答:

婚姻自由原指当事人具有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的权利。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

  3、夫妻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

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

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抚养义务。

  4、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破产的权利;(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5、简述收养的条件、效力以及收养的解除。

  答:

(1)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一,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二,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包括: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三,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包括: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四,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即:

收养人与送养

  人养时,必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成立收养的合意应符合法定的方式。

  

(2)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其收养条件可放宽以下四点:

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第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的限制。

第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条件可以放宽以下几点:

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亦可由其继父或继母收养。

继父母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第6条,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要求,也不妨碍其收养继子女。

作为被收养人的继子女,年龄不受须不满14岁的限制。

  (3)收养的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养子女的姓名权养父母对养子妇的抚养教育义务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音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收养的解消效力: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彼此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与子女。

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4)收养的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

  6、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答:

(1)协议离婚的程序:

申请,双方当事人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应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件》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离婚申请,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的程序:

起诉,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判。

人民法院接到诉讼请求后,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

  判决和上诉、申诉,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原则作出判决。

当事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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