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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沥青质量保证管理办法

改性沥青质量保证管理办法

1基本要求

1.1规定了沥青生产用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监控、检验分析、储存、产品出厂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

1.2本办法仅适用于涉及沥青产品生产、检验分析、储存、产品出厂等相关单位和相关部门。

2职责

2.1技术质量处

2.1.1负责沥青产品的质量管理,对沥青厂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实施质量否决权。

2.1.2负责对产品质量形成有直接影响的化工原(辅)材料质

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1.3负责沥青产品生产工艺技术(工艺文件)及其技术改进措施的管理。

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2.1.4负责不合格品的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的管理;负责制、修订《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负责组织沥青产品不合格中间产品和出厂产品的评审和处置。

负责收集质量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及潜在因素,落实责任部门,并组织跟踪验证。

2.1.5组织制定沥青产品质量内控标准。

2.1.6组织沥青厂制、修订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并在生产过程中贯彻实施。

2.1.7负责组织新产品开发攻关管理工作。

2.1.8负责组织组织沥青产品有关要求的确定和评审。

2.1.9负责组织用户投诉处置,将用户投诉信息、调查情况、处置结果等记录存档,并将信息反馈至炼油销售有限公司。

2.2计划经营处

2.2.1负责沥青年、季、月生产计划的编制与管理,负责编制沥青产品生产和出厂计划。

2.2.2参与处置用户投诉有关工作。

2.3科技开发处

2.3.1负责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工作。

2.3.2参与处置用户投诉有关工作。

2.4沥青厂

2.4.1技术质量科

2.4.1.1负责沥青产品原(辅)材料、生产过程和产品的质量管理。

2.4.1.2负责制、修订有关沥青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并检查规定的执行情况。

2.4.1.3负责沥青产品标准及检验分析方法的归口管理,并制定沥青产品出厂内控标准。

2.4.1.4负责用于沥青产品质量检验和试验的计量检测设备的配置和确认。

2.4.1.5负责生产过程和产品的质量控制指标和分析检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对质量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签发质量合格证。

2.4.1.6负责沥青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并在工业化生产中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2.4.1.7负责沥青生产原(辅)材料的试验、优化及推荐工作。

2.4.1.8负责改性沥青、乳化沥青相关工艺配方及相关原(辅)材料的进货验收工作。

2.4.1.9负责沥青产品技术服务工作,为沥青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配合做好处置用户投诉有关工作。

2.4.1.10负责沥青产品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保证在用分析方法现行有效,对其提供的分析检验数据负责。

2.4.1.11严格执行检验计划,及时进行标识、记录,通过LIMS质量系统准确及时传递分析结果。

2.4.1.12定期校准沥青产品分析检验的仪器设备,确保分析数据的准确性;沥青产品分析检验记录齐全、完整、清晰,可追溯。

2.4.1.13配合用户需要,对沥青新产品开发做好检验分析。

2.4.1.14通过培训使沥青分析岗位的检验人员能够胜任分析化验工作,并取证上岗。

2.4.2市场经营科

2.4.2.1负责与资源供应方联系与沟通。

2.4.2.2负责重大工程沥青合同产品或协议沥青指标的评审工作。

2.4.2.3负责原(辅)材料的采购工作。

2.4.2.4负责组织与用户的沟通和技术服务工作。

2.4.3生产科

2.4.3.1负责沥青生产方案的制定及生产过程、产品出厂的管理工作。

2.4.3.2配合做好处置用户投诉有关工作。

2.4.4沥青车间

2.4.4.1负责沥青产品生产、储存过程的控制。

2.4.4.2负责调查生产系统原因造成的沥青质量问题。

2.4.4.3负责沥青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的制、修订的工作。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3.1.1沥青厂应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标)、企业标准和使用要求制订原辅材料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和检验计划,上报技术质量处批准和备案。

3.1.2基质沥青、SBS、稳定剂、相溶剂等原辅材料,应按原辅材料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和检验计划要求进行进货检验和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变更原材料供方,应对新的供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定,评定合格后方可订货试用,沥青厂应制定试生产方案,并进行质量跟踪,证明产品质量水平没有降低,方可正式组织原材料订货。

3.1.3基质沥青的采购应按试验室小试配方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采购及进货检验,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否则必须进行小试配方调整。

3.1.4改性、乳化沥青使用的相溶剂、乳化剂、稳定剂等原辅材料,应按原材料标准进行检验(包括以小试的方式验收)对生产的SBS、硬质母粒可进行验证。

沥青厂应建立原辅材料验收质量台帐,对原辅材料质量逐批进行登记,质量合格方可使用。

3.1.5各种原辅材料应按品种、等级分批存放,妥善保管,先入库先使用。

每批原材料应有明确标识(批号、重量、等

级、品名、检验和试验状态、厂家名称、入库日期或卸车日期)。

3.1.6原(辅)材料不合格(包括储存变质等)时,要与合格原材料进行隔离,做好不合格标识。

对于个别非关键项目出现不合格的原料,应由沥青厂提出并填写《不合格原料评审表》,经主管领导审核,并报技术质量处审批后可采取让步接收处理,使用时,作好记录,以保持其可追溯性。

3.2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3.2.1沥青车间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组织沥青生产。

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工艺卡片及操作规程要求,保持过程质量的稳定。

3.2.2用户有特殊指标要求的产品,由沥青厂组织评审后按照合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3.2.3沥青车间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控制罐的安

全高度、压力、温度、电流等工艺操作参数(见附录A),明

确生产不同牌号道路沥青的主要质量控制指标(见附录B)。

3.2.4SBS改性沥青生产过程控制

3.2.4.1生产SBS改性沥青时,沥青车间必须严格执行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要求,控制好主要工艺参数,搞好平稳操作。

3.2.4.2沥青车间要控制好SBS与稳定剂的配比及加入量,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3.2.4.3沥青车间必须按照工艺卡片要求控制好SBS改性沥青发育罐的罐温及发育时间,确保沥青产品质量在储存过程中保持稳定。

3.2.5乳化沥青生产过程控制

3.2.5.1生产乳化沥青时,沥青车间必须严格执行乳化沥青生产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要求,控制好主要工艺参数,搞好平稳操作。

3.2.5.2要控制好乳化剂与稳定剂等的配比及加入量,确保在稀释罐内完全均匀稀释后注入皂液罐,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3.2.5.3生产必须按照工艺卡片要求控制好乳化沥青产品罐的罐温,确保沥青产品质量在储存过程中保持稳定。

3.2.6生产方案变更的管理控制生产方案的变更由技术质量科提出并通知生产科和沥

青车间。

沥青车间在接到生产方案变更的指令后,要按照下

达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时调整工艺参数,控制好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平稳。

3.2.7中间产品出现不合格时的控制

3.2.7.1沥青车间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波动或中间产品出现

不合格时,要及时向技术质量科汇报,并按程序文件要求做好状态标识。

3.2.7.2沥青车间在中间产品出现不合格、经采取措施后效果不明显时,必须向技术质量科传递信息,组织采取纠正措施。

3.3检验分析质量管理

3.3.1原料及馏出口分析沥青生产原料、馏出口产品质量分析按《沥青产品分析作业计划》要求执行。

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采样分析,分析结果及时上报LIMS,分析结果不合格或异常时,根据生产安排及时加样分析。

馏出口样品留样时间不少于8h。

乳化沥青生产馏出口需进行筛余及固含量分析,以便及时调整工艺参数。

3.3.2成品分析的质量管理

化验检验必须做到“五准三及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分析,并及时将分析结果告知生产科。

成品出厂分析执行产品标准或合同标准及《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保留项目管理规定》。

如原料和工艺等有较大变动、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发生重大变动时,应立即取消相关保留项目。

基质沥青、改性沥青、乳化沥青等产品由现场操作工负责采样,样品采集时需双方共同现场确认。

道路沥青及SBS改性沥青成品罐样分析时,先进行针入度、软化点、延度三项分析,并在6小时内报分析结果。

出厂沥青产品的留样严格按《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留样管理规定》执行。

3.4不合格品、成品质量管理

3.4.1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技术质量科化验及时加样分析。

持续不合格或不可调和时由技术质量科通知生产科改出成品罐,或产品进行单罐储存。

技术质量科做好不合格品的记录和标识工作,按程序文件要求做好不合格产品的评审和处置工作,执行不合格中间产品不转序的原则。

3.4.2不合格成品的确认以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标准的技术要求为依据,由技术质量科作出最终判定。

3.4.3产品质量达不到内控标准不出厂,需重新调和分析质量符合内控标准后方可出厂。

3.5储存及厂内移动管理

3.5.1不同沥青产品必须按牌号分类,分储存放。

3.5.2沥青罐区的生产及贮运、输送原则上实行“三专”:

专罐、专泵、专管线。

3.5.3当管线改输同类高品质的油品时,应先用高品质的油品置换原管线内低品质的油品(俗称顶线)。

置换量按管线容积的1.5倍为宜。

置换流程及油品去向,由沥青厂生产科和技术质量科商定安排。

吹扫过的管线或新管线必须用合格油品置换干净方可投用。

3.5.4沥青贮罐清罐检修6〜9年一次,必要时可提前。

3.5.5严格执行半/成品“五不许移动”的规定,即:

质量不合格,不许移动;罐内停止进产品后未经分析,不许移动;分析项目不全,不许移动;容器管线不符合使用要求,不许移动;特殊情况下未经沥青厂分管厂长批准,不许移动。

3.5.6乳化沥青产品在储存过程中,需隔天进行罐顶观察储存稳定性情况,确保表面无沥青破乳结皮现象,储存时间超过一周后再出厂前必须提前采样分析。

3.5.7分析合格的成品在存放20天后需停止出厂,由技术质量科向化验下达分析计划,经复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出厂。

3.6产品出厂管理

3.6.1产品质量出厂数据,以技术质量科签发的合格证为准(技术质量科按LIMS系统拟定模块统一打印)。

沥青成品出厂控制指标严格执行产品内控标准。

技术质量科根据化验分析结果告知生产科(调度室)沥青出厂情况,生产科(调度室)组织安排出厂。

3.6.2沥青车间凭产品合格证和出厂计划单安排装车出厂如果原系统管线内存在不同牌号的产品,装车前必须以2倍以上的循环量进行系统管线置换。

3.6.3沥青装车坚持“三对、二检查”制度:

对车号,对品种,对鹤位,必须仔细检查车内是否清洁无水无污染物,检查装车管线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车,并作好相关记录。

由汽车装车出厂的沥青产品,沥青车间凭合格证和计划单装车,同时记录装货单位、车号、所装沥青牌号和罐号。

3.6.4沥青出厂严格执行“六不出厂”的规定。

即:

质量、品种、规格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许出厂;未分析或分析项目不全,不许出厂;没有质量合格证、分析单,不许出厂;包装物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不许出厂;未按规定留样,不许出厂;质量不符合内控指标,不许出厂。

3.6.5沥青装车时要认真核对好沥青牌号,严禁混装。

3.6.6技术质量科必须建立沥青出厂产品质量台帐,做到产品出厂记录清楚,动态明确。

3.6.7相关单位应按照《中石化油品销售质量管理办法》,在委托承运沥青前,必须将沥青防污染的责任落实到承运方或车、船提货的责任人,要求客户提供能保证产品质量的槽车。

3.6.8市场经营科要做好沥青产品出厂的协调及信息传递工作。

3.6.9市场经营科应收集并反馈用户对沥青产品质量的意见并组织为用户提供产品销售服务工作。

3.7重大工程合同评审管理

3.7.1市场经营科对重大工程沥青产品技术要求及时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合同评审。

沥青厂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生产工艺路线,选择适宜的原料,制定详细的生产方案。

3.7.2重大工程沥青合同的沥青产品所需资源,由市场经营科传递生产信息,市场经营科提前将沥青需求计划上报中石化炼油销售公司,确保重大工程沥青产品按期供货。

3.8新产品开发攻关管理

3.8.1市场经营科负责向技术质量科收集市场急需或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产品信息。

3.8.2技术质量科负责开展新产品的实验研究和开发工作,并在工业化生产中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3.8.3生产科负责新产品开发的生产准备及装置试生产安排。

3.8.4沥青厂要及时将新产品开发情况反馈给技术质量处和科技开发处,并由科技开发处组织协调项目的进展情况。

3.8.5科技开发处及时将新产品委托中国石化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等第三方实验室进行质量指标和性能评价(见记录5.1)。

沥青厂应编制该新产品沥青生产方案、组织生产,做好新产品生产的质量考察工作,配合炼销公司加强应用服务跟踪。

同时并报中国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备案。

3.9技术服务管理

3.9.1建立沥青用户质量信息反馈制度,配合炼油销售公司做好沥青产品的技术服务工作。

通过用户走访、用户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收集信息,为产品质量的攻关及改进提供依据。

3.9.2市场经营科及时将炼油销售公司反馈的用户质量要求及质量投诉等向各相关单位传递信息。

各相关单位在接到信息反馈后根据各自的职责要求做好沥青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的检查和确认工作。

认真研究用户意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为用户提供技术指导和现场服务,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3.9.3炼油销售有限公司将用户质量投诉反馈给技术质量处,技术质量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按照《中国石化炼油产品顾客服务管理办法》(石化股份炼[2011]231号)规定,需要进行外部调查时,应在接到投诉函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外部调查,顾客认可可以推迟或无法到达现场的情况除外。

对于责任明确的投诉,自接到炼销公司顾客投诉之日起20个月内完成投诉处理,并将处置意见以函件形式及时反馈炼油销售有限公司。

对于复杂、存在争议的投诉,处理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

不能按期完成的,由责任单位书面向炼油事业部和相关单位说明。

3.9.4对重大工程沥青供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合炼油销售有限公司做好供应服务质量保障方案的实施,包括技术推介、采样、留样、封样和现场服务等专项工作。

4检查与考核

4.1技术质量处负责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考核意见。

4.2以上条款执行不到位为违规,相应部门负相应责任。

4.3因执行不到位造成质量投诉的,对责任部门按经济责任制相关条例进行考核。

5记录

5.1新产品性能指标评价表

6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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