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集团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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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集团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
中国建材集团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编码:
ZD010103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集团成员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第五条集团成员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见附件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集团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七条集团成员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八条集团成员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九条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一十条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一十一条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一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十三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一十四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一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一十六条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一十七条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一十八条各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一十九条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销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重大危险源辨识
2.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3.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附件1:
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218-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掘业;
d)危险物质的运输。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危险物质hazardous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单元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临界量threshold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重大事故major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重大危险源majorhazard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生产场所worksite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贮存区storearea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重大危险源辨识
4.1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4.2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4.2.1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
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以下4类物质的品名(品名引用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a)爆炸性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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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爆炸性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物质名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区
1
雷(酸)汞
0.1
1
2
硝化丙三醇
0.1
1
3
二硝基重氮酚
0.1
1
4
二乙二醇二硝酸酯
0.1
1
5
脒基亚硝氨基脒基四氮烯
0.1
1
6
迭氮(化)钡
0.1
1
7
迭氮(化)铅
0.1
1
8
三硝基间苯二酚铅
0.1
1
9
六硝基二苯胺
5
50
10
2,4,6-三硝基苯酚
5
50
11
2,4,6-三硝基苯甲硝胺
5
50
12
2,4,6-三硝基苯胺
5
50
13
三硝基苯甲醚
5
50
14
2,4,6-三硝基苯甲酸
5
50
15
二硝基(苯)酚
5
50
16
环三次甲基三硝胺
5
50
17
2,4,6-三硝基甲苯
5
50
18
季戊四醇四硝酸酯
5
50
19
硝化纤维素
10
100
20
硝酸铵
25
250
21
1,3,5-三硝基苯
5
50
22
2,4,6-三硝基氯(化)苯
5
50
23
2,4,6-三硝基间苯二酚
5
50
24
环四次甲基四硝胺
5
50
25
六硝基-1,2-二苯乙烯
5
50
26
硝酸乙酯
5
5
b)易燃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表2。
表2易燃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类别
物质名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区
1
闪点<28℃的液体
乙烷
2
20
2
正戊烷
2
20
3
石脑油
2
20
4
环戊烷
2
20
5
甲醇
2
20
6
乙醇
2
20
7
乙醚
2
20
8
甲酸甲酯
2
20
9
甲酸乙酯
2
20
10
乙酸甲酯
2
20
11
汽油
2
20
12
丙酮
2
20
13
丙烯
2
20
14
28℃≤闪点<60℃的 液体
煤油
10
100
15
松节油
10
100
16
2-丁烯-1-醇
10
100
17
3-甲基-1-丁醇
10
100
18
二(正)丁醚
10
100
19
乙酸正丁酯
10
100
20
硝酸正戊酯
10
100
21
2,4-戊二酮
10
100
22
环己胺
10
100
23
乙酸
10
100
24
樟脑油
10
100
25
甲酸
10
100
26
爆炸下限≤10%气体
乙炔
1
10
27
氢
1
10
28
甲烷
1
10
29
乙烯
1
10
30
1,3-丁二烯
1
10
31
环氧乙烷
1
10
32
一氧化碳和氢气混合物
1
10
33
石油气
1
10
34
天然气
1
10
c)活性化学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表3。
表3活性化学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物质名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区
1
氯酸钾
2
20
2
氯酸钠
2
20
3
过氧化钾
2
20
4
过氧化钠
2
20
5
过氧化乙酸叔丁酯(浓度≥70%)
1
10
6
过氧化异丁酸叔丁酯(浓度≥80%)
1
10
7
过氧化顺式丁烯二酸叔丁酯(浓度≥80%)
1
10
8
过氧化异丙基碳酸叔丁酯(浓度≥80%)
1
10
9
过氧化二碳酸二苯甲酯(盐度≥90%)
1
10
10
2,2-双-(过氧化叔丁基)丁烷(浓度≥70%)
1
10
11
1,1-双-(过氧化叔丁基)环己烷(浓度≥80%)
1
10
12
过氧化二碳酸二仲丁酯(浓度≥80%)
1
10
13
2,2-过氧化二氢丙烷(浓度≥30%))
1
10
14
过氧化二碳酸二正丙酯(浓度≥80%)
1
10
15
3,3,6,6,9,9-六甲基-1,2,4,5-四氧环壬烷
1
10
16
过氧化甲乙酮(浓度≥60%)
1
10
17
过氧化异丁基甲基甲酮(浓度≥60%)
1
10
18
过乙酸(浓度≥60%)
1
10
19
过氧化
(二)异丁酰(浓度≥50%)
1
10
20
过氧化二碳酸二乙酯(浓度≥30%)
1
10
21
过氧化新戊酸叔丁酯(浓度≥77%)
1
10
d)有毒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表4
表4有毒物质名称及临界量
序号
物质名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区
1
氨
40
100
2
氯
10
25
3
碳酰氯
0.30
0.75
4
一氧化碳
2
5
5
二氧化硫
40
100
6
三氧化硫
30
75
7
硫化氢
2
5
8
羰基硫
2
5
9
氟化氢
2
5
10
氯化氢
20
50
11
砷化氢
0.4
1
12
锑化氢
0.4
1
13
磷化氢
0.4
1
14
硒化氢
0.4
1
15
六氟化硒
0.4
1
16
六氟化碲
0.4
1
17
氰化氢
8
20
18
氯化氰
8
20
表4(完)
序号
物质名称
临界量,t
生产场所
贮存区
19
乙撑亚胺
8
20
20
二硫化碳
40
100
21
氮氧化物
20
50
22
氟
8
20
23
二氟化氧
0.4
1
24
三氟化氯
8
20
25
三氟化硼
8
20
26
三氯化磷
8
20
27
氧氯化磷
8
20
28
二氯化硫
0.4
1
29
溴
40
100
30
硫酸
(二)甲酯
20
50
31
氯甲酸甲酯
8
20
32
八氟异丁烯
0.30
0.75
33
氯乙烯
20
50
34
2-氯-1,3-丁二烯
20
50
35
三氯乙烯
20
50
36
六氟丙烯
20
50
37
3-氯丙烯
20
50
38
甲苯-2,4-二异氰酸酯
40
100
39
异氰酸甲酯
0.30
0.75
40
丙烯腈
40
100
41
乙腈
40
100
42
丙酮氰醇
40
100
43
2-丙烯-1-醇
40
100
44
丙烯醛
40
100
45
3-氨基丙烯
40
100
46
苯
20
50
47
甲基苯
40
100
48
二甲苯
40
100
49
甲醛
20
50
50
烷基铅类
20
50
51
羰基镍
0.4
1
52
乙硼烷
0.4
1
53
戊硼烷
0.4
1
54
3-氯-1,2-环氧丙烷
20
50
55
四氯化碳
20
50
56
氯甲烷
20
50
57
溴甲烷
20
50
58
氯甲基甲醚
20
50
59
一甲胺
20
50
60
二甲胺
20
50
61
N,N-二甲基甲酰胺
20
50
4.2.2贮存区重大危险源
贮存区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具体数值见表1~表4。
4.3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表3及表4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根据处理物质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3.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单一品种,则该物质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物质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1……………………
(1)
……
+
+
+
4.3.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则按式
(1)计算,若满足下面式
(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2qn
Q1Q2Qn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物质实际存在量,t。
Q1,Q2……Qn——与各危险物质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贮存区的临界量,t。
附件2: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一、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工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二、具体申报范围
(一)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表1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类别
物质特性
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kg
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t
苯酚、苯肼等
注:
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毒性物质分级(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分级
经口半数致死量
LD50(mg/kg)
经皮接触24h半数致死量
LD50(mg/kg)
吸入1h半数致死浓度
LC50(mg/l)
剧毒品
LD50≤5
LD50≤40
LC50≤0.5
有毒品
5<LD50 ≤50
40<LD50 ≤200
0.5<LC50 ≤2
有害品
(固体)50<LD50 ≤500
(液体)50<LD50 ≤2000
200<LD50 ≤1000
2<LC50 ≤10
(二)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表3库区(库)临界量表
类别
物质特性
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0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5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k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t
苯酚、苯肼等
注:
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三)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
表4生产场所临界量表
类别
物质特性
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0.1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0.5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00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t
苯酚、苯肼等
注:
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四)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
3、工业管道
(1)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
(2)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
(3)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五)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MW。
(六)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
m3的压力容器(群)。
(七)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九)尾矿库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附件3: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申报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统计报表采用逐级上报,原则上由各二级单位填报至集团公司,报表数据填报范围为集团控股以上所有单位的汇总数据。
总院所属各科研设计院所直接报送集团公司并抄送总院本部,北新集团将本部及中国建材股份材料汇总报送集团公司。
(二)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目的是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及其分布,为重大危险源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1),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表2-1~表2-12),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表3)。
填表时,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所有符合申报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哪一类别的重大危险源就填报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每个重大危险源填表一份,如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请自行复印表格填报。
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及其他可能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源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四)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的填报、图文资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如实地反映实际情况。
(五)填表应用钢笔,表格内容要认真逐项填写,无某项内容时则填写无,因故无法填写的内容应注明原因。
(六)当重大危险源申报涉及保密数据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表1: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法人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