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市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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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市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须知

福建三明市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须知

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治理须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

外来企业)的监督治理,规范外来企业的经营活动,建立和爱护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企业的信用建设,爱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福建省建筑市场治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进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7]11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进展壮大的若干补充意见》(明政文〔2010〕1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治理须知》。

第二条《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治理须知》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治理。

 

《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治理须知》所称的外来企业是指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外注册、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专业承包一级、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建筑业施工企业。

第三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来企业的备案登记复审、监督治理与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企业的备案登记初审、监督治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外来企业在本市开展建筑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驻明备案登记制度。

外来企业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一级的分支机构(一家外来企业在本市只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并按本规定要求在承接业务前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

经审查符合要求、备案登记并取得《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书》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生产经营活动。

外来企业驻明备案登记一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办理时刻和期限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三明建设信息网(smjsw,下同)公布。

办理结论也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公布于三明建设信息网。

第五条 外来企业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手册》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备案登记手册栏目中所有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包括《授权书》的签署)的,均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当场亲笔签暑;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驻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成立驻明分支机构的文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法律文书;

5.驻明分支机构相对独立的、固定的、非住宅办公用房产权

证或租赁合同并附该房产证的复印,办公场所面积许多于300平方米,设有可上网的办公电脑和以本分支机构名义开设的三明市固定(需提供电信公司办理受理单);

6.驻明分支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交纳基数、交纳年份等信息)复印件;

驻明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工程技术经济治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应留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驻明分支机构内部治理规章制度(包括技术档案治理制度、质量安全操纵制度、财务治理制度)与应急处理预案;

8.提供经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政府安办评定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表”、驻明分支机构差不多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表”;

9.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该企业责任造成的质量、安全等级事故、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诚信证明;

10.提供许多于二项近二年以来完成的满足主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①中标通知书、②施工许可证、③施工合同、④工程竣工验收证明、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以上有关证书、证件不得超过有效期,提交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外来企业驻明分支机构治理人员配备须满足如下要求:

资质

等级

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驻明分支机构

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机构

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

建筑师

施工员

安全

质检员

合计

人数

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

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治理工作经历、具有经社会化评定的高级职称

具有10年以上从事与本企业主项资质项相应专业的施工技术治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经社会化评定的高级职称和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名,中级以上职称许多于2人

一级注册建筑师2名并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B证

2名

2名

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

C证

2名

12名

施工总承包二级

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治理工作经历、具有经社会化评定的中级职称

具有8年以上从事与本企业主项资质相应专业的施工技术治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经社会化评定的高级职称和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

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许多于2人

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2名并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B证

2名

2名

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

C证

2名

12名

专业承包一级和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一级

具有8年以上从事相关治理工作经历、具有经社会化评定的高级职称

具有8年以上从事与本企业主项资质相应专业的施工技术治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经社会化评定的高级职称和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

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许多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许多于1人

一级以上注册建筑师2名并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B证

2名

2名

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

C证

1名

10名

备注

1.以上驻明分支机构治理人员配备要求为外来驻明建筑业企业最低要求,其它工程技术人员、临时建筑师等可依照企业实际需要增加配备;

2.驻明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证书、注册证书的载明的服务单位必须与公司名称相符;

3.驻明分支机构的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提供身份证、公司任命书、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决议、经鉴定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凭证;

4.所有驻明分支机构治理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岗位证、养老保险凭证、经鉴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职称证与毕业证,能够网上查询的,须提交查询结果的打印件,不能网上查询的,须提供评定部门或毕业学校的联系方式(复印件背书)并提拱2寸彩照1张存档备查;

5.驻明分支机构的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余人员变动应在符合备案条件情形(人员数量、资格构成)、不阻碍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形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办理。

第七条备案资料一式二份,按《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治理须知》第五条确定的顺序装订成册。

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除留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退还。

第八条 外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1.所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备案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和情形的;

2.近两年内发生严峻拖欠分包工程款或职工工资造成不良阻碍而受到通报批判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3.外来企业及驻明分支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未达到B级及以上的;

3.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的行为和情形;

第九条 备案登记程序:

1.外来企业按本规定第五、六、七条的具体要求向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登记资料;

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可直截了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登记资料。

2.受理备案登记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如备案登记资料不完整,在首次收到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企业发出初审情形及整改通知书,申报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报送整改资料。

4.备案登记资料初审合格后,初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办公场所与条件、人员与设备仪器到位等情形。

5.备案登记资料复审合格及现场核实符合要求的外来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外来企业提交的内容齐全的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符合驻明备案登记结论,并发给《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书》。

第十条 外来企业备案登记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投标时须出示有效的《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书》,直截了当承揽工程项目业务时,需持有效的《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书》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各招标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外来企业在本市申请投标,必须持有有效的《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书》。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未持有《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书》的外来企业。

第十一条 外来企业必须保证与本市相关治理部门的信息通畅。

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赶忙通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办公场所迁移、驻明分支机构人员变动、公司差不多情形、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在明期间企业治理、工程质量、安全治理等获奖或受处罚等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随带相关资料复印件(原件核对),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外来企业调出驻明分支机构的人员二年内不得再次驻明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外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投标或承揽项目的工程项目治理人员应从备案登记的人员中委派,但每个人员只能在一个工程合同项目中任职且驻明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具体合同项目中任职。

所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治理人员应与所承揽的工程项目规模或复杂程度相适应,并满足省建设厅闽建建[2008]42号文等有关规定要求。

外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

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依照有关报告内容在三明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其人力资源占用等相关信息。

书面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和差不多情形;

2.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

工程项目工验收备案后,外来企业可持有效证明资料向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布工程项目竣工信息。

第十三条《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书》注明编号的正、副本各贰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正本壹份,负责初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副本壹份,其余由外来企业持有。

外来企业遗失《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书》的,应在《三明日报》及三明建设信息网声明作废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办手续。

已办理驻明备案登记的外来企业不再驻明连续开展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持《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外来企业应当遵守建筑市场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同意我市建设、工商、税务、统计、审计、公安、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治理,参加有关治理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会议、培训学习,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企业备案登记实行资格年度核查制度和人员到岗考核制度。

《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书》有效期三年,外来企业应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度核查,年度核查不合格的,暂停该企业驻明备案登记资格6个月,待复查合格后复原备案登记资格,连续两次年度核查不合格的,取消该企业驻明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驻明备案登记。

外来企业无故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查,视为该企业自动舍弃备案登记资格,该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驻明备案登记。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企业备案人员实行动态治理,每月随机抽查外来企业备案人员到岗情形。

年度内每一备案人员二次及以上抽查未在岗的,视为该备案人员不到位。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适时在三明市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已备案登记的外来企业资格年度核查结论和人员到岗考核信息。

第十六条 外来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投标、合同承诺,保证人员到位。

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的直截了当责任。

第十七条 外来企业有下列行的情形之一的,取消驻明承接业务资格并收回《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书》,同时抄送其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驻明备案登记:

1.未取得《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书》在明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2.出租、涂改《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书》的;

3.备案人员到位人数少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最少人数70%的;

4.外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违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治理方法》被通报批判两次及以上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两次及以上的;

5.外来企业因违法经营或违反质量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6.外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为不达标工地的;

7.存在《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治理须知》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外来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持证上岗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执(从)业:

1.伪造、转让、出借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的;

2.一年内违反建设工程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标准等受到建设行政治理部门两次及以上处罚的;

3.一年内经核查,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经建设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及时改正两次及以上的;

4.违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治理方法》,累计记分值达80分及以上或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而未参加的;

5.依照《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治理须知》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确认为不到位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的备案核查和施工许可申请条件审查工作,发觉违反《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治理须知》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办理招标文件备案、质量监督登记、安全措施备案,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外来企业驻明备案登记详细信息,制作已取得《外来驻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书》的外来企业驻明分支机构各类人员名单、人力资源占用等信息清单(含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供评标委员会评标使用。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治理须知》第十二条的规定核查外来企业申请投标时拟派项目部人员是否属驻明分支机构备案人员,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予以废标。

第二十条 建立对外来企业的鼓舞机制。

鼓舞外来企业在工程治理中创优、参与我市行业评优评先,对符合评先评优条件的外来企业和职员,行业协会应当将其视同我市企业和职员,给予鼓舞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与备案登记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服务,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治理须知》由三明市建设局负责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三明市外来建筑业施工企业备案登记治理须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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