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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服务

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开设口岸离境免税店及海南离岛免税店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设立免税场所审批事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0003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0项:

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外字[2000]1号)第四条:

“国家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垄断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国家有关免税销售业务的政策,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设立离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免税店和外交人员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从严掌握审批,各地海关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审批。

”第十条:

“开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3.《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29号)第五条:

国家统筹安排海南离岛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

离岛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送财政部会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受理机构

财政部。

五、决定机构

设立离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免税店和外交人员免税店: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

市内免税店:

国务院。

海南离岛免税店:

国务院。

六、审批数量

口岸离境免税店:

无数量限制。

海南离岛免税店:

按国务院批准的数量限制执行。

其他免税店:

按国务院批准的数量限制执行。

七、办事条件

申请开设口岸离境免税店: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离境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人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符合政策规定等;

2.口岸选址符合布局规划及相关要求;

3.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和各项税费,无不良记录;

4.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符合政策规定等;

2.口岸选址与相关要求不符;

3.有违法违纪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和各种税费;

4.企业章程不完备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备;

5.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设海南离岛免税店: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和海南免税品公司)。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人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符合政策规定等;

2.口岸选址符合布局规划及相关要求;

3.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和各项税费,无不良记录;

4.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符合政策规定等;

2.口岸选址与相关要求不符;

3.有违法违纪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和各种税费;

4.企业章程不完备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备;

5.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设立免税店或变更免税店相关内容的书面申请

原件

3

纸质

内容包括1、经营主体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包括各方的持股比例、业务关联情况等)、2、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营业范围、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方面)、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场所选址、面积、经营期限、经营品种、提货场所意向性协议或安排等)

2

免税品经销资质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3

纸质

3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

4

验资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5

企业章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6

特许经营费缴纳情况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窗口报送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3巷)

2.信函接收: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邮政编码:

100820

(二)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

30-5:

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见附件)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由财政部受理后,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审批。

设立市内免税店,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设立海南离岛免税店由财政部受理后,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二)依申请变更。

1.免税店发生经营主体新增或退出、经营主体持股比例变化。

并联审批。

财政部受理后,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核准。

2.免税店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

并联审批。

财政部受理后,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核准。

3.暂停、终止或恢复经营免税购物业务等。

并联审批。

财政部受理后,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核准。

十二、审批时限

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中:

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现场勘查、论证、上报国务院审批时间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印发批准设立的免税店或变更免税店内容的通知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网上公告方式通知服务对象,与服务对象达成协议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有异义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3巷)

(二)电话咨询

(三)信函咨询: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邮政编码:

10082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二)电话投诉

(三)信函投诉: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

10082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

30-5:

00

(三)乘车路线:

13路、21路、32路、65路西城三里河站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在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电话方式或登录财政部门户网站查询审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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