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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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服务
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开设口岸离境免税店及海南离岛免税店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设立免税场所审批事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10003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0项:
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外字[2000]1号)第四条:
“国家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垄断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国家有关免税销售业务的政策,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设立离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免税店和外交人员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从严掌握审批,各地海关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审批。
”第十条:
“开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
3.《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29号)第五条:
国家统筹安排海南离岛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
离岛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送财政部会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受理机构
财政部。
五、决定机构
设立离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免税店和外交人员免税店: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
市内免税店:
国务院。
海南离岛免税店:
国务院。
六、审批数量
口岸离境免税店:
无数量限制。
海南离岛免税店:
按国务院批准的数量限制执行。
其他免税店:
按国务院批准的数量限制执行。
七、办事条件
申请开设口岸离境免税店: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离境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人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符合政策规定等;
2.口岸选址符合布局规划及相关要求;
3.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和各项税费,无不良记录;
4.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符合政策规定等;
2.口岸选址与相关要求不符;
3.有违法违纪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和各种税费;
4.企业章程不完备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备;
5.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设海南离岛免税店: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和海南免税品公司)。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人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符合政策规定等;
2.口岸选址符合布局规划及相关要求;
3.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和各项税费,无不良记录;
4.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符合政策规定等;
2.口岸选址与相关要求不符;
3.有违法违纪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和各种税费;
4.企业章程不完备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备;
5.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设立免税店或变更免税店相关内容的书面申请
原件
3
纸质
内容包括1、经营主体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包括各方的持股比例、业务关联情况等)、2、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营业范围、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方面)、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场所选址、面积、经营期限、经营品种、提货场所意向性协议或安排等)
2
免税品经销资质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3
纸质
3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
4
验资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5
企业章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6
特许经营费缴纳情况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窗口报送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3巷)
2.信函接收: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邮政编码:
100820
(二)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
30-5:
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见附件)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由财政部受理后,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审批。
设立市内免税店,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设立海南离岛免税店由财政部受理后,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二)依申请变更。
1.免税店发生经营主体新增或退出、经营主体持股比例变化。
并联审批。
财政部受理后,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核准。
2.免税店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
并联审批。
财政部受理后,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核准。
3.暂停、终止或恢复经营免税购物业务等。
并联审批。
财政部受理后,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务部核准。
十二、审批时限
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中:
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现场勘查、论证、上报国务院审批时间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印发批准设立的免税店或变更免税店内容的通知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网上公告方式通知服务对象,与服务对象达成协议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有异义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3巷)
(二)电话咨询
(三)信函咨询: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邮政编码:
10082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二)电话投诉
(三)信函投诉: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
10082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
30-5:
00
(三)乘车路线:
13路、21路、32路、65路西城三里河站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在财政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电话方式或登录财政部门户网站查询审批。
附件: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