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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新规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秩序,增进公司稳定和发展,本着人与工作互相适应、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合法权益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我司及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涉及发生劳务关系)所有员工及人员。

第三条:

员工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公司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职工录取

第四条:

公司依照公司总体目的及经营需要拟定对机构设立,拟定用人筹划。

第五条:

公司需要招收员工时,应面向社会、任人为贤、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员工录取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办理。

第六条:

新招收录取员工,必要事先进行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公司应阐明状况,不予录取。

第七条:

新招收录取员工,应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期限试用期(特聘人才除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员工任何一方对对方不满意,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新招收录取员工,必要向公司提供如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性:

1、履历表;

2、经核对无误有关证书(含毕业证、资质证、资格证)复印件;

3、经核对无误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体检证明(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所出具);

5、1寸近照8张;

6、流动人口及筹划生育证明;

7、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及指定本人之外并可邮寄送达关系人;

8、其他必要提供资料。

第八条:

合同规定试用期满,如公司或员工均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不再办理其他手续。

第九条:

公司或员工只有在试用期内才干无条件地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满后,必要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十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公司可以依照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调节员工工作,员工应当服从。

第三章劳动合同解除和终结

第四章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员工必要无条件遵守公司如下劳动纪律:

1、服从领导、服从分派;

2、以公司为家,自觉维护公司名誉和利益,敢于同一切危害公司利益行为作斗争;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

4、安全第一,防止为主。

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禁止违章操作,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按照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讲文明、讲礼貌,禁止打架斗殴;

7、禁止酒后上岗;

8、禁止串岗,禁止在工作场合嬉闹;

9、禁止动用不属于自己使用设备、设施;

10、禁止将小孩或亲友及其她无关人员带入生产区;

11、禁止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12、禁止一切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七条:

员工违背上述纪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生产一线员工按照公司规定原则实行计件工资,多劳多得。

第十九条:

工资发放时间,按公司规定期间办理。

第二十条:

试用期不到15日即离开公司,不计算工资。

第二十一条: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必要按照规定交纳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章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由于公司生产任务是不特定,公司依照生产经营详细状况,调节、拟定详细工作、休假时间。

遇节假日需要继续上班时,公司将提前告知。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状况,经批准后,其试用期顺延。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事必要先请假:

(一)事假:

1、员工全年事假共计不得超过15天;

2、事假批准权限为:

A、班组长:

半天以内;

B、车间主任:

3天以内;

C、分管副总经理:

10天以内。

D、如有特殊状况事假超过10天,由总经理批准。

(二)病假

1、病假必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休息证明及本人请假条,经车间或部门领导签字承认、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2、暂时看病先按事假解决,如有医院证明,连同看病时间按病假解决。

3、事后补开医院证明不能作为病假证明。

(三)工伤假

员工因工伤不能工作,由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方能作为工伤假。

工伤假时间,以鉴定规定期间为准。

(四)产假、婚假、节育假、丧假

产假、婚假、节育假、丧假按关于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条,按本制度规定批准程序审批后,方能离开岗位。

特殊状况不能按上述程序办理,事后应补办手续,并提交有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员工捏造事实、蒙骗请假,经查实后,按旷工解决。

第七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必要自觉按照各车间、部门考勤登记规定进行考勤登记,该考勤登记记载,作为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直接证据。

第二十八条:

各车间、部门必要做好考勤登记保管和档案管理,考勤登记档案保管时间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

持续旷工7天以上(含7天)员工,公司将按除名解决。

第三十条:

持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员工,公司将予以开除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工作时间不容许打牌或做工作以外事情,违者予以除名解决。

第八章奖励

第三十二条:

奖励条件:

1、技术优良,工作认真,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工作方面获得显着成果,为员工作出典范;

2、为公司创造重大利益或赢得荣誉;

3、为减少公司损失作出突出贡献;

4、有其她应予表扬行为。

第三十三条:

奖励种类

奖励种类分为:

1、表扬;

2、职务晋升;

3、奖品或奖金。

第九章惩戒

第三十四条:

惩戒事由

1、违纪;

2、违规;

3、违法;

第三十五条:

惩戒种类

1、警告;

2、记过;

3、停职反省;

4、降职;

5、解除劳动合同;

6、追偿损失;

7、除名;

8、开除。

第三十六条:

对员工作出开除之处分,由公司经理办公会提出,交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对员工进行惩诫,应由车间或部门先查明状况,拿出书面报告。

第十章辞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予以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持续旷工3日,年合计旷工超过6日者;

3、工作大意,贻误要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4、不服从分派、擅离职守者;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者;

5、不能完毕工作任务,经培训仍不能胜任者;

6、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者;

第三十八条:

被辞退者如对公司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一章辞职

第三十九条:

员工因故辞职者,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书》,报有关部门、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需要辞职者,应提前一种月递交申请。

第四十一条:

辞职人员必要按照规定办理好移送手续,结清个人所欠公司所有债务。

第四十二条:

申请辞职工工,在未经批准之前擅自离岗,按旷工解决,并按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退休

第四十三条:

退休原则上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如依照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公司研究确需某些员工提前内退人员,按照本地区平均工资一定比例领取内退生活费。

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转由社保部门支付退休工资。

第十三章劳动用工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档案管理,应保存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五年。

第四十六条:

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应分门别类,分年度存储,便于查找。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从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公司新管理制度未颁布之前,本制度有效,新制度颁布生效后,本制度废止。

过错(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司健康发展,加强全体员工责任性,避免和减少不正常损失,使过错责任追究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责任追究以员工有过错、过错为前提。

第二章过错(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

董事过错责任追究,根据我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高层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不履行职务给公司导致损失,应补偿因而给公司导致损失。

第五条:

普通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不履行职务或重大过错给公司导致损失,应补偿因而给公司导致损失。

第六条:

销售人员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不谨慎履行职务,导致货品短少、损坏、债权凭证丢失,应按照销售合同价格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第七条:

销售人员因工作中疏于考察、违背公司销售管理制度擅自发货,导致货品被骗、货款难以收回,销售人员应按公司该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第八条:

供应公司员工,在物资采购中,违背操作规程,玩忽职守,导致购货款被骗、购进不合格物资,其直接负责人应承担所有损失。

第九条:

员工违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导致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应依照其违章详细情节,承担因而所导致20—100%损失。

第十条:

员工擅自动用不属于自己使用设备、设施,导致安全事故或生产事故,应承担因而所导致所有损失。

第十一条:

员工因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导致损失,应全额补偿因而给公司所导致损失。

第十二条:

仓储保管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所保管物资丢失、短少、损坏,应按损失金额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内保人员,在其职责范畴内,疏于管理,不谨慎履行职务,导致公司财产受到损失,应在其职责范畴内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四条:

驾驶人员擅自将驾驶车辆交给她人驾驶,导致事故发生,给公司导致损失,应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驾驶人员酒后开车、玩忽职守所引起交通事故,应补偿因而给公司所导致实际损失。

驾驶人员违章罚款不得报销。

第十五条:

其她专业岗位员工,擅自将自己专用设备、设施交给她人使用,导致事故发生或给公司导致损失,应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第十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不按操作规程办事,导致员工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发生,视其违章、过错(失)情节,其直接负责人应承担因而所导致损失20—100%。

第十七条:

公司其她工作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中,玩忽职守,给公司导致损失,应承担因而给公司所导致所有损失。

第三章详细实行办法

第十八条:

遇有按照本制度应予追究责任员工,由公司核算状况,按照本制度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于应予追究责任员工,在查明是非,分清责任,核算清晰损失前提下,公司作出书面解决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应予补偿损失,先从负责人工资中直接扣除,本人工资局限性以补偿损失时,负有补偿责任员工应在解决意见作出后二个月内所有补偿。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1月1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新制度作出之前,本制度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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