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员必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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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员必读

施工现场防火技术(初稿)

第一节概述

在建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是多发事故之一,且有的火灾事故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些事故的发生对建设工程的进展造成很大的影响,同时对建设参与单位也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现行规范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规定,特编制本文,以指导施工现场的消防防火工作的开展。

第二节消防安全常识

一、消防安全工作目的、方针及原则

消防安全工作的目的是: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有效的原则。

二、火灾事故的定义和等级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所有火灾无论损失大小,都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统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进行统计。

火灾划分为三类。

火灾等级分为三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

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

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三、燃烧的本质和条件

燃烧,俗称火,是人类最早发现和熟悉的化学现象之一。

火的应用,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都离不开火。

火,既可以给人们带来很多益处,也可以造成很大危害。

人们在用火时如不小心谨慎,放松管理,就能使人们的生命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同时,违法犯罪分子也常利用火的破坏作用来危害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凡是燃烧造成物资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灾害,就叫火灾。

燃烧的本质是什么呢?

人们通过长期的用火实践和科学实验证明,燃烧是一种放热发光的化学反应。

大部分可燃物质的燃烧,是与空气(氧)或氧化剂进行剧烈化学反应而发生的放热发光现象。

实际上,燃烧不仅仅是化学反应,也有的是分解反应。

例如,碳的燃烧,生成二氧化碳;硫的燃烧,生成二氧化硫。

这些都是简单的可燃物,是属于单质物质与氧元素进行的化合反应。

如果是复杂物质的燃烧,例如木材、棉花等物质的燃烧,先是物质受热分解,然后发生化合反应,生成二氧化碳和水。

而含氧的炸药,例如硝化甘油燃烧,生成二氧化碳、水和氮,则是个复杂的分解反应。

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出现了链锁反应的理论,认为燃烧是一种游离基的链锁反应。

链锁反应也称链式反血,即在瞬间进行循环链锁反应。

了解燃烧本质,可以区分燃烧与非燃烧的现象,这对于采取防火措施,进行火灾扑救以及追查火灾原因等都是具有实际意义的。

如电灯照明、灼热铁块等,虽然具有发光发热现象;但没有起化学反应,所以不是燃烧。

而金属生锈、动物呼吸、食物腐烂、生石灰遇水等。

虽然是化学反应.有的明显发热,但不发光,所以也不称为燃烧。

燃烧是有条件的,要发生燃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要有可燃物质。

凡是能够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一般都称为可燃物质。

如木材、纸张、汽油、酒精、氢气、乙炔、钠、镁等.都是可燃物质。

2、其次要有助燃物质。

凡能帮助能支持燃烧的物质,都称为助燃物质。

如空气、氧、氯,氯酸钾、高锰酸钾、过氧化钠等都是助燃物质。

3、最后要有着火源。

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源.叫做着火源。

如明火、摩擦、撞击、化学能、电火光,聚集的日光能等都是着火源。

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可燃物质才能发生燃烧。

三个条件无论缺少哪个,燃烧都不能发生。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具备了燃烧的二个条件,而由于可燃物质的数量不够,氧气不足或着火源的热量不大,温度不够,燃烧也不能发生。

因此,可燃物质要发生燃烧.还必须:

第一,具备一定数量的可燃物质。

可燃物质如不具备足够的数量,就不会发生燃烧。

例如,在同样温度(20℃)的条件下,用明火瞬间接触汽油和煤油时,汽油就会立即燃烧起来,而煤油则不会立即发生燃烧。

这是因为汽油的蒸发量已经达到了燃烧所必须的浓度(数量),而煤油由于蒸发量不够,没有达到燃烧所需的浓度,虽有足够的空气(氧)和着火源的接触,却不会发生燃烧。

第二,要有足够数量的氧或氧化剂,要使可燃物质燃烧,或使可燃物质不间断的燃烧,必须供给足够数量的空气或氧,否则,燃烧就不会发生,也不会持续进行。

例如,点燃的蜡烛用玻璃罩罩起来,不使周围空气进入,经过较短的时间蜡烛就熄灭。

通过对玻璃罩内的气体分析,发现这些气体中只含有16%的氧气。

这说明一般可燃物质在空气中燃烧,需要达到一定的温度和热量。

要使可燃物质发生燃烧,着火源必须具有足以将可燃物质加热到发生的温度和热量。

例如,气焊喷出的火花是一种着火源,它的温度在1000℃以上。

如果易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这种火花,就能够发生爆炸。

这说明,气焊火花有足以引起这种混合气体爆炸的温度和热量。

如果这种火花落在木块木材上。

就不能引起燃烧,这是因为火花虽然温度高,但热量不足,火花很快就会熄灭。

由此可见,着火源既要有一定的温度,还要有足够的热量,才能使可燃物质发生燃烧。

第四,燃烧条件的相互作用。

要发生燃烧,还必须使燃烧的三个条件相互作用,否则燃烧也不能发生。

例如在一个房间内有桌椅及门窗等可燃物质,有充足的空气,还有火源、电源,已构成燃烧的三个基本条件,但是并没有发生燃烧现象,这是因为这些条件没有相互发生作用的缘故。

总之,要使可燃物质发生燃烧.不仅要同时具备燃烧的三个条件,而且每一条件都要具备一定数量,并彼此相可作用,否则就不会发生燃烧。

了解物质燃烧的条件,对于做好消防工作是很重要的。

根据同火灾作斗争的实践经验,我们制定的预防和扑救火灾的措施,就是防止产生燃烧的条件,或破坏已经产生燃烧的条件。

例如,在防火工作中,控制可燃物,隔绝空气,清除着火源,建立防火间距;在灭火工作中,采用的隔离法、窒息法、冷却法、抑制法等,都是根据物质燃烧的条件提出来的。

四、燃烧过程和燃烧类型

(一)燃烧过程

自然界里的一切物质,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都以一定状态(固态、液态和气态)而存在。

固体、液体和气体就是物质的三种状态。

可燃物质受热后,因其聚集状态的不同,而发生不同的变化。

绝大多数可燃物质的燃烧都是在蒸汽或气体的状态下进行的、并出现火焰。

而有的物质则不能成为气态而燃烧。

如焦炭燃烧时呈现火焰。

由于可燃物质的性质、状态不同,燃烧的过程和速度也不一样。

1、气体物质的燃烧

易燃与可燃气体的燃烧不需要像固体、液体物质那样经过熔化、蒸发等准备过程,它们在燃烧时所需要的热量仅用于氧化或分解气体,或将气体加热到燃点,因此容易燃烧,而且速度快。

气体燃烧具有两种形式:

一是扩散燃烧。

如果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是在燃烧过程中形成的,则发生稳定燃烧也叫扩散燃烧。

例如,烧煤做饭,点瓦斯灯照明,就是稳定燃烧。

这时气体出来多少,与空气混合多少,就烧掉多少,直到用完或烧尽为止。

二是动力燃烧。

如果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是在燃烧之前形成的,遇到火源则发生爆炸式的燃烧,也叫动力燃烧。

例如,煤气管道破损漏气,没有遇到火源,而扩散到管线附近的空间,和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再遇到火源,就会以爆炸或爆燃的形式向返回方向燃烧,直至漏气之处,才会转变为稳定形式的燃烧。

2、液体物质的燃烧

易燃和可燃液体物质在燃烧过程中,不是液体本身在燃烧,而是液体受热时蒸发出来的气体被分解,氧化达到燃点而燃烧。

液体被点燃后,开始燃烧的速度慢,生成的火焰也不太高,因为这时液面温度低,蒸发速度不快。

随着燃烧时间的延长,液面表层温度升高,蒸发速度和火焰的温度也就同时增加,甚至使液体达到沸腾的程度。

如果不断地供给空气,就可以使可燃液体一直烧完。

纯的液体和多种混合液体燃烧是不相同的。

纯的液体燃烧时,蒸发出来的气体与液体的成分相同。

而多种混合液体燃烧时,先蒸发出来的是低沸点的成分,高沸点成分蒸发出来的很少。

这样,混合液体的燃烧,在剩下的液体中,高沸点成分的含量相对地增加,它们的比重、黏度、闪点也相对地增高。

例如,原油、重油及其他石油产品的燃烧都有这种情况。

液体在燃烧过程中还会往深度加热。

液体的这种燃烧特性,能使含有水分、黏度大、沸点100。

C以上的重质石油产品在燃烧过程中产生沸溢和喷溅现象,因而造成大面积火灾。

这在重质石油产品的火灾扑救工作中应当特别注意。

3、固体物质的燃烧

(1)单质固体物质的燃烧。

硫、磷、钾、钠等都属于单质固体物质。

这类物质的熔点低,只需要较少的热量就可以变成蒸汽,而且没有分解过程,所以容易着火。

它们燃烧时,先受热熔化,然后蒸发成气体而燃烧。

例如,用火焰接触硫磺时,首先熔化,然后气化,与空气混合后就开始燃烧。

(2)低熔点固体物质的燃烧,低熔点固体物质在常温下是固体,当受热时就会熔化。

这类物质是蜡烛、沥青、石蜡、松香等。

它们燃烧时,先受热熔化,然后蒸发、分解、氧化,直到出现火焰。

例如,将点燃的火焰接触蜡烛,它并不马上燃烧,首先是蜡烛的硬脂酸受热而熔化,然后气化,并在火焰的作用下,硬脂酸蒸汽分解成碳和氢,再和空气中的氧化合而燃烧。

(3)复杂固体物质的燃烧。

这类物质有木材、纸张、煤、赛璐珞、胶片,棉花、麻等。

它们在燃烧时,先受热分解,析出气态产物,再氧化燃烧。

例如,木材开始受热时先蒸发水分,析出一些不燃气体;以后外层开始分解出可燃的气态产物;以氢气和甲烷为最多,同时放出热量,开始剧烈的氧化,直到出现有火焰的燃烧。

这时,燃烧的温度高,速度快,容易蔓延。

当木材完全燃烧分解后,有火焰的燃烧阶段就会停止,而转入木炭的无火焰燃烧阶段。

因此,扑救木材火灾时,首先与火焰作斗争,以控制火势蔓延。

纸张和煤炭的燃烧特点基本上和木材相同,只是受热分解的温度和氧化达到燃点的温度不同。

赛璐珞的燃烧有另外一些特点。

当赛璐珞受热达48℃时就会软化,受热到100℃时开始分解,150~180℃时就能自燃。

赛璐珞的燃烧速度特别快,主要是因为它的成分中含有氧(48%~54%)的硝化纤维。

如果在空气充足的条件下燃烧,它比相应数量的纸张快5倍,在燃烧过程中能产生有毒性的气体,火焰高,光度强。

用硝化纤维制成的电影胶片的燃烧特点与赛璐珞相同。

赛璐珞和电影胶片起火,可用大量的水或泡沫扑救。

但由于这类物质表面的火焰熄灭后,物质内部还在分解,仍有复燃的可能。

所以扑灭火焰之后,应及时将它们处理。

棉花、大麻、亚麻等纤维物质的燃烧,如处于松散状态时,它与空气接触的面大,燃烧的速度较快;如处于堆、捆中,燃烧是从堆、捆的表面开始向里延烧,所以燃烧的速度较慢,但不易扑救。

有时即使把火焰扑灭了,堆内或捆内的燃烧还在继续。

根据气体、液体和固体物质的燃烧特点,可以看出,气体燃烧速度最快,其次是液体,再次是固体。

(二)燃烧类型:

1.闪燃

什么叫闪燃?

在一定温度下易燃与可燃液体(包括能蒸发蒸汽的少量固体,如石蜡,樟脑、萘等)产生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后达到一定的浓度,遇到火源时发生一闪即火的燃烧现象,叫做闪燃。

闪燃发生的原因,是因为易燃或可燃液体在闪燃温度下,蒸发速度还不太快,蒸发出来的蒸汽量仅能维持一刹那的燃烧,而来不及补充新的蒸汽维持稳定的燃烧,因而燃烧一下就灭了。

易燃与可燃液体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闪点。

各种可燃液体,由于化学成分不同,其闪点也各不相同,同类(同系物)可燃液体的闪点,随分子量和沸点的增加而提高。

两种可燃液体混合的闪点,一般低于这两种液体闪点的平均值,如煤油中加汽油就降低了煤油的闪点,因而增加了火灾危险性,能溶于水的易燃物体(如甲醇、乙醇、丙醇等)闪点,随着含水量的增加而提高。

清漆、瓷漆的闪点,则取决于所使用的溶剂,但其闪点往往是很低的,如绿色硝基瓷漆的闪点为-140℃。

可燃液体闪点的高低,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主要依据。

在消防工作中,根据闪点将能燃烧的液体分为三类:

甲类:

液体闪点在28℃以下,如汽油、酒精等。

乙类:

液体闪点在28~60℃之问,如煤油、丁醇、松节油等。

丙类:

液体闪点在60℃以上,如柴油、苯酚、乙二醇等。

闪点愈低的液体,其火灾危险性就愈大。

有的液体在常温下,甚至在冬季,只要遇到明火就能发生闪燃。

例如,苯的闪点为-14℃,酒精的闪点为11℃。

因此,苯的火灾危险性比酒精大,几种液体的闪点见下表。

几种液体的闪点

液体名称

闪点(℃)

液体名称

闪点(℃)

二硫化碳

-45

异丙醇

21

乙醚

-45

二甲苯

24

汽油

-45~10

松节油

52

丙烷

-20

醋酸

40

乙醛

-17

灯用煤油

45

-14

苯酚

79

甲苯

1

甘油

160

甲醇

7

石油沥青

200

乙醇

11

桐油

239

乙酸戊脂

25

棉子油

219

根据液体不同的闪点,确定其火灾危险性,以便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同时,根据闪点,选择灭火剂的种类及其供给强度。

2.着火

什么叫着火?

可燃物质在其与空气共同存在的条件下,达到某一温度时与火源接触,即引起燃烧,并在火源移开后仍能继续燃烧直至可燃物质烧尽为止,这种持续燃烧的现象叫做着火。

可燃物质开始持续燃烧所需要的最低温度,叫做燃点或着火点。

一切可燃液体的燃点都高于闪点。

易燃液体的燃点一般比闪点高1~5℃,而且液体的闪点愈低,这一差数就愈小。

例如,汽油、二硫化碳、丙酮等闪点低于零度的液体,这一差数仅为l℃。

闪点在100℃以上的可燃液体,这一差数达30℃以上。

实际上,在敞开容器中很难把这些液体的闪燃与着火区别开来。

因此,在评定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时,燃点就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但是,燃点对可燃固体和闪点较高的可燃液体,则具有实际意义。

例如,将这些物质的温度控制在燃点以下,就可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在火场上,如果两种燃点不同的可燃物质在相同条件下受到火源的作用时,燃点较低的可燃物质就会首先着火。

因此在扑救工作中要注意冷却法灭火,其原理就是将燃烧物质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使燃烧停止,几种可燃物质的燃点见下表。

 

几种可燃物质的燃点

物质名称

燃点(℃)

物质名称

燃点(℃)

黄磷

34

煤油

86

松节油

53

赛璐璐

100

樟脑

70

橡胶

120

纸张

130

棉花

210

麻绒

150

豆油

220

漆布

165

烟叶

222

蜡烛

190

松木

250

布匹

200

醋酸纤维

325

麦草

200

胶布

320

207

涤纶纤维

390

3.受热自燃

什么叫受热自燃?

在没有明火的作用下,可燃物质被加热到一定的温度而引起的燃烧现象,叫做受热自燃。

使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自燃点,几种可燃物质的自燃点见下表。

几种可燃物质的自燃点

物质名称

自燃点(℃)

物质名称

自燃点(℃)

汽油

255~530

黄磷

34~35

煤油

240~290

锦纶纤维(尼龙)

442

柴油

350~380

涤纶纤维(的确良)

440

桐油

470

腈纶纤维

505

氢气

570

木材

400~500

氨气

780

棉花

407

各种可燃物质的自燃点,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主要取决于氧化时所析出的热量和向外导出的热量。

氧化时析出的热量取决于可燃物质浓度和压力;而向外导出的热量则取决于容器体积和导热面的大小。

这就是说,同一种可燃物质,由于氧化条件不同以及受不同因素的影响,有不同的自燃点。

液体与气体的自燃点,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1)压力。

压力愈高,自燃点愈低。

例如,汽油的自燃点在1个大气压下为480℃,在10个大气压下为310℃,在25个大气压下为250℃,可燃气体在压缩机中较容易燃炸,其自燃点降低是原因之一。

(2)浓度。

在热损失相同的情况下,混合物中可燃物质浓度小的,自燃点高;若继续增加可燃物质达到化学计量的浓度(即理论上完全燃烧时该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

第三节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一、现场防火的一般规定

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九项主要职责。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

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或安全协议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搞好防火工作。

6.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

10.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11.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2.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13.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用电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4.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根据不同等级动火作业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动火期限为一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3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动火作业: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7天。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4)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二、重点部位的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设置

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500m2区域分段设立防火墙,把建筑平面划分为若干防火单元,以便考虑失火后能阻止火势的扩散。

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同时,根据季节风向的变化,应设在下风方向。

储存大的易燃物品仓库,其仓库应与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别设置,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大门应向外开启。

固体易燃物品应当与易燃易爆的液体分间存放,不得在一个仓库内混合储存不同性质的物品。

特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与生活区应保持30m的安全距离。

2、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要求

易燃仓库堆料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高压线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易燃仓库堆料场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每个堆垛面积为:

木材(板材)不得大于300m2;稻草不得大于150m2;锯末不得大于200m2;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3m宽的消防通道。

易燃露天仓库的四周,应有不小于6平方米平坦空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及易燃堆垛之间,至少有30m的防火板间距。

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下风地带。

在建的建筑物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尤其不得将木工加工区设在建筑物内。

施工现场分类存放易燃物品的临时仓库,应明确保管责任人和管理制度,管理制度需上墙。

仓库内易燃物品的出入库应有流水记录和凭证,库内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灭火功能的消防器材。

三、特殊施工场所的防火要求

1、地下工程施工防火要求

地下工程施工中除遵守正常施工中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还应遵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1)施工现场的临时电源线不宜直接敷设在墙壁或土墙上,应用绝缘材料架空安装。

配电箱应采取防水措施,潮湿地段或渗水部位照明灯具应采取相应措施或安装防潮灯具。

(2)施工现场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或坡道,施工距离长,应适当增加出入口的数量。

施工区面积不超过50m2,且施工人员不超过20人时,可只设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3)安全出入口、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的净宽计算。

每个出入口的疏散人数不宜超过250人。

安全出入口、疏散走道、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

(4)疏散走道、楼梯及坡道内,不宜设置突出物或堆放施工材料和机具。

(5)疏散走道、安全出入口、疏散马道(楼梯)、操作区域等部位,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火灾事故照明灯在上述部位的最低照度应不低于51x(勒克斯)。

(6)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疏散指示牌或标志灯。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易过大,距地面高度应为1~1.2m,标志灯正前方0.5m处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lx。

(7)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

(8)地下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消防给水管道可以与施工用水管道合用。

特殊地下工程不能设置消防用水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轻便消防器材。

(9)大面积油漆粉刷和喷漆应在地面施工,局部的粉刷可在地下工程内部进行,但一次粉刷的量不宜过多,同时在粉刷区域内禁止一切火源,加强通风。

(10)禁止中压式乙炔发生器在地下工程内部使用及存放。

(11)制定应急的疏散计划。

(12)隧道工程内的作业场所应配备防毒面具,其数量不应少于预案中确定的需进入隧道内进行灭火救援的人数。

2、高层建筑施工防火要求

高层建筑施工有其人员多而复杂、建筑材料多、电气设备多且用电量大、交叉作业动火点多,以及通讯设备差、不易及时救火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都非常大。

因此施工中必须从实际出发,始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因地制宜地进行科学的管理。

(1)施工单位各级领导应重视施工防火安全,始终将防火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上到下建立多层次的防火管理网络,成立义务消防队,并每月召开一次安全防火会议。

(2)每个工地都应制订《消防管理制度》,《施工材料和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建立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责任制,明确工程各部位的动火等级,严格动火申请和审批手续。

(3)对参加高层建筑施工的外包队伍,要同每支队伍领队签订防火安全协议书,并对其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4)严格控制火源和执行动火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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