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租用三方协议代管车位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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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租用三方协议代管车位范本
车位租用三方协议
甲方(车位产权人):
乙方(车位租用人):
丙方(物业公司):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车位租用三方协议
甲方(车位产权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车位租用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物业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所属车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车位基本信息
车位位置:
(项目名称+地址),建筑面积:
平方米,车位自编号:
,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承租方式
1、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管服务合同》,甲方全权委托丙方对车位进行对外经营。
2、乙方向丙方租用该车位,用于停放乙方车辆,车牌号码:
、车辆型号:
、车辆颜色:
。
第三条租赁期限
1、乙方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内,乙方如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7天至丙方指定地点办理解除协议,并书面提出预交租赁费用的退还申请,经丙方审批通过后于30天内无息退还多交费用;
租赁期内,乙方未按时缴纳车位租赁费及车位服务费超过7天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丙方有权将该车位另行出租,且丙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欠费。
3、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须在协议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续租申请,经丙方同意后,由丙方通知甲方及乙方另行签订车位租用三方协议;
租赁期满,乙方未书面提出续租申请的,本协议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四条车位租赁费及车位服务费
1、乙方所租车位的车位租赁费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元整),车位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元整)。
2、上述费用乙方须同时向丙方缴纳,车位租赁费由丙方代甲方开具甲方发票,车位服务费由丙方开具发票。
3、若协议期内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丙方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则丙方有权根据政府部门指导价或调整后的新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4、丙方为乙方提供停车卡(凭证)供乙方停车使用,禁止转借、交换、超期使用。
该停车卡(凭证)编号为,押金元/张(租赁期满时凭证退回),工本费元/张,如丢失应及时通知丙方挂失,办理补卡手续,补办车卡(凭证)工本费元/张。
5、车位租赁费及车位服务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月/季/年计取,乙方须先缴费后使用停车位。
6、乙方选择如下缴纳方式:
按月缴纳,乙方须于每月最后一天前缴纳次月费用。
按季缴纳,乙方须于每季度最后一天前缴纳下季度费用。
按年缴纳,乙方须于每年最后一天前缴纳下一年度费用。
7、车位到期未续租或者逾期不缴纳车位租赁费及车位服务费的,乙方车辆进出小区时一律按临时停车收取费用。
8、丙方所收取的车位租赁费及车位服务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9、丙方应按照《委托代管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车位租金,除此之外,丙方依据本协议所收取的其他费用无须再向甲方支付。
10、 。
第五条甲、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全权委托丙方对车位进行日常管理,并收取费用。
2、丙方负责停车场的交通秩序维护和车辆停放服务。
3、丙方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4、丙方有权禁止任何高度超过2米、载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漏油、漏水等车辆进入停车场。
5、丙方有权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及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卡(凭证),对无证车辆有权拒绝停放或放行。
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国家发布新政策调整税率的,在新政策生效日前已经付款的合同金额,应当按照政策调整前税率开具发票,如无法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发票的,受票方有权在后期应付合同款项中扣除税率调整前后的差额金额或由开票方向受票方补齐差额金额。
国家新政策生效之日后的应付合同款项未开具发票且无法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新政策确定的税率开具发票及计算剩余应付款项金额;如本合同涉及含税价的,则税率调整后的含税单价(或剩余总价)=税率调整前合同含税单价(或剩余总价)/(1+调整前税率)*(1+调整后税率)。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办理停车卡(凭证)后,在有效期内,办理车辆享有不限次数出入停车场的权利,该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和用于其它车辆,不得一卡多用,只能一卡一车专用。
2、主动配合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工作,遵守小区车辆停放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停车场道路交通和车辆停放秩序,出入停车场时应自觉刷卡。
3、依据本协议向丙方按时缴纳车位租赁费及车位服务费。
4、自觉爱护停车场公共卫生,如因油品泄露等原因导致车位污损的,由乙方负责清洁、维修。
5、自觉爱护小区停车区域公共设施、设备及其他车辆,因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车辆损毁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乙方所租赁的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区域,应遵守本协议、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及丙方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丙方保留拒绝该车辆入场的权力。
7、 。
第七条保险
乙方自行负责为停放车辆购买保险,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协议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因解除而终止:
(1)甲、丙方逾期交付本停车位或因甲、丙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本停车位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应无息返还未使用期间的车位租赁费及车位服务费。
(2)乙方所租赁的车位仅作为乙方停泊车辆之用,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将所租赁车位私自转借、转让或出租给他人使用,不得在所租赁车位停放非本协议指定车辆,否则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
乙方在丙方书面通知期限内仍不改正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剩余车位租赁费及车位服务费概不退还。
(3)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以及相关规定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协议及规定停放车辆的,丙方有权采取劝阻、制止、拖离乙方车辆等措施并解除本协议,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单方面无法履行本协议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经三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自动终止:
(1)甲、丙双方就甲方所属车位签订的《委托代管服务合同》已到期或已解除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免责条款
本协议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位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协议自然终止,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任何一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
1、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或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甲、丙方因采取紧急抢险措施造成乙方的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乙方,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丙方不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规停车对停车场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的,丙方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排除障碍,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丙方仅为乙方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包含车辆保管服务。
乙方须妥善保管车辆及车辆内贵重物品,如乙方车辆及车上物品意外受损或丢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丙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车辆划痕、保险责任。
5、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满或解除协议之日,乙丙双方应共同交接该车位。
如乙方不予配合,自乙方收到丙方通知后一天内未办理交接的,视同乙方认可丙方的单方验收结果,乙方所租赁车位的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如需租金发票的,甲方授权丙方按照出租车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同意提供甲方身份证、购房合同等开具发票所需资料。
如因甲方未能提供资料导致无法开具乙方所租赁车位租金发票的,丙方有权暂缓按《委托代管服务合同》向甲方支付租金直至甲方提供发票开具所需资料。
因甲方不配合乙方开具发票造成乙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任何一方对本协议条款提出变更,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后,另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乙方所停放车辆信息(如车牌号码、车型、车主姓名等)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到 公司辖下的 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变更车辆资料申请手续,并与甲、丙方重新签订车位租用三方协议;若乙方未按约定办理变更手续,丙方有权拒绝乙方停放非本协议指定的车辆。
9、其他约定: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恒大”、“恒大地产”“金碧”字样以及恒大及其关联公司、产业的名称、商标、商号、标识、标志对其公司的项目、产品进行宣传。
且乙方不得有诋毁甲方的品牌形象、声誉等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签订、履行本协议所知晓的与甲方或本项目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及与甲方合作事宜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合作单位、媒体等)披露、泄露。
不得将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宜、合作关系用于其对外宣传和广告用途。
(3)上述
(1)
(2)条及本条的约定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如导致甲方品牌形象受损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0、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丙方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附件
附件一:
《车位【平面图】【户型图】》
附件二: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
电话:
地址:
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电话:
地址:
停车卡(凭证)号:
押金单号:
日期: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
电话:
地址: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车位【平面图】【户型图】
(项目名称)车位【平面图】【户型图】
附件二: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车辆进入园区须持物业服务中心签发的真实有效的停车卡(凭证),按指定的线路行驶,直线段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进入地下车库或园区拐弯处(包括别墅路段)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2、车主或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园区或停车区域的指示标志要求,如出入口、限高、限速、行车路线、停车线、禁鸣等。
3、进入园区的车辆须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按指定路线进入停车区域,私家车位须对号停放,其他停车的车辆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跨位泊车(在两个车位间泊车)或一个车位泊多辆车。
4、车辆停放后,须配合车辆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车主离开时须锁好门窗,设定好车辆的防盗系统,带走停车卡及贵重物品,防止物品丢失。
5、车位使用人及车位所有人为该车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做好区域内防火安全工作。
6、本园区提供车辆泊车场地,不负责车辆及车辆上物品的保管,车主须自行办理有关车辆的保险,车辆及车上物品意外受损或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
7、园区内严禁修车、试车、练车、洗车,停车区域内严禁加油、动用明火。
8、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如车主瞒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除当事人负责外,物业服务中心将上报公安、司法机关。
9、严禁在单元门前、园区行车道、人行横道、绿地等非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10、如发生火警、车祸或意外事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在未通知车主前,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如将车辆拖至安全地点,阻挡可疑车辆离开现场等。
11、进入园区的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他车辆、公共设施损坏的,车主或驾驶人负责赔偿,在未处理前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拒绝该车离场。
12、车主须妥善保管停车卡(凭证),如有遗失,须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
因停车卡(凭证)遗失出场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登记核实后,按入场时间缴交停车费及补卡工本费50元/张后方可出场。
13、。
14、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物业服务中心,从公布即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