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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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范文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体育馆)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施行日期:
2009年月日
编制说明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体育馆)》是根据国家计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原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的基本国策,结合我国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全国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地址:
北京XXXXX号,邮政编码: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国家体育总局
XXXX年X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7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公共体育馆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制定本指标。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目的和依据。
首先,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公共体育馆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另外,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发展体育事业,公共体育馆用地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本指标规定了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以及体育馆用地指标,是为了使公共体育馆的用地管理与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并且使其统计指标具有可比性。
第二条 本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体育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城乡规划确定公共体育馆发展用地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作用。
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
”因此本指标考虑了不同城市规划人口规模下公共体育馆用地的差异,规定了体育馆建筑及各类场地的面积指标,以满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编审初步设计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及城乡规划编制的需要。
第三条 本指标适用于公共体育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章中的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符合本指标的规定。
因此本指标适用于公共体育馆,不包括学校、企业内部使用的体育馆。
第四条 公共体育馆建设用地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正确处理公共体育馆建设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本条说明了公共体育馆建设与土地的基本原则。
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在体育馆的建设中,必须认清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国情,在项目选址、确定建设规模和规划布局时,都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五条 公共体育馆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本指标已考虑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时也应注意协调,避免产生矛盾。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公共体育馆项目建设应按照体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结合现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根据不同城市规划人口规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本条是确定合理用地规模的原则性要求。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章中的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据此,本指标根据城市规划人口规模分为不同的级别,与公共体育馆的建设标准协调一致。
另外,我国大部分城市和地区已建有不同等级和规模的公共体育设施,因此应充分考虑与已有体育设施的综合利用,合理确定用地指标。
第七条 公共体育馆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尽量利用已有的基础设施。
本条是对公共体育馆选址的要求。
公共体育馆用地一般位于城乡规划的规划区范围内,因此其选址和建设条件都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体育馆的选址不能过于偏远,应尽量利用已有的基础设施,节约交通、市政等配套用地。
第八条 公共体育馆项目建设应和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统筹布局,合理利用已有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
本条是统筹使用各种资源、节约土地的措施。
与其它有关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的统筹布局既符合我国当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也可以有效提高场馆及土地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 公共体育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
一、公共体育馆与体育场、游泳馆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室外热身场地、附属用房、配套设施、道路等。
二、公共体育馆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三、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时,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征用。
近期建设应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并为远期建设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第十条 用地十分紧张的城市或山地城市,在满足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公共体育馆的用地面积应适当减少。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馆包括体育馆建筑用地、配套场馆及设施用地、绿化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四类用地。
本条说明了体育馆的主要用地构成。
体育馆、配套场馆及设施是公共体育馆的主体,绿化广场和交通属于公共体育馆的室外工程。
本条中所指“配套场馆及设施”一般包括热身场馆、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门卫、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
第十二条 每个城市应按规划人口规模建设公共体育馆一个,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超过12000座席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应根据承办的赛事等级另行确定。
表1公共体育馆建设用地面积指标(m2)
座席数
用地面积
城市人口规模
12000-10000
9999-6000
5999-3000
2999-2000
大型
大型
中型
中型
中型
200万以上
51700-48000
48000-37600
30000
27300-16500
16500-13400
100-200万(不含200万)
48000-37600
30000
27300-16500
16500-13400
50-100万(不含100万)
27300-16500
16500-13400
20-50万(不含50万)
16500-13400
20万以下(不含20万)
16500-13400
通过对2003年《全国第五次体育场馆普查》、现状调查数据和体育馆发展趋势的分析,本条明确了体育馆级别与规划人口规模的对应关系,并以表格的方式分别给出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规划的人口规模来自于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
如果实际使用中观众数量与本表不完全吻合,可首先对观众人数采用以百人为单位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再参照附表的详细分级,按插入法确定建设用地指标。
对于实际工程中出于造型新颖、增强标志性等原因选取特殊的结构形式,需要增加用地面积的情况没有考虑。
表1体育馆建设用地面积构成(m2)
内容
12000-10000
9999-6000
5999-3000
2999-2000
大型
大型
中型
中型
中型
体育馆建筑用地
建筑首层×1.15
16026.4-15483.6
15483.6-12760.4
9831.35
9831.35-5402.7
5402.7-4186
配套场馆及设施用地
热身场地×1.15
2918.7
2918.7
1669.8
1669.8
1669.8
附属用房配套设施
500
500
500
500
500
绿化广场用地
总面积30%
总面积30%
总面积30%
总面积30%
交通用地
道路
总面积15%
总面积15%
总面积15%
总面积15%
停车
9000-7500
7499-4500
4500
3000-1500
1500-1000
合计
51718.4-48004.2
48002.4-37598.4
30002.1
27274.8-16495.5
16495.5-13374.2
本指标参考《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体育馆建设标准》中的标准模型计算各级体育馆的占地面积,其中体育馆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首层面积×调整系数1.15。
根据《体育建筑设计规范》,6000座席以上为大型场馆,比赛场地可满足冰球和体操赛事需要;6000座席以下为中型场馆,可满足手球赛事需要;因此6000座席按照大型和中型两种情况计算,应用时按照实际情况选取对应指标。
绿化广场用地面积按照总面积的30%计算。
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两部分。
其中道路用地面积按照总面积的15%计算。
体育馆在6000座席(含)以上时,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3个车位/百座席,每个车位25m2计算;6000座席(不含)以下时,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2个车位/百座席,每个车位25m2计算。
第十三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不超过2000座的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体育馆。
本条对城市次一级(一般为区、县级)体育馆的建设规模提出了要求。
对于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大城市)而言,仅设置一个对应规模的体育馆无法满足全市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的需求,因此需设置次一级体育馆。
从合理利用土地及公共设施的角度出发,次一级体育馆的数量和规模主要是为了满足市民使用的要求,根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区级体育馆的调研数据,在满足基本体育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座位规模不宜设置过多。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体育场)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 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 部
施行日期:
2009年月日
编制说明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体育场)》是根据国家计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原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的基本国策,结合我国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全国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地址:
北京XXXXX号,邮政编码: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国家体育总局
XXXX年X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7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公共体育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制定本指标。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目的和依据。
首先,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公共体育场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另外,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发展体育事业,公共体育场用地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
本指标规定了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以及体育场用地指标,是为了使公共体育场的用地管理与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并且使其统计指标具有可比性。
第二条 本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体育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城乡规划确定公共体育场发展用地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作用。
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
”因此本指标考虑了不同城市规划人口规模下公共体育场用地的差异,规定了体育场内各建筑和场地所需的用地面积,以满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编审初步设计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及城乡规划编制的需要。
第三条 本指标适用于公共体育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章中的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符合本指标的规定。
因此本指标适用于公共体育场,不包括学校、企业内部使用的体育场。
第四条 公共体育场建设用地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正确处理公共体育场建设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本条说明了公共体育场建设与土地的基本原则。
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在体育场的建设中,必须认清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国情,在项目选址、确定建设规模和规划布局时,都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五条 公共体育场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本指标已考虑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时也应注意协调,避免产生矛盾。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公共体育场项目建设应按照体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结合现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根据不同城市规划人口规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本条是确定合理用地规模的原则性要求。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章中的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据此,本指标根据城市规划人口规模分为不同的级别,与公共体育场的建设标准协调一致。
另外,我国大部分城市和地区已建有不同等级和规模的公共体育设施,因此应充分考虑与已有体育设施的综合利用,合理确定用地指标。
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尽量利用已有的基础设施。
本条是对公共体育场选址的要求。
公共体育场用地一般位于城乡规划的规划区范围内,因此其选址和建设条件都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体育场的选址不能过于偏远,应尽量利用已有的基础设施,节约交通、市政等配套用地。
第八条 公共体育场项目建设应和现状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统筹布局,合理利用现状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
本条是统筹使用各种资源、节约土地的措施。
与其它有关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的统筹布局既符合我国当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也可以有效提高场馆及土地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 公共体育场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
一、公共体育场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场地设施和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
二、公共体育场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及其布局,应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体育项目场地的朝向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形体。
三、公共体育场与体育馆、游泳馆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室外热身场地、附属用房、配套设施、道路等。
四、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时,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征用。
近期建设应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并为远期建设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五、公共体育场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条 用地十分紧张的城市或山地城市,在满足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公共体育场的用地面积应适当减少。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包括体育场建筑用地、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四类用地。
本条说明了体育场的主要用地构成。
体育场、配套场地及设施是公共体育场的主体,绿化广场和交通属于公共体育场的室外工程。
本条中所指“配套场地及设施”一般包括室外热身场地、附属用房(场地边的更衣室、器材库房、独立卫生间等)以及配套设施(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
第十二条 每个城市应按规划人口规模建设公共体育场一个,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超过40000座席以上的公共体育场应根据承办的赛事等级另行确定。
表1公共体育场建设用地面积指标(m2)
座席数
用地面积
城市人口规模
40000
-30000
29999
-20000
19999
-10000
9999
-5000
200万以上
-
-
72200-53600
53600-44200
100-200万(不含200万)
-
72200-53600
53600-44200
50-100万(不含100万)
72200-53600
53600-44200
20-50万(不含50万)
72200-53600
53600-44200
20万以下(不含20万)
53600-44200
通过对2003年《全国第五次体育场馆普查》、现状调查数据和体育场发展趋势的分析,本条明确了体育场级别与规划人口规模的对应关系,并以表格的方式分别给出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规划的人口规模来自于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
如果实际使用中观众座席数量与本表不完全吻合,可首先对观众人数采用以百人为单位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再按插值法确定建设用地指标。
附表1公共体育场建设用地面积构成(m2)
内容
40000-30000
29999-20000
19999-10000
9999-5000
体育场
建筑用地
看台投影
×系数
19888.1-17266.1
17266.1-11504.6
10504.2-5252.1
5252.1-2602.95
标准场心
19232
19232
18699
18699
配套场地
及设施用地
室外热身场地
15100
15100
-
-
附属用房配套设施
1000
1000
500
500
绿化广场用地
总面积30%
总面积30%
总面积30%
总面积30%
交通用地
道路
总面积15%
总面积15%
总面积15%
总面积15%
停车
30000-22500
22499-15000
10000-5000
5000-2500
合计
.6-
.2
-.2
72187.6-53547.5
53547.5-44185.4
本指标参考《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1体育场建设标准》中的标准模型计算各级体育场的占地面积。
其中体育场建筑用地面积=看台投影面积×调整系数+标准场心面积。
体育场在20000座席(含)以上时,调整系数为1.15;20000座席以下时,调整系数为1.05。
体育场在20000座席(含)以上时,一般同时服务于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因此根据赛事需要设置了室外热身场地,增加了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绿化广场用地面积按照总面积的30%计算。
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两部分。
其中道路用地面积按照总面积的15%计算。
体育场在20000座席(含)以上时,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3个车位/百座席,每个车位25m2计算;20000座席(不含)以下时,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2个车位/百座席,每个车位25m2计算。
第十三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5000-10000座的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体育场。
本条对城市次一级(一般为区、县级)体育场的建设规模提出了要求。
对于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大城市)而言,仅设置一个对应规模的体育场无法满足全市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的需求,因此需设置次一级体育场。
从合理利用土地及公共设施的角度出发,次一级体育场的数量和规模主要是为了满足市民使用的要求,根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区级体育场的调研数据,在满足基本体育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座位规模不宜设置过多。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游泳馆)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施行日期:
2009年月日
编制说明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游泳馆)》是根据国家计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原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贯彻节约土地的基本国策,结合我国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全国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