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合同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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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掌握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

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和难点是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

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

6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为契约、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义务的内容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区分意义:

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

区别:

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区别:

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6.主合同与从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

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7.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

“预约”与附停止条件的区别

8.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的说,合同法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合同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准则,其贯通于合同法律规范之中。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

   1.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共同受法律的约束。

   

(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1)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我国《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3.诚实信用原则

   

(1)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2)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4.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一)合同条款

   1.合同条款的概念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

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2.合同条款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形式

   1.概念: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2.合同形式的种类: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订立过程)

   

(一)合同成立的概述

   1.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成立的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二)要约

   1.概念: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3.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我国法律采纳到达主义。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入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根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部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2)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入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是允许撤销的。

但是,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应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5.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三)承诺

   1.概念: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2.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的效力:

   

(1)生效时间:

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2)效力:

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

   4.承诺的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内容: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1)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

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有一些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还必须登记,方为有效。

   (三)无效合同

   1.概念:

所谓无效合同,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2.无效合同的范围:

   

(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范围:

主要是指主体不合格而订立的合同。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3)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

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变更的权利也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而主张任何权利或享受任何利益。

二、格式合同及其效力

   

(一)格式合同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

   1.要约对象的广泛性或持续性;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

   3.格式合同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5.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普遍性。

(三)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四)格式合同的效力

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这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

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该格式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二种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五)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该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

1.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与规则

(一)合同的履行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所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二)合同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标的履行。

这一原则要求:

   

(1)合向当事人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

   

(2)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他方可以要求继续实际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应相互协作,讲求诚实信用。

   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债务时,要讲求经济效益,要从整体和国家的利益出发。

   4.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的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发生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规则(也可理解为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

   1.履行主体:

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合同义务履行的人。

在一般情况下债都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由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的。

债务人相债权人就是债的履行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以成为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应交付的对象,又称给付标的。

   合同当事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

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允许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时,债务人才可经债权人同意后以其他标的履行。

   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规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履行;没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履行;没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的,按标的物产地同行业其他企业经过批准的同类品质量标准履行。

在标的物需要包装的场合,货物的包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

当事人没有具体规定包装要求的,应按照货物性能的要求予以包装。

   以完成一定工作或劳务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应当严格按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货币履行义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的现金交易外,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在支付标的之价金或酬金时,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款来履行。

合同中约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执行国家订价的,则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3.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

履行期限可以是具体的某一期日,也可以是某一期间。

   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技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合同。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不明确,当事人又协商不成的,则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按照法律规定: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但标的为工程项目和建筑物的,应在标的的所在地履行。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履行地点的履行,为适当履行。

否则,债务人的履行为不适当的、应改在履行地点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履行方法:

履行方法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

履行方法是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其履行方法也不同。

   债的履行方法对当事人双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因此,债务人不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履行的,同样为不适当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第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述: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

   (四)不安抗辩权

   1.概述: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第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的安全措施(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是法律为保障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担保债的履行的制度。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按照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履行其债务。

因此,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是债的一般担保措施,即称为债的保全。

因为债权人的这两项权利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人所及的一种法律的效力,所以又被称为债的对外效力。

   

(二)债权人代位权

   1.概念:

债权人代位仅,是指在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对自己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因保全自己的债权有必要;

   

(2)、须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具备上述要件,债权人得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须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1.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享有的得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是要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须以存在债务人的行为为前提。

   

(2)须债务人的行为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即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处分财产行为。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的担保概述

(一)合同担保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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