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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关于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案例】北京市甲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终止,已知张某的工作年限为15年,月平均工资为13000元,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3×12=144000(元)。

3.关于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规定

(1)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照新规定执行,两段合并计算。

(2)解除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②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

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张某于2005年11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1年3月30日甲公司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已知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在本题中:

(1)2008年1月1日以前,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

(2)2008年1月1日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3)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6.5个月=32500(元)。

(3)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案例】张某于2000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

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与张某又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在本题中,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为6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甲公司需支付张某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2)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关链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案例】张某于2006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1年4月1日张某得知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当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知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

在本题中:

(1)甲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张某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2)甲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3)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3.5个月=21000(元);(4)甲公司应当在张某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5)如果甲公司未及时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甲公司按应付金额(21000元)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张某加付赔偿金。

2.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案例1】张某于2006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0年4月1日张某因心脏病住进医院,需要治疗2个月。

2010年5月10日,甲公司通知张某解除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

已知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

在本题中: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如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3)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张某支付赔偿金;(4)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2006年1月1日)起计算;(5)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6000元×4.5个月×2=54000(元);(6)甲公司向张某支付了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甲在乙公司做销售人员,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

乙公司对销售人员每月规定了销售指标,并规定3个月不能完成指标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甲销售业绩不佳,已有3个月没有完成指标。

在本题中:

(1)如果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表示同意的话,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乙公司应支付甲经济补偿;

(2)如果乙公司和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甲不同意的话,乙公司应对甲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甲仍不能胜任工作,则乙公司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甲1个月工资即时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3)如果乙公司对甲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乙公司既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没有额外支付甲1个月工资就通知甲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甲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乙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甲支付赔偿金;乙公司向甲支付了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节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调解(★)

1.目前可受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解释】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二、劳动仲裁(★★★)

【解释】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而第一章所讲的仲裁,其法律依据是《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4.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解释1】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解释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例题·多选题】上海市的张某与甲公司(注册地为广州市)于2010年4月1日在北京市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

4月10日,张某被甲公司派往深圳市负责销售工作。

张某与甲公司出现劳动争议,拟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可以选择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

A.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B.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C.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案】CD

【解析】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深圳市)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广州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5.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例题·单选题】张某与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工资,2009年1月1日,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应当在()之前申请劳动仲裁。

A.2009年7月1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7月1日

D.2011年1月1日

【答案】B

【解析】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6.申请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时效的中断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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