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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讨论稿)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一般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未造成后果的

处以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虚报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一般

虚报数额占注册资本30%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5—8%以下罚款

较重

虚报数额占注册资本30%-60%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8—12%以下罚款

严重

虚报数额占注册资本60%以上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1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

虚假出资或未按期出资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一般

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8%的罚款

较重

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8—12%以下罚款

严重

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2—15%以下罚款

4

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一般

抽逃数额占出资额30%以下的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8%罚款

较重

抽逃数额占出资额30%-60%的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8—12%以下罚款

严重

抽逃数额占出资额60%以上的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12—15%以下罚款

5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一般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没有造成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一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轻微

没有经营额的,或没有造成后果的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一般

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3万元的罚款

较重

经营额5-30万元的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3-7万元罚款

严重

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7-10万元罚款

8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30日以内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30-60日的,

处以3-7万元罚款

严重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60日以上的,

处以7-10万元罚款;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营业执照

9

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一般

公司首次发生逾期年检情况的

处以1-3万元的罚款

较重

公司曾因逾期年检被处罚,又发生逾期年检情况的

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严重

公司被限期接受年检,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吊销营业执照

10

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一般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

处以1-2.2万元罚款

较重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以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危害后果较大的

处以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1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一般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处以3.7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3万元-10万元

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一般

首次发现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罚款1000-2200元

较重

发现二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罚款2200-3800元

严重

发现三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罚款3800-5000元

13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

一般

非法所得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无非法所得,经营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以非法所得额0.9倍-2.1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二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7000的罚款

较重

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

处以非法所得额2.1倍-3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严重

无非法所得,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10000的罚款

14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伪造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

一般

隐瞒真实情况情节轻微的一种且非主要登记事项的

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营业执照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较重

隐瞒真实情况一种且非主要登记事项的

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0.9至2.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7000元的罚款。

伪造营业执照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

隐瞒非主要登记事项真实情况三种以上或虽不足前述种类,但属于主要登记事项一项以上或有其他情节的以下的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1万的罚款。

伪造营业执照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5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般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

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0.9-2.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送达的,处以3000元-7000元的罚款

严重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2.1-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1万的罚款

16

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般

非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或者经营者面临情况特别困难

处以非法所得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所得不超过二万元

处以非法所得0.9倍-2.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7000元的罚款

严重

非法所得超过三万元

处以非法所得2.1倍-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一般

有上述其中一项违法使用营业执照行为的

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0.9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上述其中两项以上违法使用营业执照行为的

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0.9至2.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7000的罚款

严重

上述违法使用营业执照,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2.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1万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8

不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九)项

一般

首次发现

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现二次

处600元-1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现三次以上的

处以1400-2000元以下罚款

19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

一般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

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0元-7000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处以7000元-1万元的罚款

20

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

一般

提交一种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一种其他欺诈手段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提交二种以上虚假证明文件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以3000元-7000元的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7000元-1万元的罚款

21

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轻微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后自动积极补救,且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未造成后果的

处以5000元-18500元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有一定后果的

处以18500元-36500元的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造成较重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没有造成后果的

处36500元-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20万罚款。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22

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没有造成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一般

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

处以5000元-18500元罚款

较重

经营额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或者违法时间3-12个月的

处以处以18500元-36500元的罚款的罚款

严重

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12个月以上的

处以36500元-5万元的罚款;

23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30日以内的

处以2000元-7400元的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30-60日的

处以7400元-14600元的罚款

严重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60日以上的

处以14600元-2万元罚款

24

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一般

首次发生逾期年检情况的

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曾因逾期年检被处罚,又发生逾期年检情况的

处以1500元-3000元的罚款

严重

企业在限期内未接受年检,经公告仍未年检的

吊销营业执照

25

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一般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轻微,无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处900元罚款以下。

较重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

处900元-2700元罚款

严重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处2700元-3000元罚款

26

合伙企业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2000元-4400元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

处以4400元-76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或者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不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

处以7600元-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7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一般

在30日以内的

处以1000元-3400元的罚款

较重

在30-60日的

处以3400元-7600元的罚款

严重

在60日以上的

处以7600元-1万元罚款

28

合伙企业未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30日以内的

处6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30-60日的

处600元-14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60日以上的

处1400-2000元以下罚款

29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副本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一般

首次发现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款1000元-2200元罚款

较重

发现二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款2200元-3800元罚款

严重

发现三次以上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款3800元-5000元罚款

30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轻微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后自动积极补救,且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1500-3500元的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3500-5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1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轻微

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1400元罚款

严重

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400-2000元罚款

32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一般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未获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以9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且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00-2100元的罚款

严重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且非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或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不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100-3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3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一般

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

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

处以1500-3500元罚款

严重

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处以3500-5000元罚款

34

伪造营业执照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一般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营业执照,且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3500元的罚款

严重

伪造营业执照,且非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500-5000元以下的罚款

35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一般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9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一千至三千元的,或者违法时间在三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900-2100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2100-3000元的罚款

36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轻微

在限期内办理的

免于处罚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规定的期限30日以内的

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改正规定的期限30-60日的

处以600-14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责令改正规定的期限60日以上的

处以1400-2000元罚款

37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轻微

在限期内办理的

免于处罚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规定的期限30日以内的

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改正规定的期限30-60日的

处以600-1400元罚款

严重

超过责令改正规定的期限60日以上的

处以1400-2000元罚款

38

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一般

首次发生逾期年检情况的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曾因逾期年检被处罚,又发生逾期年检情况的

处以900-2100元的罚款

严重

企业在限期内未接受年检,经公告仍未年检的

处以2100-3000元的罚款

39

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一般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轻微,无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处900元罚款以下。

较重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

处900元-2700元罚款

严重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处2700元-3000元罚款

40

逾期年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

一般

首次发生逾期年检情况的

属于公司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曾因逾期年检被处罚,又发生逾期年检情况的

属于公司的,处以3万—10万元罚款。

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责令接受年度检验并处以1500元-3000元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处1000-2100元罚款

严重

企业在限期内未接受年检,经公告仍未年检的

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处2100元-3000元罚款。

41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一般

无违法所得的或者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12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下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以1200元-28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800元-40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2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轻微

非法经营时间在一个月以下

处以450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经营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处450元-1050元罚款

较重

非法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处1050元-1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

无照经营在3个月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43

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一般

无照经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无照经营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无照经营在12个月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4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轻微

无照经营在3个月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无照经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无照经营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处6万元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无照经营在12个月以上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45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轻微

无照经营在3个月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无照经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无照经营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无照经营在12个月以上的

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6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一般

知道无照经营在3个月以下的

处6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知道无照经营在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处6000元-1.4万元罚款

严重

知道无照经营在12个月以上的

处1.4万元-2万元罚款

47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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