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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定项真题到.docx

刑法不定项真题到

(2013年)

  

(一)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

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

(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

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

(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

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

(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

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

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

(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

(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

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

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

(事实六)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

  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交通肇事罪。

  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选项B、C说法错误。

甲为了超车,违反交通法规,只发生一次撞击,造成他人伤亡,主观心态是过失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

  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交通肇事罪。

  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

甲驾车逃逸后,急救人员5分钟后就赶到了现场。

由此可见,甲驾车逃逸后并未导致被害人被延误救治,因而被害人死亡是由肇事行为造成的,不是由逃逸行为造成的。

  选项D正确。

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成立自首。

  88.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

  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危险驾驶罪。

  选项A正确。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按照有关法规,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丙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52毫克,接近80毫克的两倍,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

丙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属共同犯罪,因而丁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选项B错误。

驾车撞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行为人在第一次撞击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又加快车速,驾车狂奔,导致发生第二次以上的撞击。

本案丙只发生一次撞击,并且没有逃跑,因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选项C错误。

结合事实四,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因此无法认定丙的撞击行为是否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以上的后果。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即使是醉酒驾驶,并且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必须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而如前所述,本案中无法认定丙的撞击行为是否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以上的后果,因而不能认定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选项D正确。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既遂,因此,尽管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89.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

  选项A、B说法错误。

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因而存在多种可能性:

如果甲的撞击只是使乙遭受非致命伤,乙是因为受到丙的撞击而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甲撞击以后,丙撞击之前,乙就已经死亡,那么丙的撞击与乙的死亡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事诉讼的证明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案由于证据不足,以上两种情况都无法排除。

刑事诉讼在事实不清时,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做有利于被告的处理:

有罪、无罪不清的,按无罪处理;重罪、轻罪不清的,按轻罪处理,因此,应当认定甲、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都不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C说法错误。

从题目所给的信息来看,交警在处置现场过程中没有不当之处,因此,交警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选项D说法错误。

乙没有驾驶资格,事发时只是略有超速,因而其虽然存在过错,但过错不严重。

相反,与其撞击的甲超速行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与乙驾驶的车辆发生激烈撞击,导致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

由此可见,甲的过错非常严重。

与乙撞击的丙严重醉酒,并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致丙受重伤。

由此可见,丙的过错也非常严重。

因而应认为,甲、丙的撞击阻断了乙自己的轻微过错与其死亡的因果关系。

  90.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B.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C.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D.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妨害作证罪、包庇罪。

  选项A说法错误。

刑法学主流观点认为,犯罪人自己妨害作证,只要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严重侵犯证人权利的手段,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当以妨害作证罪处理。

  选项B说法错误。

包庇罪是事后帮助犯,是犯罪人以外的人包庇犯罪分子,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不包括犯罪分子。

理论上认为,对犯罪分子本人不定包庇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选项C说法错误。

成立教唆未遂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也就不构成教唆未遂。

  选项D说法错误。

丁既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也不构成包庇罪。

因此,无所谓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

  91.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王某乘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B.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C.王某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为对方贩卖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

  选项A说法错误。

敲诈勒索罪,是指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通常是指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使被害人丧失某项利益,或者无法得到某项应当得到的利益。

王某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为其冒名顶替,只是消极地不为其提供非法帮助,算不上威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选项B说法错误。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并且数额较大,就构成诈骗罪,不管被害人是基于合法目的给付,还是基于非法目的给付,都构成诈骗罪。

  选项C说法错误。

根据《刑法》的规定,购买毒品自己吸食社会危害性很小,不构成犯罪。

如果为了吸食,数量大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选项D说法正确。

窝藏毒品罪是事后帮助犯,是指毒品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主体必须是毒品犯罪分子以外的人,毒品犯罪分子为自己窝藏毒品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二)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

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

(2012年)

(一)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

(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

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

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

(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

(事实三)

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

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

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

(事实四)

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

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

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

(事实五)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

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

(事实六)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

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

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

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

【答案】AD

【考点】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数额、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

【解析】选项A正确。

甲用真币换取高仿真假币,属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购买假币罪。

选项B错误。

计算假币数额时,以假币面额为标准计算,甲的犯罪数额为10万元,而非9万元。

选项C错误。

保护管辖的适用的对象是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实施犯罪行为,甲是中国公民适用属人管辖原则,而非保护管辖原则。

选项D正确。

甲将假币夹入书中从国外邮寄至国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甲成立走私假币罪。

87.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行贿罪

B.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C.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答案】BC

【考点】商业贿赂犯罪、使用假币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解析】选项A错误。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据此可知,行贿罪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赵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不能构成行贿罪,应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选项B正确。

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应构成使用假币罪,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C正确。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非法收受甲的财物,为甲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选项D错误。

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不具有此身份,因此,不构成此罪。

88.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答案】ABC

【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选项A正确。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调味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选项B正确。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行为犯,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即构成该罪。

甲明知“一滴香”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然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选项C正确。

有毒、有害食品也属于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立案标准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选项D错误。

对同一件商品既假冒注册商标,又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并罚。

但对于不同商品分别实施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行为的,数罪并罚。

89.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抢劫罪论处

B.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C.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D.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答案】D

【考点】强迫交易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两抢司法解释》,下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本案中,甲的加盟店是从事正常商品交易的,并非以交易为幌子,其向张某索要的价款超出正常交易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从常理上应该理解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90.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

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

【答案】BC

【考点】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解析】选项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据此可知,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并不禁止,只是对于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因此,甲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选项B、C正确。

甲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虚构事实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D错误。

甲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就无所谓数罪并罚的问题了。

91.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B.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

C.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

D.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法院对余款500万元不能进行追缴

【答案】ABC

【考点】集资诈骗罪

【解析】选项A正确。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选项B正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可知,甲开始吸纳了社会资金1000万,后又吸纳了社会资金2000万,共吸纳了社会资金3000万。

之后,用后吸纳的2000万资金中的1000万归还了之前吸纳的1000万资金,那么扣除已归还的数额后,还剩2000万的诈骗数额未还。

因此,甲的集资诈骗数额是2000万。

选项C正确。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选项D错误。

甲的死亡会导致其刑事责任的消灭,但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不必然消灭,甲的死亡不影响对其余款的追缴。

(2011年)

(一)

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

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

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

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

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

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

请回答第86—87题。

86.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6题)

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

C.钱某已误以为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

D.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

【答案】BCD

【考点】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钱某因为甲的虚假表述产生误解,进而以高价买走壶,钱某的受骗交付财物与甲的隐瞒真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87.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7题)

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

C.李某已有认识错误,甲强化其认识错误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

D.甲拿出虚假证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诈骗未遂

【答案】AB

【考点】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即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错误的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因此而获得财产,使得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

选项A正确。

甲作为古玩店的老板,其对该画是否为赝品是明知的,在顾客李某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证明该画系名家亲笔,导致李某信以为真后高价买走。

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

选项B正确。

标价高不意味着诈骗,因为不存在虚构事实且导致对方交付财物的可能,而且,购买人并不一定要以标价购买该画。

但当李某询问时,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证实该画为名家所作时,就有了欺骗李某的故意,而且,甲也是以非法获得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故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

选项C错误。

李某有错误认识,但还没有达到要交付财物的目的,正是因为甲的虚假证明才导致了李某维持其错误认识进而高价购买的结果。

选项D错误。

二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若没有甲的虚假证据证明,则李某就不可能高价购买该画了。

(二)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

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

(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

(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

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

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

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

(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

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

丁说:

“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

”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

(事实四)

请回答第88—91题。

88.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8题)

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答案】CD

【考点】拐卖妇女罪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B错误。

这里的两罪并没有牵连关系,本案中,收买并非为了出卖,即收买行为既非出卖行为的手段行为也非原因行为,出卖是收买行为完成后临时起意的。

选项D正确。

收买和拐卖妇女侵犯的客体都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二者的客体是相同的。

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比收买妇女的法定刑重,因此,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89.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9题)

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

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

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

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

【答案】BCD

【考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据此可知,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周某,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应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90.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0题)

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答案】B

【考点】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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