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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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报告

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中国未来工程事故处理指导案例

2014年12月29日,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参建方的施工方11人、监理方4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淀法院判处3至6年的有期徒刑。

一、事故经过:

建工工程建设和创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10死4伤。

2014年6月,被告人泽中以建工工程建设的名义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了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之后,其与建工公司签订了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成为该工程实际控制人。

  该工程由建工和创分公司组织施工,泽中是商务经理、王京立为执行经理、王英雄系生产经理、晓凯系技术负责人、荆鑫系施工员。

  6月,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委托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担任监理单位,郝维民系总监理工程师、明伟系执行总监、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耿文彪系监理工程师。

  同年10月,泽中与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换丰违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容扩大。

  违规码放钢筋坍塌致10死4伤

  2014年12月28日17时许至22时许,钢筋组长成才向班长雷请示,并报施工队长焕良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21捆钢筋。

第二天7时许,又吊装3捆钢筋。

然而,上述吊装钢筋并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

  到了8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作业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二、事故调查报告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总建筑面积2.066万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

清华大学为建设单位,建工工程建设是总包单位。

根据现场勘验,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

事发前,已完成基坑南侧1、2两段筏板基础浇筑,及3段下层钢筋绑扎、马凳安放等工作;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

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调查组认为,未按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且马凳布置间距过大,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

  此外,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监理不到位等为事故间接原因。

  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建议追究建工公司总经理船等16人刑事责任;建议给予建工集团董事长戴彬彬等14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给予建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等多人或单位行政处罚。

根据调查报告,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未按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现场制作马凳所用钢筋的直径从要求的32毫米减小至25毫米或28毫米;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米至2.1米,与要求的1米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三、审判过程:

 2015年12月22日庭审,15名被告人一齐被带入法庭。

宣读起诉书后,只有29岁的施工员荆某表示“有意见”。

  荆某说,自己2014年接触清华附中项目部,被分配到工地做实习生,做一些打杂的活儿,以及做工程部资料和跑腿。

但根据检方证据,该项目施工的钢筋方案就是荆某编写的。

荆某在归案后表示,虽然编写了方案,但却不清楚承重马凳的规格。

  下午1点,庭审进行到辩论阶段,被告人王某某与辩护律师之间出现分歧,律师对认罪的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此举引起王某某的不满,他要求律师对自己进行最轻辩护。

  王某某的律师则坚持,只能对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当庭被告人表示,解除委托,“炒掉”律师,辩护人收拾好文件随即离开法庭。

  其他辩护人均强调被告人虽对事故确有疏漏之处,但也有该“减轻处罚”之处。

  该工程实际控制人经理某某的辩护人称,事故的主要原因跟其没关系,即使是控制人,但是没有直接左右事故的发生。

  施工队长某某的辩护人称,本起事故为多因一果造成的。

总承包人提供钢筋方案不符,监理也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而某某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其应负次要责任。

  监理工程师耿某说,“我有疏漏我认可,但导致直接原因的时间段不在我的职责围。

四、法院宣判:

2015年12月22日法院一审宣判如下:

换丰,施工方法定代表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要求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有期徒刑6年。

焕良,施工队长。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要求。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金海,技术员。

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仍安排作业人员施工。

有期徒刑4年。

田勇,钢筋工长。

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规定不符。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雷,钢筋班长。

盲目安排成才吊运钢筋。

有期徒刑3年。

成才,钢筋组长。

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致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有期徒刑3年。

相关责任人

郝维民,总监理工程师。

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明伟(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方案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监督钢筋施工交底、备案项目经理不在岗等。

有期徒刑5年。

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

对现场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

其与耿文彪(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方案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

有期徒刑4年。

泽中,项目商务经理。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有期徒刑6年。

王京立,项目执行经理。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安全事故隐患。

有期徒刑4年6个月。

王英雄,项目生产经理。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规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晓凯,项目技术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

有期徒刑4年。

荆鑫,项目部施工员。

对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制作并安放马凳监督检查不力。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五、上级主管部分处罚决定:

 给予建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建工公司董事、总会计师闫德中上一年度收入100%的罚款;给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给予监理单位华清技科公司200万元罚款,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共14人,其中:

总包单位9人,建设单位2人,政府主管部门3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共4人,其中:

总包单位3人,监理单位1人。

施工方安全员的处分:

宝元,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安全员。

未对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全部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对施工现场未按照方案施工、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不到位;未通过检查发现作业人员盲目吊运并堆放大量钢筋物料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责成建工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

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

清华大学,时任法定代表人吉宁。

使用方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殿军。

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主要负责人保其长)代表清华大学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并成立了项目管理部。

项目经理盖世杰。

2.总包单位:

建工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系第筑工程全资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向东,总经理船。

2006年,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法定代表人郭向东)和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合资改制了第筑工程,分别占股51%和49%。

建工公司与第筑工程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相同。

建工集团将建工公司纳入下属二级公司管理体系实施管理。

2014年7月,建工公司委派和创分公司(建工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冬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商务经理泽中、执行经理王京立、生产经理王英雄、技术负责人晓凯、安全员宝元。

经调查,在工程投标前,叶耀东已被建工公司安排至其他项目任职。

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泽中。

3.劳务分包单位:

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成劳务公司”),具有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资质,具体负责工程主体结构劳务施工,法定代表人换丰。

现场劳务队长焕良,技术负责人金海,钢筋工工长田勇只、班长雷、组长成才。

4.监理单位:

华清技科工程管理(以下简称“华清技科公司”),具有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永刚。

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执行总监明伟、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田克军、土建监理工程师耿文彪。

5.设计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清华设计研究院”),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为清华大学控股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惟敏。

 

六、专业人士案例点评:

律师:

新征(作者:

新征,法学硕士,天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协会立场无关)

2015年12月21日,曾致10死4伤的“清华附中工地脚手架坍塌案”一审宣判。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涉案工程实际控制人泽中等15名被告人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一人被判缓刑。

笔者通过查阅《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作为外行斗胆对此事发表些不成熟的见解。

1、微妙而又复杂的多方关系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最终认定的责任单位分别包括,建设单位清华大学、总包单位建工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建工”)、劳务分包单位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成”)、监理单位华清技科工程管理(简称“华清”)、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简称“清华设计”)。

业主是清华大学,总包为建工,监理单位华清,设计单位清华设计,建工是地区施工市场上的实力派,华清为清华大学下属股份制企业,业主、监理、设计都是清华系一家子的,实践中,我们往往会听到大家说施工方和业主走的近,造成监理不便于管理,地位非常尴尬,但在这起事故中,监理和业主更近啊,这个问题让笔者百思不得其解,后来看到一篇报道才恍然大悟,“此外,泽中、王京立、王英雄到案后,均揭发了清华大学基建处春生受贿一套价值人民币5万元红木家具的犯罪事实,目前春生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三人因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法院认为可以依法对三人从轻处罚。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15人获刑:

经理揭发受贿被轻判》,2015年12月25日,晨报)

其中泽中为项目商务经理,王京立为项目执行经理,王英雄为项目生产经理。

可叹,华清的监理人员,由于和业主都是一家子的,都是部协调的,礼肯定也没送,连个检举立功的机会也没有。

2、着急上火赶工期献礼的业主

“清华设计研究院绘制的施工图中,个别剖面表达有误,在向施工单位实施设计交底过程中签到记录不全、交底记录签字时间与实际交底时间不符。

清华大学确定的招标工期和合同工期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算的定额工期,压缩了27.6%;在施工组织过程中,未按照《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的要求书面告知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工日期;且强调该工程在2015年10月份清华附中百年校庆期间外立面亮相,对施工单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业主领导一拍板,业主的下属单位设计公司压工期,赶进度,业主的下属单位监理公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加上业主基建部门找的施工方。

教训是,该是技术专业决定的是,一定不能让权力介入,一定不能让权力干涉!

3、劳苦而又不专业的项目商务经理

“2013年,泽中(男,44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进入建工公司工作,经建工公司副总经理杜建华介绍,结识和创分公司副经理纯青。

纯青承诺泽中如能引入工程项目,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2014年3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后,泽中与建工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开展投标工作,并个人出资10万余元用于投标。

建工公司工程中标后,6月30日,泽中以其妻子王琴(非建工公司员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与建工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部承包合同》”),并签署了王琴名字。

7月6日,泽中雇用非建工公司员工丽华承担该项目的预算、核算工作。

工程开工后,泽中垫付了前期工程费用。

8月1日,建工公司与泽中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给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之前未给付其任何劳动报酬。

建工公司扣留工程款税金和管理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瑞运海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账户,由泽中个人支配使用。

事故发生后,建工公司销毁了3份署名为王琴的《部承包合同》,与泽中本人重新签订了《部承包合同》,并提交至事故调查组,严重干扰了事故调查认定工作。

经查,建工公司及其和创分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年收取管理费用一千余万元。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老同志作为一名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为了在找一份好工作,谋一份好事业,不惜个人出资投标,中标后为了签承包合同又毅然把媳妇的房子抵押,最后落得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第一被告;收管理费,都是的,出事了,就是临时工的事?

为什么不追究的直接责任人员?

但最根本的原因是,老同志对建筑行业可能真是不太了解,专业管理技能有所欠缺。

由此可以看出,事故的最根本原因还在于权力对专业的介入,让大量不专业的人进入专业的工作中去,甚至是不专业的人管理专业的人。

4、专业而无奈又疏忽的监理

“监理不到位。

一是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且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此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

二是对钢筋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业的违规行为。

三是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负责项目现场监理工作。

接受总包单位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单位的吃请,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

”(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本身就是单位部的献礼工程,连设计单位都点明了要赶工期,你能让监理能怎么样?

施工方又给单位基建处送了一套红木家具,监理人员即面临单位部从领导层产生的政治压力,又面临单位部各部门复杂的关系,分明是戴着紧箍咒,又跳进了蜘蛛精的蜘蛛网,就是猴子有通天的本领,他还是没办法!

但话说回来,尽职免责,再不好处理的关系,再复杂的关系,监理人员一定该做的做,该记录的记录,该通知的通知,这些东西都是将来能免责的书证、物证。

在工作日志、监理通知书等资料上一定不能疏忽。

平时不做这些东西事后再去伪造证据,事故处理小组的报告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能少得了你吗?

侦查机关能饶得了你吗?

不该吃的,不该拿的,一定不要吃,不要拿,尤其是碰到不靠谱的合作伙伴,吃拿的,都是自己的命运。

在事故处理中,大家都是拼命的撇清自己,不惜检举他人来立功,一旦吃请的事兜出来,事故处理小组基本上就把你捎带上了。

5、监理人员面对事故的处理经验教训

(1)目前想改变涉及监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难度非常大,事故发生后,处理一般上都是板子全都打。

监理人员目前感到不公平的是,肉没吃到,汤也喝的不多,但是责任重大,一有事板子不少挨,还挨的不轻。

这个问题有深层次的原因,笔者日后再写。

(2)监理人员一定要做好尽职工作的各种证据,话说到,笔记到,通知送到,甚至在书面证据不好固定时,拿起你的手机,把该录的录下来。

万一发生事故,不去伪造证据,这样去做往往会弄巧成拙,此地无银三百两,欲盖弥彰,更惹起事故处理小组的反感。

(3)应对事故必须抢先一步,这种事故基本是,事故处理小组出具事故报告,公安机关按照开列的责任介入,检察院批捕,法院审理,一旦批捕,那已经经过公安、检察院的充分论证了,基本无翻案的可能性。

事故发生后,集中精力多方收集证据,积极向事故处理小组汇报工作,积极配合事故小组调查,因为调查事故处理小组的结论,检察院,法院是非常重视的,也是直接引用的重要论据,毕竟检察院、法院都不是建筑领域的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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