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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复习题答案

夏、商、周

一、名词解释

1.墨刑:

是在犯罪者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黥qíng刑)。

2.刖刑:

yue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剕刑)。

3.圜土:

夏朝始建监狱,称作圜土。

古代正式监狱的名称。

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4.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刑书,主要内容是在继承西周初“明德慎罚”思想的同时,强调以“中刑”即不轻不重之刑治理国家,《吕刑》阐述了刑的起源、用刑的原则和五刑的种类,并恢复了夏的赎刑制度,是我们今天所能见到的最古来、保存较为完整的西周中期的“刑书”。

5.非眚shěng:

即是故意,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在处罚时应从重。

6.惟(唯)终:

是指惯犯,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在处罚时应从重。

7.质剂:

西周时将买卖契约称为“质剂”,买卖双方交易的内容写于竹简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质用于“大市”(买卖奴隶、牛马),尺寸长;剂用于“小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尺寸短。

质剂由官府按统一格式制作,并由“质人”管理。

8.七出:

又称“七去”。

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七种理由,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9.三不去:

依周礼规定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不去”对当时的婚姻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0.五听:

是西周时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听”是观察、审断的意思。

“五听”大致可视为西周审讯经验的总结及在审讯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

二、简述题

1.简述西周的五刑制度。

答:

即墨、劓yi、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字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简述吕刑的主要内容。

答:

周穆王时命吕侯作刑书。

(1)继承西周初“明德慎罚”思想,强调以“中刑”即不轻不重之刑治理国家;

(2)阐述了刑的起源、用刑原则和五刑的种类;(3)恢复了夏的赎刑制度,犯罪者可以根据法律交纳赎金以求减免刑罚。

3.简述西周婚姻的“六礼”制度。

答: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要求的结婚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

(4)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三、论述题

1.试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答:

中国法律起源于“刑”和“礼”。

(1)发端于部落战争中的“刑”。

①黄帝时代的部落战争带有了政治目的。

战争的目的是掠夺与征服:

掠夺是为了本部落的经济利益;征服是为了本部落对其他部落具有支配权力。

②战争中的号令与对被征服者的镇压是“刑”产生的温床。

(2)具有法律性质的“礼”发轫于祭祀与习俗。

①礼本是部落祭祀活动的仪式程序。

人民确信只有举止如礼,神明才能接受贡品,否则是对神明的亵渎,违礼者必遭神明的惩罚。

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礼,无疑具有法的性质。

②礼与风俗习惯的关系。

部落的风俗习惯是部落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礼则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它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而且更规范,它是维护部落首领权威的工具。

从礼的内容看,风俗习惯是礼的直接渊源。

影响:

中国法律的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

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

融残忍与温情为一体也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2.试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答: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

(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春秋、战国

一、名词解释

11.铸刑鼎:

春秋末期,郑、晋两国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律,史称“铸刑鼎”事件,标志着中国成文法的产生。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故称“竹刑”。

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经国家认可,才产生了法律效力。

13.法经:

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

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至此,法家思想才初步形成一个体系,法家才成为一个学派。

二、简述题

4.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答:

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皆未曾公诸于世,只藏于官府,其目的就是便于统治者利用法律为所欲为,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之于世,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律,“铸刑书于鼎”。

公元前530年,邓析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成为“竹刑”。

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三、论述题

3.试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答: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新的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上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1)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公布成文法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为战国及战国以后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4.试述“法经”的结构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答:

结构:

《法经》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制定的。

李悝总结春秋时期各诸候国的立法经验,并对成文法运动进行了理论概括,著《法经》六篇。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典。

其主要内容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则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影响:

《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有利于司法的统一和立法的系统化,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有利于对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法经》是新式法典的集中体现,是封建成文法典的雏形。

 

秦朝

一、名词解释

14.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简。

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15.为吏之道: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之一,此简共有51支,简文分上下五栏书写,是一篇私人杂记。

有的内容类似后世封建国家的“官箴”,宣扬官场的治身格言和处世哲学;有的内容类似供学习做官的人使用的识字课本,有的内容以通俗的韵文宣传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

篇末附抄了《户律》和《奔命律》各一条。

16.髡刑:

属于秦律刑罚中的一种,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是一种耻辱刑。

二、简述题

6.简述秦律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答:

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是根据控告者与被告者间的关系以及侵害行为的性质来划分的。

“公室告”,即杀伤或盗贼他人者,为“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非公室告”,即家长或主人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及奴婢,为“非公室告”,官府不得受理,如若再告,告者有罪。

目的是维护家庭内部的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秦律在诉讼制度上的不平等特点。

三、论述题

汉朝

一、名词解释

17.九章律:

汉朝建立之后,汉高祖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九章律》是在原秦律六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了《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三章,合为九章,称之为《九章律》。

通常所说的汉律,即指《九章律》。

18.左官律:

汉代专门法律。

汉武帝规定在诸侯国任职为左官,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且不得进入中央任职,以此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

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官吏违反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

左官罪即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体现了尊君抑臣的思想。

19.汉代读鞫:

鞫即审讯,引申为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因而读鞠即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是初审程序的最后阶段。

20.上请:

汉代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进行请示,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的制度。

21.春秋决狱:

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者虽有正条而不合于儒家道德的场合经常被引为判案的依据。

二、简述题

5.简述西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

答:

A.汉文帝废除肉刑。

以缇萦上书为起因,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其具体内容是:

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

即墨刑改为髡kun钳qian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B.汉景帝进一步改革笞刑,内容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减少笞数。

第一次将笞500改为笞300,笞300改为笞200;第二次将笞300改为笞200,笞200改为笞100。

第二,制定《箠令》。

《箠令》规定箠即笞杖长五尺,宽一寸,末端厚半寸,用竹板制成,须削平竹节;笞打部位限于臀部,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

该法令进一步规范了笞刑。

C.意义:

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7.简述“约法三章”的主要内容。

答:

刘邦攻入秦都咸阳之后,为了争取民心,就宣布废除秦朝苛法,并与关中父老“违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即杀人者要处死,伤人者要抵罪,盗窃者也要判罪。

8.简述汉律六十篇的主要内容。

答:

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一起型塑了汉律的主体部分。

其中:

《九章律》由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傍章律》由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朝仪的专门法律。

《越宫律》由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朝律》由武帝时赵禹制定,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9.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

答:

主要包括律、令、科、比、《春秋》经和法律解释著作。

律:

是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也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令:

是指皇帝颁布的诏令,是律的重要补充,甚至可以取消、代替律的规定。

科:

是一种作为弥补律令不足的法律形式。

比:

是指判例,又称“决事比”。

《春秋》经:

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者虽有正条而不合于儒家道德的场合时被引为判案的依据。

法律解释著作:

得到皇帝确认的法律解释著作,变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10.简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

是汉代定罪量刑的一个原则,指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不向官府揭发,而官府对此不予惩罚或减轻惩罚,体现了儒家的伦理精神。

卑幼隐匿尊亲长的罪行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除死罪上请廷尉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11.简述两汉的中央司法机关。

答:

汉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包括:

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皇帝集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大权于一身,是名副其实的最高司法机关。

从形式意义上说,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皇帝下达的“诏狱”以及地方审理不当或疑而未决的“疑狱”。

廷尉以下有左右正、左右平、左右监等属官负责具体的司法事务。

遇到重大案件时,丞相、御史大夫也参与审理,称为“杂治”。

三、论述题

5.试述西汉前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

答:

由于汉朝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其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

从总体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汉高祖至文景时期。

汉初,面对严重的经济破坏与人民渴望宽缓喘息的要求,为了巩固政权,不再蹈秦朝覆辙,汉朝统治者采取了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的法制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先德后刑。

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与民休息”。

推行“无为而治”的结果,使汉朝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汉武帝以后。

经过汉初至武帝之前70年的恢复与发展,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地主政权得到巩固。

但由于统治者放松了对农民的控制,不少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为“亡人”,直接威胁汉政权的财政基础。

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与中央集权发生矛盾。

加之汉匈之间矛盾加剧,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最高统治集团要求加强中央集权,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专权;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法律上要求“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

上述建议,基本上被汉武帝采纳。

因此,汉武帝以后便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

“德主刑辅”的治国之道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6.试述汉代文、景帝刑罚改革的原因、内容和意义。

答:

秦朝以严刑酷法行其暴政,最终导致秦朝的垮台。

汉初,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人民休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而要推行这种政策,又应该有相应的理论作指导。

在汉文帝实施刑罚改革以前,汉代的刑罚制度基本上承袭了秦朝的刑罚体制。

而秦朝的刑罚制度,不仅方法残酷,体系也比较混乱,肉刑、徒刑常结合使用,刑种之间的轻重等差异不是很严格、固定,因而从整体上看仍显得不够系统和严密。

西汉初期由于政治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对继承而来的刑罚体系中的弊端进行改革。

经过西汉初期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以后,汉代的政治经济在文景之际得到迅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也大大提高,这就为刑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一)汉文帝时期

汉文帝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进行刑制改革。

文帝在诏令中称“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这是为政者的“不德”造成的,表示用其他刑罚手段来代替肉刑。

之后,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

把黥(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髡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劓(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三百(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笞五百(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

这样,传统的墨、劓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

一是把原先斩右趾的刑罚上升为死刑,这是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劓刑分别改处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既多,也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

因而班固评论说:

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说明需要进一步改革。

(二)汉景帝时期

汉景帝时期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

第二次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

还规定:

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稍薄半寸,并削平竹节;笞打的部分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

(三)刑制改革的意义

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它在汉初之所以仍被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

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尽管在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局部范围内曾有过一定程度的反复,甚至有倒退;比如斩右趾刑改为死刑弃市,由轻变重;宫刑本已废除,但后来又予恢复;等等,但这些毕竟都属支流。

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

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7.试述汉代春秋决狱的历史意义。

答:

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

“春秋决狱”的核心是“论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及量刑的。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株连家族的问题,对减轻秦朝以来的严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春秋决狱”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当时的汉朝政权统治,并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对统治阶级的影响力。

但由于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使两者都无法实现。

另外,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及模糊性,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断案甚至是为惩罚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据,其实际上是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力,也使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三国(魏蜀吴)、两晋(西、东晋)、南北朝(南朝:

宋、齐、梁、陈,

北朝:

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

一、名词解释

22.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邵等人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十八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23.北齐律:

北齐的法典,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编定成《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24.名例律:

名例律的产生是由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

是关于刑名和法例的一般规定,它具体规定了各篇通用的刑名以及刑罚适用的共同原则。

唐名例律内容主要为“五刑”、“十恶”、“八议”、“上请”、“官当”、“例减”、“赎刑”等。

大约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

25.重罪十条:

始于北齐律,将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条罪名置于律首。

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26.官当:

官当是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简述题

12.简述“名例律”的演变过程。

答:

从战国李悝《法经》开始,将其中具有总则性质的《具律》放在最后一篇,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秦律继承。

汉代萧何继承《法经》和秦律并在后面加三章,使得《具律》不在最前也不在最后,显得不合理。

自曹魏《新律》开始,首先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

至北齐修律,始将两篇合为《名例》篇,置于律首。

这一变革历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历朝法典体例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始告终结。

13.简述“死刑奏报”制度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答:

死刑奏报制度始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隋唐趋于完备。

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开始,地方判处死刑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形成,地方判处的死刑案件必须上报中央,并由皇帝亲自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行刑前须再次上请皇帝核准,核准后执行死刑。

死刑复奏制度加强了中央与皇帝的司法权,同时也有利于恤刑原则的贯彻,预防滥用刑罚。

三、论述题

8.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体例的变化及其影响。

答:

①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

一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正典;二是体例上的调整,魏《新律》将汉《九章律》中类似现代刑法总则的《具》律改称《刑名》,列于律首。

体例更为科学,成为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晋律的直接渊源。

②晋律设置更有进步。

一是严格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③南北朝时期北朝《北魏律》和《北齐律》亦有所进步。

《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冠于律首增强了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9.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及其影响。

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事立法有重大发展,特别是制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刑名和适用刑罚的原则,使中国封建律典日趋完备。

其重大发展主要有:

第一,“八议”、“官当”入律。

“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历代相沿直至明清律。

“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这八种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权。

这是封建等级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典化。

“官当”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又叫“以官当徒”。

最早规定在北魏律与南朝陈律里。

第二,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的“十恶”,它始于北齐律。

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第三,“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是“纳礼入律”的具体表现。

第四,刑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

主要表现在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改革妇女从坐制度,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刑罚总的趋势是逐渐宽驰的,反映历史的进步。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亦逐渐趋于简明和规范,为隋《开皇律》确立新五刑奠定了基础。

隋、唐

一、名词解释

27.开皇律:

开皇元年隋文帝即位之初,命大臣制定新律,诏颁天下,是为《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为原则。

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笞、杖、徒、流、死),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

《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28.唐律疏议:

永徽元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进行注解编撰《律疏》,开元六年唐玄宗命大臣对《永徽律疏》进行刊定,使唐律及其疏议更为完备,其后经唐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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