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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

 

省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二零一八年五月

 

类型一: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类型二:

妨碍商品在地区间流通

类型三: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

类型四:

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类型五: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容的规定

类型一:

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

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案例一:

“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多起举报,反映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统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下称“统一收费、统设”),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据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调查,分别听取了有关部门、供电企业、房地产企业和住宅业主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督促相关地方对照《反垄断法》,清理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全国共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出台了“统一收费、统设”政策,各地高度重视,及时清理纠正。

其中,等地停止执行相关文件。

2016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明确,停止执行《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1月7日,省发展改革委明确,暂停执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

2013年9月1日,省物价局明确表示,《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试行)的批复》试行一年期满,停止实施。

修改相关文件。

2016年1月12日,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完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的通知》,删除了“统一收费、统设”的容。

2016年8月15日,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完善向新建住宅小区收取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的通知》,删除统设规定。

等省废止相关文件。

2016年1月15日,省物价局和住建厅废止原《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6月7日,物价监督管理局废止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2016年6月28日,省发展改革委废止原《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放开收费标准。

2016年11月16日,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自12月1日起,放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供配电设施施工企业协商确定。

2016年12月16日,市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实行市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选择电力设施建设企业,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3日召开第89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决定停止执行现行配套费政策,废止《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从2017年1月24日起暂停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配电工程配套费。

案例二:

市卫计委承诺纠正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根据企业和行业协会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发改委,对市卫计委在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过程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市卫计委存在以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一、只允许一家集团采购组织(经遴选为全药网药业)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

集团采购组织受医院委托代为购买所需药品、提供团购服务,凡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能够为医院提供团购服务的经营者,都可以平等进入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市场。

各个集团采购组织之间存在竞争,才能提供更好、更有效率的服务。

市卫计委通过遴选,从符合资质的企业中确定一家集团采购组织,使其他有能力、有意愿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的经营者被排除在外,导致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市场只有一家经营者,没有竞争。

二、限定市公立医院、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全药网药业提供的服务。

一是限定市所有公立医院只能通过全药网药业,不能选择其他具备条件的集团采购组织,也不能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

二是变相限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通过全药网药业向市公立医院销售目录药品,不能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销售,破坏了药品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三、限定药品配送企业由全药网药业指定。

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规定。

市卫计委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案例三:

汝州市人民政府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根据群众举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查证核实,汝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下发了《关于汝州市燃气工程配套费和初安装费收取问题的批复》(汝政文〔2016〕117号),该文件指定汝州燃气企业为庭院管网、户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企业,并制定收费标准。

汝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背了《省燃气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相关规定和改革精神,指定市场主体、制定交易价格,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入汝州市天然气配套安装市场,影响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案例四:

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根据群众举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查证核实,2017年9月,由洛宁县农业局牵头,洛宁县农业局、洛宁县财政局、洛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洛宁县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洛宁县开展农业保险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2017〕60号),要求对洛宁县全县围小麦实现应保尽保。

保险费用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贴80%,种植户应承担的20%保费由县财政支付。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以下简称中原农险)被指定为全县唯一小麦保险的承保机构。

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在使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的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评选、考核等相关制度,也未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直接指定了中原农险作为全县唯一的小麦承保机构,违反了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影响了保险机构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案例五:

省物价局依法纠正市房管局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依法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进行了调查,纠正了市房管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现查明,市房管局于2017年2月在其官方和行业媒体发布《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招标公告》和《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入库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经招标、评标、公示,于2017年4月建立“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发布《关于公布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专业维修单位备选库的通知》(市房发〔2017〕32号),对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维修工程项目,向市行政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推荐备选库25家维修企业实施房屋维修工程。

市房管局的相关行政行为,对使用房屋维修资金项目的市行政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变相限定选择房屋维修企业的权利,对备选库外房屋维修企业之间的竞争造成消极影响,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案例六: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自治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在进行涉企收费检查时发现,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物业招投标市场竞争。

经调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7月1日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关于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提供平台,并约定了价款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

2016年7月3日,市物业管理处向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通知,要求市所有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在调查过程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认识到上述做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相符,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于2017年7月1日发出了《关于不再将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招投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函》的通告,纠正了指定住宅前期物业的招投标交易场所的行为。

案例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自治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在进行涉企收费检查时发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房地产测绘市场竞争。

经调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先后于2012年和2013年下发《关于成立市房产测绘中心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2﹞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测绘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3﹞19号),明确并重申,自2012年4月1日起,市所有房产测绘业务由市房产测绘中心完成,其它房产测绘机构不得再从事房产测绘业务。

在调查过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识到上述做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不相符,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于8月4日发布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放房地产测绘市场的通知》,纠正了指定房产测绘机构的行为,废止了《关于成立市房产测绘中心的通知》(乌建委政字﹝2012﹞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测绘的通知》(乌建委政﹝2013﹞19号),市住建委将对房产测绘成果无偿审核,不再指定房产测绘机构。

案例八: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支付方式及下调二手房评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6〕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

该文件规定二手房评估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600元,且指定了6家评估公司承接该项业务。

我委于2017年10月18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反垄断调查。

经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管理中心2016年9月20日在外网上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开选用评估机构的通知》。

在规定时限报名并提交材料的评估公司共有9家。

9月28日,管理中心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根据投票结果,选用了其中6家评估公司。

从而研究出台28号文件,规定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600元,并指定上述6家评估公司开展此项业务。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收费不在现行国家及市定价目录,属于市场调节价,其价格应该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管理中心制定28号文件规定二手房评估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600元及指定6家评估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案例九:

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根据涉企收费专项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枣庄市质监局下属单位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发现,安泰检验中心于2017年3月7日向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科提交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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