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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011-03-1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2011-03-17生效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总则...........................................................................1

4检验...........................................................................1

5附则..........................................................................15

附录A..........................................................................17

A.1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1.......................................................17

A.2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23

A.3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24

A.4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25

A.5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27

A.6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28

A.7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2...................................................29

参考文献........................................................................32

前言

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

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着修改后制

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

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

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3.1要求

3.2检验时机

4检验

4.1一般情况

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

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

(2)正力型,亦称匀称型,表现为身体各个部分结构匀称

适中,腹上角90°左右,见于多数正常成人;(3)超力型,亦称矮胖型,表现为体格粗壮、颈粗短、面红、肩宽平、胸围大、腹上角大于90°。

及锁骨上窝深浅适中,肩胛部和股部肌肉丰满;

(2)不良:

皮肤粘膜干燥、弹性降低,皮下脂肪菲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嶙

峋突出;(3)中等:

介于两者之间。

4.2体表检查

用方向。

和锐器创,若为锐器创则需区分切割创、砍创、刺创及剪创。

测量创的长度、宽度,测量创长时应注意不要将拖痕视为创。

对于肢体盲管创,需明确创道深度,且普通测量方法无法测量时,可

采用超声检查或其他影像检查方法加以明确。

瘢痕及凹陷性瘢痕。

测量瘢痕的长度、宽度或者面积。

在测量瘢痕面积时,当瘢痕面积远离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可采用“九分法”或“手掌法”测量;当瘢痕面积接近相关鉴定标准规定

数值时,精确测量瘢痕面积。

瘢痕面积测量,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覆盖在瘢痕表面,描绘瘢痕投影,通过计算机计算出瘢痕实际面积,再通过全身体表面积计算公式(S=0.0061×身高(cm)

+0.0128×体重(kg)-0.1529)计算出瘢痕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4.3颅脑检查

下列不同程度的表现:

(1)嗜睡,是最轻的意识障碍,是一种病理性倦睡。

被鉴定人陷入持续的睡眠状态,可被唤醒,并能正确回答和做出各种反应,但当刺激去除后很快又再入睡。

(2)

意识模糊,是意识水平轻度下降,较嗜睡为深的一种意识障碍。

被鉴定人能保持简单的精神活动,但对时间、地点、人物的定向能力发生障碍。

(3)昏睡,是接近于人事不省的意识状态。

被鉴

定人处于熟睡状态,不易唤醒。

虽在强烈刺激下(如压迫眶上神经,摇动被鉴定人身体等)可被唤醒,但很快又再入睡。

醒时答话含糊或答非所问。

(4)昏迷,表现为三阶段。

a.轻度昏迷,意

识大部分丧失,无自主运动,对声、光刺激无反应,对疼痛刺激尚可出现痛苦的表情或肢体退缩等防御反应。

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眼球运动、吞咽反射等可存在。

b.中度昏迷,对周围事

物及各种刺激均无反应,对于剧烈刺激可出现防御反射。

角膜反射减弱,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眼球无转动。

c.深度昏迷,全身肌肉松弛,对各种刺激全无反应。

深、浅反射均消失。

别嗅到的各种气味。

然后换另一侧鼻孔同法进行测试,注意双侧比较。

动、瞳孔及对光反射、调节反射等。

若存在眼球运动向内、向上及向下活动受限,以及上睑下垂、调节反射消失,则提示动眼神经麻痹;若存在眼球向下及向外运动减弱,则提示滑车神经受损;

若存在眼球向外转动障碍,则提示展神经受损。

内外侧痛觉、触觉和温度觉。

注意区分周围性与核性感觉障碍,前者为伤侧伤支(眼支、上颌支、下颌支)分布区感觉障碍,后者呈葱皮样感觉障碍。

(2)角膜反射,嘱被鉴定人睁眼向内侧注

视,以捻成细束的棉絮从被鉴定人视野外接近并轻触外侧角膜,避免触及睫毛,观察被刺激侧是否迅速闭眼和对侧是否也出现眼睑闭合反应,前者称为直接角膜反射,而后者称为间接角膜反射,

直接和间接角膜反射均消失见于三叉神经受损(传入障碍)。

(3)运动功能,嘱被鉴定人作咀嚼动作,检查并对比双侧肌力强弱;再嘱被鉴定人作张口运动或露齿,检查张口时下颌有无偏斜。

若一侧咀嚼肌肌力减弱或出现萎缩,张口时下颌偏向一侧,则提示该侧三叉神经运动纤维受损。

动作。

若一侧额纹减少、眼裂增大、鼻唇沟变浅,不能皱额、闭眼,微笑或露齿时口角歪向对侧,鼓腮或吹哨时同侧漏气,则提示该侧面神经周围性损害;若皱额、闭眼无明显影响,只出现一侧

下半部面部表情肌的瘫痪,则提示对侧面神经中枢性损害。

(2)味觉检查,分别以糖、盐、醋、奎宁置于被鉴定人伸出的舌前2/3的一侧,嘱被鉴定人以不同手式表达不同的味觉,先检查伤侧,

再查对侧。

“啊”音时

悬雍垂是否居中,两侧软腭上抬是否一致。

若一侧软腭上抬减弱,悬雍垂偏向对侧,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若悬雍垂虽居中,但双侧软腭上抬受限,甚至完全不能上抬,则提示双侧神经麻痹。

(2)咽反射,应用压舌板轻触左侧或右侧咽后壁,观察是否存在咽部肌肉收缩和舌后缩,是否伴有恶心反应。

若一侧反射迟钝或消失,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

(3)感觉,应用棉签轻触两侧

萎缩,则提示该侧副神经受损。

℃-50℃)或冷水(5℃-10℃°

“昏迷-清醒-再昏迷”

“|1”。

必要时应摄口腔全景X线片或口腔CT片。

松动程度分为Ⅰ度(牙向颊、舌侧方向活动<1mm)、Ⅱ度(牙向颊、舌侧方向活动1~2mm)、Ⅲ

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2)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

体力活动稍受限;(3)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4)Ⅳ

⑴上臂丛神经损伤(C5-C7),检查上臂外侧、前臂外侧及拇、示、中指的感觉功能,检查是否存在肩外展

障碍和屈肘功能障碍。

⑵下臂丛神经损伤(C8-T1),检查上臂内侧中、下部、前臂内侧及环、小指的感觉功能,检查是否存在手指不能伸屈和手内在肌麻痹表现。

⑶°,而不是180°。

关节活动度数是关节从0°开始,活动范围的增加。

从0度开始伸展过度,为过伸,用“+”号标记为过伸,用“-”标记为不能伸展到0度。

当一侧肢体损伤时,在测量伤侧关节活动度时,应同时测量健侧进行对照。

4.10.8肢体长度的测量:

(1)上肢全长度,测量从肩峰至桡骨茎突或中指指尖的距离;

(2)下肢总长度,骨性长度测量从髂前上棘至内踝下尖的距离;表面长度测量从脐至内踝下尖的距离。

测量四肢长度时应注意

(1)伤肢与健肢放在相同对称的位置;伤肢测得长度与健肢长度相比;用同一骨性标志测量。

(2)选择骨突出点,用圆珠笔划出。

测量时避免皮肤移动。

4.10.9肢体周径的测量。

选择骨突点明显处为标志,双侧均以此骨突点上或下若干cm处量其周径作对比。

(1)上肢周径测量,上臂可在肩峰下15cm平面测量;前臂可在尺骨鹰嘴下10cm

平面测量。

(2)下肢周径测量,大腿可在髂前上棘下20cm平面测量或者髌骨上缘上10-15cm处;小腿可在胫骨结节下15cm平面测量,或者髌骨下缘下10-15cm处。

(3)脊髓前角损害或马尾不

同节段受损时,检查下肢相应的神经支配区肌肉的周径。

附则

5.1本规范中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实验室检查项目,可根据案由、鉴定事项、损伤部位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但不得遗漏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5.2本规范没有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或实验室检查项目,鉴定人有权根据鉴定事项的需要,增加必要的检验项目。

5.3鉴定人在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时,可根据鉴定需要请临床专家协助检验,但鉴定人必须对作为鉴定依据的检验结果负责。

5.4本规范中规定的临床专家,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科医师,且经鉴定机构批准认可。

附录A

A.1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1

表1颈部、腰部、四肢关节活动度检测方法

颈部活动度:

中立位:

面向前,眼平视,下颌内收。

颈部活动度为:

前屈35°~45°;后伸35°~45°;左、右侧屈各45°;左、右旋转各60°~80°。

腰部活动度:

腰椎中立位不易确定。

前屈:

测量数值不易准确,患者直立,向前弯腰,正常时中指尖可达足面,腰椎呈弧形。

一般称之为90°;后伸:

30°;侧屈:

左、右各20~30°;侧旋:

固定骨盆后脊柱左、右旋转的程度,应依据旋转后两肩连线与骨盆横径所成角度计算,正常为30°。

肩关节活动度:

前屈上举:

150°~17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位于关节侧方肩峰下方,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

后伸:

40°~45°。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位于关节侧方肩峰下方,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

外展上举:

160°~18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位于肩关节前面,并与肩峰成一直线,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前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

内收:

20°~4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位于肩关节前面,并与肩峰成一直线,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前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

水平位内旋:

70°~9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通过肱骨纵轴,固定臂垂直于地面,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

水平位外旋:

60°~8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通过肱骨纵轴,固定臂垂直于地面,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

贴臂位内旋、外旋:

45°~70°、45°~60°。

测量方法:

固定臂通过肩峰的冠状轴,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

肘关节活动度:

屈曲:

135°~15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位于肘关节侧方并通过肱骨上髁,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

肘关节活动度:

伸展:

0°~1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位于肘关节侧方并通过肱骨上髁,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

肘关节活动度:

旋前:

80°~9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通过前臂纵轴,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所握铅笔(拇指侧)。

旋后:

80°~9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通过前臂纵轴,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所握铅笔(拇指侧)。

腕关节活动度:

掌屈:

50°~6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背侧(与第三掌骨成一线),固定臂紧贴前臂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手背正中。

腕关节活动度:

背伸:

50°~6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掌侧(与第三掌骨成一线),固定臂紧贴前臂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手掌正中。

腕关节活动度:

桡偏:

25°~3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背侧腕骨的中点,固定臂平行于前臂中线,活动臂平行于第三掌骨。

腕关节活动度:

尺偏:

30°~4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背侧腕骨的中点,固定臂平行于前臂中线,活动臂平行于第三掌骨。

髋关节活动度:

伸展:

10°~15°。

测量方法:

矢状面画一条髂前上棘与髂后上棘的连线(B-A),画一条垂线至股骨大转子(C-D)。

量角器轴心位于股骨大转子(D),固定臂位于垂线(C-D),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

髋关节活动度:

前屈:

130°~140°。

测量方法:

矢状面画一条髂前上棘与髂后上棘的连线(B-A),画一条垂线至股骨大转子

(C-D)。

量角器轴心位于股骨大转子(D),固定臂位于垂线(C-D),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

髋关节活动度:

外展:

30°~45°。

测量方法:

前面画一条双侧髂前上棘的连线。

量角器轴心位于髋关节上,固定臂平行于双侧髋前上棘的连线,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

髋关节活动度:

内收:

20°~30°。

测量方法:

前面画一条双侧髂前上棘的连线。

量角器轴心位于髋关节上,固定臂平行于双侧髋前上棘的连线,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

髋关节活动度:

内旋:

40°~5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通过股骨纵轴,固定臂平行于台面,活动臂平行于小腿中线。

髋关节活动度:

外旋:

30°~4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通过股骨纵轴,固定臂平行于台面,活动臂平行于小腿中线。

膝关节活动度:

屈曲:

120°~15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通过膝关节,固定臂平行于股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腓骨中线。

踝关节活动度:

背屈:

20°~3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紧靠足跟部,固定臂平行于腓骨,活动臂平行于第五跖骨。

踝关节活动度:

跖屈:

40°~5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紧靠足跟部,固定臂平行于腓骨,活动臂平行于第五跖骨。

指关节活动度:

第一掌指关节屈曲:

6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位于第一掌指关节侧方,固定臂平行于第一掌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近节指骨中线。

指关节活动度:

第二、三、四、五掌指关节屈曲:

9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位于对应掌指关节背侧的中点,固定臂紧贴对应掌骨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对应近节指骨背侧中线。

指关节活动度:

第一指间关节屈曲:

80°。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位于指间关节的侧方,固定臂平行于近节指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远节指骨中线。

指关节活动度:

第二、三、四、五指间关节屈曲:

100°(近侧指间关节)、70°(远侧指间关节)。

测量方法:

量角器轴心位于对应指间关节背面,固定臂紧贴对应近节(或中节)指骨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对应中节(或远节)指骨背侧中线。

  注:

图中度数仅供参考,因为同一关节主动活动与被动活动的活动度是不同的,正常时被动大于主动,骨关节损伤以检查被动活动为主,神经损伤以检查主动活动为主,检查结果应注明。

单侧损伤必须检查健侧,并以健侧检查结果为正常参考值,双侧均损伤一般引用参考值的平均值/上限。

A.2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A.3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A.4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A.5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A.6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A.7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2

表2肌肉(肌力)检查方法

受检肌肉

上肢:

1.三角肌

2.肱二头肌、肱肌、喙肱肌

3.肱三头肌

4.旋后肌

5.旋前圆肌、旋前方肌

6.指总伸肌

7.尺侧腕伸肌

8.拇长展肌

9.拇长伸肌

10.拇短伸肌

11.桡侧屈腕肌

12.尺侧屈腕肌

13.掌长肌

14.指浅屈肌

15.拇长屈肌

16.指深屈肌

17.外展拇短肌

18.拇指对掌肌

19.拇短屈肌

20.拇收肌

21.外展小指肌

22.小指短屈肌

23.蚓状肌、骨间肌

24.骨间背侧肌

25.骨间掌侧肌

26.肱桡肌

27.桡侧伸腕长肌

28.尺侧伸腕肌

29.拇长展肌

30.拇短伸肌

31.拇长伸肌

伤员动作

上肢由15°外展至90°

前臂在旋后位下,作屈肘动作

屈肘,前臂置于旋后位,用力作伸肘动作

前臂置于旋前位作旋后动作

肘关节伸直,前臂置于旋后位,作前臂旋前动作

指掌关节置于伸直位,中及末节手指置于屈曲位,将

中及末节手指伸直

腕关节置于掌曲内收位,腕关节作背伸动作

拇指置于内收位,作拇指外展和稍伸直动作

拇指末节置于屈位,作拇指末节伸直动作

拇指近节置于屈曲位,伸直拇指近节

腕关节置于背伸外展位,作屈腕动作

腕关节置于伸腕内收位,用力作屈腕动作

用力握拳和屈腕

2~5指中节置于屈曲位,用力屈指

固定被检拇指近节,用力屈拇指末节

手指置于伸直位,检查者固定被检手指中节,嘱伤员

屈曲手指末节

拇指作外展动作

拇指和小指作对掌动作

用力屈曲拇指近节

作拇指内收动作

手指置于伸直位,小指用力外展

1~4指置于伸直位,用力屈曲小指的指掌关节

1~4指置于伸直位,用力屈曲指掌关节

以中指为中心,用力将2、4、5指分开

2~4指置于分开位置,向中指并拢

前臂置于中立位与旋后位之间,将前臂向前(掌侧)

旋并屈肘

腕关节置于屈腕外展位,用力作腕背伸动作

腕关节置于屈腕内收位,用力作腕背伸动作

作拇指外展并稍伸直动作

用力伸直拇指近节

用力伸直拇指末节

下肢:

32.股内收长肌、内收大肌

33.股薄肌

34.髂腰肌

35.缝匠肌

36.股四头肌

37.梨状肌、闭孔肌、孖肌、股方肌

38.臀中肌

39.阔筋膜张肌

40.臀大肌

41.半腱肌、半膜肌、股二头肌

42.腓肠肌

43.比目鱼肌

44.胫后肌

45.趾长屈肌

46.拇长屈肌

47.趾短屈肌

48.拇短屈肌

49.拇展肌

50.跖方肌、小趾展肌、小指短屈肌

51.拇收肌

52.腓骨长肌

53.腓骨短肌

54.胫前肌

55.趾长伸肌

56.拇长伸肌

伤员动作

仰卧位,双下肢伸直,用力作夹腿动作

用力将大腿内收,小腿屈曲及内旋

取坐位,膝关节屈曲,作屈髋动作(大腿向上抬)

取坐位,膝关节半屈,用力将大腿外旋

取坐位,膝关节屈曲,用力伸直膝关节

取仰卧位,下肢伸直(髋、膝关节处于伸直位)用力

将下肢作外旋动作

取侧卧位,下肢伸直内旋,大腿用力作外展动作

取俯卧位,膝关节屈曲,作小腿向外移动动作

取俯卧位,小腿弯曲,用力后伸大腿(离开床面)

取仰卧位,髋及膝关节均置于90°屈曲位,用力作屈

膝动作

取仰卧位,膝关节伸直,作踝关节跖屈动作

取俯卧位,膝关节屈曲90°,足作跖屈动作

取仰卧位,足作跖屈和内收动作(检查医生可在足舟

状骨结节后下方触摸胫后肌肌腱的张力)

取仰卧位并将近侧趾节伸直,用力屈曲2~4趾末节

取仰卧位,拇跖关节伸直,用力屈曲拇指末节

取仰卧位,2~5趾的跖趾关节固定于伸直位,用力屈

曲2~5趾近侧趾间关节

取仰卧位,拇趾趾间关节保持伸直位,屈曲拇趾跖趾

关节

用力将拇趾与第二趾分开

用力作小趾外展动作

将拇趾向第二趾靠拢

用力作足跖屈和外翻外展动作

用力作足背伸和外展动作

用力作足背伸和内收内旋动作

用力伸直2~5趾末节

用力作拇趾背伸动作

参考文献

1.吴孟超,吴在德.黄家驷外科学.2008.第7版.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2.吴在德,吴肇汉.外科学.第6版.2003.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3.陈文彬,潘祥林.诊断学.第7版.2008.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4.柏树令.系统解剖学.2004.第6版.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5.芮德源.2007.临床神经解剖学.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6.吴恩惠,冯敢生.医学影像学.2008.第6版.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7.田伟.实用骨科学.2008.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8.乐杰.妇产科学.第7版.2008.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9.刘技辉,邓振华.2009.法医临床学.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0朱广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北京:

法律出版社

11.陈佩章.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1991.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2.吴军.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2005年第2版.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3.贝政平.内科疾病诊断标准.2001年第1版.北京:

科学出版社

14.陈寿康.创伤诊断学.1991年第1版.北京:

人民军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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